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义”与“风化”之间——从审查制度看民国时期政治对唱片的影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唱片论文,民国时期论文,政治论文,制度论文,党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6;K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873(2006)06—0104—12
一 唱片审查制度建立的政治背景
唱片传入中国之初,仅被视为娱乐工具,与国内政治毫无关联。在清末及北洋时期,未闻执政当局对唱片内容进行指导、管制的事例。随着1927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成立,情况逐渐发生改变。就上海而言,以1931年6月13日上海特别市政府教育局通过修正的《上海市教育局审查戏曲·唱片规则》为标志,政治控制的触角正式伸向了唱片。此后,无论是日本占领时期、还是抗战胜利后国民党重返上海,政治控制的力度有增无减。这种局面的形成,可以归结为以下三个原因:一、唱片业自身的发展已足以引起政府的关注。二、唱片所具有的社会影响力不容当局小觑。三、当局出于执政理念必然会进行控制。
进入20年代后,中国政治的意识形态色彩日益强烈,这主要是由于长期军阀混战与国家主权持续遭受列强欺凌所致。面临如此危急的局面,促使政治上的激进主义迅速崛起,越来越多的进步人士痛感惟有铲除帝国主义和军阀才能使国家摆脱危机。民族主义浪潮席卷全国,各种更为激进的社会思潮、主张夹杂其间。许多人憧憬列宁领导下的苏俄,视其为理想的社会模式,值得中国效仿和依靠,这些人中就包括孙文。
孙文并非一厢情愿,他与苏俄很快就结合了。在苏俄的军事、经济、人员支援下,孙文开始改组国民党,为国民革命做准备。1924年1月12日,他在国民党“一大”上致辞,指出国民党改组包括两件大事:第一件是对党实行改组,第二件是用党的力量去改造国家。改组后的国民党定名为中国国民党,决心凭借着新建立的军事力量,进行推翻军阀统治和帝国主义势力的国民革命,以三民主义为中心,实行“以党治国,以党建国”。1925年制订的《国民政府组织法》第一条即规定“国民政府受中国国民党的指导监督,掌理全国政务”。至此,国民党一党专政在意识形态和法理上已经成熟。
1926年年6月,国民革命军开始北伐,势如破竹。1927年4月18日,南京国民政府成立。1928年底,张学良宣布东北易帜。国民党“以党建国”的大业至此告一段落,进入了更为复杂的“以党治国”,也就是“训政”时期。
所谓“训政”的实质即国民党不加遮掩、堂而皇之地实行一党专政,推行“以党治国”的“党国”体制。由于种种历史原因的制约,国民党的“训政”期竟长达20年,直至1948年召开“国大”行宪,“训政”才算在名义上终结。作为一个雄心勃勃、意识形态色彩鲜明、标榜“革命”的独裁政党,国民党有着强烈的控制、改造社会的愿望,这既是它的政治目标,也是它自诩的使命。正如国立政治大学校歌所唱:实现三民主义为吾党的使命,建设中华民国是吾党的责任(陈立夫作词)。① 如果说孙文的《建国方略》勾勒出理想社会的蓝图,那么蒋介石于1934年2月发起的“新生活运动”,则是国民党在“南京十年”期间发动的一场内容具体、广泛的社会建设运动。对唱片实施管制,是对社会进行控制和改造的一个部分。
二 上海特别市政府时期:审查制度的初创
1931年6月上海特别市教育局颁布的《上海市教育局审查戏曲·唱片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虽然仅具地方效力,却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针对唱片内容制订的法规。汉口市社会局为“整饬风化起见”,在该市禁售上海生产的四明文戏唱片之余,致函上海市社会局,要求“对此类淫片严禁制售”,这成为《规则》出台的直接诱因。从表面上看,上海市当局似乎是被动的,实则不然。上海市社会局接到汉口来函后,立即组织人员对全市各唱片公司进行缜密调查,掌握了基本情况:根据各公司提供的唱片目录,6家最著名的唱片公司(百代、高亭、开明、胜利、蓓开、大中华)制作、发行的小调(地方曲艺)唱片均不在少数,其中尤以高亭、开明、蓓开、大中华4家为多。唱片公司制作、发行唱片,承担销售唱片的商店遍布于福州路、南京路、四川路,“触目皆是,足见该业营业之盛”。社会局认识到“缘唱片一类,素无法规限制,中外商人惟利是图,制造晦淫等唱片出售,自属难免”,而仅凭各公司的唱片目录,实在难辨良莠,“何者为良,何者有晦淫之嫌,均宜加以审查,方易辨别”,因此“若非制定法规施行检查,则优劣难分,取缔匪易。”②
上海市社会局显然想借机促成对唱片的审查制度,它在给市政府的呈文中先指出了上海唱片大量流行的情况:市内民居多有置备唱机作家庭消遣之用,而外埠及内地所售之唱片又大都由上海运往,其数量当属可惊。然后,将唱片的优劣与个人修养、社会风化相连:唱片既为家庭娱乐,故其关系人民平日之修养、社会之风化,当然至切且密;如不加以严密取缔与管理,恐将变本加厉,不堪设想。查外国社会之所以充满艺术气象者,全赖艺术化歌乐导其先,使民间深知艺术之真谛。唱片为歌乐中之最简便而普及者,正宜引入正规,藉以感化市民,俾获艺术修养。故管理各唱片公司之制售唱片,直接固为取缔其不良者,间接亦所以督促各唱片公司从事于高尚艺术唱片之制造,藉作社会教育之一助。③
站在道德制高点上,就可以名正言顺地挥舞大棒,请看社会局呈请市政府采取的具体措施:职局依上叙缘由,认严密之管理宜先由管理制售唱片公司着手,至为根本;杜绝不良唱片之策,则拟仿检查电影片办法,组织唱片检查委员会切实检查,或由钧府指定一局负责检查,以专职守。④
市政府原则同意对唱片实行检查制度,并将此项工作交由教育局落实。教育局刚拟订《戏曲审查规则》,正在呈报市政府批准,一俟批准,即由其主持成立的审查戏曲委员会负责具体事宜。市政府认为唱片与戏曲性质相同,应归为一类,因此训令由教育局主持,会同社会局、公安局重新拟订新的审查规则。
市政府给教育局的训令于4月11日下达,22日,教育局、社会局、公安局三方的代表即开会协商此事,结果却出人意料。唱片与戏曲性质相同的观点遭到与会者的否定,认为两者间“大有径庭,论其繁复不下于电影”。与会者指出,唱片公司制成唱片后往往径直向各口岸销售,“既无广告可凭,又乏一定场所可查”。“盖自制者虽仅六家,而经售外国唱片者比比也耳”,如何处置外国唱片显然又成了难题。与会者还认为,审查戏曲委员会成立的法理依据是《上海市公共娱乐场所管理规则》,而“唱片大都私人购置,并无在公共场所开唱者”。总之,从管理、审查的角度出发,将戏曲和唱片归为一类有不伦不类之嫌,建议“市府另组委员会,庶几审查可以周密进行,亦可顺手”。⑤“三方会谈”从戏曲、唱片不能混为一谈的角度出发,道出了唱片审查的实际困难。但并没有否定审查的必要性,只是建议市政府另起炉灶。
经过短暂的曲折,上海特别市教育局还是遵命行事了。6月13日,《上海市教育局审查戏曲规则》(以下称“原《规则》”)修正为《上海市教育局审查戏曲·唱片规则》,呈报市政府批准。《规则》由原来的10条增至12条,其中第一条“本规则系依据上海市公共娱乐场所管理第十二条之规定订定之”、第七条“申请人领取执照时应随缴执照费银一元”、第十一条“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呈请修正之”、第十二条“本规则自市政府核准之日施行”分别对应于原《规则》第一、五、九、十条,内容照旧。第二、三、四、八、九、十条分别对应于原《规则》第二、三、四、六、七、八条,将原来只针对戏曲的审查办法扩展至唱片,包括唱片的“编制人”或持有人必须将未审唱片连同申请书、说明书、演员名单等(各2份)一并送至市教育局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唱片,由市教育局发给“执照”,并书面通知社会局、公安局备案;已有“执照”的唱片如内容发生变更,须重新送审,另行发给新“执照”;如发现已审查合格的唱片与送审时有不符之处,将立即撤销其“执照”,停止发售,并书面通知公安局予以查禁;市教育局可随时派员前往唱片公司进行审查等。
较之原《规则》,现《规则》最意味深长的变化在于增加了两条新款,明确界定了“应予禁止”与“应予修正”的范围,从而落实了戏曲、唱片的审查标准。第五条规定“应予禁止”的情形包括“甲”、“乙”、“丙”三种,“甲”指“违反党义及侮辱国体者”,“乙”为“妨害公安及风化者”,“丙”是“提倡迷信邪说及封建思想者”。第六条规定“应予修正”的情形也包括“甲”、“乙”、“丙”三种,“甲”指“跡近神怪而无向上性者”,“乙”为“不近情理者”,“丙”是“妨害名誉者”。第五条揭示了当局所能容忍的界限,即不允许出现任何质疑、攻击国民党,或可能对其统治造成不利影响的内容。这意味着如果在内容方面逾越了当局设定的政治底线,那么任何唱片今后在上海都将被禁。相对而言,第六条所列情形就比较模糊、暧昧,而对应措施也是留有余地的“应予修正”。至此,上海市政府审查唱片的根本意图已一目了然,即杜绝利用唱片批评、反对国民党统治的可能性。《上海市教育局审查戏曲·唱片规则》虽然因有伤风化的四明文戏唱片而起,但当局“项庄舞剑,意在沛公”,借机为唱片在内容上设定了不可逾越的政治底线。
资料来源:《上海市教育局审查戏曲规则》、《上海市教育局审查戏曲·唱片规则》,上海档案馆所藏档案Q235-1-342,“戏剧讨论筹委会审查戏剧唱片规则及戏剧界援绥联合公演参加社名一览”。有下划线者为内容完全相同的条款;斜体者为在内容中相应增删“唱片”、“唱片公司”等字样的条款;黑体者为新增条款。
出台《上海市教育局审查戏曲·唱片规则》决非当局一时兴起,而是经过认真调查、周密论证后做出的决定。它也不是一项孤立的举措,而是与相继出台的其他相关法规配套、呼应,显示出国民党控制声音传播的企图。制订《上海市教育局审查戏曲·唱片规则》及其前身《上海市教育局审查戏曲规则》的法理依据皆为《上海市公共娱乐场所管理规则》之“第十二条”,足见当局已经认识到唱片具有公开传播的性质。虽然有人曾对此提出过异议,认为唱片大都为私人购置,绝少在公开场合开唱等等。在唱片已大量被无线电广播使用的年代,上述意见显然落伍,故最终未获高层支持。
实际上,国民党深谙广播对社会公众的影响力,期望它能够服务于本党的政治、社会目标。基于此,国民党迫切需要电波传送“党国”的声音。早在1928年12月13日,国民政府建设委员会就颁布了《中华民国广播无线电台条例》,共25条,其中包括对广播内容进行限制的条款。如第十一条规定了广播电台的业务范围:一、公益演讲;二、新闻、商情、气象等项之报告;三、音乐、歌曲及其他娱乐节目;四、商业广告,但不得逾每日广播时间十分之一。第十二条则规定“广播电台不得广播一切违背党义、危害治安、有伤风化之一切事项,违者送交法庭讯办”。⑥ 国民党对广播节目所能接受的底线一目了然。
这条广播节目的底线与上海市政府审查唱片的底线(《规则》第五条)虽然在文字描述上略有差别,但实质完全相同,即禁止批评、攻击国民党,杜绝可能对国民党统治造成不利影响的内容,严禁伤风败俗。这表明当局清楚地意识到唱片与广播具有向社会传播声音的同质性和连带性,并对可能产生的后果有所认识,因此欲设禁区以图控制。逾越底线的后果有所不同,违反《中华民国广播无线电台条例》第十二条者将面临司法制裁,而违反《上海市教育局审查戏曲·唱片规则》第五条的后果仅是该戏曲或唱片被禁止而已。
在控制声音传播的过程中,当局必须面对一些重大的挑战,解决涉及司法、行政、外交、主权等方面的难题。以国民政府管制上海广播电台的情况为例,作为中国无线广播事业最发达的城市,上海的广播电台原本即数量众多,加之又存在着公共租界与法租界,更平添了管制的难度。然而,国民政府并未放弃努力。1932年11月25日,交通部国际电信局局长温毓庆致函公共租界工部局,送上由交通部下发、并于11月24日公布施行的《民营广播无线电台暂行取缔规则》全文。该《规则》第二条规定“凡中华民国之公民,完全华商之公司,经在国民政府立案之学校、团体或其他合法之组织,得在中国境内设立广播电台,但须呈由交通部领得许可证后始得装置。其非完全华商之公司及非完全华人国籍之团体,须经在国民政府注册领有注册证书者,始得请领许可证在中国境内设立广播电台。”⑦ 这意味着即使外国人在中国设立广播电台,也必须得到国民政府的许可。
第二十二条则列出了“广播电台不得触犯”的七条禁忌,其中包括“播送不真确之消息与新闻”、“播送危害治安或有伤风化之一切言论、消息、歌曲、文词”等。⑧ 对于违反者,交通部可视情节轻重,实施“停止播音”、“取消执照”、“没收机件及处以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之罚金”等处罚。⑨ 由于已在《中华民国广播无线电台条例》第十二条中载明,故此处未出现“党义”字样,但这绝非意味着当局的立场出现了稍许松动。《民营广播无线电台暂行取缔规则》的适用对象包括在华的外国电台,因此不得不在措辞上字斟句酌;而在“党国”体制下,违反“党义”即“危害治安或有伤风化”。绝大多数民营电台以播放唱片作为主要节目,因此第二十二条中关于广播节目内容的禁忌在很大程度上就是针对唱片的。
无独有偶,上海广播史上首次播音节目审查,也是由市教育局于1934年10月初完成的。审查结果由国际电信局通知各电台遵照执行,在禁止播出的节目中,有上面提及的四明文戏唱片。1936年12月5日起,国民党中央广播事业指导委员会亲自审查全国广播电台播音节目,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权限被终止了。
为了将“党义”灌输到每个中国人的脑海里,国民党当局可谓殚精竭虑。例如1930年12月,上海市党部练训部为了鼓励全市中小学生研究“党义”,举办征文演说竞赛。主办方在《申报》上刊登了新闻,请出一些社会贤达担任评委,置备了丰厚的奖品,鼓励学生们积极参与,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制作、播送宣传“党义”的唱片,也是重要手段之一。在尚无官营唱片企业的情况下,当局投入大量资源录制“党歌”和“名人演讲”的唱片,促使电台播送,冀收宣传之效。1936年7至8月,交通部上海电报局整顿民营广播电台节目,以“提高民族思想”、“充实广播内容”的名义,斥资购买了大批“党歌”和“名人演讲”唱片,准备免费出借给各电台播放。⑩ 各电台对官方的要求一般不敢怠慢,收音机里传出的“党义”之声渐渐多了起来。
汪精卫是当时政坛“顶尖”的演说家,30年代初国民党中央党部举办的“总理纪念周”,“凡由他主持和演讲的,会场效果就是与众不同。尤其一口广东腔调的普通话,好像具有特殊的感情,能够深深的打动人心。”(11) 被汪精卫的口才所打动的“改组派”成员姜豪,从南京调职回沪后,依然“经常通过收音机听取他在南京中央党部的‘精神讲话’,可见魅力之强。”(12) 1931年5月,国民党内反蒋各派在广州另立山头,汪精卫担任“国民政府”主席。“九·一八”后,宁、粤讲和,汪精卫一派人马也从广州分出,自立门户。11月,中国国民党召开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由于派别斗争的硝烟尚未散尽,因此分别在粤、宁、沪三地设立会场,各自选举中央委员,汪派的会场设在上海。会议期间,汪精卫见缝插针,应《中国晚报》留声部之请,将自己对于时局看法的演讲灌录成唱片,共两张,零售价为每张2元。《中国晚报》留声部在广告中称:汪精卫先生,此次来沪,筹商统一,共御外侮,全国同胞,莫不引颈企望,欲聆先生救国之言论,中国晚报留声部有鉴于此,特请先生演讲,制成留声话片,解释极为详尽,而于民权之发展,尤有明切之指导,先生演讲将完之际,郑重地说,我们要知道党治,是要做成民主政治,明白这一点,我们同志,就有了努力的方针,我们同胞也就有了努力的方针,当此国难临头之日,凡我党部,公署,学校,公团,及个人家庭,皆应速置此话片,俾可听到先生训话,得到救国努力的方针。(13)“四全大会”结束后,分别在三地当选的中央委员集结南京举行四届一中全会,协商“党国”人事安排。1932年3月,汪精卫出任行政院长,南京国民政府的体制终于得以稳固。
30年代初,日本步步进逼,国难当头,要求反抗日本侵略的呼声响彻全国,迅速演变为抗日救亡运动。位于国民党统治中心的宁、沪一带,抵制日本的行动声势浩大。“九一八”后上海市政府力图从正面加以疏导,力求控制事态。在国民党上海市党部的首肯下,上海市抗日救国会成立,随即在全市展开对日“经济绝交”,厉行抵制日货,唱片公司自然不得例外。美国“胜利”唱片多年来行销沪上,现在突然遇到了麻烦。作为一家跨国公司,美国胜利公司在智利、巴西、西班牙、阿根廷、意大利、英国、印度、加拿大、捷克、澳大利亚、德国,以及日本等地均设有制造厂,其中日本的工厂设于横滨。当时在上海销售的“胜利”唱片中,很大一部分即来自横滨。在彻查日货、坚决抵制的背景下,有人指摘冠着美国商标的“胜利”唱片其实是彻头彻尾的日货,也应划入抵制之列,引起了该公司的恐慌。
“胜利”唱片于20世纪初就进入了中国,知名度很高。1930年7月,胜利公司正式在上海设立分公司,并在平凉路、民和路建造压片厂,预计于1932年1月投产。如果在这时被冠以日货的标牌赶出上海,胜利公司的损失将极为惨重。于是在胜利公司的请求下,美国驻沪总领事专门致函上海市商会,说明该公司之总公司设在美国“牛遮西省”(即新泽西州)的卡慕登地区,“董事部”完全由美国人组成,是完全意义上的美国公司。胜利公司承认从横滨工厂购进部分唱片在上海销售,理由是上海与横滨距离近。但总领事在函件中强调,横滨工厂制作唱片所用的原材料全系进口的美国材料,并附上上海胜利公司经理美国人鲁易斯的“誓词”,期望解除误会。上海市商会接函后迅速回复美国驻沪总领事表示体谅,并知会抗日救国会,还在《申报》上发布消息,“以期公众咸得周知”。(14)
甚至大中华留声唱片公司的真实身份也一度遭到质疑,面临着抵制的危险。1931年11月24日,上海市抗日救国会执行委员会致函大中华留声唱片公司,称“据迭次密报,大中华唱片公司确系中日合办,现由国人出面注册,希图假冒”,要求予以查办。执行委员会经过调查,证实该公司并无日股,所雇佣的日籍技师除一人因合同未到期而在职外,余者皆已辞退。虽然还了大中华一个清白之身,但执行委员会还是发出了严厉的警告,指出“当此抗日严重之时”,该公司应立即解除与那位日籍技师的合同,并保证今后不再雇佣日本人担任技师,“以为决绝之表示”。执行委员会并表示,如果不照办的话,一经查出,将给以严厉处分。
11月28日,大中华留声唱片公司在《申报》上刊登启事,一方面对抗日救国会“秉公彻查,证明实在”表示敬谢,另一方面比较详细地介绍了公司的历史沿革,并对抵制日货中出现的捕风捉影的行为提出了批评,提醒人们注意后果:社会人士之疑及本公司者,或谨知以前情形,未加深察;或竟盲从他说,以讹传讹。要之,无非本一片爱国热诚,不愿真有奸商作日人之幌子以欺我政府及民众,本公司除钦佩外更有何说。惟是非所在、不可不辩;人格所关、更不敢不争。本公司蒙冤停顿之事小,其如萌芽之国货实业何?其如我政府累年主张之招致华侨回国兴业政策何?诚恐仇货未曾抵制,国货先受摧残。事之可痛,孰甚于此。(15)
学生罢课游行,要求政府抗日的举动,被当局视为洪水猛兽,为之头痛不已。一段时间内,张群市长与南京中央党部、行政院之间往来电报的主要内容,都是商讨如何应对、解决学生越来越“过激”的行为。而对于抵制日货,高层的态度就不同了,行政院长汪精卫曾主持制定条例予以支持。上海市抗日救国会制订的对日“经济绝交”方案全面、具体,得到了国民党上海市党部的同意,在实际操作中行政力量的支持更是不可或缺。但风头过后,抵制日货的声势和力度明显减弱,而这或许正是当局所乐见的。
抗日救亡浪潮自然影响到人们对唱片的喜好。宣传救亡图存、揭露社会现实的进步歌曲开始被传唱。30年代,百代公司录制了《渔光曲》、《义勇军进行曲》、《抗敌歌》、《黄河之恋》、《思故乡》、《铁蹄下的歌女》、《战歌》、《救国进行曲》、《运动会歌》等。这些震撼人心的歌曲迅速广为传唱,社会舆论对此加以激励和赞扬,当局则以复杂的心态注视着事态的发展。它一方面不得不正视发自全社会、包括许多国民党支持者在内的爱国情绪,但又担心爱国歌曲大流行会激怒日本政府,同时也对自己是否为这些歌曲所影射十分敏感。因此,它最终采取了总体上打压的措施。由俯拾作词、冼星海作曲、百代公司录制的《战歌》(袁丛美演唱,百代A2214),就被禁止发行、播出,成为抗战前上海市当局对日委曲求全与唱片审查的著名案例。
中国的民族危机在继续加深。1937年7月7日,日军挑起卢沟桥事变,引爆了中国全面抗战的导火索。8月13日,淞沪会战开始,国民政府倾全力迎击日寇,虽予敌重大打击,却在奋战3个月后力不能支。11月9日,为避免被日军合围,国军被迫撤出上海,12日,上海沦入敌手。
三 日伪统治时期:严酷管制下的挣扎
上海唱片业很快就成为占领军当局实行经济、文化侵略政策的牺牲品。为了牢固地掌握企业的资源,控制唱片生产,日本当局鼓励日商直接进行掠夺。如民族资本创办的大中华留声唱片公司原本在淞沪会战中就已损失部分厂房和设备,1940年更由日本人上阪孙市接办,改名为大上海蓄音器株式会社(抗战胜利前夕再度更名为“亚洲唱片公司”),维持经营达5年;(16) 又如由张啸林、俞叶封、叶庸方等于1933年5月7日正式发起创办、由张啸林担任董事长的长城唱片公司,在抗战爆发后业务陷于停顿,远在德国柏林的委托生产厂亦因欧洲战事的缘故与之中断了合作关系。1940年8月14日,在军统一手策划下,企图投靠日本、出任伪浙江省政府主席的张啸林被贴身保镖刺杀于家中。群龙无首,长城唱片公司更加难以为继,遂于1942年10月中旬全部推盘卖与日本胜利蓄音器株式会社。(17) 对于英美资本的唱片企业,日方同样不放过。早在战前,日本政府就要求凡外商在国内开设唱片厂,日商的投资额必须占到总投资额的一半,美国胜利公司设在横滨的日本胜利蓄音器株式会社就是如此。上海沦陷后,日方利用该公司与上海亚尔西爱胜利公司之间在经营上的隶属关系,于1939年控制了后者51%的股份。太平洋战争爆发后,百代、胜利处于敌国产业的地位,除了听任日本当局摆布外,没有其他选择。日本控制上海唱片企业,固然有实行经济掠夺的目的,但更重要的是企图籍此推行汉奸文化,配合着为“大东亚合作”和伪政权造势,从精神上奴役和麻醉沦陷区人民。
为此,日本占领当局为上海唱片制订了严厉的审查制度,较之《上海市教育局审查戏曲·唱片规则》,涉及范围更“细致入微”,对违反者的处罚手段顿显严酷。1940年3月15日日本“在上海大使馆”参事官三浦义秋曾就“中支”唱片审查问题专门向外务大臣有田八郎提交了书面汇报,详细叙述了日本在包括上海在内的“中支”地区实行唱片审查的措施。具体审查由新成立的上海唱片检阅处(上海レコ-ド検閲処)承担,地址位于海格路464号,组成人员分别来自日本陆海军、外交机构,以及伪“维新政府”。该处依据占领当局制订的《唱片检阅实施暂行方法》(レコ-ド検閲実施暂行方法)、《唱机唱片检阅暂行规则及施行细则》(蓄音機レコ-ド検閲暂行規則及施行細則)、《输出唱机唱片检阅施行细则》(輸出蓄音機レコ-ド検閲施行細則)对唱片进行审查,上述规则并不复杂,但具体、明确、严厉。(18)
《唱机唱片检阅暂行规则及施行细则》第一条规定,申请审查唱片者必须如实报告本人的国籍、姓名、住址;该唱片的编号、题目、表演者或表演团体的名称;生产国及制作者名称;该唱片的尺寸及面数。第二条指出“凡危害国情、治安,有伤风化者”(国情治安、風教上の障害アル),均为不合格;对合格者则颁给“合格证”。“附则”规定了对违反者的处罚:日本人由领事馆警察处理,非日本人则由军方采取相应措施。(19)
太平洋战争爆发前,日本人在上海不得不慎重地对待租界,在唱片审查这样看似比较小的问题也不便造次。于是,由伪政权出面与租界当局协商。同样于1940年3月15日,伪上海特别市政府警察局在与两租界当局取得协调后,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对电影、唱片、戏曲稿本进行检查,如果通不过,“任何电影都不得上映,任何广播都不许播出”。凡是“有损于大东亚民族的尊严”,或是“传播共产主义,宣扬迷信、离间民族间友好关系、危及公共安全和造成其他不良影响者”都不得通过。(20)
汪伪政权建立后,也未放松对唱片的审查。1943年8月,汪伪行政院根据伪中央宣传部呈文,颁布了《唱片检查暂行条例(草案)》,凡是“违反国策及政府命令”、“歌词意义含糊足以引起邦交误会”、“歌词意义乖谬”、“歌词或曲谱奉政府命令公布禁止使用”的唱片,一律不得发行,违者将被处以罚款和没收唱片的处罚。(21) 伪中央宣传部同时下令禁止演唱200余首抗日救亡歌曲,包括《义勇军进行曲》、《毕业歌》、《松花江上》等。(22) 对于伪中央的“指示”,伪上海市政府自然遵照执行。
日伪一方面厉行唱片审查,一方面积极地将《支那之夜》、《苏州夜曲》、《满洲姑娘》、《卖糖歌》、《防空歌》、《保甲歌》、《自警团歌》、《兴亚歌》、《大上海进行曲》等美化侵略战争、宣传汉奸意识的歌曲大量制成唱片,充斥于店头和电台广播节目中,成为麻痹沦陷区人民精神意识、推行奴役宣传的重要材料。
1945年8月15日日本无条件投降,敌伪在上海苦心经营的唱片审查制度也随之灰飞烟灭。
四 抗战以后至解放时期:从最强迅速走向消亡
日本投降后,昔日的占领者成为敌国侨民,面临遣返回国的命运。许多人变得一贫如洗,不得不将家中什物变卖殆尽,其中就包括唱片。1946年6月9日,上海出版的《辛报》上刊登了一篇题为“沙里淘金觅唱片”的特写,其中最后一段的小标题是“精彩唱片在虹口!”,叙述了虹口有许多内容精彩的旧唱片是从日侨处收买的,一套5张的贝多芬《田园交响曲》仅售法币5千,令人“雀跃三百”云云。(23)
日本人退出,美国人跟进。1946年3月中旬的一天,美国新闻处在上海首次举办唱片音乐会,地点位于八仙桥青年会的礼堂。抗战期间,美国新闻处在重庆曾多次举办过唱片音乐会,对于推介美国音乐起到了一些作用。(24)
经过艰苦卓绝的抗战,中国赢得了世界大国的地位,蒋中正呼吁中华民国国民应该具有“大国民”的心态。中国人期盼和平、民主的新中国。随着国共“双十协定”的签字,全国人民的期盼似乎就要成为现实了。
1946年1月,参加政治协商会议的中共代表团提出了《和平建国纲领草案》,呼吁实现政治民主化、军队国家化、各党派平等合法化,要求坚决避免内战、以政治方法解决国内任何政治、民族纠纷,速行宪政,建设独立、自由和富强的新中国。在“人民权利”部分中,明确提出“立即无保留的废除一切新闻出版,戏剧,电影及邮电等检查制度”。(25) 昔日上海特别市时代建立的唱片审查制度似乎难以为继了。
但形势完全朝相反的方向发展着。国民党无意于民主政治,执意维持一党独裁的“党国”体制。中共提出的《和平建国纲领草案》既然被国民党抛在一旁,所谓的“人民权利”自然也就落空,上海当局依然对唱片指手画脚。
抗战胜利后上海市政府对唱片的管制,在很大程度上与整顿电台的举措有关。除了接收敌伪留下的电台外,当局还必须应对民营广播电台大量设立的现实。此后数年内,当局对上海无线广播业秉持的方针就是一面竭力压制民营,一面又竭力扶植公营,结果造成公营电台数量大增。1949年5月公营电台达到22家,仅比民营少1家,这在抗战前是无法想象的,充分体现出国民党控制社会舆论的专制性。
播放唱片在当时的电台节目中依然占有重要的位置,特别是某些民营电台尤为如此:亭子间,厢房间都是电台,声音嘈杂不堪,节目都是唱片。(26) 一些电台甚至不时播放敌伪时代的歌曲唱片。1945年11月13日,上海市警察局发出训令,指出抗战胜利以来本市广播电台等仍不时有播唱敌伪时代流行的附敌歌曲,如《卖糖歌》、《防空歌》、《保甲歌》、《自警团歌》、《兴亚歌》、《大上海进行曲》等,从即日起一律禁止播唱,各唱片公司也不准再出售上述歌曲的唱片。(27)
国民政府中央广播事业管理处获悉上海等地电台所播唱片的情况后,制定了两个根本性的解决方案,其中之一是拟就一份内容涉及歌曲、滑稽、相声、杂曲、申曲、南词、开篇、剧类、教材等的《禁用唱片表》,经行政院批准后于1947年2月8日发布名为“停止广播及灌制淫靡歌曲案”的训令,通令各地民营电台不得播送《禁用唱片表》中所列之唱片,各地唱片厂商也不得继续生产。上海市政府接到行政院训令后,于当月22日训令市警察局,要求认真检查执行情况。(28)
《禁用唱片表》中所列大多为歌曲,可参阅“附三”。
资料来源:“行政院训令停止广播及灌制淫靡歌曲案”,上海档案馆所藏档案Q1-12-299“行政院令抄发禁用唱片一案”。
就内容而言,《禁用唱片表》所列歌曲的绝大部分描写的是男欢女爱,有违背“党义”之嫌的只是区区数首而已。
中央广播事业管理处筹划的另一件大事是建立公营唱片生产企业,这也是自唱片传入中国以来所未曾有的举动。经过选择,中央广播事业管理处将目光投向了抗战后不堪债务负担、已陷入停业的大中华唱片电气实业公司(即原大中华留声唱片公司)。1947年3月,中央广播事业管理处以1亿元法币的代价受盘接办大中华唱片电气实业公司,改为公营的“大中华唱片厂”。1947年9月,大中华唱片厂正式恢复生产。其录制唱片的方针如下:本厂以属于公营文化企业,以提倡正当娱乐生活、推广音乐教育为宗旨,力谋打击并肃清过去敌伪时代遗留之、以色情作号召之黄色音乐,并配合当时形势,提倡民歌,协助新音乐运动之展开。(29) 截至上海解放,大中华唱片厂陆续推出了一系列唱片(见附四),除部分出售外,专供各地公营电台播送。(30)
行政院发布《禁用唱片表》之时,国共已经由“小打”演变为“大打”,国民党军队正在向延安逼近,蒋介石以为共产党的灭亡指日可待,他领导下的国民党今后将独步中国政坛;可是大中华唱片厂投产之日,国民政府却已通过“戡乱动员令”,从“和平建国”走向“戡乱建国”,表明国民党短期内消灭共产党的企图已经落空,它在内战中的前景并不美妙。
前线战况堪忧,加深了国民党的危机感,它的施政变得更为专制和反人性。国民党统治区内的人民面对饥饿和迫害,不得不奋起抗争,从1946年末起,上海的学生运动开始发展起来,游行、罢课此起彼伏。学生运动的领袖中有多人是中共地下党组织成员,但大多数普通学生和教师则属于自由派人士。当局对学生运动的镇压极为严厉:1947年5月28日出动2000名军警包围暨南大学,一次逮捕近60名学生;5月30日,上海军警宪特再次全体出动,包围各高校进行搜捕。
当局的镇压引发了更多的抗议,有人将矛头直接对准了上海市长吴国祯。1947年9月20日,一封落款为“交大一狂生”的信寄给了吴国祯,写信人以近来电台频频播放的唱片“再来一杯”为由,痛斥国民党只顾内战独裁,罔顾民生。全文酣畅淋漓,特抄录如下:
亲爱的吴市长:
放假在家里真太空闲了,时而收听无线电,时而想起终年无休息的大人先生们那有我们做学生的安逸,尤其是我们上海的保姆·吴市长先生,一天到晚不知在忙些什么“公干”,可曾有福像我们学生一般闲来听听收音机。
我想一定是没有像我们这般有福气!不然的话一定也能像处理交大同学般的来取缔这一件真正扰乱社会治安刺激民心的一张唱片。
这张唱片天天可以收听得到,名字叫“再来一杯”,唱歌者是何人不知道也,其歌词之荒谬无可伦比(这句官腔打得不错:自批),词中有“……今天买酒的钱还能买一醉,明天只能买白开水……”。试想堂堂上海,全国经济文明之昭然中心,收音机中竟唱出如此荒谬论调,岂不刺激民心以致使社会不安!!在总动员剿共建国之今日,何以激励民心,同仇敌忾?!!!(慷慨激烈,岂亚于大市长在交大图书馆前满口答应诺言时的漂亮!自批)
当然!我们的吴市长没有像我们这般有福气!并且一天到晚在开会,岂有闲情来听收音机,但是那批领有大中华民国主人薪俸的“特”字号人物,缩到那里去了呢?难道他们的拿手好戏仅是提黑名单!打学生!领钞票、西装,和手枪!!
是的!政府、人民的公仆,确实养了一大批笨蛋!大批脓包!!
交大的学生不敢和这一批“人”同流合污,我们真正爱着我们祖国,知道祖国的将来是谁的!所以身为交大学生的我,自然必须来检举这一件拿薪俸的朋友所“疏忽”的“小”事!!以达到彻底的使社会安静!而促进剿共统一早日实现!!而祖国得早日复兴!!!下一代的子孙得早日尝着民主的果实!!!!
记得以前打交大同学的打手们均可得到一批奖金!奖赏的原因是打得好!及社会可因之安静下来!那末这一次更应该奖了!去除社会不安之论调,谁说不该奖了!那末开明的市长请将奖金移交清寒学生助学金。(31)
吴国祯等人读完信之后的恼怒心情可想而知。由于写信人是匿名,追查起来颇费周折,他们便立即对“再来一杯”采取了行动。很快(10月3日),社会局查清“再来一杯”确系百代出品(编号为35690A,李隽青作词,庄宏作曲,逸敏唱),认为“词句颓丧,不无影响社会风气之嫌”,并提出了两点处理意见:一、令广播业同业公会申饬各电台暂停广播该片。二、将该片词不妥之点,通知英商电气音乐实业公司,并饬嗣后灌片须注意唱片内容,违则查禁。但是社会局对于厂商在灌片前应先将歌词送审一节却持保留态度,认为“执行似有困难,拟暂缓办理。”(32)
一年后,国民党在与共产党进行的战略决战中接连败北,在中国大陆的命运已经到了十字路口,但它仍丝毫不放松对唱片和广播的管制。1948年10月下旬,国民政府内政部向行政院呈报北平市政府新闻处呈送的“禁用歌曲清单”,要求通令禁止广播所列歌曲。这份清单与1947年2月8日行政院发布的《禁用唱片表》中的歌曲几乎完全一致,因此行政院向各地政府行文,要求遵照执行。11月1日,上海市社会局转饬民营广播电台商业同业公会及播音员协会,要求严格执行行政院的命令。同月,内政部还将同一份清单函送教育部,教育部随即下发各地教育主管机构。上海市教育局收到后,于12月3日知会社会局,此时距上海解放只有半年了。(33)
1949年5月27日,上海从国民党的统治中获得了解放,进入了新时代。人民政府对上海唱片业实施整顿和改造,旧的唱片审查制度被彻底废除了。
注释:
①“政治大学校歌”,马军编纂、余甲方刊订《近代中国高校校歌选》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100页。
②③④上海档案馆所藏档案Q235-1-342,“戏剧讨论筹委会审查戏剧唱片规则及戏剧界援绥联合公演参加社名一览”。
⑤上海档案馆所藏档案Q235-1-342,“戏剧讨论筹委会审查戏剧唱片规则及戏剧界援绥联合公演参加社名一览”。
⑥“建设委员会颁布中华民国广播无线电台条例”,《旧中国的上海广播事业》,第173页。
⑦⑧⑨“民营广播无线电台暂行取缔规则”,“交通部国际电信局为抄送民营广播电台暂行取缔规则致工部局函”附件,《旧中国的上海广播事业》,第185页、第186页。
⑩《新闻报》,1936年7月2日。
(11)(12)姜豪:《“和谈密使”回想录》,上海书店出版社1998年版,第57页。
(13)《申报》,1931年11月24日。
(14)《申报》,1931年10月25日。
(15)“大中华留声唱片公司敬谢上海市抗日救国会爱护国货并告国人”,《申报》,1931年11月28日。
(16)上海档案馆所藏档案B91-1-27,第7页。
(17)上海档案馆所藏档案Q275-1-2045,第1页,第20711号,第2页。
(18)(19)“关于在华中实行唱片审查的卷宗”(中支に於ケルレコ-ド検閲に関スル件),日本外务省外交史料馆所藏E4504、機密第113号。
(20)《字林西报》,1940年3月14日。
(21)汪伪中央宣传部:《唱片检查暂行条例(草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
(22)伪《中华日报》,1943年8月23、27、29日。
(23)《辛报》,1946年6月9日。
(24)《辛报》,1946年3月20日。
(25)《和平建国纲领草案》(中国共产党代表团提出),中央通讯社发稿,《辛报》,1946年3月20日。
(26)《辛报》,1946年4月20日。
(27)上海档案馆所藏档案Q131-6-494,第4页。
(28)“奉行政院令为停止广播及灌制淫靡歌曲案令仰转饬遵照由”,上海档案馆所藏档案Q1-12-299“行政院令抄发禁用唱片一案”。
(29)(30)“大中华唱片厂概要”,上海档案馆所藏档案B91-1-27。
(31)“市长交下交大一狂生函乙件为‘再来一杯’唱片荒谬绝伦应请取缔等情并陈”,上海档案馆所藏档案Q6-24-8“禁止播送之唱片”。
(32)(33)上海档案馆所藏档案Q6-24-8“禁止播送之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