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收入差距与社会保险调整_社会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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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它的状况如何,直接关系着社会保障的层次与水平,关系着社会保障对社会各个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调节,关系着对全体社会成员之间贫富差距的调节及能否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

在社会保险制度中,社会保险能力始终是一个核心问题。从微观看,它涉及社会保险覆盖面有多大,保险层次有多深,保险期限有多久等有关保险做为社会安全网的实际社会功效;从宏观上看,它关系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巩固与发展,能否真正成为全体成员在遭遇人生风险时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是否能够有效发挥济贫助困的社会功能。如社会保险能力高,那么它调节贫富差距的能力就强,反之,它调节社会贫富差距的能力也弱。

社会保险能力的高低,主要取决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缴纳情况。投保对象的整体投保水平是至关重要的因素,因为交纳保险基金的对象投保能力有高有低。在市场经济中,效率与风险并存,任何企业在竞争中都有破产、倒闭的可能,因而,其投保能力也处于变化之中。社会保险机构收缴的统筹保险金就是要形成一种社会共有基金,以防万一。以此原则实现它对社会各利益层的贫富调节,发挥其养老济贫、稳定社会的功能。虽然保险金的交纳者有贫有富、有亏有盈,但由于通过保险制度再次分配来调节贫富差距,保护弱者,平衡社会利益,协调全体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

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行业间收入差距明显拉大,是造成社会贫富差距拉大的重要原因之一,在这种情况下,社会保险的调节作用更为重要。一般情况下,企业的经济效益好,保险费就容易收缴;企业的经济效益差,保险费就不易收缴。很显然,经济效益好的企业是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因而,企业的贫富就决定了保险金的多寡,决定了社会保险救助能力的高低。

但是,高收入行业如:作为第三产业的交通运输、邮电通讯、金融、保险等行业,实行自筹,却不利于社会保险调节贫富能力的发挥。这是由以下几种情况和原因决定的:

一、是社会保险费的收缴对象——国有工业行业企业的效益普遍不佳,使保险费收缴难,而效益好的行业企业,都在保险费收缴对象之外。做为第三产业的交通运输、邮电通讯、金融保险业和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行业职工平均收入高且稳定,而做为主导产业的工业行业职工收入相对较低。如1994年,金融保险业职工平均工资为6703元,而制造业职工平均收入为3763元,相差2940元。以保费的主要收缴对象工业企业的普遍效益为例来看,情况更加糟糕。据吉林省工会对1996年上半年企业情况的调查统计,国有工业企业中停产、半停产企业户数达到1137户,涉及人数388139人,占工业企业总数的36.26%。这些企业的困难职工,最愿意加入保险和最需要社会保险来救助的,可他们的企业投保能力却严重不足。

从以上对比分析中可得出这样的结论:高收入行业在社会保险方面有自筹权,因而形成了高保险层;低收入行业缴费参差不齐,有许多长期亏损企业不出保费,因而形成了低保险层。所以,在实际生活中,不仅在收入上形成了高低收入层,而且在再分配过程中,社会保障也出现了高低福利层。“换个单位上班,工资福利翻几番”就是对这种状况的真实反映。高收入行业自筹大大削弱了保险经费的高效率来源,使保险在发挥政府对贫富差距的宏观调节作用上受到限制。

二是高收入行业收入高的原因存在着较大的社会不合理和社会不公平因素。首先行业比价关系不合理。改革开放以来,虽有多次价格调整,但价格结构不合理现象仍然存在,如多年来,石油、煤炭等产品价格偏低,这些基础能源产业长期处于亏损或微亏状态。而石化、煤炭化工等行业则保持着较高的盈利水平。其次是垄断经营获取高额利润,如银行、邮电通讯、保险等行业垄断式的经营,使这些行业职工收入长期处于较高水平。三是对生产要素占有的初始不平等,使企业间经济效益差距甚大。国有大型企业的职工收入水平较高,这固然与他们经营有关,但国家几十年中对其巨额投入也是十分重要的基础条件。而其它许多小企业则不具备这样的原始优势。

固然,在体制改革、社会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必然会出现这种行业收入差距,但是要保持社会稳定和经济改革顺利发展,必须要有一个社会公平的杠杆,对这种差距进行调节。已在相当范围内出现了这样的情况:一方面一些行业职工收入稳步上升;另一方面一些行业职工收入下降甚至为零,失去基本生活保障,这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生产力水平提高和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的目标是不相一致的。这种不合理的行业高收入更应在社会保险制度这一国民经济再次分配的杠杆上得到调节,而不应搞行业分割,制约社会保险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发挥。

从现实情况来看,行业经济效益的高低,并不仅仅是因为企业自身的原因,还有大量的历史遗留问题、政策倾向问题及国际环境影响等问题,因而,高收入产业自筹带有行业偏向性和自私性,不利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

首先,有违社会公平原则。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障的最基本内容,它通过向全社会收缴统筹保险金做为共有基金来保证社会成员在困难情况下能够得到帮助,充分体现社会平等。无论企业保费交纳多少,对救济对象应一视同仁,而不应因企业效益高低出现高保险层和低保险层。高保险层自筹,使社会保险失去了收益可观的基金板块,保费收缴和使用在社会普遍程度上出现不平等性。

其次,高收入行业的自筹示范效应不良。同一行业内,效益好的企业本身就担心自己的统筹金被穷企业沾光,对缴纳保费持消极观望态度。即使是交纳保费,随意性也很大。一旦有了行业自筹企业,就使得它们与之攀比,收缴保险遇到难题。

再次,社会保险平衡运行的机制受阻。社会保险是一种社会平衡机制,它在社会承认和可容忍的收入差距之上(也就是说不搞平均主义)通过保险的调节功能,使财产由高处流向低处,由富者流向贫者,保持一种动态平衡。而高收入行业不直接参与低收入行业的经费统筹,使保险金在由高向低的流动程序中出现中途截留,对低收入者的救助打上了折扣。对急需社会保险的职工救助无力,保险作用发挥不到位。

四是对现在高收入行业企业在社会保障方面缺乏长远考虑,难免这些企业在今后不可预测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在由盛转衰之时,缺少全社会的支持,变得孤立无援,造成恶性循环的后果。

总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贫富差距的调节应是强有力的,如社会保险调节力度不够,必然对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产生阻碍,酿成严重后果。为此,应做以下几方面的努力:

一是提高全社会的群体互助意识。日本一桥大学教授高山宪之先生认为:中国十二亿人的保障的推行,首先取决于一种统一一致的全体互助的精神,若缺乏这种精神,社会保障将无法成功。在这方面,日本最初同样遇到了我们今天的情况,但是他们在企业退休金问题上,采取企业间互助,无论任何企业救济标准都是一样的,新兴的产业支持衰退的产业,形成了年金制度。我们应该借鉴这一点。高收入行业也应纳入社会统筹范围。

第二,国家对行业保险政策需根据改革的进展程度,特别是在遇到重大的经济社会问题如失业等情况下加以适时、适地、适度地调整。否则对社会稳定不利。

第三,调节税收政策和财政支出。国家对不同企业在征收保险费上视情况有所减免是可以的,但对所支付的保险金,全体被担保人都应该是一样的,这一原则必须坚持。不过,仅靠保险公司的努力是不够的,还必须通过税收和财政支付来确保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凡是社会保险问题搞得好的国家,社会保障费用占国民收入总值的支出都很大。

第四,社会保险公司必须树立非常值得信赖的形象。推行社会保险的行政部门必须为社会各行各业所信任,任何贪占、挪用、浪费、挥霍享受的行为都会引起社会的不信任,降低保费收缴率。保险公司应给人树立“支付了保费,就一定能得到养老金”的极强信念。只有这样,才能使社会保险事业向前发展,提高社会保险的能力,使社会保险惠及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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