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重要遵循——《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解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组织论文,社会论文,党的建设论文,关于加强论文,党建工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伴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新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新领域。如何扩大党的领导面,使党的领导更适合新的领域,是党的建设面临的新课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高度,重视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社会组织面大量广,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十分重要。今年6月中共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明确要在包括社会组织在内的6类机构的领导机关中设党组织,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全方位、全覆盖、无盲区、无例外”。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在深刻总结近年来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基于新的发展实际,着眼新的发展要求,全面阐述了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明确了社会组织党组织功能定位和基本职责,对破解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系列难题作出了富有针对性的回应和部署,为全面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 一、首次从整体上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作出顶层设计 从历史的维度来看,社会组织党建的发展历程,是一个从无到有、由初步探索到快速发展的改革创新过程。1994年9月,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各种新建立的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日益增多,需要从实际出发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两新”组织党建从此拉开序幕。199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在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建立党组织,接受挂靠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党组织或所在地方党组织领导。但是,这一时期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并没有形成具体的操作办法。 1998年2月16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和民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社会团体中建立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社会团体成立党组织提出了具体的操作要求,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其常设办事机构专职人员中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建立党的基层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党组织,由其业务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的党组织审批。针对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存在的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2000年7月21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团体党的组织、理顺党组织的隶属关系,明确了社会团体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强调要做好社会团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加强对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的领导。但是,从名称和规范的内容来看,这两个文件都是针对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的,并没有涵盖全部社会组织。 进入新世纪以后,中央反复强调推进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2008年3月,中组部与司法部党组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全面启动。2009年10月15日,财政部党组作出决定,成立中国共产党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委员会,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建工作随之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尤其是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创先争优活动中,社会组织单独作为一个组织类别,整体参加全国性重大学习教育活动,在我们党还是第一次,同时也给社会组织党建的发展带来了机遇,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重视程度和推进力度都是前所未有的。在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的重视和领导下,在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的积极配合下,民政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结合登记管理业务工作抓社会组织党建,采取加大党组织组建力度、创新党组织设置形式、推动理顺党建工作管理体制、加强党组织负责人队伍建设等措施,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和作用发挥水平得到了显著提高。根据全国创先争优办公室的统计,全国社会组织党组织具备条件应建已建率从学习实践活动开始前的37.5%提高到98.5%,党组织总体覆盖率从5.8%提高到15.4%。 从现实的维度来看,当前各项改革都已经步入绕不开、躲不过的深水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亦是如此。据我们在全国各地的调研,大家普遍反映社会组织党建困难多,问题也多。尽管这些问题表述有差异,难易有差别,但是可以归结为两大方面:认识上,存在社会组织党建“作用弱、没必要建,工作忙、没精力建,人员少、没能力建”的误区;实践中,存在“重建党,轻党建;重业务,轻党务”等问题。当然,社会组织党组织功能定位不清、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管理体制不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保障不力,也是制约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发展的客观因素。针对这些问题,一些地方在实践中探索了解决的办法,但大多是权宜之计。相较于社会组织党建之初的“摸着石头过河”式的探索,当前社会组织党建形势变得更加错综复杂、利益格局变得更加盘根错节,在这样的情况下,单兵突进式的改革往往举步维艰,迫切要求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作出顶层设计。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加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力度。针对有些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比较薄弱的状况,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越是情况复杂、基础薄弱的地方,越要健全党的组织,做好党的工作,确保全覆盖,固本强基,防止“木桶效应”。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意见》的亮点在于:第一,明确指出社会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中介组织以及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等,因此它是对全体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规范,使全体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都有规可依。第二,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中存在的系列难题,如准确定位社会组织党组织功能、发展党员和建立党组织、理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管理体制、发挥好社会组织党组织功能和党员作用、加强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和建立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等,都作出了理论上的回答和战略上的部署,因此它使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有规可依。 二、深刻回答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有关重要理论问题 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是一个重大的实践命题,更是一个重大的理论命题。只有从理论上回答为什么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如何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才能在实践中有效推动工作。 在过去一段时间内,对于在社会组织中是否应该建立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问题上,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似是而非的模糊认识。在社会组织中建立党组织、发展党员,是否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社会组织的非政府性、非营利性,有的人存在顾虑。应该看到,党的性质和宗旨就决定了党性和人民性是一致的、党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党的领导是政治上的,是方针政策的领导,而不是具体事务的管理。就是说,社会组织党建不是直接干预社会组织的改革发展,而是更好地保障和服务社会组织的健康有序发展。当然,由于社会组织具有人员的流动性、活动的分散性、行业的专业性等特点,社会组织党建不能完全照搬照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党建工作模式,而必须创造性地探索适合社会组织自身特点的党建工作模式。《意见》的理论意义在于从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和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战略高度,对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作出了回答。社会组织党建的积极作用至少体现在:第一,社会组织享有依法自治的权利,能够独立处理自己内部的事务。党组织通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向社会组织中的管理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使他们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国家利益与社会组织自身利益的关系,保证社会组织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第二,通过党组织负责人参与社会组织重大问题决策和党员从业人员向业务负责人建言献策,可以发挥党组织的帮助促进作用。第三,由于其性质及其地域性或行业性的限制,社会组织动员社会资源的能力是有限的。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组织党组织能够起到更好地动员社会资源的能力。第四,社会组织是个相对宽松的组织,组织成员的自由度比较大。通过参与党组织的活动,开展积极健康、生动活泼、富有吸引力的活动,可以发挥党组织的团结凝聚作用。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意见》指出,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对于引领社会组织正确发展方向,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促进社会组织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对于把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不断扩大党在社会组织的影响力,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夯实党的执政基础,都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组织党建是基层党建的一个全新领域,没有现成的规律可循。如何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提高社会组织党建的科学化水平,是新形势下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根本任务。《意见》的理论意义在于从社会组织党建科学化的层面提出了“四个坚持”的原则,回答了如何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实践命题。社会组织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加强社会组织党建需要在坚持党的建设原则要求的基础上,更加科学地遵循社会组织发展实际和运行规律,从社会组织内在需求和从业人员职业特点出发,推进社会组织党建的理念创新、载体创新、方式方法创新和机制体制创新。《意见》提出的“四个坚持”的基本原则,第一条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与社会组织依法自治相统一,把党的工作融入社会组织运行和发展过程,更好地组织、引导、团结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这就把坚持党的领导这条党建的原则与社会组织的特点统一了起来。第二条明确提出要坚持从严从实,把握特点规律,积极探索符合社会组织实际的方式方法。第三条和第四条分别是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分类指导,切实提高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这四条基本原则,既充分体现了社会组织党建科学化的内在要求,又全面展示了社会组织党建科学化的总体思路。 《意见》的理论意义还表现在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功能定位和基本职责的清晰阐述上。《党章》对政府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进行了明确定位,但是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只明确了民办高校党组织的功能定位,要求其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对其他社会组织的功能定位没有明确规定。2000年7月21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也只是把《党章》中对党的基层组织的定位,照搬到社会团体的党组织中来。反映到实践中,社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缺少法律依据,理不直,气不壮,迫切需要对社会组织中党组织的定位进行明确。但是,社会组织具有类型繁多、规模不一、领域分布广、社会联系多等特点,如何对党组织在社会组织进行准确明确定位,是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中的一个理论性难题。《意见》明确指出:“社会组织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这个定位,既体现了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政治核心作用,又针对社会组织的特点突出了社会组织中党组织的领导核心重点在“政治核心”。为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最根本的是履行好6条基本职责:即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这6条基本职责,使社会组织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有了实实在在的内容和重要抓手。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功能和基本职责的阐述和概括,对近年来社会组织党建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作出了富有针对性的理论回应,集中展现了我们党关于社会组织党建理论探索的新成果。 三、着力破解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系列难题 在深刻回答有关重要理论问题的基础上,《意见》以更大的篇幅和精力聚焦于对如何破解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系列难题的回答。《意见》明确提出,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破解组织体系不够健全、组织覆盖不够全面、作用发挥不够充分等难题,推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水平全面提升。 第一,理顺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管理体制。相对于其他类型的党组织,社会组织党组织关系要复杂得多,主要有6种情况:一是隶属于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这是最常见的形式;二是属于业务挂靠单位党组织,这种情况也比较多;三是属于属地党组织,归地方党组织管理;四是属于行业党组织,即属于一个行业系统的党组织;五是隶属于登记管理机关的社会组织党委;六是属于其他情况。这种比较复杂的隶属关系,决定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不可能由一个部门来抓,必须由党委及其组织部门、登记管理部门以及业务主管单位共同来抓,形成社会组织党建的合力。但是,由于缺少一个能够起牵头作用、负总责的单位,实际上存在谁都管、谁都管不到位的现象。有的业务主管单位主管的社团较多,承担党建任务往往力不从心,难以实施有效管理。 近几年来,各地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进行了可贵的探索,取得了积极的成果。山东、宁夏、青海、湖南等地探索建立了依托民政部门设立同级党委派出的社会组织党工委,北京、上海等地探索在市委层面设立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浙江、重庆、海南等地探索建立“两新”组织党工委,山东等地探索在社会组织规模较大、数量较多的业务主管单位设立社会组织党委(总支),等等。《意见》在肯定原有做法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进行了规范,同时进行了新的探索,分别对全国性社会组织、地方社会组织、城乡社区社会组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和与行政机关脱钩的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进行了明确。这样,既理顺了社会组织党组织隶属关系,又落实了党建领导责任和主体责任,有利于形成社会组织党建工作齐抓共管的合力。 第二,提出了推进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的方式和途径。社会组织中灵活用人比例比较大,加上社会组织业务的特点,决定了党组织寻找党员难度较大,发展党员更加困难。有些业务主管部门和挂靠单位认为社会组织中的党组织只是个摆设,起不了多大的作用;有的社会组织担心建立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会改变社会组织的性质,影响其运转,对建立党组织持不积极甚至反对的态度;有的理论工作者强调应维护社会组织的独立性,不支持在社会组织中建立党组织。特别是实行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后,社会组织没有了业务主管单位,社会组织的党员发展和党组织的建立成为一个新课题。对此,《意见》提出了分类推进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的举措:即按单位建立党组织、按行业建立党组织、按区域建立党组织、实现全领域覆盖。这些举措借鉴和运用了基层党建工作的新经验,考虑到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改革后社会组织党建的新情况,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提出了拓展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党员发挥作用的途径。客观地说,一些社会组织中的党组织作用发挥得并不理想。一是重“建党”轻“党建”的现象普遍存在。有的地方党委和业务主管部门把注意力和重点放在建立党的组织、扩大组织覆盖面上,而很少帮助、指导社会组织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开展活动,没有实现工作覆盖和作用覆盖。社会组织党建工作面临缺优秀人才、缺工作经费和活动经费、缺办公场所和活动场所等难题,限制了社会组织党建活动的开展。二是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不到位。一些社会组织往往简单照搬、照套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街道社区党建工作方式,造成党内活动与业务工作相脱节,甚至影响社会组织业务活动的现象。就党员个体而言,也存在发挥先锋作用不明显的问题。社会组织中的党员,有的是退休聘用人员,党组织关系在原单位或社区,在社会组织中只是“临时党员”;有的具有多重身份,但主要角色和工作重心不在社会组织;有的在社会组织中工作稳定性差,流动性大;有的在原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组织生活都不正常,实际处于“两不管”状态。这些因素,影响了社会组织中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少数党员不愿“亮身份”“树旗帜”。针对这些情况,《意见》提出了5个方面的举措,即围绕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开展活动、贴近职工群众需求开展党组织活动、突出社会组织特点开展党组织活动、紧扣党员实际创新教育管理服务、贯彻从严要求提高组织生活质量。这些举措,突出了社会组织的特点,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使党建工作与社会组织的业务活动紧密联系在一起,避免党建工作与社会组织业务活动“两张皮”,有助于在全面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中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第四,提出了加强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的举措。近年来各地通过加大资金投入、招募专职人员、强化岗位培训等途径,在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方面进行了一些大胆尝试,而且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这种尝试与成效与当前社会组织党建发展要求相比,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街道社区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相比,还有不少差距。突出体现在:由于重视不足,导致社会组织党建兼职人员过多,专职人员较少,而且“专职人员以非中共党员居多,兼职人员又以原单位工作为主”;由于许多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来自于退休的党务人员,致使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年龄结构老化,出现“青黄不接”的问题;由于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职责认识不清,导致高层次、复合型、能力型党务工作者尤为短缺;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缺少激励机制。为此,《意见》提出了4项举措: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充实壮大党务工作者队伍;加强党务工作者教育培训;强化管理和激励。每一项举措,都切中了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的要害。 第五,提出了建立多渠道筹措、多元化投入的党建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社会组织党务活动经费是加强党建工作的基础。党务经费短缺是制约社会组织党建活动有效开展、导致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频繁流动的重要原因。近年来,一些地方积极尝试解决社会组织党务短缺问题。有的地方通过党费留存来筹集资金,有的地方通过暂时挪用其他支出来筹集资金,这些做法尽管能解一时之渴,但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对此,《意见》提出,“社会组织应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可按照有关规定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社会组织党员上交的党费全额下拨,党委组织部门可用留存党费给予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多种方式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这样的党建工作经费保障机制,是一种多渠道筹措、多元化投入的党建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它的亮点在于:一是社会组织用于党建工作的经费,可以据实享受企业所得税扣除,实际上是将党建工作经费看作了公益捐赠,有利于调动社会组织加强党建的积极性。二是社会组织党员上交的党费全额下拨,党委组织部门可用留存党费给予支持,体现了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实实在在的支持。三是明确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多种方式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获得其他方面经费支持提供了政策依据。 此外,关于社会组织党组织缺少活动场所等难题,《意见》也给出了解决方案。《意见》还就研究制订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完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等提出了明确要求,不仅为着力破解社会组织党建工作难题提供了制度保障,也有利于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长效机制。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意见的贯彻落实,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中的难题会逐渐得到解决。标签:社会组织论文; 党建论文; 党务工作者论文; 组织发展论文; 领导理论论文; 党建工作计划论文; 工作管理论文; 党组织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