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创新:国际贸易增长的重要因素_制度创新论文

制度创新:国际贸易增长的重要因素_制度创新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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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国际贸易遵循的是货物、服务及资本方面的差价套利原则(arbitrage)。但是,随着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发展,各国间的市场差价日趋减少,几乎到了无利可图的地步,但世界贸易仍在快速增长。无疑,各国制度不同而产生套利的原则是促成国际贸易增长的重要因素之一,当代国际贸易的制度创新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广义的制度范式包括规范人的行为模式的各种风俗、习惯、道德标

准及一系列法规、政策等。诺斯认为,制度是“人为设计出来构建政治的、经济的和社会的互动关系的约束,由非正式的约束(奖惩、禁忌、习俗、传统及行为准则)和正式的规则(宪法、法律、产权)组成”(North,1991)。经济制度的功能在于约束人的选择、引导人的预期来减少经济运行中的外部性和不确定性。贸易制度是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国政府要想从制度套利中获益,途径之一可以利用制度套利来增强国内制度的可信度。例如,世界贸易组织在关税约束、数量限制、服务、补贴与贸易相关的投资以及知识产权的保护等方面使发展中国家政府克服其治理方式上的传统弱点有所依据。这些规则使得发展中国家在那些原来缺乏连续性和受寻租干扰的政策上确立一定程度的可预见性、透明度、受规则约束的行为以及非歧视性的原则(Rodrik,1995)。同理,北美自由贸易区对墨西哥经济的最大贡献可能就在于它使得墨西哥经济改革的大势不可逆转,政府不断修正国内原有贸易制度中的不合理规制,从而创建新的与贸易国相适应的协调的规制,进而利用制度套利,获取贸易收益。

一、技术创新与国际贸易制度建构

技术创新是经济发展的原动力。技术作为商品具有“超资源属性”和“超商品属性”,技术商品的消费可以带来超过技术自身价值以上的价值,这是发生技术贸易的内在动因。由于技术具有这种潜在能量,技术生产者和技术进口者才有追求技术的欲望。但是,推动技术创新与外移的动因还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制度因素的影响。在传统的国际经济学中分析发展中国家技术的供给来源为发达国家以“技术外溢”的方式转移。假定其为主要来源,那么后发国家惟一的办法是通过“消化”与“吸收”来引进技术,缩小差距,实施“赶超”战略就无从谈起,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日本等国家后来居上的事实就难以解释。诺斯首先把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联系起来,并把技术创新最终归结为产权制度对技术创新激励的结果:“取决于一个驱动模型和激励结构的存在。”拉坦(Ruttan,1989)在考察了企业制度对技术创新的作用机制时,认为美国工业的规模经济更多地是制度创新的产物,而不是技术变迁的结果。钱德勒"M"型企业内分工的高度发展,能够对技术的开发提供企业组织的制度保障,这类专业化的R&D的技术开发,比早期的个人发明和创造迈进了一大步,制度创新的作用再次凸显。美国20世纪90年代经济增长的推动力也不能排斥新贸易政策的制度安排。美国认为,自由贸易要求企业在国际间自由地进行公正并且符合规则的竞争。但是在国际经贸领域,不遵守规则的“败德行为”以及对技术创新的“搭便车”行为难以控制,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将阻碍美国技术创新的发展。为此,美国设立了具有单边进攻性的新贸易政策,丰富了培植美国技术创新的制度土壤。霍奇逊在阐释技术创新的条件时曾指出:“一个动态的创新的制度要求多样化和刚性、稳定性的变化、中央集权的指导和分散化的自治的有机结合。”新的管理贸易政策就在开放的国际经济宏观领域中,中央集体指导与分散化的自由竞争的融合。

二、人才资源开发与国际贸易制度建构

世界贸易的增长,离不开人的因素,而各国由于开发人力资源的制度安排存在差异,造成各国推动贸易的实施者——企业家能力发挥不一,最终导致贸易增长的快慢。

在经济学里,制度总是指“人”的制度,制度创新的性质是与人的问题联系在一起的。诺斯与托马斯在分析早期制度创新时将其原因归结为人力资源引进制度创新的性质分析。舒尔茨在考察更晚的经济史时认为,经济发展过程中人的经济价值的上升是制度创新的主要原因。“人力资本在寻求自身的参与权时要求表明制度的状况……人的经济价值的提高产生了对制度的新的需要,一些政治和法律制度就是用来满足这些需求的。”正是在此基础上产生了以人力资本为核心的制度模式的一系列重构。企业家是人力资本的主要代表,他是在动态经济中拥有实现边际报酬递增生产力的人力资本的人。而企业家呈阶段化演进模式。在经济发展处在私有化变迁时期,表现为发明家型;在代理化变迁时期,呈经理型;在信息化变迁时期,呈专家型。企业家革命在作为产业革命载体的同时,引致了社会制度的结构性变迁。现代私有财产制度的建立奠定了现代企业家行为的思想基础,马克斯·韦伯称这个特点和思想基础是资本主义对世界活动所采取的态度或基本因素,企业家个人的积极性是企业经济活动的主要动力。这些特征就是布罗代尔(Brandel,1989)的“上层市场中的资本家”和卡森(Casson,1990)的企业家特性。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其流通过程的交易费用均比国内交易更加复杂。它既涉及风险,又涉及奈特意义的不确定性(F.H.Knight,"Rish,Uncertainty and Profit",1921)。奈特认为风险与不确定性是有区别的,风险在国际贸易中不可避免,故不必作为主要变量;而不确定性则是随机现象。远距离跨国贸易与当地集市贸易有着本质的区别。集市贸易自然存在信息不对称,但竞争的市场可以限制它的不对称范围,而远距离跨国贸易需要掌握充分的信息。但是,由于语言、文化习俗的障碍,地理区间的分隔,使交易各方均难以确立稳定的信誉来确保信息的可信度等。同时,交易成立的另一类障碍是因贸易品“运途”遥远,易受自然或战争的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限制了履约率。因此,达成交易全凭企业家个人掌握的信息(或是布罗代尔的“垄断信息”)、判断能力。欧洲诸国的企业家才能的提高非一日之功,也非天生,有别于东方文明下的中国和印度的企业家,他们得益于私有产权的保障制度的培植。这类制度安排对企业家才能的提高和聚集财富的动力具有极大的正相关激励作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欧洲各国的海外贸易。近代以来,亚洲国家虽没有西方发达国家那样具有高度的保护私人产权的规制等,但囿于国际竞争,国家通过准诱致性制度安排,如韩国等对大财团和家族企业的支持,企业家与政府官员的紧密型关系,也在不同程度上起到了保护企业家的目的。这种企业家因素能够进一步说明克鲁格曼的“人力资本”的涵盖面,有力地解释远离美国本土的中国台湾省对美国贸易额几倍于与美国相邻的墨西哥对美国贸易额的原因(Robert Reich,1991)。所以,一国或地区的制度因素和非制度因素制约企业家的成长,假如存在不能提供足够的激励效应的制度缺位,将产生企业家或人力资本的存量不足,最终导致该国或地区的对外贸易发展滞缓。

二、国家制度创新与国际贸易制度建构

历史反复证明,创新是经济增长的动力源泉,创新是国家发展的不竭动力。创新,从最初的个人行为,发展到组织行为,最后发展成为国家行为。国家制度创新应为全社会的创新活动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具体包括政策和法律的制定、知识产权的保护、社会保障、创新风险保险、维护国家和公众的利益、规范创新主体等。它对推动一国经济贸易的增长和发展日益凸现。“没有一个国家不是在明智政府的积极刺激下取得经济进步的……”(Lewis,1955)。弗里德曼认为,如果贸易是主要的政治收入来源,那么其结果会出现大国;诺斯指出,若租金是主要的政治收入来源,则导致小国。这就揭示了政府推动贸易发展的内在动因,进而说明政府在贸易活动中的功能成为内生变量。当潜在收益大于创新成本时,政治家将倡导和推动改革,使制度创新成为可能。所以,它在建立外向型经济方面的相关政治制度创新中也起着极大的作用。美国国家制度创新推动美国贸易发展就是一个例证。20世纪80年代,由于国际竞争不断加剧,美日竞争导致美国丧失不少关键领域的竞争优势,美国国内保护主义呼声愈演愈烈。不同利益集团要求政府进一步创新贸易制度,以维护美国利益,恢复美国各产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地位。美国政府进行了政策调整,1986年达成了关于半导体贸易的协定,该协定较早地体现了新贸易政策的理念。198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综合贸易与竞争力法案》,为新贸易制度确定了法律依据。该法案还授权商务部实施两项旨在促进政府与企业合作、促进技术发展的计划。克林顿贸易政策继承并拓展了新贸易制度,一方面针对外国所谓的不公平贸易,频频动用301条款、超级301条款等手段,为本国产业拓展市场,保护本国产业利益;另一方面为提升美国产业竞争力,沿袭产业政策(如90年代对高清晰度电视开发进行资助),提出促进信息产业发展的“信息高速公路”计划,进一步明确政府的科技政策,着力提升美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美国新贸易政策是战后美国贸易制度的一次重大创新,也是美国国家制度创新的一项具体表现。此外,一国产权、激励机制的保障和实施也依靠国家机制来完成。国家制度的差异,将导致一国在产权、激励机制以及外向型经济中所产生的作用程度不同,对推动国际贸易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产生不同的结果。所以说,国家之间的制度差异,也是各国的比较优势的差异,对此类优势的有效发挥,将会对该国的经济开放和国际贸易的发展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

四、我国贸易制度创新的绩效与挑战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其改革思维也历经了从忽略制度到重视制度的嬗变。80年代初,理论界与政策制定者集中关注或解除管制性约束。人们普遍认为,传统的计划经济所以缺乏活力,根本在于经济主体受外部约束太多,因而改革就是要“放权”、“松绑”,就是要废除约束。至于废除约束该用怎样的制度结构来约束各类主体的自利行为,则基本无人顾及。一国的贸易制度是该国经济制度的组成部分,后者决定前者,但有时贸易制度的创新在一定层面促使该国的经济制度的创新。

杨瑞龙提出:“我国在向市场过渡中制度变迁方式的转换将依次经过供给主导型、中间扩散型和需求诱致型制度变迁三个阶段”(杨瑞龙,1998)。黄少安认为狭义的“制度变迁主体”是指制度的直接变革者或创新者,而广义的“制度变迁主体”是指所有与制度变迁相关、表示了相应态度、施加了相应影响和发挥了相应作用的主体,包括反对者、阻挠者(黄少安,1999)。谈到一国的制度变迁动因,马克思及其经典作家认为生产力的发展是整个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同时,生产关系,或者说财产制度、经济制度,也会对生产力产生反作用,尽管最终起作用的因素还是生产力。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反作用不仅表现为旧制度对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阻碍,而且实现为新制度对生产力发展的促进作用,即新制度可以诱致更多、更快的技术创新,从而加快生产力发展。

1.中国贸易制度创新的特征。我国贸易制度创新迄今已有20余年。在创新的过程中,我国已经作出努力,探索出通往贸易自由化这一与世界趋势相一致的实践证明有效的途径。国外许多贸易制度创新的经验无疑也对我国有所借鉴。但是,我国贸易制度创新因受到国情等因素的影响,形成了自己的特征。首先,我国贸易制度创新是从计划经济体制走来,自然要进行贸易体制行政分权过程,同时,分权的区域化又使贸易制度创新带有地区差异,东部明显快于中西部;其次,我国贸易制度创新,一开始就是“摸着石头过河”的无蓝图创新,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才开始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贸易自由化制度建构;再次,我国贸易制度创新缘起改变当时集中经济体制,所以能有积极参与世界经济的动力,故在1986年提出申请恢复关贸总协定的地位,同时,一些与中国经贸往来密切的国家通过多边和双边谈判要求中国改变原有的贸易制度而产生了外部动因;最后,我国贸易制度创新的主体,是政府为主导的供给主导型的制度创新。

2.贸易制度创新的路径选择。中国贸易制度创新选择了一条渐进式的路径,从总体看,早期贸易制度创新滞后于经济制度创新,中期后其步伐大大加快。因早期创新主要鼓励出口增长,重点在出口补贴、外汇留成与出口退税等制度的建构;中期以后,重点转移到贸易制度的创建,包括对出口补贴和指令性外资计划的取消,降低关税、并轨汇率、取消外汇留成、健全许可证制度、调整相关的税收与外资政策等。实践证明,我国贸易制度创新选择渐进式路径是有成效的,它对中国经济增长做出了积极贡献。同时,国内经济制度创新也得益于贸易制度的创新,取得成功之处,在于它既适应了本国特定的经济条件,又适应了变化着的世界经济环境。

3.我国贸易制度创新的挑战。我国贸易制度创新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虽然时间不长,但已取得举世瞩目的成绩。由于世界各国的贸易制度不断创新,我国将面临日益变化的外部环境,客观上要求我国贸易制度要持续创新和迎接新的挑战。

(1)贸易制度建构的基础挑战。当前世界贸易制度是建立在市场机制基础之上的,而我国贸易制度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之上。所以,我国要大力发展市场经济,才能建构与国际贸易惯例相一致的良好的制度基础。

(2)对建构产权的挑战。众所周知,我国当前正在不断明晰产权、资产重组,民营化发展较快。但是,当前我国外贸企业的公有制产权成分仍然占很大比重。在对外贸易领域,除外商投资企业外,拥有对外贸易权的绝大部分是国有外贸企业和工业企业(北京大学课题组,1996)。虽然从1997年开始在上海等地搞了少量的中外合资(合作)的外资企业试点,但总体而言,我国以公有制企业为主的现状短期内不会改变。

综上所述,贸易制度创新已为世界各国所重视,我国近20年来的贸易制度创新所带来的内外部经济效益也是十分可观的。但是,随着世界各国贸易制度的持续创新,我国只有迎头赶上,建构起既符合国情,又能同贸易伙伴国的规制相协调的新贸易制度,才有可能实施制度套利,获取最佳的贸易收益。

[收稿日期]2001-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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