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社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供销社论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供销社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利因素
4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供销社坚持为农服务的宗旨,为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及搞活城乡商品流通做出了重要贡献。其自身也发展成为一个拥有580万职工,近100万个经营网点,网络遍及全国,年经营额达9000亿元,具有相当实力的经营服务体系。但是,也应该承认,前一个时期,由于种种原因,供销社体制不顺,缺乏经营活动,为农服务工作削弱,没有很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这种状况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很不适应,迫切需要通过深化改革加以改变。
供销社向现代企业制度迈进,有许多有利条件。
其一,供销社具有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对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主要概括为四句话:产权明晰,责任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以此衡量,供销社的全部资产不可分割地归所在区域农民集体所有;供销社的职能责任,是通过以流通为主的综合经营,为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提供全方位、多功能的服务,并促使供销企业的发展和资产增值;供销社的经营体制和法律形态,一直是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制约。向国家交税的企业法人;供销社的管理,是企业管理与民主管理相结合的先进制度。这与现代企业制度所要求的特征基本相符合。
其二,具有与市场经济大体相通的经营机制。合作制是广大农民以入股、集资的形式,自愿组织起来,联合经营、自我服务、走向市场,有效地抗拒自然风险的最佳经营形态,与市场竞争所需要的社会化群体规模、联合优势相一致。其机制适应市场经济需要。
其三,我国供销社在发展过程中,积累了许多具有可操作性的经验。建国初期,国家虽然给发展伊始的供销社以必要的扶持和帮助,但总体上一直保持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民主管理的合作经济框架。为革除计划经济体制给供销社造成的诸多弊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逐步从体制和机制上解决“官民不分”、“政企不分”、“产权含糊”之类的问题,一步一个脚印地向着符合合作社标准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现代企业制度迈进。
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误区”
误区之一:“个体化”。误入此区者认为,供销社农民集体所有的产权,难于明晰和落实,农民社员和供销社也难以负责,应该将产权和经营量化到人。并由此“一窝蜂”、“一刀切”地搞起了社有个营、抽资承包、资产人格化等。这种把企业法人肢解为个体自然人的作法,不仅违反了市场经济必须适应社会化大生产需要,以适度规模、优质服务、科学管理武装自己的客观规律,而且架空了农民集体所有的经济体制,使产权更加模糊,职责更为含混,实不足取。
误区之二:“股份化”。误入此区者认为供销社这种广大农民人人入股的体制,人数多而数额小,引不起农业关注,难以落实产权;主张以发售股票取代社员股金,以量化给职工处理公共积累的办法,使产权向少数人集中,把供销社改造成为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我认为,为了博采众长,虽可在某些供销社引进股份制机制,在城乡各阶层中扩大征股、募股、兴办新的供销社实企,并由此妥善处理上下左右之间联营、合作关系,但总体上不能把供销社改为股份公司,更不能把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资产量化到实行“按劳计酬”的职工名下。否则,农民所有的供销社资产归属便会转移到少数人名下或职工所有,产权及职能责任陷入更为含混不清的紊乱局面,也不足取。
误区之三:“公司化”。误入此区者认为,供销社的为农服务宗旨和民主管理的体制属计划经济的产物,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快节奏、高效益的需要,应代之以“追求盈利最大化”的公司制。并由此掀起了一浪高过一浪的公司热,有的把供销社更名为公司、总公司、集团公司,有的只保留供销社称号的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也有的把下属公司分离出去,成为游离出供销社的无主管企业。殊不知,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公司制”,是针对国有企业长期悬而未决的政企不分、附属于政府的现状,将其解脱成为独立法人的专用措施。供销社不仅从来就是自主经营的独立法人,而且已发展到运用“服务”和“民主”这一较高层次的竞争和竞争手段,作为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步骤。
三、供销社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途径
供销社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既包括各级联合社与直属企业的关系,又包括联合社与基层社的关系,只有处理好这些关系,才能在供销社中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联合社是按照合作社原则,由法人经济实体的社员社联合组成的经济实体。因此,无论是否挂集团企业牌子,都具有集团企业的性质和职能。联合社与直属企业的关系,不同于政府行政机构与企业的关系,而是整体与局部的关系,类似国际通行的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联合社拥有资产所有权;直属企业是联合社内部承担生产经营职能的机构,是联合社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份。
为了理顺联合社与直属企业的关系,明确两者资产关系和资产权益、资产责任,首先需要弄清什么是所有权,什么是法人财产权和经营权。我国《民法通则》对此作了界定:(1)财政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者对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企业法人的产权,是指出资者授予经营管理者财产的占有、使用权,也即经营权。所有权将经营权分离出去后,还保留收益权和最重要的处分权。(3)产权是指投资者对企业注入资本金,形成经营性资产所产生的权益。谁向企业注入资本金,谁就拥有这个企业的产权,成为这个企业的产权主体,享有产权所有者的权益和对经营权的约束力。
从上述原则可以看出:联合社既然对直属企业注入了资本金,当然拥有直属企业的产权,享有产权所有者的权益和对直属企业经营权的约束力。理顺产权关系,就是要理顺所有权、产权和经营权的关系,使联合社的权益得到保护,使直属企业经营权得到落实。那么,通过什么方式来体现这种关系呢?
(一)直属企业的资产所有权属于联合社,直属企业成为拥有法人财产权的法人实体。当前全国多数联合社基本上是采取这种方式。这种方式大体上有以下特点:
资产关系。直属企业的资产所有权属于联合社;直属企业拥有包括联合社投资在内的出资者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是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
资产权益。联合社以出资者身份,享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其中包括:(1)确定直属企业的设立、撤销、分立、合并和资产转让;(2)享有直属企业的资产收益权,决定投资收益分配,并可按照“统分适度”原则,收取流动资金占用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统筹调剂企业发展基金、财产安全统筹费和简易建筑费、商品损失准备金、网点建设基金等;(3)任免直属企业法人代表,确定其资产保值增值等责任目标和奖惩办法;(4)决定直属企业投资等重大决策;(5)审计、批准直属企业财务报表等。
直属企业拥有以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的权益,对出资者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联合社不干预其经营生产活动。其权益包括:(1)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2)自主确定下属经营机构的设立、撤销、分立、合并;(3)自主任免下属机构的领导人员,确定其经营责任制;(4)自主确定用工、分配制度等。
资产责任。直属企业在竞争中优胜劣汰。如果某个企业出现资不抵债,应依法破产。联合社以其出资额,对企业债权承担有限责任。现在许多联合社尚未以具有法律效力的形式,明确这种有限责任,需要今后加以完善。
(二)联合社拥有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直属企业领导人作为联合社委托法人代表。联合社(集团)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其领导人为法人代表,直属企业的领导人则作为其委托经营的法人代表。这一方式有以下特点:
资产关系。直属企业的资产所有权属于联合社,同时拥有包括联合社投资在内的全部财产经营权。
资产权益。联合社以出资者身份,享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其中包括:(1)确定直属企业的设立、撤销、分立、合并和资产转让;(2)对直属企业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贷款,分级核算,统一盈亏,统一交纳所得税;(3)按照统分适度原则,对直属企业统一调剂税后盈余分配和各项基金,统一安排使用折旧费、简建费等税前提留;(4)确定直属企业投资者等重大决策;(5)任免直属企业委托经营法人代表,确定其资产保值增值等责任目标和奖惩办法。
直属企业拥有以联合社投资进行自主经营的权益,对联合社承担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同时按照联合社的委托,对其下属经营机构的设置及其领导成员的任免、经营责任制形式和用工、分配制度等,拥有相对的自主权。联合社不干预直属企业的日常业务活动。
资产责任。在参与市场竞争中,如果有的直属企业发生资不抵债,联合社对其债务负有连带责任。如果联合社和直属企业统一核算后发生资不抵债,联合社应依法破产,重新组建。
(三)联合社对直属企业采取控股方式。联合社在坚持合作制原则的基础上,吸收股份制长处,对直属企业实行控股。其基本原则是:一是联合社以在直属企业的全部投资,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企业破产清算;联合社只以其投资承担有限责任。二是联合社可以采取独资形式,对直属企业投资控股,也可以联合其他投资者共同投资。企业如有一个以上投资者,联合社投入企业的资产,在企业的全部法人资产中,应占到相当比重,大于其他各个投资者分别投入的资金。按照“一股一票”的原则,对企业重大决策发挥调控作用。三是联合社实现控股的较好方式,是股份合作制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其法人财产的来源,包括联社投股、职工投股,还可以吸收社员经济社投股和其他法人实体及个人投股。按照国家有关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组成企业的权力机构,建立管理体制、运行机制、领导体制以及财会、人事、劳动、分配等一系列制度。联合社派出相当人员参加企业权力机构,并担任主要领导职务,实现投资者和经营者的资产权益、资产责任。
无论采取那种方式理顺联合社与直属企业资产关系、资产责任,都要建立科学的企业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调节所有者、经营者和职工之间的关系,实现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紧密结合。
联合社的基础是社员经济社,理顺联合社与直属企业的关系,既是联合社自身发展业务、增强经济实力的需要,更是实现“联合社为社员经济社服务、各级社为社员服务”的方针需要;是为了更好地发挥供销社联合优势,化解小企业与大市场不相适应的劣势,组织、支持社员经济社发展业务、增强实力。
基层社是各级联合社的基础,首先是县联社的基础。县联社要把理顺与直属企业的关系与加强同基层社的经济联系,组织、支持基层社扩大经营服务紧密结合起来。根据一些县的实践,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大力组织基层社发展社员股金,加强供销社的民办经济成份和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在此基础上增加向县联社的入股金额。向联合社入股,是取得社员资格的必备条件。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规定:基层社投入县联社的股金,原则上应占到社员股金总额20%以上;县联社集中的股金,也应大体按照这个比例,向上一级联合社投股。
第二,按照“谁有优势谁牵头”的原则,巩固发展县基层社之间的工业品联购分销、农产品分购联销,化肥、粮食等重点商品的联营业务,联合为乡镇企业提供原材料、推销产成品,以及联办商场、工厂等企业,牵头的可以是县公司,也可以是有某项业务优势的基层社。
第三,组织试办连锁商业。积极创造条件,由大商场、县公司或具有相当规模的工厂牵头,组织基层社业务相近的专业商店、农产品收购站组成连锁商店,实行统一进货、统一服务质量、统一人员培训、统一商店标志和包装制作、广告宣传等等。可以是半紧密型的加盟连锁,不统一核算,不统一价格;也可以是紧密型的,在不改变资产关系前提下,统一核算,统一价格,按事先约定办法分配利润,承担风险。
第四,基层社以某个专业商店使用的资产,与县联社有关专业公司联合组成股份合作制企业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及资产权益、资产责任,建立领导、管理、运行机制以及用工、分配等有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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