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初始分布主体格局的调查(Ⅰ)_初次分配论文

我国初始分布主体格局的调查(Ⅰ)_初次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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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笔:李爽 李建立

目前我国对收入分配的研究多从再分配或最终分配角度进行,而对初次分配的研究较少。我们认为,初次分配作为收入分配的起点,对整个收入分配过程及收入分配关系的形成有基础性的作用。我们尝试着用SNA体系对我国初次分配状况进行新的归集和分析。在分析中, 由于考虑到分配主体格局是最基本的分配关系,对最终分配格局的形成具有决定性作用。因此,我们又把对初次分配主体格局的研究,作为对初次分配关系研究的一个突破口。

按新核算体系界定的初次分配关系

参照1993年联合国公布的新的SNA体系,我国自1995年起, 已开始建立和实施我国的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新体系与原有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即MPS体系)有较大区别,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要点:

第一,SNA的初次分配比MPS的更宽泛、全面。SNA 体系对生产部门的核算范围,除物质生产部门外,还包括提供服务活动的部门,如盈利性服务企业、非盈利性事业单位、政府机构及个体服务者。其社会产品的内涵也相应地成为有形的物质产品和无形的劳务产品的总和。因此,作为反映各收入主体对国民生产总值“原始贡献”的初次分配,就应既包括物质生产部门的原始收入分配,也包括非物质生产部门的原始收入分配;既包括纯收入,又包括财产收入和折旧在内的资产收入。其再分配及派生收入的范围远远小于MPS下的再分配范围。 主要指政府的抚恤、救济、津贴,以及转移收支等少数项目。

第二,SNA体系的初次分配收入主要表现为要素收入, 并主要由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四项收入之和(国内生产总值)构成,加上来自国外的资本和劳务收入,减去支付国外的资本和劳务收入,亦即等于国内生产总值加国外净要素收入(国民生产总值)。

第三,SNA体系的收入主体按机构部门分类。 机构部门分类是对国民经济各活动单位,按其在取得收入和支配收入、筹集资金和运用资金的财务决策权的同类性进行分类的一种方法。其统计单位是财务上具有独立性的企业或公司组织,其着重点在于财务决策中的作用。实质上是根据核算主体在市场经济中的不同经济特征进行的部门分类。

按照联合国的SNA机构部门分类方法, 机构单位分为五个:非金融企业、金融企业、一般政府、私人非盈利机构和居民住户部门。考虑到我国的具体国情,国家统计局拟定的我国经济循环账户,将机构部门分为四个,即非金融企业、金融企业、政府和住户部门。其中,政府部门是由各种类型具备法人资格的常驻行政单位组成,其中包括行政事业单位附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住户部门由所有常住居民住户组成,其中包括所有的个体经济。

第四,各收入主体(机构部门)初次分配收入的主要内容是:非金融企业部门和金融企业部门的初次分配收入为经营者通过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的营业盈余,加上固定资产折旧,再加上来自国内其他机构部门和国外的财产收入,减去应付国内其他机构部门和国外的财产支出;政府部门的初次分配收入为当期应收的生产税净额加上财产收入减去应付财产支出,再加附属于政府部门的非独立核算企业的营业盈余;住户部门的初次分配收入为常住住户的劳动报酬和个体经济的混合收入,加上自有住房者为自己消费而生产的住房服务的营业盈余,再加上应收财产收入减去应付财产支出。

我国初次分配主体格局概况

在以上口径界定的基础上,我们与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司合作,采用账户核算的方法(区别于以前的一些数据推算方法),对我国初次分配主体格局状况进行了核算。需要说明的是,为了分析方便,在分析过程中,我们将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部门进行了归并,从而把机构部门简化为政府部门、企业部门和居民住户部门三个收入主体。这虽然从形式上看,与目前常说的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关系相似,但本质上已有重大差别。首先,按SNA 体系划分的政策部门已不是单纯的政府行政机构,还包括事业单位及其附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其次,企业部门按经济性质划分,也已不仅是国有和集体企业,而且还包括“三资”企业等其他经济性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第三,居民部门,则不仅是原来意义上的国营、集体经济单位的职工,而是国民意义上的全体自然人,其中包括个体经营户。根据核算结果,我国初次分配主体格局状况如下:

1.各机构部门初次分配所得比重情况。 1995 年我国GNP 总额为57494.9亿元,其中,非金融企业部门初次分配收入为12021.5亿元,占GNP比重20.9%;金融企业部门初次分配收入为860.4亿元,占1.5%; 住户部门初次分配收入为36820.3亿元,占64.0%;政府部门收入7792.7亿元,占13.6%。企业、政府、居民住户三大收入主体之间的比例为(以企业部门为1)1∶0.60∶2.86。

从变动情况看,企业部门初次分配所得在改革开放后十几年之间总体呈下降趋势,1995年为22.4%,比1978年下降3个百分点。 住户部门的初次分配所得比重则逐步提高,最高的1995年(64 %)比1978 年的60.8%提高了3.2个百分点; 政府部门的初次分配所得比重在改革开放前后,比较稳定,始终保持在13.6%至13.8%之间。

2.初次分配格局与最终分配格局情况比较。1995年非金融企业部门、金融企业部门、住户部门、政府部门的初次分配所得份额,与在国民可支配收入中各自最终分配所得份额相比较,其背离程度分别为2.7 %、1.8%、-0.9%、-3.6%,也就是说, 历年企业部门的初始所得份额均高于在可支配收入中的份额,而住户部门和政府部门的初始所得份额均低于在可支配收入中的份额,其中背离程度最大的是政府部门,背离程度最小的是住户部门。这主要是企业部门向政府部门上缴直接税,政府部门向居民部门转移支付等再分配因素所致。但从总体来看,我国初次分配格局和再分配格局的背离程度不大。这也反映出我国政府部门收入再分配的调节能力不强,致使我国最终收入分配呈现较“原始”的状态。

3.各机构部门初次分配所得增长速度比较。 按可比价格计算, 1978—1995年17年间,企业部门、住户部门和政府部门初次所得的年均增长速度,分别为8.5%、11.8%、10.7%,住户部门增长最快, 比企业部门和政府部门分别高出3.3和1.1个百分点,比GNP 年均增长速度高0.8个百分点。从历年的增长情况看, 住户部门的初始所得增长始终位居首位,且均超出当年GNP增速,政府部门增速次之,企业部门最慢。

由此不难看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初次分配主体格局总体表现为企业部门所得比重下降,住户部门所得比重上升,政府部门所得比重基本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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