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社会与中国社会福利体制的构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福利论文,中国论文,体制论文,市民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是一个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一般概念,而“资产阶级社会”则是一个具体的概念。市民社会既指人类社会的一个特定发展时期,又指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私人活动领域,其中主要是私人的物质交往关系。哈贝马斯认为,市民社会是独立于国家的私人领域(以市场为核心的经济领域)和公共领域(社会文化生活领域)①。爱德华·希尔斯则这样理解市民社会:(1)它是社会的一部分,不同于国家且独立于国家;(2)它构成个人权利、特别是财产权利的基础;(3)它是许多自主的经济单位或商业公司的集合体,这些单位与公司的行动独立于国家,并相互竞争②。科恩和阿雷托把市民社会看作介于经济与国家之间的一个社会领域,是生活空间—政治—经济子系统三元模型中的一个部分③。可以看出,市民社会在早期阶段表现为经济领域和政治领域的二元对立与分离;在相对成熟阶段,则表现为社会领域、经济领域、政治领域的三元对立与分离。
我们认为,市民社会如同政治社会、经济社会一样,是整体社会中的一个功能领域,国家和市民社会都是整体社会中的功能系统。国家体现的是政治领域的最高权威;市民社会强调国家权力的让渡,从而限制国家权力的过度膨胀。在中国,市民社会(至少是关于市民社会的讨论)是在发展市场经济的特有条件下出现的,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对于中国来说,市民社会是独立于国家之外的、以市场经济发育为基本特征的经济领域以及一些非经济的社会空间。
如果把实体的市民社会视为一个连续统一体,那么这个连续统一体在中国是残缺的。从总体上说,中国偏重于国家与社会的和谐与统一层面④。中国传统社会是以王权为中枢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道德大一统秩序,从来就没有出现过国家与社会的分离,也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市民社会。
19世纪以后,欧美等国经过政治和经济制度的变革进入快速发展时期,而中国却在封建主义的老路上徘徊。关于晚清帝国的市民社会问题,有国外学者指出,晚清中国并没有一个对应于西方“市民社会”的话语或概念,这种话语的阙失本身恰恰告诉了我们,欲在晚清帝国中构设出任何类似市民社会的形态是极不可能的⑤。有的学者则认为,“中国近代的市民社会是在19世纪中期以后,在近代的工商业和租界文化的发展和近代社会变革的推动下,从传统社会结构中逐渐蜕变出来的。”⑥也有学者提出用“第三领域”界分区别于国家与社会的中国“市民社会”,把中华帝国晚期的社会一政治体系设想为一个由大小不同的三块构成的垛子,顶部小块是国家的正式机构,底部大块是社会。然而,晚清的王朝统治分崩离析,对政治权力的争夺异常激烈,公民的个人权利无法得到保障。这一时期,各种社会力量虽然很活跃,但大多在夹缝中求生存,很难正常发育,而各种社会力量的非正常崛起,如上海的帮会组织,不但不能对中国市民社会的发育起到正向推动作用,反而在某种程度上成为滞障。在这样一种情形下,中国市民社会的发育是畸形的。
1949年新中国的建立,基本上实现了中国在国家力量方面的现代化,这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成就。同时,国家的统一使中央政府对领土、各个地区的有效控制得以实现。在社会结构层面,空前的社会动员与高强度的社会整合同时进行,社会的同质性程度较高,社会分化相对不足。国家对社会资源实行全面垄断,国家力量对社会直接控制,国家权力的触角一直延伸到作为社会生活基层单位的村庄。这样就建立起一个总体性社会,即一种结构分化程度很低的社会。这一时期,经济、社会、文化无不被压缩为政治系统中的一个部分,市民社会的发育实际上处于停滞状态。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最突出的变化莫过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产权制度的变革和利益结构的调整,以产权的多元化和经济运作市场化为基本内容的经济体制改革,则直接促进了一个具有相对自主性的社会的形成。“所有这些变迁都表明,个人自由活动的空间已经明显增大,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界限正在变得明晰起来,一个相对独立的市民社会正在中国逐渐显形”⑦。
综合起来看,现阶段中国市民社会的发育主要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一是自上而下的国家因素;二是由下而上的社会因素;三是由外而内的外部因素。具体说来,中国市民社会的形成有自上而下的国家培育和自下而上的自然生成两种路径。国家培育主要由政府拉动;自然生成除了市场经济的动力之外,还包括各种民间力量的促动。
虽然市场经济是市民社会的内生主导动力,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不但培育了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平等互惠的契约关系、自由奔放的个性意识,而且重新界定了产权关系和社会资本以及个人财产的占有和分配原则,这些都是形成市民社会的必要条件。但是,对于中国而言,政府培育尤为重要。政府培育表明国家对于市民社会由被动转为主动的态度,它可以通过国家有意识的倡导,大大加快中国市民社会发育的步伐,缩短中国市民社会形成的时间,也可以有效协调构建中国市民社会与市场经济建设的关系,使二者处于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良性互动之中。而且,由于现阶段在利益分化基础上形成的各个利益群体的矛盾和冲突日益加剧,社会弱势群体极易被某些社会力量所支配。“特别必须指出的是,从后发展各国现代化的历史来看,分利集团‘细胞’裂变和畸形发展的速度可以远远高于市场机制的发育速度和市民社会正常细胞发育的速度”⑧。因此,政府有意识地培育市民社会,可以抑制社会病态的出现和生长,是保证社会机体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为此,政府要积极培育社会中间层,因为各种民间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兴起可以形成一些新的社会空间,进而有效地防止社会的“中空化”和“碎片化”。
建国以来,中国社会福利制度建设大致经历了两个大的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从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末的传统福利模式时期,这一时期在改造旧中国遗留下来的社会福利体制的基础上,形成了国家负责、官方包办的民政福利和单位包办的职工福利等组成的传统福利制度;第二阶段是传统福利制度向新型福利制度变革时期,自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至今,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制度重塑并逐渐向社会化福利发展⑨。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国的社会福利体制主要包括针对“三无”及残疾人、精神病患者等社会弱势群体的民政福利、单位保障制下的职工福利。其特点主要表现为:(1)社会福利是个小福利概念;(2)社会福利体制是政府主导的福利体制;(3)带有浓厚的救助色彩。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福利体制改革经历了从国家保险主义到市场化的过程。改革的初衷是作为市场经济改革的配套措施为市场经济改革服务,主要目的是让企业“甩包袱”。这一思路使得改革后的社会福利曾经一度缩减为民政救济这一狭小的领域。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国家民政部社会福利改革思路的提出,以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服务对象的公众化、服务内容的多样化、服务队伍的专业化为基本特征的福利体制开始转型,民办机构养老、社区服务、民间组织开始发育,社会福利进入了一个新的制度变革阶段。
应该说,市民社会在中国的发育与中国社会福利体制改革近乎是同步进行的。社会福利改革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结构转型的客观需要,市民社会的发育也为社会福利制度改革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然而,现阶段中国市民社会的发育仍然面临许多问题。首先,市场经济发育不足。如前文所述,中国市民社会的发育是以市场经济发展为起点的,中国市民社会与国家的相对分离状态首先表现为经济系统与政治系统的相对剥离,进而是非经济的社会空间与政治系统和经济系统的剥离。虽然改革开放以来市民社会在中国开始发育,但是,由于市场经济本身发育不足,市民社会的生长空间非常狭小。其次,市民社会与国家剥离不够。较为成熟的市民社会的主体是各类民间组织,中国的民间组织大多以“第二政府”或“准政府”的面目出现,虽然名义上是非政府组织和非营利组织,但是很多非营利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与真正的民间组织形同异质,形成了独特的“半官半民”特色,在社会发育层面并没有形成真正的民间组织破茧而出的局面。再次,各类民间组织自身能力不足。当前,处于成长期的各类民间组织普遍面临经费缺乏、人力资源不足、组织运营的知识和经验匮乏等问题,政府对民间组织的管理也处于鱼龙混杂的局面。由于管理不规范、缺乏监督、相关政策法规不到位,导致民间组织运作不透明、内部管理混乱的现象非常普遍,组织的公信力普遍欠缺。
那么,在市民社会刚刚开始发育的中国,社会福利制度改革有哪些路径选择呢?一种可能的路径选择是社会福利国家化。欧洲福利国家的实践为这种路径选择提供了很多可资借鉴的经验。另一种可能的路径选择就是社会福利社会化。在市民社会初步发育的中国,社会福利社会化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是:去国家化的社会福利改革是否有其赖以生存的社会空间?这里,牵涉到对社会福利社会化的理解问题。我们认为,社会福利社会化主要是指社会福利服务社会化,而非国家责任的社会化。社会福利社会化中的“社会”一词,主要是指市民社会早期阶段的市场化以及市民社会相对成熟以后的市民社会化。因此,目前与社会福利社会化相关联的是社会福利市场化的概念。社会福利社会化首先表现为社会福利市场化,其次才是社会福利(市民)社会化的问题。
从目前发展来看,有两种值得关注的错误倾向:一是从社会福利的责任主体看,社会化过度而国家化不足;二是从社会福利服务的发展看,社会化(市场化)不足而国家化过度。
我们认为,从责任主体看,国家责任逐步向“国家+市场”和“国家+市场+社会”过渡是社会福利改革的必然趋势。当然,这种改革的前提是市场完备、市民社会发育成熟。西方发达国家倡导的从政府包揽到民间组织的积极参与、福利多元主义等福利制度改革也正是沿着这一路径进行的,它们正在经历着从福利国家向福利社会的过渡。相对于中国而言,突出政府主导责任仍然是社会福利制度改革的核心。为此,政府要加大社会福利的财政支持力度,逐步实现从“小福利”观念向“大福利”观念的转变。同时,在社会福利服务方面,要积极引导和利用市场手段,降低福利使用的成本,通过市场机制优化福利资源配置,增加社会福利的效能,进而在社会福利领域实现政府与市民社会初步的良性互动。
注释:
①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35页。
②参见爱德华·希尔斯《市民社会的美德》,载邓正来等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第36页。
③参见简·科恩、安德鲁·阿雷托《市民社会的美德》,载邓正来等编《国家与市民社会》,第175页。
④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学林出版社1987年版,第169~170页。
⑤邓正来等编:《国家与市民社会》,第406页。
⑥萧功秦:《市民社会与中国现代化的三重障碍》,《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3年第4期。
⑦俞可平:《社会主义市民社会:一个新的研究课题》,《天津社会科学》1993年第4期。
⑧萧功秦:《改革中期的社会矛盾与政治稳定》,载《萧功秦集》,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第156页。
⑨郑功成等:《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26~32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