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电信监管改革及其启示_电信论文

美国电信监管改革及其启示_电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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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技术的进步和电信市场的扩张,使电信市场的自然垄断属性减弱。美国不断根据电信市场属性的改变对电信行业进行规制改革,研究和借鉴其改革的经验,对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电信产业规制体系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美国电信业改革的三个阶段及其效果

美国通信管制机构产生和构成充分反映了美国政策和文化理念。从反映规制思路的基本文件来看,伴随着电信行业垄断属性的弱化,美国电信规制改革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1.AT&T垄断电信市场时期

由于电信业固定资产投资巨大,电信运营具有巨大的网络外部性和规模效应,因而电信行业被认为是典型的自然垄断行业。1984年以前,世界各国的电信业都采取垄断和垂直一体化结构,通常的做法是授权某家企业垄断电信业的全部生产或服务,由政府规制来维持这家企业在市场上的垄断地位;或者以国有企业的形式提供电信服务。美国采取前一种方式。

美国电信行业的监管由联邦通信委员会(FCC)负责,各州的公益事业委员会(PUCs)负责管理州内通信业务,各规制机构主要通过进入规制和价格规制对电信业进行管理。FCC是一个地位独立、权利集中的管制机构,独立于政府。只对议会负责。其核心管理层来自不同领域,由议会任命。AT&T在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规制之下,独家垄断了美国电信市场近70年。

2.分拆AT&T,长话市场竞争、市话市场垄断的时期

20世纪70年代AT&T拥有大约80%的本地电话网,人们认为AT&T使用了它的本地电话网作为瓶颈资源帮助其在长途业务领域与其他对手竞争。司法部认为FCC难以阻止AT&T向其他竞争者收取过多的市话接入费用或提供低质量的接入服务以及通过交叉补贴进行竞争。争论最终导致《最终判决修正案》的颁布。法案从AT&T分离出7个限制在市话业务市场的小贝尔公司,AT&T保留了它的长途电话业务。AT&T可以进入其他业务市场,其他运营商可以自由进入长途业务市场。AT&T的分拆打开了长途业务市场的竞争之门,美国进入市话垄断、长途电话市场竞争的时期。

美国有针对性的改革取得了想要达到的目的。1984年旨在打破T&T在长途电话业务市场的垄断地位的电信改革取得了预期效果,长途电话业务引入竞争后美国电信市场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市场结构方面,AT&T在长途电话业务市场的收入从1984年的90%降低到1997年的45%,市场绩效方面,据统计,从1980年到1993年,美国州际电话费指数降为60.7%,平均每年降低3.8%。

3.实行全业务经营,市话业务放开,进入全面竞争的时代

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开始,通信技术进步使通信业务成本下降,摆脱了高额固定投资约束。20世纪90年代后电信技术进步对市话业务网垄断以及三网分开管制模式提出严重挑战。1996年美国颁布新《电信法》,进一步开放了市话业务,允许市话运营商和长途电话运营商相互进入对方的业务市场。新《电信法》还打破电信网、计算机网和有线电视网之间的界限,允许电信运营商、有限电视、无线广播和卫星通信等公司之间业务相互进入;对于国际电信运营商对美国电信市场的渗透,FCC也不再持排斥态度,这些标志着美国电信业进入了全面竞争的时代。

新《电信法》的出台促进了美国电信业的飞速发展。首先是竞争者数量大大增加,到2000年,所有业务领域都有数十家甚至上百家运营商在提供服务,已经具有比较充分的竞争;竞争还促使运营商不断创新,提供新型服务,美国专利局认定的通信专利从1994年的3744起上升到1998年的7674起;进入壁垒取消之后电信行业的投资增长有了大幅提高。最后,新《电信法》的出台促进了有线电视网、计算机网和电信网的三网融合。

二、美国的激励性规制改革

经历市场结构改革的同时,美国电信在价格规制方面也进行了改革——激励性规制改革。激励性规制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纯粹的价格帽子规制(Price Cap),价格帽子规制给每个公司一个平均价格水平,并且按通货膨胀和技术进步调整这一价格;另一种是价格帽子加报酬率,在这种规制下,公司首先受价格帽子的规制,如果公司的利润率超出一定水平,超出部分将按一定的规则在公司和监管部门之间分配。尽管存在A—J效应以及X-非效率的问题,美国电信在19世纪80年代中期前实行报酬率规制(Rate-of-Return Regulation)。联邦通信委员会大约在1987年开始实行价格帽子规制,并在1991年开始对AT&T的州际长途电话实行价格帽子规制。有些州内工业事业委员会早在FCC之前就对州内通信业务实行了激励性规制。

激励性规制减少了无效成本和通信价格上涨之间的联系,使公司有了降低成本的动力,对于提高企业效率和消费者福利起到了应有的作用。Mathios和Rogers的研究表明,激励性规制降低了长途通信价格。Tardiff and Taylor和Noeld。 Uri的研究证明美国实行的激励性规制促进了美国LECs技术效率和规模效率的提高。

三、对我国电信改革的几点启示

1.政府取向单一化,规制改革以促进效率为主

FCC独立于政府,只对议会负责,是一个地位独立、权力集中的管制机构。独立的规制机构使得规制导向单一,有利于规制的实施。我国电信运营商受信息产业部的规制,同时受国有资产监督与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的管理。国资委担负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职责。这种状况导致了对电信运营商的双重导向——实现利润和改进效率。从实现利润出发,应该放任电信运营商的垄断,垄断市场结构下效率得不到保障,这样看来两个导向是矛盾的。目前,虽然这种管理监管体制很难改变,但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面对国外运营商的竞争,应该把保值增值放在更高的层次,更长远地考虑;政府规制应该从效率出发,弱化实现利润的考量,把促进效率,增加国内电信运营商的竞争力放在首位。

2.转变规制方向,加强电信服务的资费规制,实现激励性规制体系

无论从理论研究还是美国经验来看,激励性规制对于促进电信运营商的效率和控制电信资费是有效果的。我国早在2000年的《电信条例》中就有涉及资费管理的内容,2005年的《关于调整部分电信业务资费管理方式的通知》规定,对国内长途电话通话费、固定电话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费等几项业务实行资费上限管理。电信业具有规模效应,我国的电信市场相比其他国家足够大,但我国的电信服务资费相比其他国家是偏高的,这说明我国的资费规制有名无实。相比美国,我国的资费管理存在很多问题,比如,资费上限的确定没有明确的方案。要提高效率必须转变规制方向,加强电信服务的资费规制,实现激励性规制体系。

3.适当运用差别化规制,实行全业务运营,形成有效竞争局面

目前我国电信市场有六家基础运营商,但由于实行分业经营,各业务市场的竞争主体偏少,而且实力相差悬殊。实现有效竞争要求有多家竞争对手,且任何一家都不具备操控市场的能力。实行全业务经营是电信技术决定的趋势,同时可以解决我国竞争主体少的问题;实行差别化规制有利于形成有效竞争的局面。美国等国家大多已经实行全业务经营,并且使用差别化规制。我国应该以第三代移动通信牌照的发放为契机,改进现有的分业运营模式,逐步向全业务经营模式过渡,同时实行适度的差别化规制手段,改变目前这种不均衡竞争状况,最终形成有效竞争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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