WTO争端解决的策略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争端论文,策略论文,WTO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国际摩擦与争端和经济增长和进出口贸易成正比,一国经济增长越快,或进出口贸易规模越大、增长速度越快,该国面临的国际贸易摩擦与争端也就会越多。近年来,我国经济增长速度较快,外贸规模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导致我国面临的贸易摩擦和争端也越来越多,中外贸易争端也将因为我国出口产品竞争力的加强而增加,为此,2005年10月11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要“完善公平贸易政策,健全外贸运行监控体系,增强处置贸易争端的能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对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的方法,除了双边协商外,还有利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由WTO成立的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来裁决。由于我国加入WTO的时间不长,缺乏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经验,尤其是对WTO争端解决中的策略选择不清楚,笔者对此进行介绍分析。
一、WTO争端解决博弈规则
1.博弈方
WTO有两个真正的博弈方:被诉国(D国)即采取贸易限制之类措施的国家;以及申诉国(C国)即提起诉讼并指责D国违反了WTO规则的国家, 两个国家都以其政府为代表。
2.博弈阶段
第一阶段——双边磋商阶段。假如争端双方不能达成双边协议,那么申诉国就可通知WTO,要求进入争端解决机制下的磋商。被诉国可选择协商或不协商。 当双方协商时,争端双方可能和解,达成双边协议,从而结束案件;也可能无法和解,案件进入下一阶段。拒绝协商时,申诉国可以直接要求进入下一阶段;也有可能撤销案件。
第二阶段——专家小组阶段。专家小组作出的报告可能支持申诉国,也可能支持被诉国。如果专家小组报告支持被诉国,申诉国的策略选择是向上诉机构提出上诉,进入第三阶段即上诉评审阶段;或者不上诉,案件就此结束。如果专家小组报告支持申诉国,被诉国的策略选择就是向上诉机构提出上诉,进入第三阶段;或者不上诉,被诉国就有义务执行专家小组的裁决,进入WTO的执行程序。
第三阶段——上诉评审阶段。上诉机构将对专家小组的报告进行重新审定,这在体制上完善了专家小组阶段可能出现的不足。因为若无上诉评审程序,一旦专家小组报告出现错误,就失去了补救的机会,从而使得上诉评审在WTO 争端解决机制中起到了安全阀的作用。在WTO实践中,上诉评审的结论可能为完全支持、 部分支持、部分推翻、完全推翻专家小组报告等情况。
在这些正式阶段之间,双边协议都有可能发生。不能达成双边协议是进入下一阶段的必要前提。有关概率定义如下:β[,1]为申诉国撤销申诉的概率;β[,2]为争端双方C国与D国达成双边协议的概率;β[,3]为专家小组支持申诉国的概率;β[,4]为专家小组支持被诉国,而申诉国不继续上诉到上诉机构的概率;β[,5]为专家小组支持申诉国,而被诉国不上诉到上诉机构的概率;β[,6]为专家小组支持申诉国后申诉国上诉到上诉机构后,上诉机构推翻专家小组报告、支持申诉国的概率;β[,7]为专家小组支持申诉国后被诉国上诉到上诉机构后,上诉机构推翻专家小组报告、支持申诉国的概率。
二、WTO争端博弈方的统计分析
1.WTO争端申诉方
参见表1,不计8起多个国家联合申诉的案件,1995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提出争端的数量相似,而在1996—1999年间,发达国家申诉的争端数量是发展中国家总数的3—4倍,其中发达国家在1997年时达到峰值40件,而发展中国家同期申诉的数量不足10件。相比之下,2000—2005年的发达国家的争端数值相对较小且起伏较大,此时发展中国家的争端数量较以前又有了较大变化,在2000—2003年基本稳定在17件,2004—2005年各有7件,又有相对大的回落,其中新兴工业化国家和传统发展中国家印度的贡献量较为突出。在2000—2005年间发达国家申诉的争端数量与发展中国家争端总数之间的差距较小,甚至在部分年度发达国家争端申诉案不如发展中国家的申诉案件。而就个别国家如美国和欧盟来看,二者的总案件均比新兴工业化国家和传统发展中国家的总案件还要多,使之成为WTO争端的最积极地运用者,特别是1996—1999年间,争端数量一直高居不下。可见发达国家是主要的争端申诉方,但近年来发展中国家也成为争端申诉的积极响应者。
*本表不含WTO是8起共同申诉的案件。欧盟中的成中员以成员本身的名义申诉时不列入欧盟的统计中。
2.WTO争端被诉方
参见表2,发达国家作为被诉方,被诉的案件一开始就较高,到1997年达到最高值29件,其后逐渐跌落,直到2002年,再次达到峰值29件,但是随后数量也开始下降,在2005年达到最低4件。反观发展中国家,除个别年度外,每年被诉的争端案件基本上都比发达国家的要小,同时也是在1997年达到最大值21件,而在1996—2001年之间,被诉争端数额一直持续在11件以上,在其余年间数额一直徘徊在7件左右。美国成为被诉对象的案件最多,达到92件,传统发展中国家次之,其后是新兴工业化国家和欧盟。转型国家和加拿大、日本的被诉数额大体相当,最不发达国家没有被诉的情况发生。可见发达国家是主要的争端被诉对象,近年来发展中国家成为被诉对象的地位有所下降。
*欧盟中的成员被诉时不列入欧盟的统计之中。
我们可以看到这些数据与时间有强烈的相关性,可以看出两大趋势。一是1997年之后,案件减少了。这在很大的程度上归咎于欧盟和美国之间新案件的减少,反过来也反映出欧盟与美国之间相互针对的案件减少。因为WTO争端解决体系在早期被GATT遗留的问题所充塞,特别是欧盟和美国之间的争端的案件,主要是荷尔蒙和牛肉争端,那么早期美欧之间相互针对的案件很多就不值得奇怪了,随着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裁决的执行,这类争端基本得以解决,因而其后美欧争端的数量有所下降。其次,美国作为申诉方和被诉方的数量在下降,而新兴工业化国家以及传统发展中国家则成为主要的申诉方和目标国,特别是最近几年更是如此。这些趋势可能表现出所谓的在争端解决早期对发展中国家存在歧视的原因归咎于GATT时期美国及其伙伴国之间许多的案件遗留问题。
3.不同经济水平国家之间WTO争端
参见表3,在申诉国或被诉国的诉讼对象中没有显示出很大的不平衡性。作为世界上经济最发达的四个国家和地区(美国、欧盟、加拿大、日本),其争端数额也存在较大的差异。美国和欧盟无论是申诉还是被诉都是争端最多的国家,加拿大和日本的争端数量一直相对较少(但加拿大申诉案比被诉案要多一点),而欧盟被诉的数量比其申诉来说略多一点,新兴工业化国家申诉的数量比被诉要高出20%,转型国家成为被诉国的案件比作为申诉国的案件要高出一倍多。
*本表含WTO共同申诉的案件,欧盟中的成员单独申诉或诉时不列入欧盟的统计之中。
三、WTO争端解决的策略选择
争端解决机构对于贸易争端的解决提供了多种选择,有达成相互解决、单边撤销实行的措施或撤销成立专家小组的请求以及通过不回应或其它形式解决(以下简称撤销或其它形式解决),或成立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根据WTO争端解决博弈规则,本文截取1995—2004年所发生的全部案件,剔除其中的无效案件(即不考虑那些只发生在磋商阶段,或进入到专家小组阶段但仍未有结果的案件)组成的样本进行分析。
表4表明,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还是争端解决的主要途径。从1995—2004年争端案件来看,有40.7%的争端实际上并没有任何实质的进展。而WTO争端解决机制事实上是赋予了申诉国以日程安排的权利,也就是说,若想使得整个争端的时间安排显得更为紧凑的话,申诉国把握着主动权。但在现实中,约有五分之二的争端案迟迟未步入专家小组阶段,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现实中的申诉国相对来说更愿意通过磋商达成双边解决或其他非正式途径来解决争端这样一个趋势。事实也是,在大多数情况下,申诉国只有在胜诉的把握极大时,才会提起申诉并促使争端及早进入下一个环节。而且理论上讲,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初衷是为争端双方提供了一个平台,促使各国寻求双边和解的机会,只有无法和解时,才会启动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从经验上看,所选样本显示,撤诉和达成双边协议的概率分别为13%(β[,1])和24.3%(β[,2])。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这两种方式结案的比例都有逐渐下降的趋势,β[,1]由1994—2000年的13.4%下降到2001—2004年的10%,B[,2]由1994—2000年的28.2%下降到2001—2004年的14%。应该说这些解决途径的概率还不是很大,由专家小组解决的案件还是占大多数(62.7%),而且从趋势来看,由专家小组解决的比例在进一步扩大,由1995—2000年的58.5%上升到2001—2004年的76%。关于撤销这一类情况,部分是因为被诉国实施的贸易限制措施到期,从而申诉国申请撤销案件;还有部分案件是因为该案被新的争端案所替代。关于双边和解,主动权更多是掌握在被诉一方的手里,24.3%的和解概率也说明了被诉国和解的愿望相对要小得多,而更多的可能就是反映出被诉国期望通过时间上的尽量拖延,达到获得更多贸易租金的积累,同时也相对缓解了国内压力这样的愿望。
注:*有2件案件的上诉机构评审报告还未被传阅。
1995年到2004年,专家小组支持申诉国的概率(β[,3])达到了90.1%(其中,1995—2000年为89.2%,上升到2000—2004年的92.1%),支持被诉国的概率(1-β[,3])只有9.9%,专家小组报告支持申诉国后被诉国向上诉机构申诉的概率(1-β[,5])为71.6%(其中,1995—2000年为73%,下降到2000—2004年的68.6%)。专家小组报告支持被诉国后申诉国向上诉机构申诉的概率(1-β[,4])为75%(其中,1995—2000年为77.8%,下降到2000—2004年的66.7%)。可见,即使赢得胜诉的希望甚微,败诉国政府一般也会选择上诉。上诉机构推翻支持被诉国的专家小组报告、支持申诉国的概率(β[,6])为11.1%(其中,1995—2000年为14.3%,2000—2004年为0);上诉机构推翻支持申诉国的专家小组报告、支持被诉国的概率(β[,7])为9%(其中,1995—2000年为7.4%,上升到2000—2004年的13%)。现实中所发生的争端案件中不乏胜诉的申诉国仍对专家小组报告的结果提出上诉这样的现象(如DS276),申诉国并不只是对专家小组的结果感兴趣,同时也关注了专家小组判决的法律阐释方面。而且,上诉评审中的法律见解对于胜诉的申诉国而言也是一笔宝贵财富,它为以后出现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而无成本的信息。以DS276为例,该争端中美国认为加拿大有一系列与WTO规则不相容的措施,但是专家小组报告中只是认为有部分条款确实是违反了WTO的规则,还有部分条款美国并未提供事实上违反的证明。因此,即使从事实上看美国是胜诉了,但是它有理由认为专家小组报告中涵盖的法律问题和做出的部分法律阐释甚至是结论方面都有错误的可能,同时,即使上诉后的结果对自己不利,以后遭遇此类情况时也有了前车之鉴。因此,众多申诉国在胜诉的情况下对专家小组报告提出上诉时,就不会感到很奇怪了。这还可以用来解释争端双方都对专家小组报告提出上诉的情况。
四、各国政府在WTO争端解决博弈中的策略选择
(一)被诉国策略选择
从被诉方来看(见表5),经济水平越高的国家越愿选择专家小组解决争端,其中发达国家选择的概率为73.2%,新兴工业化国家为62.5%,传统发展中国家为51.5%,而转型经济国家为0。与此相反,经济水平越低的国家越愿选择双边协商策略,转型经济国家选择双边解决的概率为90.9%,传统发展中国家为33.3%,新兴工业化国家为21.9%,发达国家仅为17.4%。可见经济水平越高的国家一旦被诉,更愿选择WTO专家小组策略,经济水平越低的国家则选择双边解决策略。
专家小组支持被诉方的概率很小。其中不支持被诉方为发达国家的占90.1%,为新兴工业化国家的占90%,为传统发展中国家的占100%。这当然是申诉方认真学习、准确把握WTO规则的结果,也就是说只要有理,专家小组是会支持申诉方的,之后,被诉方选择继续上诉到上诉机构的概率,发达国家为81.3%,新兴工业化国家为61.1%,传统发展中国家为58.8%。可见被诉方选择上诉到上诉机构的概率也与一国的经济水平成正相关关系,已经进入到专家小组阶段的经济水平越高的被诉方越容易选择继续向上诉机构申诉。在上诉机构评审中实际完全推翻专家小组报告的概率并不大,不足10%,完全支持专家小组报告的概率为46.3%(其中被诉方为发达国家的概率为42.5%,新兴工业化国家为54.5%,传统发展中国家为70%),部分支持专家小组报告的概率为42.2%(其中被诉方为发达国家的概率为49.3%,新兴工业化国家为45.5%,传统发展中国家为20%)。
(二)申诉国策略
从申诉来看(表6),发达国家申诉后选择双边解决的概率为29.9%,传统发展中国家为19.4%,新兴工业化国家只有10%。进入专家小组的概率,申诉方是发达国家的为61.9%,传统发展中国家为63.9%,均不及平均水平(64.5%),而新兴工业化国家为75%,高于平均水平。
专家小组报告支持申诉方的概率,申诉方是发达国家的为90.4%,传统发展中国家为87%,新兴工业化国家为96.7%。对专家小组报告进行上诉后被推翻的概率的差别也较大,其中申诉方是发达国家的为7.1%,新兴工业化国家为15%,传统发展中国家为0。而上诉机构完全同意专家小组报告的概率差别也较大。其中申诉方是发达国家的为53.6%,新兴工业化国家为35%,传统发展中国家为37.5%。从这个角度来看,专家小组报告对发达国家的申诉更认同。也就是说发达国家的确对WTO规则的理解和把握要更准确一些,但传统发展中国家对此也把握得不错。
(三)不同经济水平国家间的互动策略
表7显示,发达国家申诉时,发达国家之间和发达国家与新兴工业化国家之间更愿选择上诉专家小组(67.5%和66.7%),并与总体样本结果接近。与此相比,转轨经济国家都无一例外选择双边和解,传统发展中国家也愿意选择和解(42.9%)。传统发展中国家申诉时,发达国家最愿选择上诉专家小组(75%),新兴工业化国家次之,传统发展中国家之间为42.9%,而转轨经济国家仍选择双边和解。新兴工业化国家申诉后,发达国家最愿选择上诉专家小组(86.7%),传统发展中国家之间为60%,新兴工业化国家之间为33.3%,转轨经济国家仍选择双边和解。
专家小组报告支持发达国家申诉方的概率,被诉方是发达国家的为87.5%,新兴工业化国家为93.8%,传统发展中国家为100%。也就是说,在申诉方为发达国家时,专家小组报告支持申诉方的概率与被诉方经济水平从统计角度来看是成反比的。对专家小组报告进行上诉的概率与上诉国家经济水平成正比,上诉后专家小组报告被推翻的概率的差别也较大,其中申诉方是发达国家的为10%,新兴工业化国家和传统发展中国家的为0。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的确倾向于发达国家对WTO规则的理解。
发达国家被诉时,发达国家之间达成和解的概率达22.9%,传统发展中国家为16.7%,新兴工业化国家只有3.3%。选择上诉专家小组策略中,申诉方为新兴工业化国家时最愿选择,其次是传统发展中国家,最后是发达国家。专家小组对诉发达国家案中支持新兴工业化国家的概率最高,其次是传统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选择向上诉机构上诉的策略概率,当申诉方为传统发展中国家时最高,为87.5%。上诉机构推翻专家小组报告的概率,当申诉方是发达国家时为10%,为新兴工业化国家时是11.1%,为传统发展中国家国家时是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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