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业的垄断现象及其类型--与何大安教授商榷_自然垄断论文

流通业的垄断现象及其类型--与何大安教授商榷_自然垄断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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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学术月刊》发表了何大安教授的《中国流通产业组织中的局部垄断》一文(以下简称“《何文》”)。文章认为,中国流通产业中的行政垄断和自然垄断这两种类型的叠加或相容形成了中国流通产业的局部垄断,并将这种局部垄断的成因归结为中国经济体制转轨使然。笔者对此观点不敢苟同,认为垄断概念的形成和发展是与工业化文明的进程及其演变格局相对应的,流通产业的垄断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业特征。我们研究流通产业的垄断现象,不仅要考虑行政型垄断和自然垄断的混合,而且要考虑生产垄断、资源垄断和外资垄断的混合,并在关注这些混合及其特征的基础上以竞争为参照系来研究流通产业的局部垄断问题。

一、对垄断的解说要结合竞争来展开

经济学对垄断的讨论汗牛充栋,但始终难以对“垄断”作出一个简单而明确的定义。费雪将垄断定义为“竞争的缺失”①,但现实中的竞争和垄断往往是交织在一起的,不同经济理论对“竞争”有各自的理解,因而,这种对垄断边界划定有一定的模糊性,会给经济学者理解复杂的垄断现象带来一定的麻烦。这种情况也出现在《何文》之中。不过,经济学家在亚当·斯密有关市场机制的开创性研究的基础上,对“完全竞争”的定义日益明确,从而使现代经济学对垄断的理解有了以“完全竞争”为分析背景的参照系。②这种参照系表明,如果把完全竞争看成是一种市场状态,那么,与之相对立的市场状态就是完全垄断,而垄断竞争和寡头则处于两者之间。《何文》描述的流通产业的局部垄断,实际上是对流通领域的垄断竞争或寡头现象的一种粗线条的描述;也就是说,《何文》对流通产业局部垄断的论证并没有紧紧围绕“垄断是对完全竞争之偏离”来展开。

流通产业的垄断现象究竟需要在多大程度上结合竞争来进行探讨呢?针对这个问题,《何文》曾在概要中评说以完全竞争为核心的产业组织理论时认为:一些经济学家并不否定垄断的存在以及由此引起的均衡价格上升,他们有关完全竞争长期状态下的技术进步会致使垄断现象消失,技术进步会使市场结构重新回归到完全竞争状态以及完全竞争会抑制人为的市场定价的相关论述,是基于纯粹市场状态而没有考虑政府干预的,因而,这些理论不适合于在理论层次上对中国体制转轨时期流通产业的市场结构和产业组织的讨论。据此,《何文》在分析中国流通产业的局部垄断时强调政府干预对市场定价的影响,而将竞争的市场力量为何不能消除垄断予以淡化掉了。

市场力量与市场定价是产业组织理论的核心内容,这些内容在相当大的程度和范围内是以竞争为主线的;讨论市场力量与市场定价行为之间的关系,是对垄断偏离竞争的一种说明,我们应该从“垄断是对竞争之偏离”的角度来认识流通产业的垄断问题。以《何文》论及的SCP模型而言,哈佛学派关于产品差异假定以及厂商规模扩大与行业集中度提高具有等同性的相关论述,都是围绕市场力量与市场定价来展开的。如果我们要运用这些相关论述来研究中国流通产业的垄断问题,必须从这种差异性和等同性来引入竞争来进行分析。具体地讲,就是要分析流通厂商如何利于产品差异性来作为竞争手段,如何通过扩大规模与行业集中度来排斥竞争对手,如何利于这些差异性和等同性来形成市场力量和获取定价权。显然,《何文》没有进行这方面的分析。

《何文》认为,垄断竞争的产业组织理论比较适合对中国流通产业垄断现象的解释。其理由是:(1)随着跨国公司的大举投资,流通产业有可能会出现局部垄断的现象;(2)流通产业受技术进步影响较小,技术进步因素不太会致使流通产业中的垄断在长期内消失;(3)行政干预会赋予国有控股厂商在竞争手段、投资进入和定价权等方面享有某些特权。这种以中国流通领域为背景而对垄断竞争的解读,是以流通厂商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具有差异性和厂商规模扩大与行业集中度提高具有等同性为假定前提的,但这些差异性和等同性在竞争过程中会以什么样的形式出现,它们如何在外资进入和政府干预下偏离竞争,则要求我们作出理论分析,而不能局限于指出“垄断竞争的产业组织理论比较适合于对中国流通产业垄断现象的解释”这样一个简单的结论。

当然,以竞争作为参照系来研究中国流通产业的垄断问题,涉及面可能会很广。《何文》采用高度抽象的方法,把中国流通产业的垄断现象归结为行政型垄断和自然垄断两种类型,并认为这两种垄断的综合会形成中国流通产业的局部垄断。值得指出的是,《何文》只是对这两种垄断力量如何形成流通产业的局部垄断展开了解说,并没有对它如何偏离竞争进行相应的研究;或者说,《何文》是将“流通产业的局部垄断视为偏离竞争”的一种不待而言的现象。事实上,由于对竞争和垄断的认识不同,不同产业组织理论所提出的理论见解和政策主张也不尽相同,从而对如何结合竞争来研究垄断的技术分析路线也不相同。哈佛学派将垄断理解为市场集中度,并以截面的实证分析方法推导出企业的市场结构、行为和绩效之间的一种单向因果联系,进而建立起“结构—行为—绩效”的分析范式;芝加哥学派认为,把企业规模的扩大与垄断势力的提高视为等同是不对的,企业规模的扩大和集中度的提高完全有可能是由技术因素或规模经济的内在要求决定的,而这些内在要求则是与竞争相联系的。

行业集中度高的企业总是倾向于提高价格、设置障碍以谋取垄断利润,认为行业集中度高会偏离竞争、阻碍技术进步以至于造成资源低效配置,是产业组织理论关注的问题;另一方面,行业集中度高的企业通常会比其他企业低成本地提供产品和服务,这便涉及了自然垄断和政府规制问题。《何文》在论证流通产业存在局部垄断现象时,其“行政垄断+自然垄断=局部垄断”的分析框架,必然是在淡化竞争的同时,重视于对自然垄断的分析。然则,将自然垄断范畴运用于流通产业,有着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

二、流通领域存在自然垄断现象吗?

经济理论关于产业自然垄断的研究,通常是以第一、二次产业为分析背景的,据我所掌握的文献资料,将自然垄断运用于流通产业的分析目前尚不多见。经济学家依据规模技术报酬的变化特征,在对那些具有成本递减之规模经济效应的第一、二次产业进行成本及其属性界定时,认为具有规模经济效应的企业可以依据成本优势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击败对手,从而产生产业自然垄断现象,以至于对市场价格、部门进入以及市场结构发生影响;产业自然垄断的结果,是那些具有成本递减之规模经济效应特征的企业能够在面对特定市场需求时,比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低成本地提供一定数量的产品;或者说,产业自然垄断具有规模技术报酬变化的成本递减的规模经济效应,用规制经济学术语来讲,就是存在着成本劣加性。③但《何文》在作出流通产业受技术进步影响较小的基本判断后,却认为流通产业存在自然垄断,这是令人不解的。

认为中国流通产业存在自然垄断现象,是《何文》的独家观点。作者以外部性、外商资金优势及先进管理技术等为依据,通过对这些因素和过程的分析,指出部分流通厂商在提供产品和服务时具有成本劣加性特征,进而论证出中国流通产业自然垄断现象的存在。然而,作为对规模经济或范围经济的有关成本规定的一种抽象理论概括的成本劣加性概念,是针对生产性投资以及相关的资产专用性之于成本约束而言的,它并不含括流转产品和提供服务时的成本规定。《何文》从外资厂商的经营成本优势引出成本劣加性,并通过外部性、外商资金优势及先进管理技术等来说明外资厂商具有部分定价权,从而论证中国流通产业的某些行业具有自然垄断,是缺乏依据的。按照《何文》的观点,我们可以认为,物流业中的国际快递、国际航运等行业也具有自然垄断性,因为这些行业具有让一般竞争者难以进入的较高的运营资金成本,这些行业具有高固定成本和低可变成本的规模经济特征。论文的严谨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立论与论证的一致性。以中国流通产业是否存在自然垄断现象而言,《何文》有关自然垄断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何文》将中国流通产业的市场结构理解为“局部垄断的市场性竞争”,这个观点接近西方产业组织理论的“垄断竞争”,但这种只是在形式上引进竞争因素的判断是与“垄断竞争”存在差别的。在描述流通产业的垄断之于竞争的一般情形时,《何文》认为“流通产业的技术和资金门槛低的特征,几乎决定着流通产业的自然垄断壁垒的不存在,但当政府对流通产业实施规制时,就会在一定程度上给人为垄断壁垒的形成创造条件”,继之,作者分析了行政型垄断和自然垄断,将中国流通产业的局部垄断归结为这两种垄断的叠加。依据这种理解,似乎政府规制与自然垄断壁垒之间存在着一种因果关系。对此,笔者有不同的看法。

自然垄断的当代经济学解释,是围绕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和成本劣加性等来展开的。自约翰·斯图亚特·穆勒于1848年在其《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中首次提出自然垄断概念后,在如何看待自然垄断的问题上,经济学家有着激烈的思想交锋。如前面提及的哈佛学派和芝加哥学派对垄断就有着完全相反的看法。有关自然垄断的规制理论大致经历了公共利益理论、俘获理论和规制经济理论等几个阶段。公共利益理论指出,政府作为公众利益的代表,在公众要求对市场失灵进行纠正时,就应当出面对相关经济领域进行干预;但在波斯纳看来,规制公共利益理论的前提条件是“一方面,自由放任的市场运行特别脆弱且运作无效率。另一方面,政府规制根本不花费成本”④。俘获理论曾依据规制经验认为,规制与市场失灵并不太相关,对于价格作用也甚微,规制者通常被特定的利益集团所俘获,成为其获得更多利润的工具。⑤因此,大多数经济学家讨论的是政府规制对自然垄断的效率问题,并不曾认为政府规制会引致自然垄断。

以上分析表明,《何文》对中国流通产业局部垄断之组成部分的自然垄断的理论解释,不是规制经济学所指的自然垄断,我们在《何文》中找不到规制经济学有关成本劣加性的分析痕迹。在笔者看来,《何文》对中国流通产业存在局部垄断的基本判断有可能是一种符合实际的理论认知,但对流通领域存在自然垄断的解说,倒是值得我们进一步讨论。关于这个问题,我们还可以结合《何文》重点讨论的行政垄断以及外商投资和政府规制等方面来进一步分析。《何文》针对外资在华流通领域有可能形成垄断时指出:“打开国门的世贸组织使跨国公司在我国流通产业的投资日益增加,外商的大举进入对流通产业组织的影响,是在引入先进的管理技术的同时,企图占领我国流通产业的局部市场以待条件成熟时形成局部垄断。”诚然,目前沃尔玛、家乐福等外资企业在中国共开设了400家左右大型超市,一方面由于外资零售企业在资金实力和管理经验方面优于本土企业,另一方面由于建立了全球性的采购和物流系统的外资企业具有成本优势。但是,对于这一现实的认识不能以自然垄断来分析,因为这些大型流通企业通过连锁经营所形成的外资垄断是与资源垄断相联系的,对这种联系展开研究要关注最优经营网络的资源性垄断如何同外资垄断相结合,而不能用外商的经营成本优势来解析自然垄断。

自然垄断现象引发了经济学家对政府规制的呼唤,但如果把政府规制与某一企业生产某种产品的成本低于其他同类产品成本的现象糅合于流通产业来考察,便很容易认为流通领域也存在成本劣加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会产生政府规制加剧了自然垄断的认识。显然,如果流通产业不存在规制经济学意义上的成本劣加性现象,流通产业的自然垄断就不存在;而如果流通领域自然垄断现象不存在,《何文》有关中国流通产业存在自然垄断与行政垄断相混合的局部垄断的结论就需要推敲了。其实,《何文》所描述的局部垄断是生产垄断和流通垄断相混合的一种扩展形式。以自然垄断的判定依据而言,即便跳出“以成本劣加性作为判定自然垄断”的分析框架,我们也应该从生产垄断、流通垄断以及其他垄断形式之间的关联来研究中国流通产业的局部垄断问题。

三、流通产业垄断类型考察

针对中国流通产业的垄断现象,假定存在着《何文》所描述的自然垄断情形,我们便有以下的理解:将流通解说为是要素和产品通过市场在不同所有者之间交换的狭义界定,尚不足以说明流通产业的垄断现象;广义的流通,应解释为整个社会经济中的各种要素的运行,对这一运行过程的关注,是研究流通产业存在垄断现象的分析前提。但从对流通产业运行的分析范围来看,《何文》有关中国流通产业存在局部垄断现象的研究,是以流通的狭义界定为基础的,这种狭义的界定容易导引研究者只关注流通产业中的行政垄断和自然垄断,而忽略以广义流通界定所含括的生产垄断和资源垄断等其他垄断形式。如果我们扩大分析视阈,即更多地分析影响中国流通产业形成局部垄断的因素和过程,尤其是关注这些因素和过程的组合关系,而不是仅仅局限于行政型垄断和自然垄断的类型划分来对问题进行讨论,那么,我们对中国流通产业局部垄断现象的研究也许会更加深入。

当我们观察到流通产业运行受生产垄断和资源垄断等影响的事实时,就应当注重对生产垄断和资源垄断与行政垄断和自然垄断之间互动关系的分析。研究中国流通产业局部垄断的系统分析方法之一,要考虑到厂商既是生产的垄断者又是产品流通的垄断者的情况。例如,在中国的成品油市场,中石油和中石化两家公司垄断着成品油的生产和流通,这种情形较之于美国的英特尔(Intel)和超威半导体(AMD)公司垄断世界的中央处理器(CPU)生产的区别,在于消费者可以在不同的电脑经销处购得这两个品牌的中央处理器,而我们却只能在中石油、中石化下属的加油站才能成为实际的消费者。这种反映自然垄断与行政垄断相混合的典型案例,要求我们对生产垄断与流通垄断的混合要有系统的分析,但在《何文》的视野中,生产垄断与流通垄断相混合的情形是消失的。这或许是因为流通产业的垄断类型仅仅被划分为行政垄断和自然垄断的缘故。

与自然垄断不同,行政垄断是中国体制转轨时期的一种特定类型,其成因并非规模经济或成本劣加性,而是政府的行政性保护。以行业性的行政垄断而言,无论是制造业还是流通业,理论界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大部分学者认为,行业性的行政垄断扭曲了资源配置,降低了经济效率,并造成收入分配的不公平,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危害巨大;而另一些学者认为,行政垄断有利于保护涉及国家经济命脉的战略性产业免受外国资本的控制,保护社会大众的利益免受特殊利益集团的侵害。从《何文》所涉及到的有关行政型垄断的分析来看,作者显然是持前一种观点。行政型垄断作为一种垄断类型,是政府规制的结果,这是无可非议的。但在现实中,政府只是在极少数行业(如烟草等)才显著地表现出这种垄断。《何文》描述的行政型垄断的范围要宽泛得多,主要是指流通领域一切与政府规制有关的活动。沿着政府规制会引起行政型垄断这种思路来考虑问题,我们加深研究流通产业的行政型垄断,则有必要细化对行政型垄断类型的分析。

流通产业中的地方性行政垄断可能是中国行政型垄断的一种最值得研究的类型。地方性行政垄断的实质是地方保护主义,是地方行政机构为保护地方局部的经济利益运用行政权力所构筑的市场壁垒。流通产业得以发展所必须的前提条件,是经济发展的各种生产要素能在各地区和各领域的自由流动,而地方性行政垄断会导致全国性的统一市场体系难以形成,中国很多企业以外贸代替内贸,从而出现对外贸易增长迅速与区域增长不平衡的局面。因此,研究中国流通产业的行政型垄断及其类型,要在关注地方性行政垄断成因的基础上,深入探讨政府宏观政策引发的行政型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政策引发的行政型垄断的各自表现及特征;要在分析地方性行政垄断一般性的基础上,来研究中国流通产业如何在地方保护主义政策的作用下形成垄断的特殊规定。⑥在笔者看来,假如《何文》能就这方面的内容展开分析,或许能在论证中国流通产业局部垄断时更加具有说服力。

理论研究对现实的抽象往往是以某些特定的假设为前提的。《何文》在论证流通产业局部垄断时抽象掉生产垄断、资源垄断和外资垄断等,这是可以理解的。但作为对问题的一种系统思考,我们不能把与流通领域垄断现象密切相关的其他垄断类型完全予以抽象,如在流通领域中显著存在的资源垄断。如果某些企业或组织掌握了其他企业或组织难以得到的某种资源,经济理论的分析结论是这类企业或组织实现了对该资源的垄断。博弈论的选址模型认为,在给定消费者分布的前提下,最优商业网点的位置是固定的,这种最优位置的商业网点是一种稀缺性资源,如果某家企业先占领了这些最优位置的商业网点,该企业就形成了一定程度的资源性垄断。我们姑且不论这种资源垄断与其他垄断类型的区别,仅就它对流通领域局部垄断形成的作用来讲,分析流通领域的局部垄断,应该考虑到这一垄断类型。

依据可竞争市场理论,市场进入和退出的障碍大小会影响可竞争性程度⑦。市场的可竞争性程度低,意味着垄断现象的存在,而垄断现象的存在,则意味着少数厂商拥有定价权。可竞争市场理论的逻辑推论是:如果市场不存在进入和退出障碍,即使该市场只存在几个甚至唯一供给者,也会迫使厂商不得不按照边际成本来定价。联系流通产业中的资源垄断现象来看,资源垄断意味着进入障碍的存在。虽然,可竞争性理论是以制造业为分析对象的,但如果从厂商的成本约束来看,流通业的资源垄断现象在进入障碍方面较之于制造业,只是程度的不同而已。

在《何文》的通篇论述中,流通厂商的进入和退出障碍以及由此而发生的成本支付问题不曾被讨论,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作者对流通产业局部垄断的系统分析。一般来讲,厂商的高额固定成本对进入和退出有可能形成的障碍,是要看这部分成本会不会成为沉没成本,若它不形成沉没成本就不构成进入障碍,原因是非沉没性的固定成本退出市场时是可以出售或转作他用;也就是说,原先的进入者退出时不会因此造成损失。或许是因为流通产业的沉没成本相对于制造业并不高,人们通常会忽视流通产业在这方面所存在的进入障碍。在现实中,流通产业的资源性垄断部分体现为在城市中心设立商业网点时的高成本,尽管作为固定成本重要组成部分的商业网点的物业资产在运营失败后可较易转移,但这并不能表明流通产业的沉没成本低不会构成竞争者进入的障碍。《何文》曾潜在地把在城市中心设立商业网点的资金壁垒及进入障碍,解说成是流通产业自然垄断的表现,这种不同于其他文献的说法,实际上是将流通产业的资源垄断置于自然垄断的分析之中了。

认为中国现阶段相当一部分流通产业的国有资产由国务院委托国有资产管理局或地方政府再经由代理厂商经营,政府对其政策支持会或多或少给潜在竞争者设置进入门槛,从而形成流通领域的行政垄断,是符合中国体制转轨实际的。大型国有控股的流通产业利用国家提供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在产品经营和服务方面将潜在竞争者排斥在行业外,这仍然属于生产垄断、行政垄断、流通垄断等相混合的问题,而自然垄断只是这些混合的某些侧面表现或特征。客观地说,《何文》的“局部垄断的市场性竞争”见解,存在着追踪研究的价值。《何文》提出并加以讨论的“流通产业局部垄断在产业组织或市场结构中有什么样的变动趋势?这种局部垄断会不会随着技术进步而演化成更大范围的垄断?‘局部垄断的市场性竞争’对资源配置有何影响?政府要不要对流通产业实施必要的规制?”等问题,无疑会涉及垄断类型的进一步划分和研究。在笔者看来,对流通领域垄断现象的深入研究,必须对垄断类型作出拓宽性的研究。

综上所述,流通产业垄断类型的划分,不能仅仅局限于行政垄断和自然垄断;基于产业组织中的生产垄断、资源垄断、外资垄断等与流通领域的行政垄断和自然垄断有着十分明显交叉或混合,我们对流通领域垄断类型的分析必须扩大分析视阈。显然,对生产垄断、资源垄断、外资垄断等与流通领域的行政垄断和自然垄断的关联作出贴近现实的揭示,准确地划分垄断类型,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对流通产业局部垄断现象的描述和论证。

注释:

①Fisher,I.,Elementary Principles of Economics,New York:Macmillan,1923.

②亚当·斯密曾指出,生产、制造商品乃至运送商品到市场所使用的按自然率支付的地租、工资和利润构成自然价格,竞争会导致市场价格围绕自然价格波动,当市场价格偏离自然价格时,竞争能把商品的市场价格拉回到自然价格:“有限的资本,如果分归两个杂货商人经营,这两人间的竞争,会使双方都把售价减低得比一个人独营的场合便宜。如果分归二十个杂货商人经营,他们间的竞争会更剧烈,而他们结合起来抬高价格的可能性会变得更小。”([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第331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72)斯密以市场价格和自然价格来解析竞争的有关论述,尤其适合于流通产业,但在《何文》的通篇论述中,或许是作者太注重于局部垄断的形成机理,并没有以“完全竞争”作为参照系来考察流通产业的垄断问题,这是《何文》对垄断的分析没有联系竞争来展开的表现。

③“成本劣加性”(Cost Subadditivity)在规模经济上所表现出来的自然垄断特征,主要反映在电力、通讯、自来水、交通等公共产业部门,经济学家通常用技术报酬变化和规模经济来揭示成本劣加性的特质(参见W.J.Baumol,J.C.Panzar,and R.D.Willig,Contestable Markets and the Theory of Industry Structure,San Diego:Harcourt,Brace Javanovich,1982,Chapter 3,4,and 7.William W.Sharkey,1982,The Theory of Natural Monopoly,Oxford:Basil Blackwell)。

④Posner,R.A.,"Theories of Economic Regulation",Bell Journal of Economics,1974,Vol.5(2),pp.335-358.

⑤俘获理论与规制历史极为符合,但同样面临与规制公共利益理论相同的批评,原因在于俘获理论并没有解释规制如何逐渐被产业所控制和俘虏的。施蒂格勒首次运用经济学的基本范畴和标准分析方法来分析规制的产生,开创了规制经济理论,他的模型表明规制者、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理性选择决定了哪些产业被规制以及规制应采取的形式〔Stigler,G.J.,"The theory of economic regulation",Bell Journa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Science,1971,2(spring),pp.3-21〕。20世纪90年代后,经济学家进一步运用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等前沿理论和分析方法来设计规制方法以使社会福利最大化。因此,对待流通产业中自然垄断,关键在于政府如何成为一个合格的规制者,对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进行平衡而不被其中的任何一方所俘获。

⑥地方性行政垄断不是中国特有的。例如,美国建国之初实行的《邦联条款》对各州主权无实质限止的规定,各州从维护地方利益出发建立了各自的货币和关税,致使美国整体经济的萧条;自1787年《宪法》第1条中的贸易条款规定:“国会有权管理与外国的以及州与州之间的贸易”,并经多年司法实践后,地方性行政垄断在美国基本消除了〔李海涛:《美国行政垄断管制及其启示——兼评我国〈反垄断法〉关于行政垄断的规定》,载《东方法学》,2008(3)〕。可见,关于地方性行政垄断的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应是努力探寻消除这种垄断的有效机制。

⑦W.J.Baumol,J.C.Panzar,and R.D.Willig,Contestable Markets and the Theory of Industry Structure,San Diego:Harcourt,Brace Javanovich,1982,Chapter3,4,and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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