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与法律思维方式的变革_全球化论文

全球化与法律思维方式的变革_全球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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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冷战形势严峻的1964年,曾任联合国法律顾问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席的英国法学家施米托夫(Dlive M.Schmitthoff,1903~1991)就以科学家特有的睿智倡言:“我们这个时代的显著特征不是喷气式飞机,也不是原子弹,而是国际意识的重新觉醒。”(注:[英]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78页。)随之罗马俱乐部的研究报告将人类的眼光从民族国家真正转向全球。1992年代,随着两极对峙的冷战时代的结束,人类真正迈进了全球共存与竞争的新时代——全球化时代。尤其是90年代中叶以来随着高度发达的信息传播技术的发展,随着经济、贸易的发展,全球化趋势进一步加剧。现在全球有46000多个计算机网络,数亿户终端, 而且呈现出几何级数增长的态势,人们可以十分便捷地在全球范围内交流信息、进行商务洽谈。从1990年到1997年流入发展中国家的资金比80年代增加了5倍多,年平均流量为2650亿美元。 人员的跨国流动更是成倍增长。1995年3月26日《申根协定》生效,欧盟9个国家互相取消了内部边界,实现了“人员自由流通”。在21世纪即将来临的今天,不管人们是否喜欢全球化,大凡一个明智的人都不否定它的存在,特别在经济方面。1998年8月28 日江泽民总书记在外交部第九次使节会议上指出:“经济全球化作为世界经济发展的客观趋势,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任何国家也回避不了。”(注:参见《新华日报》,1998年8月29日第1版。)这股亘古未有的汹涌的全球性社会变革浪潮对人文社会科学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也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的人文社会科学界都作出了积极的回应。各种以全球化为研究宗旨的学术会议、著作、课程、刊物相继涌现,“全球化”成为人文社会科学普遍使用的概念,各学科以全球化为契机拓展研究空间、更新学科内容和体系。

国内学界的反映也相当迅速,以经济学界为最。经济学界对经济全球化作出了相应的描述,并对我国融入全球经济体系、在全球经济体系下我国的经济发展战略等作出了有益的探索。且不谈与国外各学科相比较,即使与国内经济学界、实务界相观照,法学对全球化的关注相当迟钝。(注:本文主要的分析对象是法理学,偶尔涉及其他法学分支学科。)90年代以来,全球化运动进入新的阶段,但是文献检索的结果表明,法学界只有零星几篇全球化的法学专论和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对策性文章,每年的法学指导性研究课题无一涉及全球化问题,法学研究的范式更未见相应的变革。是否由于法学的特殊性,全球化对它没有意义?非也。全球化作为前所未有的全球社会整合运动,它已经和必将对社会生活、社会结构、社会观念的各方面产生革命性的冲击,作为社会生活不可剥离的一部分的法律的变革在所难免,且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革。那么,如此强烈的社会法律需求的刺激和法律刺激为什么至今未能激活传统法学的创新体制?原因在于它的思维方式的保守与落伍。欲使法学对代表了人类新时代的全球化运动作出回应,创建全球化时代的法学,必须实现法学思维方式的革命。

一、全球化运动与法律全球化——法学思维方式革命的必然性

全球化是以经济全球化为先导的经济、生态、政治、文化的全球性整合运动,是人类向马克思笔下的“世界历史”时代的迈进。这个过程发端于近代工业资本向全球的渗透与扩张。迄今为止这个运动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从近代工业革命开始的全球化起始阶段和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全球社会形成阶段。起始阶段的技术(生产力)基础是机械工业,它的特色是工业化国家向前工业化国家的渗透、甚至掠夺,同时伴随着强盗之间的互食。由于商业的强大引力以及对现代战争尤其是核战争的巨大破坏的恐惧,在起始阶段,国际间由无序逐渐走向有序,形成了以民族国家为主体的相对有序的国际社会。90年代冷战的结束标志着人类进入全球化的新阶段——全球社会开始形成的阶段,这是真正的全球时代开始的阶段。这一阶段的科技(生产力)基础是高新技术。高新技术缩短了时空,它通过通讯、信息、观念以及贸易、服务、投资和人员流动把全人类史无前例地拉拢、靠近、联系在一起。电视、传真、移动电话和因特网正在不断穿越国界,将全球各个角落的人统为一体。这种现实催生出环球一村的全球意识,最终造就全球化时代的人类,人类历史从国家的历史再上一个台阶,使历史真正成为人的历史。

全球化内容包括四个方面:经济、生态、政治和文化。经济全球化是全球化的先导,是全球化的动力。经济全球化指资本、商品、劳动力、科技等经济要素的全球化流转,各国经济相互渗透、相互依存、相互合作与竞争而形成一个整体。9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的重点已从边境措施向国内立法和决策转移,从贸易自由化向要素自由流动转移,从部门自由化向整体自由化转移,尤其是贸易与劳工标准、贸易与环境保护、贸易与消除贫困等方面。不管你是否愿意,任何国家的经济已无可奈何地成为全球经济的组成部分,无国界经济在许多地区、许多方面已成为现实(例如欧共体)。有学者预测,到下世纪,无国界经济将成为主导经济。

伴随经济全球化而来的是生态的全球化。经济全球化大大提高了全球生产力与全球生产总量,使人类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日趋严重。许多生态环境问题早已越出国界而成为全球性问题,例如酸雨、热带雨林锐减、全球变暖、物种保护、荒漠化、臭氧空洞,等等。我们已生活在同一个生态圈里,任何国家与个人都对生态环境享有权利并负有责任。

经济、生态全球化必然带来政治的全球化。政治全球化指政治问题的全球化、以及这些政治问题解决途径的全球化。重大经济问题、生态问题本身就是全球性政治问题。除此以外,随着全球社会的形成还会产生一系列全球政治问题。例如,维持全球和平、可持续发展、跨国犯罪控制(恐怖主义、贩毒、跨国商业犯罪,等等)、国际政治冲突、贫富国的差距、超国家政治权力的分配、超国家政治组织的建构、人权保障,等等。这些政治问题早已没有国界,这些政治问题的解决决非一国所能,需要全球社会的共同努力。解决这些问题的结果必然发育出区域性的超国家政治组织和全球性的政治组织。这些组织现在已初具规模:欧共体、联合国、联合国维和部队、国际刑警组织、国际法院、国际刑事法院,等等。政治全球化的重要标志是国家已不再是最高政治组织(尽管在许多方面现在仍然是国家最高),国家成为全球政治组织的一个层次。国际纷争的解决由野蛮的弱肉强食的动物状态走向规范化、合理化。

以经济、生态、政治全球化为动力、以高新技术特别是高度发展的信息传播技术为手段,不同文化背景的人员在世界各地穿梭往来,各种文化随着商品、服务而流淌到全球各个角落。广播、电视、传真、电话、因特网可将任一文化传播到不同文化的区域和人群中,不同文化的人群可以在这种无国界的交流中相互影响。文化再也不是区域性的,而是全球性的了。文化的全球性指各种文化的辐射力达于全球,全球文化相互影响、吸纳、竞争、冲突,在保持文化多元的同时形成最低限度的全球统一的文化,例如相同的自然科学技术、对真善美的追求、对人权的尊重与保护、不同文化间的宽容,等等。文化全球化最终会形成新一代具有全球活动能力和全球意识的真正的世界公民。

全球化涉及到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它不可避免地带来法律的全球化。事实上,法律全球化不但是经济、生态、政治、文化全球化的产物,也是全球化的重要组织部分,它本身又推进全球化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法律全球化是全球分散法律体系向全球法律一体化的运动或全球范围内的法律整合为一个法律体系的过程。这个统一法律体系当然并不意味着全球适用完全同一的法律,而是在基本的共同法律原则的基础上,将全球法律统合为一个规范等级体系。当然我们今天还只是在初始阶段。这个运动的结果将产生真正的全球法或世界法,笔者乐观地预计人类有能力在下世纪中叶达到这一目标。(注:全球化与世界化含义相同,都源自英文globalization一词,法的全球化或世界化的表现, 详见拙著《世界法及法的世界化探索》,《东吴法学》1996年号。)90年代以来法的全球化的主要事实有:欧共体马斯特里赫特条约(1993)和阿姆斯特丹条约(1998)的签订,联合国地位和联合国通过的重要法案的地位、实效的提高,国际法院的复兴(注:参见管建军:《国际法院的“复兴”与我国之应对》,《法学》1996年第4期。), 联合国维和部队的有效工作,国际社会联合起来制裁侵略(例如制裁伊拉克侵略科威特)、制裁种族隔离罪行(例如制裁前南非政府)的成功。世界贸易组织的扩大及其规则效力的提高与空间效力扩展。特别值得一提的是1998年联合国通过《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该规约决定成立常设的、具有普遍性、强制性管辖权的国际刑事法院。该法院可以在任何缔约国或经由特殊协议在任何其他国家的领土上行使职权。该规约一旦生效,它将是全球第一个真正统一的刑事法院,尽管它的管辖权只限于灭绝种族罪、反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但它的主要矛头无疑针对国家及其权力者,目的在于维护全球秩序与公正。

法学作为高度应用性的学科,它以描述法律规范、评价法律规范、创设法律规范和建构法律体系,促进法的实施等为目标,它必然随社会和法律的进化而进化,同时为这种进化提供精神驱力和技术。部落法时代的法观念以部落文化的形态存在,它只是一种有关法律的直观的习惯思维的产物,没有法学。迄今为止的法学是国家法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国家法的理论形态,与法律发展的特殊形态——国家法阶段相适应(注:法律的发展已经历了两个时代:部落法时代和国家法时代,部落法始于公元前90世纪~70世纪之间完成的农业革命之后,国家法产生于公元前30世纪。20世纪是国家法发展的顶峰,并开始向新的法律时代过渡。21世纪人类将由国家法时代过渡到世界法(全球法)时代。),它与法律全球化的态势不合。法律作为文化现象不可能脱离社会存在,法律思维方式走向全球化,正是全球化运动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思维方式的变革具有必然性。

二、全球化浪潮对传统法学的挑战——变革法学思维方式的必要性

中国传统法学是一种皇权主义法学,新传统主义法学的理论基础是阶级斗争为纲理论,是一种极端的国家主义法学,它与全球化的社会与法律实践不协调。解决这一问题绝非旧瓶子装新酒的方法所能及的。所以变革法学思维方式实属情势所必需。

首先,全球化浪潮对法学研究对象的挑战。

传统法学分析对象的核心是国家法及其与此相应的国内社会与国家权力。在全球化时代,一国法学固然仍应以本国法为主要分析对象,但必须同时把外国法、特别是超国家的法、全球统一的规则纳入分析对象,并由此分析国际社会、全球性或区域性超国家组织,并把国家法、国内社会、国家权力放到全球法律体系、政治结构中加以分析。至于肩负着塑造法律精神、指引法律实践活动的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就更应当越出国家法的狭隘圈子而面向全球法现象。

其次,全球化对传统法学方法的挑战。

传统法学的主要分析方法是以利益对立为前提的阶级分析方法。这一方法在评价法律中的不公正时具有一定的工具价值,对于建构现代法律体系则只有负面意义。这种分析方法在分析国内法时已显捉襟见肘,用来分析全球化时代的法律制度就更加力不从心了。同时,在全球化时代,人格平等早已成为共识,任何形式的奴隶制(包括马克思笔下的忽视工人权利、强迫超长时间劳动、超强度劳动的奴隶制)、歧视已为法理所不容,以阶级为标准分配权利和义务失去了正当性。全球化时代的人类分属不同的利益群体,这些利益群体常常是交叉的,个人在其中的位置是流动的。例如,甲国A、B两公民分属不同的阶级群体,在这个意义上他们利益对立(其实并不尽然),同时他们又同属甲国公民与他国人的利益产生对立(如果是对立的话)。更何况经济要素可以自由流动。这种利益交叉与主体流动使得按阶级划分权利义务在技术上成为不可能。这使阶级分析方法的分析工具作用进一步降低。当然,它作为评价法律良恶的分析工具作用仍然存在,以人的阶级属性论证差别利益分配正当性的分析方法应当成为历史陈迹。

其三,全球化浪潮对法学基本观念的挑战。

传统法学的许多观念是在国家法的基地上营造出来的,它与全球化时代的法律现实不符。主要有:全球化时代法律中所体现的全球利益和全人类的一般理性以及法律实践的非阶级化对法的阶级意志论的挑战;超国家立法、超国家公权力的存在,世界性强行法的存在对国家意志论和国家工具论的挑战;国家法客观上被纳入更高的体系中的现实对现存法律体系观念、对国际法国家法两元论的挑战;超国家立法、国际组织的立法、国际社会习惯法、全球统一的一般法律原则(尽管存在分歧)的存在向国家法一元论观念的挑战;国际法地位的提高、主权国家受超国家法律约束、甚至惩罚的事实,尤其是前述《国际刑事法院规则》将主权国家的行为纳入刑事法律规则的事实对绝对国家主权观念的挑战;国家法被迫接受国际惯例,或按国际法义务被迫修改国内法(例如德国和奥地利均因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而修改刑事诉讼法)的事实,对国家法经济决定论这种法律发展自组织理论的挑战;超国家司法的存在对司法国家主义的挑战;等等。

其四,全球化带来新的法律问题向传统法学的挑战。全球化社会产生了全球性社会问题,这些问题需要相应的法律手段,因而全球社会问题遂演变为全球性法律问题。这些问题包括:全球和平共存与纠纷正当解决中的法律问题、全球可持续发展中的法律问题(例如全球资源保护、全球金融危机防范中的法律问题等等)、全球生态保护中的法律问题,不同文化交流、融合中的法律问题、全球人权保护中的法律问题、我国对全球化的法律应对问题,等等。这些问题的解决必须站在全球整体利益的高度、站在人的“类本质”的立场上才能作出合理的回答。以国家意志、国家强制为中心的传统法学显然无法对此作出可以与同行对话的回答,有些问题甚至根本上被拒之门外,不能成为“问题”。而任何科学、哲学均开始于“问题”。

面对汹涌的全球化浪潮与法学的迟钝,法学、特别是法理学应如何应对?这是任何一个有社会责任感和不甘被边缘化的法学家所应当认真思考的。鸵鸟政策显然是对民族命运的漠视;以不变应万变、把全球化问题纳入传统理论框架的有效性也值得怀疑;局限于国家利益的策论性研究虽然有用,但由于缺乏全球视野和新的法律原理的构建,其局限性是显然的,且很有可能误入歧途。出路何在?愚以为法理学界应率先作出回应,研究全球化的基本法理问题,实现法学范式的转换,欲达此功,必须实现法学思维方式的革命。

三、从主客体思维走向主体际思维——转变法学思维的阿基米德点

思维是运用智能寻求问题答案或寻求达到目的的手段的人脑的活动,科学思维是一种定向思维,它需要合理的思维方式。通常认为思维方式是思维结构和思维功能的统一。思维方式的属性决定了它可以变革。思维方式具有历时性,时代发展了,思维方式也随之发展,法律思维方式亦然。其次,思维方式既具有时空特殊性,也具有统一性,这决定了不同思维方式间的相互学习和影响的可能性。不同的种群、民族,甚至职业群体、社区的思维方式都会呈现其特色,在不同文化的融合、交流过程中,任何思维方式都可能吸收他人的优点而改变自身。

我们所说的思维方式的变革当然不是盲目西化,这个变革是在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方法论的指引下,以全球化法律实践为出发点,在传统法学思维方式的基础上吸纳各国、特别是西方法学思维方式的精华而实现的思维方式的时代创新。这个创新的根本立足点在于从主客体思维走向主体际思维。

这是法律思维根本原则的转换。中国法学思维的最大特色是主客体思维。这种思维方式将人分为造法之人和“法于法”之人两类,法律是作为主体的人造出来约束作为客体人的工具,法律具有主观意志性。它的哲学基础是对社会实践活动的人的主体地位的否定,使实践活动的人依附于外在于人的实体(神)或站在实践之上的人。这是形形色色的古今迷信的共同哲学基础。主客体思维是等级法文化的组成部分,这一思维是国家制定法发达的产物。中国古代视法律为帝王御民之辔策的主流法学就是典型的主客体思维,新统治阶级意志论、古罗马时代的帝王意志论和奥斯丁为代表的主权者命令说均属于此。

主体际思维是全球化时代法律思维的“阿基米德点”。相对于“家族思维”、“帝王思维”、“集团思维”的主客体思维而言,主体际思维是“人类”思维,它将全球圆颅方趾的动物视为同类,将法律实践视为人的“类特征”。主体际思维方式在西塞罗反对奴隶制的思想和以自然法为宪法的世界国家思想中已见端倪。真正的法学主体际思维发端于近代市民社会。马克思、恩格斯是主体际思维的先行者。

马克思、恩格斯在他们的新唯物主义的奠基之作《费尔巴哈》中指出,由于生产力的巨大发展,人的存在由狭隘的地域性的存在变为世界历史性的存在;由于生产力的发展,人们之间建立了普遍交往;由于普遍交往,“狭隘地域性的个人为世界历史性的、真正普遍的个人所代替。”(注:参阅《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9页以下。 )解析出这个建立在生产力巨大发展和普遍交往基础上的、具有世界历史性的真正普遍的个人的存在,正是主体际的产物。从马克思“人类社会或社会化了的人类”正是历史唯物主义的立脚点的论述中,(注:参阅《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8页以下。)从后来马克思、 恩格斯对共产主义社会就是人的自由解放的描述中,我们可以明晰地领略到主体际思维的智慧。

马克思、恩格斯以科学家的敏锐预示了当时仍处于萌芽阶段的全球化运动的成果。时至今日,当年马克思、恩格斯所预示的“普遍交往”和“真正普遍的个人”已部分成为现实,这就是当前全球化运动呈现出来的两个相反相成的向度——高度全球一体化和主体多元化。

高度全球一体化表现在:(1)全球人类具有真正的共同利益, 简单地讲就是60亿人同在一条船上,需要共同保持船的安全和航向。 (2)利益创造和利益分配的一体化。人际关系已不是零和博弈关系,而是共同做大蛋糕,在全球范围内分配蛋糕,共同的精神提升这种新型的协作关系。当然仍有争夺。(3)信息流动的全球一体化。(4)交流规则的一体化。不同主体可以有不同的信仰,但是交往的双方所遵循的交往规则却必须是共同的,否则就不是社会意义上的交往,而是掠夺、殖民统治这种动物行为。

交往主体的多元化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交往主体量的增加,这是交往主体资格普遍化以及交往空间全球化的必然结果;二是交往主体质的多元。参加交往的主体从全球社会的原子——自然人到能力各异、结构不同的各类团体人。后者小至合伙组织大到国家甚至联合国这样的超级组织。这些参加交往的主体又可能抱有不同的目的、怀有不同的价值取向。交往主体多元使人们步出“熟人交往”的局限而走向与“陌生人”的交往,这无疑极大扩展了人类的生命活力,使人类从社会分工和社会交往中获取的利益最大化。熟人交往的依据是“关系”,而陌生人交往的依据则是相互对主体资格的承认与对交往规则的信仰。

全球化运动这两个向度的发展造就了真正的“普遍交往”方式,这是真正的主体际的交往,这个主体际的交往正是现代主体际思维的客观基础。现代西方的后现代思潮就贯彻了此种思维。这个思维方式具有与主客体思维方式不同的特点:(1 )以人的法律实践活动作为思维关注的中心。法律是多元主体交往实践活动的产物和表现,人是法律活动的主体,所以应当以人为核心组建概念体系,预设、解释法律规范。从此出发,法律的本体不再是主体者的命令这种主观意志的表现或自我利益追求的结果,而是人类交往实践活动的结果,为社会主体所认同,具有客观性。(2)合理交往模式的建构成为主要价值取向。 全球化的法律是普遍交往关系的产物,参加交往实践的主体是“同类”的,任何厚此薄彼的交往模式都违背交往的要求,所以法学思维应当把任何强者对弱者的“统治术”排除在外,而致力于创建公正合理的交往规范,公平、正义等概念应当时时铭记在心。(3 )人格的独立自主应成为确立法律规则的基本前提。参与普遍交往的法律实践活动的主体是独立的主体,主体独立的表现即为自主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自主地追求自己的利益,同时自主地承担自己行为的责任。所以法律人格独立的维护,法律关系双方平等应当成为建构法律原则的基本立足点。(4 )建立在主体利益基础上的主体利益与全球利益的平衡应成为法学的永恒话题。前已论及,全球化必达致全球一体化和主体多元两个向度的高度发达,全球利益同时是交往主体利益之所在,但是交往又是以主体的自我利益追求为基本动力的,所以法律规则应当不断在两者间谋求适度的平衡点。例如,人权和主权的关系、个体发展生产的权利与生态平衡的关系等等。

四、变革法学思维方式的三个具体问题

1.从斗争思维走向合作思维

新传统法学思维的基本特点是斗争思维。这种思维先天地将人分为两极,而后强调两极的斗争,结论便是法律为人与人的斗争的产物和工具,强者手中的工具。此种思维在内则强调姓资姓无的身份,在外则深挖姓资姓社的鸿沟。这是违反辩证法的片面、直观的思维方式。马克思早就说过,“把社会分成两部分”,一部分人高出社会之上,这正是旧唯物主义的特色,是违背历史唯物主义的。(注:参阅马克思:《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7页以下。 )“社会关系的含义是指许多个人的合作”,把同类作为掠夺对象的关系带有“动物性质”(注:参阅《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4 页以下。),并非社会关系。可惜的是,马克思的上述论述长期被忽略,他们关于阶级斗争的论述被无限夸大化,漫画化了。在全球化时代,除了绝少量残余的中世纪法律以外,法律维护某一集团的利益不仅失去了合法性,而且失去了可能性。在全球层面上,“一球两制”共存,全球人类已经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人们日益认识到全球利益在许多方面就是国家利益,邻国的发展同样会给自己带来益处。在国内,即使社会层面上的阶级利益分歧仍然存在,但是由于“一球两制”的现实,起码那些全球性共同规范(例如人权保护)要维护阶级特权看来很困难。当然,无论在全球社会还是国内社会,利益纷争将永远存在,全球化及其法律无法消除这种状况。但是全球化改变了这些斗争的强度及其形式,动物式的斗争形式将有可能被人的交往所取代,法律再也不是、起码不应当是斗争的工具,而应当是合作、妥协的工具,为人类合理交往提供模式。与此相应,法学不应当为斗争服务,而应当为合理的人际交往服务,因此法学思维应当从斗争走向合作。

2.从封闭性思维走向开放性思维

这是法律思维空间的拓展,传统法学只注重本国法的分析,讲社会主义法实际上只讲中国法。在全球化时代,不管主观意愿如何,只要你与别人交往,你就不可避免地接受外部世界已形成的规则,同时或早或迟地改变本国法。在全球化时代的内外规则一体化(特别在经济规则方面)的压力之下,国内法最终将被统合到全球法律体系中去。只关注本国法的封闭式思维在全球化时代日益显得落伍。从认识功能来看,这种封闭的思维无法正确认识法律,无法作出前瞻性的规范预设;从践行功能来书,它使我国难以积极、有效地参与法律全球化进程,将降低我国法律的世界影响,并日益边缘化,不利我国参与全球性竞争,有损民族利益。对于法理学来说,只以本国法为依据的法理学无疑是片面的,在全球化背景下将无法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这直接关系学科的生存。

3.从重原则的思维到重实践的思维

传统法学特别是法理学的基本思维方式是以原则为出发点的演绎思维。这种演绎是以法律实践外的政治原则为起点的理论演绎。理论演绎作为一种治学方法是不可少的。但它的基本缺陷是一旦出发点有误,则推论结论随之失去意义。在传统法学中此种缺陷表现得十分明显。在传统法学中,作为出发点的原则是僵化的、法学外的权宜原则(例如阶级斗争为纲原则)。此种原则作为法律规范或理论的出发点其真理性可以想见。以此类超越法律实践的原则为基点的研究方法一使法学僵化,失去创造力,不能满足法律时代进化的需要;二使法学失去独立的根基,随风倒,无力为法治开路;三使法学理论回避现实问题成为宣传和空谈。全球化时代的法学思维应以实践为基点,兼容演绎和归纳。作为演绎出发点的原则应当出自实践、经验,主要自法律实践与法律经验归纳而来,并且随着法律实践、经验的进化而进化。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作为法学原则之源的实践是交往的实践,而非有权者的单向度行为,这种实践具有时空的广延性和连续性,是人类的实践,而非原始思维所依据的、一己的直观体认的狭隘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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