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主体?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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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个人应是市场经济基础层次意义上的“主体”,企业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主体。只有确立了企业基本主体地位,才能有效地发挥企业的自主权,直接发挥企业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关键词 企业 市场经济 基本主体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有一个看似普通却又十分重要的问题必须搞清楚,即如何正确认识市场基本主体的问题。这直接关系到我们应该建立什么样的市场经济和如何才能搞好搞活市场经济的大问题。对此,笔者于1994年9月29日《经济学消息报》上,看到了于金富先生的《个人应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主体》一文,引起了一些思考。在我国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果真应该确立“个人的基本主体地位”吗?现谈点本人的拙见,愿与对此问题感兴趣的同仁共同商榷。

一、个人应是市场经济基础层次意义上的“主体”

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个人的经济活动当然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个人就能成为市场经济的“真正的”、“基本的”主体。笔者以为,如果把个人当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只能是、也应该是基础层次意义上的,而不能构成基本主体,理由有三:

第一,从历史上看,伴随着社会分工和私有制的产生,以交换为目的的商品经济形式也就出现了。在这种早期的、简单的商品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活动主要以个体经济形式进行,市场的交易行为也主要是由个体来完成的,个人是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单位。只有在这一历史时期,个人才能成为市场交易的基本主体。但是,随着商品经济发展成为社会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形式时,以个人为基本单位的经济组织,已不适应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便产生了一种新的社会经济活动的组织形式——企业,并且逐渐取代了个人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单位,以至当商品经济发展到市场经济阶段时,企业已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细胞”,个人只是构成这一“细胞”的基本内核。这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历史必然。因此,以个人为主体占主导地位的市场交易活动,是现代市场经济基本主体产生的历史基础。

第二,从理论上分析,只要商品经济存在,一切生产要素都表现为商品属性,而劳动力商品是生产要素中最根本最基础的要素。社会主义要大力发展市场经济就必须正视劳动力商品问题(关于这一问题将另文论述)。在社会主义时期,劳动力仍然是个人所有,并且是个人谋生的手段。但是劳动者并不能以自己的劳动直接从社会领取个人所需的消费资料。这就决定了个人利益的实现必须通过市场的交换方能获得,而这种交换只有借助于企业的媒介才能进行。因此,个人从事市场交换的基础首先体现在个人与企业的交换关系上。如果解决不好这种关系,无论怎样把个人当作市场的基本主体,也无法从事市场活动,来实现自己的利益,而企业也无法面向市场。

第三,从现实情况分析,一方面,企业的经济活动是以个人的参与为基础的,个人是构成企业的基本元素;同时,社会经济活动无论是决策权、收益权,还是经济责任、风险,最终都要通过企业行为落实到个人身上。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还不很高,因此还存在着大量的个体经济。对于这种经济成分,不能仅仅把它们看作是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更重要的是,它们是社会主义经济活动不可或缺的最基础的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实践已证明,在我国经济发展较快地区,农村经济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又出现了新的合作式农业生产,在城市,许多个体经济也开始了合作、合伙的经营方式。因此,个人是构成现代市场经济基本主体的现实基础。

二、企业应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主体

市场经济的根本特征是:①较高程度的社会化大生产;②市场是社会资源配置的基础。这就决定了作为市场的基本主体只能是企业,而非个人。

第一,从历史上看,企业这种经济活动的组织形式,产生和发展于17、18世纪工厂手工业时期,它正是为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应运而生的。它的产生本身就说明,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个人不能、也无法充当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主体。这是因为,社会化大生产是一种社会大协作的经济活动,尽管这种社会协作是以个人为基础建立的,然而它面临的一个基本问题是社会稀缺资源的有效配置,这是个人的能量无法实现的。按照最低成本、最高效益的原则,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把个人经济活动按一定的社会分工和组织形式组织起来,并通过市场竞争的交易行为,才能降低交易成本,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可见,企业是组织社会生产、实现资源配置的基本单位,只有企业才具备市场经济基本主体的能力。

第二,从现代社会生产的状况来看,市场经济是一种高级社会化的生产,它对生产的客体条件,即生产资料的使用(生产过程),早已超出了小生产的范围,由批量或大批量的人共同使用,也就是说,生产由企业取代了小作坊,与此同时,生产的主体条件,即劳动者也由个人行为变成一系列的社会活动,每个人只是整个生产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只有全体一致的行动才能完成最后的产品生产,因而生产的成果已不是个人的劳动产品,而是集体的劳动产品。由此可见,企业已成为社会生产力的承担者;个人怎么能成为市场经济的基本主体呢?

第三,从实践上看,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无论从市场的交易量、交易规模,还是投资的范围、数额,尽管也存在和鼓励个体经济和个人投资,然而占主体地位的仍然是企业。这里涉及到对“企业”的理解。所谓企业,简单地说是指超出家庭范围的,以协作劳动为基础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等活动,并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它既包括国营的、集体的,也包括私营的。既使私营企业的性质是“个人”的,也毕竟是以企业这种组织形式进行经济活动的。这说明企业是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关系,以及所有经济活动的载体,它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行为是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微观基础。因此,企业成为市场经济的基本主体,就成了现代市场经济最重要的特征之一。正因如此,我们才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必须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

三、全面认识市场经济主体的结构性

对市场经济主体的认识,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通过上面的分析,笔者认为,市场主体具有层次性和结构性:企业应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主体,个人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基础主体。两者既有区别,又紧密关联,共同构成了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要素。如果只强调个人是市场经济的基本主体,要“全面确立个人的主体地位”,从而忽视了现代市场经济中企业作为经济细胞的重要作用,起码会造成三个方面的弊端:第一,使我国的商品经济不是向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而是倒退到“原始个体”的商品经济时代,这不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方向;第二,极容易造成个人本位主义,使个人利益自由放任地膨胀,鼓吹个人利益至高无尚,从而造成社会生活的无序性,并导致社会成员对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淡视和侵犯,加剧社会道德风尚的腐败,西方世界市场经济的发展历史已充分证明了这一点。这不利于我们当前大力开展反腐败工作的进行;第三,个人受“利益最大化”的驱使,在追逐利益的过程中,必然会不择手段。这样,一方面造成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也会使社会资源不能有效配置,造成浪费。目前我国市场上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和不正当的竞争等不规范的市场行为屡禁不止,不正说明了这一点吗?

反之,如果在确立企业是市场经济基本主体地位的同时,忽视了个人是社会经济活动的基础,同样会产生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使企业的经济活动缺乏活力。因为个人的经济权利得不到保证和尊重时,必须会打击劳动者的积极性,从而削弱了劳动者应履行的义务,也就无法使企业充满活力面向市场求得发展;第二,容易造成对个体经济发展的偏见,从而限制、以至否定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这无疑会使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向旧体制“回归”;第三,会造成人们对企业认识上的一种误解:只有企业才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唯一支柱,从而追求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孰不知,企业的规模是由交易的边界费用决定的,超过了这一界定,不但不会提高经济效益,反而会因为增加了交易成本而降低经济效益。同时,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会产生垄断,削弱市场竞争,使市场经济活动发生扭曲,这同样会使社会资源得不到有效配置而造成浪费。

由此可知,我们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应给予全面认识,既要认识到企业是市场经济的基本主体,只有搞活企业这一微观经济活动,才能提高整个国民经济的宏观效益。同时又要看到个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基础作用,只有调动起劳动者的积极性,才能使企业增强活力。

这里有两个基本概念要分清:“市场主体”和“市场主人翁”。这两个概念既紧密联系又相互区别。个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是“主人翁”,这是由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本质决定的,如果从这个意义上讲,把个人也看作是市场经济的“基本主体”倒也无妨,不过,仅此而已。实际上,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简单地说应该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能够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当然这里也包括个体经济。但是,如前所述构成社会经济活动最基本的组织单位应该是企业,只有企业才能成为现代市场经济真正的基本主体。当然,没有“主人翁”也就构不成企业这一市场经济的基本主体,这是同一问题的不同表现层次。因此,全面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的结构性,对于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发展我国的市场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四、如何确立企业是市场经济的基本主体地位

既然明确了企业是市场经济的基本主体,就要为确定其主体地位创造条件。一般来说,社会经济的发展过程,就是不断地把生产要素(如资本、劳动)结合起来生产出产品和劳务,创造出新价值的过程,而企业是承担这一任务的基本经济组织。在竞争的市场上,如果企业能完成这一任务,就能盈利而生存下去;反之,就亏损以至被淘汰。这就决定了企业必须是面向市场的完全独立自主的生产经营单位。但是,在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十几年来,虽然不断地强调要给企业以独立自主的地位,许多企业也的确获得了“松绑”、解放,然而由于受旧体制根深蒂固的影响,国营企业的地位并没有根本性的好转,尤以北方地区为甚。就笔者所能接触到的资料和环境来看,约有80%的企业仍然受着各种主管“婆婆”的束缚和管制。如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最好的办法是使企业成为直接面向市场的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对此,已有不少文章提出了很有价值的建议和措施,这里不赘述。除此之外,笔者以为有三个老生常谈的问题,需要加大解决的力度:

1.使各级行政领导真正彻底转变思想观念。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国营企业曾三令五申要实行政企分开,并从立法上明确了企业独立法人的地位。但不少行政领导者的思想并没有彻底解放、转变观念。他们总认为社会主义企业岂能无人管?那不就“天下大乱”了吗?他们把对企业的行政干预看作是领导应尽的职责,否则还要领导干什么?有的甚至把“指挥”企业当作是自己功成名就的业绩。笔者就曾接触过这样一个例子:某企业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新一年度的生产经营目标,然而在按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汇报时,却被批评为“保守”,不符合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精神,要求企业重新制定。无奈,企业只好按领导意图重新制定了一个更高更快的计划。结果是,主管部门的领导受到了上级的称赞,而企业在新的年度里非但没有完成计划目标,反而经济效益滑坡。据说此种情况并非个别。如此下去,假、大、空的现象岂不会又死灰复燃?对此,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强思想解放、转变观念的力度,就是深化企业制度改革的先导。这就需要通过各种渠道,运用各种方法宣传、教育这些人,使他们充分认识到,思想观念的彻底解放是“第二次历史性的飞跃”,也是“一场深刻的革命”,它直接关系到我国经济的腾飞和第二步战略目标的实现,从而使他们自觉地进行自我革命,思想观念来一个彻底的更新,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与此同时,还应下决心加强运用组织手段的力度。通过组织监督,把那些思想不能根本转变,甚至以权谋私的领导干部坚决撤换下来。这是把企业推向市场的重要保证。

2.提高企业管理者的素质。我们现在有些企业领导者也不愿与主管部门完全脱钩,有的甚至本来就是无主管部门的企业,还要主动找一个能管制自己的“婆婆”。这除了在体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外,企业管理者素质不高,缺乏勇于创业的精神,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之一。有些企业管理者把与主管部门的关系当作是系在企业身上的一根“保险绳”,可确保企业在市场经济风险大潮中万无一失。当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一旦处于不利地位时,就可以通过这根“保险绳”渡过难关,避免风险。他们可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利用政府主管部门的权力和影响,使企业处于市场的有利地位。这无疑使我们本来就不成熟的市场经济,在其发展过程中又增加一层困难。因此,我们在尽快彻底地剪断企业与主管部门的“脐带”,加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各种法律制度及措施的研究、制定、实施的同时,也要下大力气培养一支具有现代意识,勇于创新,善于管理的企业家队伍,使他们能运用现代化管理意识,强化企业内部的科学管理,带领企业走向市场,发挥出企业这一市场经济的基本主体作用。

3.尽快转变政府职能。目前,在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加快我国各级政府职能的转变已成为当务之急。企业的地位,尤其是国营企业的地位,至今仍没有发生彻底性的扭转,如果从根本上说,就在于政府的职能还没有发生完全性的转变。不少地方政府由于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仍然以“整个社会是一个大工厂”,政府是这个“大工厂”的主宰者来确定自己的职能,这严重地影响了企业自主权的确立,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为此,首先要从立法上明确政府的职能应该是一种服务职能,即不应以公共权力主体的身体介入企业主体之间平等的双边经济关系,而应为企业主体之间平等竞争、自由契约和机会均等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政府对企业的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生活进行超经济的强制和管理。其次,政府对经济的管理方式,应该以法律、政策、经济手段为主间接管理,运用税收、利息、国有资产管理、颁布政策来调控市场,以市场引导企业的经济行为;再次,要加快对国有企业产权关系的改革步伐。这不仅仅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问题,更重要的是要确立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地位,让产权市场化。这样,一方面可使国营企业对国有财产承担数量上的有限责任,避免国有资产的继续流失,同时也是保证了企业拥有真正的自主权,成为市场经济的基本主体,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不受政府部门的随意干预,直接面向市场发挥自身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综上所述,只有确立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基本主体,才能使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着现代化方向健康发展。

收稿日期:1995.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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