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签合同降低印花税税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印花税论文,税负论文,签合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企业交易活动的频繁、交易规模的扩大以及对合同重视程度的加强,企业必然频繁地订立各种各样的合同,印花税的支出也随之增加。在这种条件下,企业对印花税进行纳税筹划不无裨益。
一 压缩交易金额
经济合同订立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是合同所载的金额。因而出于共同利益,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可以经过合理筹划,使各项费用及原材料等的金额通过非违法的途径从合同所载金额中得以减除,从而压缩合同的表面金额,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案例1]A与B欲签订一份加工承揽合同,数额较大。由于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是加工承揽收入,而且这里的加工承揽收入是指合同中规定的受托方的加工费收入和提供的辅助材料金额之和。因此,如果双方当事人能想办法将辅助材料金额压缩,问题便解决了。
我国印花税税法对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有如下规定:
1.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加工或承揽收入。如有受委托方提供原材料金额的,可不并入计税依据,但受托方提供辅助材料的金额,则应并入计税金额。
2.加工承揽合同规定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若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应分别计税:加工费金额按加工承揽合同适用0.5‰税率计税,原材料金额按购销合同适用0.3‰税率计税,并按两项税额相加的金额贴花;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两项金额,而只有混合的总金额,则从高适用税率,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适用0.5‰税率计税贴花。
显然,在这一问题上,纳税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将不同项目分开列示,使不同税目的金额适用不同的税率,从而达到降低税额的目的。为此,筹划的具体做法就是由委托方自己提供辅助材料。如果委托方自己无法提供或是无法完全自己提供,也可以由受托方提供,这时的筹划就要分两步进行。第一步,双方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由于购销合同的适用税率为0.3‰,比加工承揽合同适用税率0.5‰要低,因此只要双方将辅助材料先行转移所有权,加工承揽合同和购销合同要缴纳的印花税之和便会下降。第二步,双方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其合同金额仅包括加工承揽收入,而不包括辅助材料金额。
减少交易金额策略在印花税的筹划中可以广泛应用,比如互相以物易物的交易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尽量互相提供优惠价格,使得合同金额下降到合理的程度。当然这要注意限度,以免被税务机关调整价格,最终税负反而更重,以致得不偿失。
二 无具体交易金额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各种经济合同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时会遇到计税金额无法最终确定的情况。而我国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大多数都是根据合同所记载金额和具体适用税率确定,计税依据无法最终确定时,纳税人的应纳印花税税额也就相应的无法确定。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7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也就是说,企业在书立合同之时,其纳税义务便已经发生,应该根据税法规定缴纳应纳税额。为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税法采取了一些变通方法。税法规定,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的或是按其实现利润多少进行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无租赁期限。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照实际的金额计税,补贴印花。这便给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创造了条件。在实际操作中,签约当事人在能够明确计税金额的条件下,不最终确立,这样不仅可以延缓纳税,也可以减少因实际金额与预定金额不符而引起的多缴税款。
[案例2]甲公司出租一套设备给乙公司生产A产品,期限为10年,合同约定每年租金为120万元,于每年年底支付租金。由于合同明确了租期、租金,故当事人双方均应缴纳印花税=120万元×10×1‰=1.2万元。
如果在合同设计时充分考虑税负因素,有意识地将能够明确的合同金额予以模糊,即合同规定按照A产品销售额的10%计算设备租金,那么,承担的税负截然不同。按税法有关规定,甲公司只需按合同签订时缴纳5元的印花税就可以了。当然,对于一些加工制作合同可以在签订时只明确单价,不明确数量,待工程完工后再根据实际完成工作量据实结算,这样一来合同金额也就无法确定,只能贴花5元。因此企业在签订数额较大的合同时,能够不明确合同金额的应该尽量签订不定额的合同,即合同上所载金额在保证双方利益的前提下,不要确定最终合同金额,以达到少缴印花税的目的。
企业签订的合同如果本身金额较小,自然没有筹划的必要,但如果金额相对较大,应纳税额较大时筹划便有意义了。无具体交易金额策略,具体来说是指企业在签订数额较大的合同时,有意使合同上所载金额在能够明确的条件下不最终确定,以达到少缴印花税税款目的的一种行为。
三 保守预测交易金额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理论与现实往往存在一定的差距,理论上认为可能实现或完全能实现的合同,可能在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实现或无法完全实现。这样,最终合同履行的结果会与签订合同时有些出入。由于我国印花税是一种行为税,是对企业的书立、领受及使用应税凭证的行为课征的税收,因而只要有签订应税合同的行为发生,双方或多方企业的纳税义务便已产生,应该计算应纳税额并贴花。根据税法规定,无论合同是否兑现或是否按期兑现,均应贴花,而且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所载金额与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的,只要双方未修改合同金额,一般不再办理完税手续。
印花税筹划应把握的问题
印花税筹划的关键是通过巧妙地签订合同,着眼于降低计税依据实现节税。因此,掌握以下几点将有利于准确地计算印花税,避免多纳税。
1.同一凭证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较高的计税贴花。
2.应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然后计算应纳税额。
3.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1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算。
4.对于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的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5.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为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者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案例3]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出售某种型号的混凝土搅拌机5台,总价值3 000万元。双方采取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由A公司在向B公司发货当日到银行办理了托收手续。按照税法规定,采取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因而A公司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时间缴纳了420万元增值税。然而,在B公司收到货物时,发现搅拌机设备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拒绝付款并将货物退回。由此双方发生纠纷。诉讼中法院认定该批设备确实和合同上的技术要求有一定的差异,判定B公司胜诉。此期间B公司又与另一家设备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因而不打算和A公司继续进行交易。其结果是A公司与B公司的交易没有最终成立,但却垫缴了420万元税款。当然这笔税款可以在退货发生的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但这种抵扣和先前的垫付是有一定时间间隔的,相当于企业占用了一部分资金用于零效益投资,白白损失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利息,更不用说其在商业运作中所能带来的商业价值了。同时,双方当事人也无益地多负担一笔印花税税款。
因而交易双方当事人设计合同时应充分地考虑到以后经济交往中可能会遇到的种种情况,确定比较合理、保守的金额。企业还可以采取其他办法弥补多贴印花税票的损失,比如在合同中注上:“如果一方有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有过错方负责赔偿无过错方多缴的税款。”这样一来,就可以有效地避免隐藏在印花税涉税合同中的“税收陷阱”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四 减少合同主体
根据印花税相关法规,对于应税凭证,凡是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书立的,其当事人各方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如果几方当事人在书立合同时,能够不在合同上出现的当事人不以当事人身份出现在合同上,则效果就达到了。比如甲、乙、丙、丁四人签订一合同,乙、丙、丁三人基本利益一致,就可以任意选派一名代表,让其和甲签订合同,则合同的印花税纳税人便只有甲和代表人。
减少合同主体筹划策略方法简单,操作方便,其思路就是尽量减少书立使用各种凭证的人数,使更少的人缴纳印花税,最终使当事人总体税负下降,从而达到少缴纳税款的目的。这种筹划策略也可以应用到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立据人。一般来说,产权转移书据的纳税人只有立据人,不包括持据人,持据人只有在立据人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票时,才负责补贴印花税票。但是如果立据人和持据人双方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签订产权转移书据,双方都应缴纳印花税。因而这时采取适当的方式,使尽量少的当事人成为纳税人,税款自然就会减少。这种思路比较清楚,且操作简便,成本低,具有很好的操作空间。
五 减少转包环节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印花税中的一种应税凭证,该种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上记载的承包金额,适用税率为0.3‰。根据印花税的规定,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分包或者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所签订的分包合同或者转包合同,应按照新的分包合同或者转包合同上所记载的金额再次计算应纳税额。这里因为印花税是一种行为性质的税种,只要有应税行为发生,则应按税法规定纳税。因此尽管总承包合同已依法计税贴花,但新的分包或转包合同又是一种新的应税凭证,又发生了新的纳税义务。
[案例4]某城建公司A与某商城签订一建筑合同,总计金额为1亿元,该城建公司因业务需要又分别与建筑公司B和C签订分包合同,其合同记载金额分别为4000万元和4000万元,B和C又分别将2000万元转包给D和E。则各方印花税应纳税额分别为:
(1)A与商场签合同时,双方各应纳税:10000×0.3‰=3(万元)
(2)A与B、C签合同时,各方应纳税额:A应纳税额=(4000+4000)×0.3‰=2.4(万元),B、C各应纳税额=4000×0.3‰=1.2(万元)
(3)B、C与D、E签合同时,各方应纳税额为:2000×0.3‰=0.6(万元)
(4)五家公司共应纳印花税:3+2.4+1.2×2+0.6×4=10.2(万元)
如果这几方进行合理筹划安排,减少转包环节,就可以节约一定的印花税。采取筹划措施是商城分别与A、B、C、D、E五家建筑公司签订2000万元承包合同的策略,则这五家公司共应纳印花税为:2000×0.3‰×5=3(万元),从而可以节省7.2万元税款。
减少转包环节筹划策略的核心就是尽量减少签订承包合同的环节,以最少的可能书立应税凭证,从而达到节约部分应缴税款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