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初赣闽边区土地租赁制度与农村社会经济_寻乌调查论文

清末民初赣闽边区土地租赁制度与农村社会经济_寻乌调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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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史学界对中国租佃制度的传统认识积淀深厚。赣闽边地区包括江西的赣南和福建的闽西近30个县的广大地区,它地处赣闽两省交界的丘陵山区,相对而言是较为贫穷的省际边陲地区,同时又是闽赣粤三省人口与商贸流通的孔道,近代东南沿海商品经济发达地区的腹地;既是20世纪初期前近代传统农村经济较完整的模特,又是较贫困的地区从传统农业经济向近代商品经济转型的典型,是中国传统农村社会经济研究中另一类型。二三十年代毛泽东等革命家进行的大量调查和当地众多的方志资料,为该地区农村社会经济的研究提供了不可多得的珍贵史料;多年来我们在赣闽边地区所做的大量社会调查,则为我对该地区农村社会经济的研究获得了更多的感性认识。本文疏理了清末民初赣闽边地区农村广泛存在的土地祖佃的特点,分析了地主与佃农的经济选择及其租佃制对农村社会经济的影响。

赣闽边地区是一个山多田少的地方。在赣南的寻乌、兴国、宁都近10县农村,人均在6.7担(合官称100市斤)谷田,(注:《赣西南的(综合)工作报告》(1931年9月20日),见江西省档馆编:《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458页。)“五六担谷田占大多数”(注:《赣西南(特委)刘士奇(给中央的综合)报告》(1930年10月7日),前揭《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册)第352页。)。在闽西地区1929年的分田中,“多至每人十担,少至亦三四担”,一些地方只“分二担”,人均土地一般也应是5-7担谷田。(注:《中共闽西特委第二次扩大会议关于土问题决议案》(1930年2月25日)。见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党史教研室编:《红四军入闽和古田会议文献资料》(续编),福建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88页。另参见《中共闽西第二次代表大会日刊》(1930年7月8—20日)《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册)第302页。)可见赣南闽西两地区情况相差不大,人均耕地约在6担谷田左右。然而,人均土地少的赣南闽西地区,地权占有却很集中。毛泽东在寻乌的调查资料显示,全部土地总数以100计,仅占总人口8%的租佃阶级占有土地30%;公共土地占到40%,而占人口80—90%的农民只有土地30%。(注:毛泽东:《寻乌调查》(1930年5月),见《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27、105页。)虽然在兴国县的永丰区,个人地主占地达40%,富农30%,公共土地10%,三项合计高达80%,而中、贫农只有20%,(注:毛泽东:《兴国调查》(1930年10月),见,《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第199页。)与寻乌县的土地占有情况相比较,地富阶级土地占有的比率更高,但在兴国、永丰、吉安、吉水等4县连片地区,个人地主占土地21%,富农占地16%,地富二者合计为37%,公共土地占32%,三项合计也是70%左右,中、贫农也占30%,(注:《赣西南的(综合)工作报告》(1931年9月20日),见《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册)459页。)说明整个赣南地区土地占有情况与寻乌相近。在闽西农村,租佃地主所占有的土地比率更高。据1927年的调查,地主、富农占有土地65%,公堂占有土地25%,两项占到90%,而占人口90%的农民阶级所占有的土地仅是10%。(注:《中共闽西党第二代表大会日刊》(1930年7月8日—20日),见《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册)第280页。)1929年的调查,地主占地70%,公共土地占20%,农民只占土地的10%。(注:《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宣言及决议案》(1930年3月25日),见《红四军入闽和古田会议文献资料》(续编),第220页。)苏区革命前的长汀,商业资本家的土地占20%,地主占30%,公田占33%,农民占15%。(注:《中共闽西党第二代表大会日刊》(1930年7月8日—20日),见《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册),第280页。)1929年以前,上杭县白沙乡的情况是,“地主土地占60%;龙岩县的租佃土地,宗族土地约占总耕地面积30—40%,该县的适中镇,“纵径最多不过20里,但宗族祠堂至少在200个以上;在业权中,宗族田地占十分之七,私人地主占十分之三”,“在族田中祭产多者达一千担,少者亦在十担以上。”(注:章振乾:《闽西农村调查日记》(1945年月26日),见《福建文史资料》第35辑,第151、177页。)显然,闽西地区的地富阶级土地占有的比率比赣南地区高,但公田所占的比率则差不多,大致也在30—40%之间。上述公共土地和地富阶级所占土地合计为70—80%之数,与章有义先生关于中国农村地主阶级土地占到50—60%的估计也高出许多,尤其在闽西农村更是如此。(注:章有义:《本世纪三十年代地权分配的再估计》,《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2期。)

根据文献资料和我们的反复调查,在赣南闽西地区,占全部土地30—40%左右的公共土地,无一例是作公共经营耕种的,全部以收取地租的形式,分散租佃给一家一户的个体小农户耕种;在地主富农所占有的40—50%左右的土地中,大中地主的土地基本上均采用租佃经营方式,小地主除自耕土地外,多数也出租部分土地,但富农占有的16—20%的土地,则大多数是自己耕种;减去小地主和富农自耕的土地,这40—50%的土地中,有1/2左右也是以租佃方式出租经营,数量可达到总土地的20—25%左右。另据近年赣南、闽西地区农村多次的调查访问材料反映,各地都有些自耕农根据自己耕地的远近肥瘦和对自身生产经营提供的利弊关系(即经济学中的所谓的“机会成本”),利用了租佃制提供的灵活性来调节配置家庭生产资源,把一些对自己生产经营不利的远田、瘦地租出去,再在有利于自己耕种的居住地附近或与自有耕地可连片耕作的地方租进适量田地,以便在同样投入的情况下获取更大的收益;同时,各地农村中,都有一些因疾病或灾祸而家中无劳力的农民尤其是贫苦农户,自己无力耕作而把土地出租给他人耕种的情况(注:寻乌县的温俊才,当年家里有7个人,父亲教书,自己在政府做事,其余为妇女、孩子。他家原有2亩田,租给田地附近的农民耕作,行定租;同时,为解决家里妇女、孩子等劳力的利用问题,又在村旁附近租种了3亩多土地,也行“见面分割”的分成租;赵月星老人回忆说:他家有11个人,自有20亩田左右;因为有约3亩的土地离家远,以定额租制出租,同时又在与自己多数田连片一起的地方,租进公堂田约3亩,也是定租制(见2001年11月17日对温俊才、赵星月老人的采访材料)。)。因此,在当年的赣闽边地区农村,出租经营的土地还不纯粹或远不止是公地与地富阶级的土地,也有其它农民的部分土地。如果扣除小地主和富农自己耕种的那部分土地(以20—25%计),将全部出租的公田(30—40%)、地主出租的土地(20—25%)和其它农民因耕种困难而租出或佃进的土地(以5%%计)相加,租佃土地的数量会在55—65%左右。而在当时商道繁荣与商业比较利益的刺激下,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土地资源加速流转的情况下,尤其是在商业资本进入农村较多的闽西地区,租佃土地的比率则可能还要大于65%。因此,赣闽边地区农村土地租佃比率之高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就地租量即租佃土地生产物的分配比率而言,清末民初的闽西赣南也大致相同。在闽西地区,具体缴纳比率则“以田亩好坏为标准”,从2成至7、8成不等,“上等田能出产一石谷子之田地(如秧地)须纳谷8斗,较次者每担6斗,普通4斗,下等田2斗。倘以金钱代纳,则须照原价贵一二升”;在上杭县,1929年前租率依田地肥瘠而不同,“良田上冬谷子为地主,下冬甘薯均为农民;瘠田因所费之劳力多,故地主仅得收成的一半或40%”不等。(注:章振乾:《闽西农村调查日记》(1945.4—7),见《福建文史资料》第35辑,第178、156页。)在长汀县,上等田也有高至“百分之七八十”的,(注:《中共闽西党第二代表大会日刊》(1930的月8日—20日),见《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册)第287页。)但大多是“一半还地租”。(注:《福建新农民》(周刊),1927年第6期。1929年7月《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决议案》说:在闽西,“田租各县最低百分之六十,长汀百分之七十,连城南乡高至百分之八十“(见福建省委党校党史教研室编:《红四军入闽和古田会议文献资料》第69页,福建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各地土地好歹差别很大,中共闽西一大的叙述显然不如上述几个资料准确。)赣南寻乌县的地租是2—6成,其中有一种叫“早六番四”的分成比卒,即因为早子(早稻)价较贵,收获量更多,交租6成才不便宜了佃农,番子(中晚稻)价较贱,收获也较少,故交四成。表面上看,早六番四两档扯平,还是五成,实则不然。因为早子收获量多,每10担中地主现已得去6担,农民只剩了4担子,番子收获量每10担中往往要比早子少2担,只有8担,交去4担租,自己只得4担,合起早子的4担共得8担,地主却共得10担。成为5.6:4.4之比。(注:毛泽东:《寻乌调查》(1930年5月),见《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第136页。)据当地农村的反复访问调查,这种地租一般也是肥田。至于瘠之田、山田(主要是公田,尤其是一些基金会的社会公田),就只要缴纳2成收获,甚至因无人愿耕而象征性地缴纳少量地租。(注:见寻乌县档案馆:《中华民国档案》全宗号1,寻乌县立中学基金会管理委员会赁耕字契1—6号。)不论是当年留下的文献资料还是访问调查,都清楚地说明,边区农村的地租平均都在正产50%以内。基本上都是土地收获量的1/2。

“分成租”、“定额租”和“钱租”三种都存在。在赣南闽西农村,租佃土地生产物的分配主要有铁租与非铁租、或叫“定租制”和“分租制”二种方式,外加一些叫“批头、田信、田东饭”等形式的单方额外支付的物品,(注:毛泽东:《寻乌调查》(1930年5月),见《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第136、142页;《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决议案》(1929年7月),《红四军入闽和古田会议文献资料》第98页,福建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与“分成租”、“定额租”基本相同。分成租在寻乌县农村占到全县地租形态的80%。一般水旱天灾,面议减少;遇大灾害收成大减时,有谷(“胖”,当地音胖,有谷,无米之谷)也要分一点去;收割时,主、佃双方都到禾田,现场分配。定额租,它在赁字上也载明“半荒无减”,尽管在全县地租形态中占到20%,但实际上农民实行得很少,“仍然是请了地主看过,精有照分(精谷就是好谷)”。(注:毛泽东:《寻乌调查》(1930年5月),见《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第142页。)因此,在寻乌全县农村中,“定租制”或“铁租”真正实行的“极少”,分成式的“非铁租”则非常流行,普遍是视年成好坏的具体情况而定,实际还是近似于“分成租”的地租形态。相邻的广东平远实行主、佃对分”,也是“分成租”。(注:毛泽东:《寻乌调查》(1930年5月),见《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第136页。)收租的另一种方式则叫“量租制”。地主收租与佃农交租的时间,农村有“大署(旧历六月)割禾,立秋(旧历七月)量租”的说法。到时,地主通知农民按“分成“或“定额”约定把租送来;不见送来时,地主亲自跑到农民家里去催;再不送来,就派工去取;取又取不着,就调了他的田,甚至告农民的状,捉农民坐班房。(注:毛泽东:《寻乌调查》(1930年5月),见《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第136—137页。)以“见面分割”和“量租”两种收取地租的方式比较看,“见面分割”因其简便易行,同时“地主也怕佃农收割后不量租谷,佃农则怕调田与争执吃官司”,双方都“宁愿见面分割”,加上农村多行“分成”式的地租形态,因而“见面分割”方式也十分普遍。与此同时,由于天灾战祸,定额租风险太大,“分成租”也进一步增多。(注:毛泽东:《寻乌调查》(1930年5月),见《毛泽东家漂调查文集》第136—137页。)显然,清末民初赣闽边区农村的地租形态,不是史学界熟悉的“分成租”向定额租转移,而是分成租呈现进一步发展的势头。

在赣闽边地区农村,钱租与实物地租同时并存。就寻乌县而言,80%是实物地租,20%是折钱交租。一般来说,地主的田租总是要佃农交谷而不肯让佃农交钱,因为收实物地租,地主可以“候谷价高时钱卖得多”,只有离田庄很远的地主才准许折钱缴纳,而且钱租中大约有一半来自公堂、神会、庙会、桥会的租谷。因为“公堂、神会等公产”佃农亦多半有份,同时,佃农常常也愿意照当时的市价钱交租,把谷子留下“备自己食用”。(注:毛泽东:《寻乌调查》(1930年5月),见《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第141页。)在闽西地区,倘以金钱代纳地租,“则须照原价贵一二升”。(注:章振乾:《闽西农村调查日记》(1945.4—7),见《福建文史资料》第35辑,第178、156页。)但是,钱租对一般的农民其实并不是都有利的,能用钱交租的佃农多半是兼做小生意的、或有猪鸡等出卖的家庭,才能得到现钱用以交租;同时,也只有那些与佃农都有“份”、又缺人管理的公堂田才愿意实行钱租;而那些管理力量强的公堂、神会,为了管理者取得更大的利益,便总是强迫农民交谷上仓,利于他们囤积居奇,以待来年高价出售,而又免却了再到市场购买的成本。

租佃契约的普遍化是赣南闽西农村的通行规则。在赣南的寻乌县,地主把土地出租叫“批田”,农民要写“赁字”给地主。五年一小批,七年一大批,是全县普遍的赁期。这是主、佃间不成文的法律。只有那种恶地主才敢借故破坏这种法律,三四年或七八年调换佃户。赁字上面写明的是:田眼,写明田的所在及界址;租额,写明见面分割制或量租比率;租的质量,写明要“过风精燥”,不得少欠升斗,如违转佃别人;田信,写明每年或每两年交一只公鸡。这种赁字,那怕少到三担谷田都要写一张。赁字只农民写交地主,地主不写交农民。(注:毛泽东:《寻乌调查》(1930年5月),见《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第140页。)在闽西各地,租佃手续各区稍有不同,虽有以口说为凭的,但这主要是亲朋好友之间,一般情况下,“大多数都立一赁耕字据,载明‘年纳祖若干,不得少欠;如违任凭业主另招他人耕作’等语。”(注:章振乾:《闽西农村调查日记》(1945.4—7),见《福建文史资料》第35辑,第178页。)这与赣南地区农村的租佃状况相比,基本没有区别。

清末民初赣闽边地区农村土地租佃的特点是:人均耕地一般在6担谷田左右;公共土地和地富阶级占有的土地在平均在70—80担谷左右;租佃土地则占到土地总数的55—65%间,其中公共租佃土地占1/2,甚至比个人租佃土地多,大致在30—40%左右;地租额则大致都在正产收获量的1/2左右;地租形态以分成租占绝对优势;租佃经营的操作则普遍实行契约化。这些特点与“关中无地主”、“关中无租佃”的关中模式有很大的区别,(注:秦晖:《田园诗与狂想曲——关中模式与前近代社会的再认识》,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版,第48—56页。)与土地租佃发达但佃主多为中小地主的苏南模式(注:曹幸穗:《旧中国苏南农家经济研究》,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版,第224—226页。)和自耕农大量存在的华北地区(注:参见黄宗智著:《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一书,中华书局1986年中文版。)也有较大的差异。

赣闽边区广泛的租佃制,是与当地社会经济环境相联系的。闽赣两省交界的赣南闽西地区,其开发到清中期已经完成,形成并承传了中国以农民家庭经营为基础的传统农业社会。与其他地区不同的是,这里是一个以不断进入的中原流民为主体,在晚近完成开发而形成的移民社会。(注:参见罗香林著:《客家源流考》(中国华侨出版公司1989年版)和黄钰钊主编:《客从何来》(广东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等书。)通过长期的艰辛开拓,辗转来到赣闽(粤)边地区的中原移民的后裔,与当地土著人民融合而形成了独特的客家民系。他们逐姓、逐群形成村落社区,散落在赣闽(粤)边地区的山间河谷之中。进入清末民初,随着人口的增长,赣闽边区农村人多地少的矛盾进一步加剧。据有关资料显示:清末百年中,人口增长进一步加速。以会昌、安远、寻乌、瑞金、石城、兴国等9县为例,其总人口1820年为235万人,1916年增长至306万人,百年不到增加人口71万多人,(注:江西省政府统计室编:《江西年鉴(1936)》。)年均人口增长率为2.76%。虽然不算高,但相对当时社会劳动生产率和科技发展水平下本来已经饱和的赣南地区来说,却是一个沉重的压力。土地是边区人们最主要的生存资源,随着人口的增长,人均耕地相对不足使得边区人们的日常生活经常有欠食之虞。与赣南相比,闽西人地矛盾更为尖锐,汀州“山多田少,产谷不敷民食”;(注:卞宝弟:《闽峤轩录》卷2。)相邻的粤东则“数百年来即有人满之患,数百年来即有无地可耕之痛恸,数百年来即有米荒之袭扰”。(注:《正气日报》,1943年8月23日。)故闽粤人口大量向赣南移民,进而加剧了赣南地区人地矛盾。至同治年间,赣南的许多地方也已是“朝夕果腹多包粟薯芋,或终岁不米炊,习以为常”。(注:同治《赣州府志》卷20《物产》。)赣闽边地区人均耕地仅6担左右谷田,在当时的劳动生产率和科技水平的制约下,农民是难以过上安稳生活的,更不要说进一步向市场换取其它必需生活资料。随着北洋政府统治年间的战乱频发,边区人们的实际生活水平更是次第下降。

对于赣闽边区农民来说,身处“人多地少”、地权集中而流转迅速的经济环境中,既是生存挑战,也是社会生产发展的动力。从社会发展来说,如果赣闽边区农民仅从人均有限的6担谷田土地求生存,如实行人人平均一份,就很难推动农民的外向寻求发展和拓展新的产业,不仅农民需要从市场获取的生活资料难有来源,而且农民的经济生产与生活就会一潭死水,失去活力和灵性。在当时劳动生产率和科技发展水平下,人多田少的赣闽边山区农民,如果不通过展拓副业和外向兼业劳动,逐渐实行分流,那只有共同贫穷一条路。然而,赣闽边区尤其是长汀、上杭、武平、寻乌、会昌、瑞金等县,由贡江、汀江、梅江水系将三省连为一体,地处赣闽粤三省边际商贸要冲,是清末民初东南沿海商品经济连接东南腹地的主要商道。与因近代商路改道而全面衰落的赣江动脉商道相比,赣闽粤三省边际古商道不仅没有走向衰落,相反则随着汕头、潮州等沿海城市的开埠,更加繁荣。因此,以农业生产为基础,同时发展农村以经济作物为主的副业和向外发展兼业性劳动,融入省际经济交流的商潮,实现劳动生产力的多元流动,实行亦农兼业(亦工)的经营模式,是人多田少的赣闽边区农民适应商品经济发展,摆脱单纯从有限土地上求生存的理性选择。

前述赣闽边地区农村租佃制广泛发展,除了受到上述经济环境特征的影响,同时还与当地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农业生产的特点紧密相联。在当时的赣南农村,每一农户能耕种土地在50—60担谷田左右,每一劳力年耕种土地在30担谷田左右。(注:毛泽东:《兴国调查》(1930年10月),见《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第133、143—144、170页。)在长汀、上杭、龙岩、永定、连城五县,农村每一个劳动力一年“至多能耕二三十担田地”,平均为22.9担,农忙时还要雇工。如每户以1.5—2个劳力计算,每户可耕农田也在50—60担谷田左右。在闽西,耕作每担谷田所需人工平均为5—9个劳动日之间。(注:《中共闽西党第二次代表大会日刊》(1930年7月),江西省档案馆编:《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册)第302页。)如以每一劳动力年耕作30担谷田、每一担谷田平均需人工7天计,那么,每个劳力就只需60%以内的时间用于农田劳动,每个农户还应有40%以上的时间用以扩大农田经营规模。但是,众所周知,农业生产活动是一种生命适应生命的活动,劳动季节性、时效性强,即便是每一劳力耕种30担谷田的现有规模,农户一般都要在农忙时节或多或少雇用短工,而自己在农忙以外的其它40%的劳动力却无法有效投入到农业生产中。与此同时,农忙以外,农户田间劳动交由家中妇女小孩等辅助劳力,主要劳力则外向发展副业与挑担经商等兼业劳动,据当年的估算,农民副业与兼业性劳动,其收入则远远高于农田劳动,(注:江西兴国农民外出挑担,做贩买贩卖的生意,来回一趟梅州,前后一个月,可赚小洋35.3元,当时每石谷价1.5—3元左右,每天收入如以稻谷计在一石左右。因此,挑担虽艰苦劳累,但农民还是乐于前往,甚至敢冒生命危险。毛泽东:《兴国调查》(1930年10月),见《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第209—211页。)农户另外2/5的劳力不仅没有闲置,且发挥了更高的效益。显然,边区这种农户经营规模是由当时劳动生产率和农业生产的特点所决定的,也受拓展副业和工商兼业效益较佳的影响。

正是受当时劳动生产率发展水平和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及商品经济规律等等因素的影响,边区租佃制便得以广泛发展。作为地富阶级,他们将大量土地集中于自己手中,本可以雇工进行规模性经营,然而他除受制于农业劳动的季节性、时效性强制约外,还受到农业生产周期长、农业劳动自律性强和劳动的监督管理、劳动好歹的衡量等难度大的制约,如雇佣劳力进行规模性农业生产经营,其管理成本奇高,效益不佳。在中国,传统的尤其是官商垄断的工商业一直相对发达,早已验证了“农不如工,工不如商”的经济规律,在近代工商业经济大潮的冲击面前,农业的弱势产业地位,即所谓的:“剪刀差”现象更加突出,(注:《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决议案》(1929年7月27日)和《中共闽西特委通告(第43号)》(1929年11月),见《红四军入闽和古田会议文献资料》第98、99、131等页。)只要有可能在农工商务业中进行选择,拥有众多土地资源而又有能力选择工商经营的地富阶级,其出租土地坐得地租而转向工商经营就必定是经济规律使然;即便当时还无力从事工商业,因受到经营规模比较效益的制约,除留下自己耕种的土地外,其余土地也自然会取坐收地租这一效益最大化的选择。例如,寻乌县潘明征等120多户大中地主,他们普遍是根据自己家庭各生产要素的情况,以租佃双方契约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土地分散出租给无地少地的半自耕农或佃农耕种,实现土地生产要素所有权与使用权的相对分离,从而收取高额地租;它既可免却自己雇工经营农田时的奇高管理成本,又能尽量将精力用于工商业及其它有利项目的经营;或可为工商发展增进原始资本积累,或能既以农守本,又可以未致富,实现其生产力资源效益的最大化。虽然,他们大都留下十几亩肥田自己耕,雇有一、二个长工,却绝非学术界所谓的资本主义规模经营,如此经营的目的有二,一是不使家中粪肥等资源浪费,二是为了不让因为家中种菜、收租和干其它家中杂事而雇请的“长工闲着”。(注:毛泽东:《寻乌调查》(1930年5月),见《毛泽东农村调查》调查第124页。)就雇请的这种个别长工而言,其实也是地主家的杂工,其动机仍然是地富家庭经营最佳机会成本的选择。

再从赣闽边区广大农民的选择来看,他们则视家中劳动力等生产资源的情况,少数能耕种自己的土地,大多数无地或少地的农户,则以双方契约方式,通过交纳比率适时的分成租或定额租,获取与家庭生产经营能力适量土地的使用权进行家庭农场式经营,边际收入的1/2(分成租)或全部(自耕农或定额租)都归己,其劳动工作意愿强或较强,生产积极性大,既能及时适应农作物的生长规律,又能在农忙以外的季节中,充分利用家庭其它劳动力资源完成农田辅助劳动,实现家庭主要劳动力的多种兼业性生产选择,以获取更高的比较效益和家庭必需的现金收入,因此,农户适量土地(50—60担左右)的家庭经营,在保证一般稳定农业一头的同时,实现了亦农兼业(亦工)外向性发展,其实也得了家庭生产资源的效益最大化。因农忙季节赶农时而雇用临时短工或进行换工,不仅地主富农很多,自耕农和一般贫农也是常见的现象;这同样与农户追求家庭生产资源效益最大化不矛盾。但如果进一步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其效益则会相反。所以,在赣南农村,农民“就是有了土地,但不愿多耕,而有劳力多的宁肯挑盐、挑油、挑其他货品买卖。(注:《江西苏区中共省委工作总结报告》(1932年5月),江西省档案馆编:《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册)第447页。)众所周知,外出挑担打工,十分辛苦,然而刺激来自收入较丰和生活相对丰富多彩。调查中农民普遍反映,每到农忙末期,强劳力的农民们便纷纷尽早结束农田劳动,赶着外出打工挑担,发展兼业性劳动;一些当年经历过的农民老人反复说到,有家庭的农民是不愿意去打长工,因为如果能租佃土地耕种,既能利用家劳动力稳定农业收获,又能从事其它兼业劳动或商业经营性劳动;既能照顾家庭,又有更大劳动选择的自由;但作为单身农民,做长工包吃包住,业主又很难实现对农业劳动的监督,倒是愿意做长工的。当时家业不大的地主富农,却宁愿雇短工而不去雇用长工。赣闽边区农业生产雇用长工,其比率小到可以忽略不计(寻乌县为0.3%),也是由农户家庭经营规模和亦农兼业(亦工)的特点所决定的。

以上可见,边区农村通行的土地租佃制,是租佃双方即地富与佃农在这种长期的生存竞争和经济博弈中,各自在优化配置生产要素时共同接受并作出的经济选择。它作为优化配置农村生产力资源的运行方式,与当时边区商品经济发展和农业生产的特殊性相联系,与边区生产力发展的水平是相适应的。

土地租佃制作为农村配置农业生产要素的一种方式,在清末民国前期适应赣闽边区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这在整个20世纪边区农村经济发展进程中反复沿续也可以得到说明。如前所述,清末民初赣闽边农村,土地的租佃制十分普遍,地租则大致都在正产收获的1/2左右,并在双方契约之下进行运作;在30年代中央苏区普遍开展土地革命并将土地按人口分配之后,赣南闽西农村出现许多农户(占当时农户的20%左右)分到土地而无力耕作,同时,红军公田也因雇工经营效益不佳而无法进行公共经营,于是革命后“新租田制”重新复活。地租也是20—60%之间。(注:毛泽东:《分青与出租问题》(1930年11月15日),见《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第280—281页。)经过30年代土地革命之后的上杭白沙乡,至1945年已经历多次分配土地,然而白沙农民“凡分到甲乙两等的田地均留着自耕;丙、丁、戊三等田地则多转佃与人,生产物之分配,亦视等级而异。丙等田,耕地所有者得60%,承佃人得40%;丁等田,多为各半均分;戊等田多系所有权者得40%,承佃人得60%。”(注:章振乾:《闽西农调查日记》(1945年月26日),见《福建文史资料》第35辑,第151页。)集体化运动曾将土地租佃现象彻底清除,但在20世纪末实行农村经济改革之后,因大量农村劳力奔向城市和沿海打工经商,边区农村土地使用权的租佃、转让现象再次重新出现;为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目前政府已经提倡农民将承包地出租转让。无疑,各阶段的租佃制在性质上有根本区别,土地使用权出让价值各地也有天壤之别,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要素市场的成熟,土地租佃制作为农村配置生产要素的有效方式,似乎还有挥之难去之感。

以学术界的主流观点看,历史上的租佃制是随着地主阶级的发展而壮大的,由雇工经营转向租佃经营是地主阶级进一步腐朽的产物。然而,如果按照制度学派的说法:地主制,也就是地主与佃农之间的土地租佃关系,是市场经济的范畴之一,是市场发展后的产物。(注:赵冈:《从制度学派的角度看租佃制》,《中国农史》1997年第16期。)经君健认为:地主制经济的发展是以商品交换关系为条件的。商品经济在地主经济的运转中不是附加,不是外生的,地主制经济和商品经济有着本质的联系。(注:经君健:《论地主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本质联系》,见《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2期。)也可以说,没有市场原则的作用就没有租佃制发生与发展!许多中国区域经济史研究个案证明,市场的存在是租佃经营的前提,市场的发展也促进了租佃制的发展;在近代以来的中国农村,近代商品经济越发展或受其冲击越大,农业经营因其生产的特殊性和所处的弱势产业地位,并没有导致所谓大规模的资本主义农场经营的出现或发展,倒是农户家庭经营式的土地租佃制反而越发展。赣闽边区是这样,民国时期的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苏南农村也是这样。(注:曹幸穗:《旧中国苏南农家经济研究》,第224—226页,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版。)据有的学者研究,这种发展趋势早在中国明末就已现端倪。(注:赵冈:《历史上农地经营方式的选择》,可参见《沈氏农书》。《中国经济史研究》2000年第2期。)

如前所述,在清末民初近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冲击下,赣闽边农村传统社会经济逐步解体,近代工商业相对农业的比较效益更加明显,这是人多地少、资源有限与土地高度集中的赣闽边地区农民所面临的新的生存挑战。然而,当地农民跟随商品经济发展的脚步,受商品市场通行的原则制约,以土地租佃制和传统的农户家庭经营相结合,灵活配置社会生产要素,不同程度上影响着传统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与转型。

首先,通过土地租佃制配置农村生产要素,促进了地富阶层转向工商业和加速原始积累。

在清末民初时期,赣闽边农村租佃经营已成了乡村农业经营中配置生产要素的支配形式,而雇佣长、短工经营只是辅助或补充形式而已。个中原因是前述的以长汀、上杭、武平、寻乌、会昌、瑞金为中心的赣闽边地区地处三省商贸要冲区位,在清末沿海开埠之后形成了连结东南沿海近代商品经济和三省商贸物流的大小繁华市镇。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边区农村的地富阶级也逐渐转向逐利工商业。在赣西南各地城乡,自清末民初的“几十年来”,“封建经济组织刚走上商业资本的道路,而农村的豪绅中多半是城市的店主,股东……,城市的店主,多半又是豪绅地主”;(注:江虞:《西南工农群众的斗争》,见《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册),第214—215页。)随着“洋货侵入”,到处“都有很新的洋货店”,各县城乡圩场“都有洋货”;虽也有部分“赚了钱,又到乡村来置田买业的”,但主流则是“地主经济向城市集中(即地主脱化到资本家的一种形势),许多地主把他的金钱拿到城市来开商店,甚至卖掉田到城市来经商”。他们经营农产品,因掌握了“农产物大半”,“积谷居奇,贱进贵出”,从事长途贩买贩卖,价格相差高一倍”;(注:刘士奇:《赣西南苏维埃区域经济状况及经济政策》(1930年10月),《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册)第555—556页。)同时又经营洋货工业品,获利甚巨。在闽西,虽因洋货入侵后,商品流通渠道转向,本地的资本霞与外地资本竞争,但龙岩等县“一般有钱人,多把钱投资商业”。(注:《中共闽西党第二次代表大会日刊》(1930年7月),江西省档案馆编:《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册)第279页。)据毛泽东在寻乌县农村的调查,所列全县20个大地主中,兼营工商业者3家,占15%;58名有姓名和经济状况的中等地主中,有20家从事工商经营,有3家从事医疗行业,占总数近40%;全县小地主1900多户,一是“做小生意的多,约1/10”;二是“特别表现小地主商业化的”状况。寻乌县最大的地主潘明征,在清末民初就从农田辛劳中解放了出来。潘明征家在项山堡,田租可收一万石左右,连田地、房屋、山林、牲畜及他在吉潭圩上的药店、杂货店,共计价值30万元。(注:毛泽东:《寻乌调查》,《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第101—103、113—127。)潘家因受前述发展农业规模经营、管理费用奇高而效益不佳的制约,他除留下数十担肥田供自己与长工经营耕种外,其余全部分散出租给佃农耕种;同时以农业积累商业资本,腾出精力经营商业;在商业方面,早在民国初年就在吉潭办有药店、杂货铺,追逐商业利润,积累经营资金;因广东“梅县一带很缺乏米,价比寻乌贵一倍”,又从事长途贩运,逐利于广东米粮市场;后来还在30年代中期,“从外省请进技术人员,在小杭村设厂,生产毛边纸和各种色纸”。(注:寻乌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寻乌县志》,新华出版社1996年版,第226页。)此外,潘氏还创办“私立知耻学校”(后来又捐资兴建项山中学),发展新式教育,形成了农、工、商三业互动的发展格局,在传统市场社会中发展多元化规模经营,遂使潘家成为寻乌县最大的地主或首富。在闽西,苏区革命的著名领导者之一傅伯翠家,也是典型中的一例。傅的祖父傅清洪靠8斗谷田产起家,省吃俭用积钱购置田产渐渐富裕。傅的父亲善于聚财,他在经营前辈积累土地的基础上,逐步向工商产业拓展;到苏区革命前,他除经营了冶铁、造纸、酿酒等手工作坊外,还开设了一间酒店,每圩出卖的家酿米酒有五六担,成为上杭蛟洋区屈指可数的富户。(注:陈赛文、黄宁、傅柒生:《傅伯翠》,中国人事出版社1995年版,第2页。地主经营工商业的相近情况,还可参见毛泽东的《兴国调查》地主一节。)上述潘氏和傅氏家庭,都是清末民初边区传统农村社会中,地富阶级由传统单一经营向工商业多元化经营转变的范例;同时表明,地富阶级通过土地租佃制的制度安排,优化配置生产要素,逐利工商产业,在传统农村的商品流通、组织、经营等方面和社会转型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其次,土地租佃制的运作,促进了农村众多公田的有效经营,进而有利于传统社区公共事业的维持。

如前所述,赣闽边区农村普遍存在大量公共土地,数量高达30—40%。它主要用以传统农村的社会教育(私塾、宾兴、考棚、学租一类),河道、沟渠疏通,路、桥修建与维护,生态保护和天灾人祸、贫病孤寡、家族内的互助救济以及各种社区文化活动等公共事业,其中用于教育方面占一半以上。在赣闽边地区,“公堂祠堂的土地特别多”,地主虽然也利用众多的公共土地剥削压榨贫苦农民,但也将“少量的收获分给同族的贫人,以公堂祠堂的公款来补助同族子弟读书”。(注:《江西苏区中共省委工作总结报告》(1932年5月),江西省档案馆编:《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册),445页。)在闽西上杭县的白沙乡,农村宗族田产占到农村耕地的60%,“收入多充栽培子弟求学之用。当时受过田产栽培的读书人占30%”,(注:章振乾:《闽西农村调查日记》(1945年月26日),见《福建文史资料》第35辑第151页。)他们中有一大部分是20世纪前期走出山村、走向全国与海外的知识分子。20世纪前期的革命者中,青少年时代能读书者大多数都多少得到社区公田收入的资助。众多地方志记载,各地的路、桥维修,河道沟渠疏通,绝大多数靠社区公田收入的支撑。在当时条件下,如果这数量巨大的公田不是通过租佃制方式出租经营,而是采取众人共耕管理,则将使这些公田的效益大打折扣,许多公共事业也将难以维持。据史料所载和采访调查核实,这些公田均无一例实行雇工经营者,而是将公田出租,使公共土地和佃户的劳动力要素结合,佃户多劳多得,有获得1/2的边际收获的刺激;同时,公共事业费用获得定额地租收入的保证。这样,赣闽边区农村数量巨大的“公田”经营省却了费时低效的高额管理成本,获取了尽量大的经济效益,从而在当时政府对传统农村社区公共事业管理缺或的情况下,有力支撑了乡村社区公共事业的巨额费用,有利于传统农村社会持续与稳定的发展。

同时,由于公田在租佃制的运作下得到有效的经营或耕作,发挥了维持社区公共事业的效能,进而又刺激了富裕阶层乐于捐助和从事社区教育等公益事业积极性。寻乌县潘氏家族在民国初年以300多石田祖为校产,腾私宅一幢为校舍,创办“私立知耻学校”,远近闻名,连广东梅县、福建武平等县学子纷纷来此求学,并在1916年受到教育部题赠的“蒙养攸资”的牌匾。(注:寻乌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寻乌县志》新华出版社1996年版,第464页。)富裕阶层为社区公共事业尤其是教育捐献土地钱财的记载,在许多农村家谱中更是累见不鲜。寻乌刘氏族谱所载,“翰元公,聪敏勤读苦心经营商贸于吉潭圩、竹江圩,财源发达,置田数百亩,捐谷十石建吉项中心学校”;“隆庆公:且农且商,勤劳善谋而成丰隆,例授国子监,民国十四年创办村小学,乐于捐款修路,建一茶亭,功德无量”。(注:寻乌剑溪刘氏谱局:《彭城堂——剑溪刘氏族谱》,1995年二修谱,第22页。另可参见寻乌《司城刘氏族谱》(三修)卷四的“腾霖公传”、“云翥庚兄行述”等传记和《汀州赖氏族谱(联修)》(199年)、《兴宁刘氏族谱(总谱)》(1997年)、《寻乌潘氏族谱》(1995年六修)等族谱的有关人物传。)公共土地经营的好坏影响着社会对公共公益事业尽力的程度。因此,也可以说,祖佃制使“公田”的有效运作,对社区的公共建设和维护乡村社会秩序又起了重要性的推动作用。

再次,有利于促进农村劳动力在经济规律的作用下实现缓慢的转移。

土地的租佃方式较好地配置了农村生产要素,不仅解决了前述边区农村耕地高度集中和广大贫苦农民无地少地的尖锐矛盾,使农户实现了适度规模的家庭经营,而且还为农民发展兼业劳动和多元化经营提供了一定的空间与灵活性,进而也为农村劳动力在经济规律下逐步实现转移提供了条件。其实,边区农民在勤奋自励的生存竞争中,最为闪光的经济亮点则是向传统农业以外发展,拓展新的产业,创新就业渠道。在闽西农村,“真正的自耕农只占少数,而以农业为副业者占多数”;“农民最感兴趣之事为增加生产,即农业之外应增加副业生产”;上杭自沙乡锦华保,“山多竹茂,过去以纸为主要副业,平均10家中有1家造纸”;(注:章振乾:《闽农村调查日记》(1945年4月—7月)《福建文史资料》第35辑,第19、26—27页。)“农民除耕种之外,还经营手工业。闽西的出产以纸、烟为大宗,其次为茶叶等”;20年代以前,“产纸的数量,即拿连城一县来计算,每年产额有一百多万”,闽西广大农民就是依靠了“这些土产工业,来交换食盐、煤油、布料及日用工业品等”。(注:《中共闽西党第二次代表大会日刊》(1930年7月),江西省档案馆编:《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册),第278—279页。)清末民初的兴国,“乡村中以农为主,商为辅的(八成靠农、二成靠商)很多,约占全部人家的百分之四十(百家中四十家)”;“贫农兼做盐生意的颇多”。(注:毛泽东:《兴国调查》(1930年10月),见《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第228页。)

通过租佃制配置农村生产要素,边区农民获得打工挑担、做手工业、放竹木排,甚至出洋谋生等选择,成为向外发展的主要渠道之一。上杭白沙乡锦华保,“全保平均粮食一年不足2—3个月,人民以挑担劳动所得,从大蚊等处购进补足”。各地墟场、码头,许多农民,经常参与“赶墟,列队待雇”,竟相从事兼业劳动。(注:章振乾:《闽农村调查日记》(1945年4月—7月)《福建文史资料》第35辑,第26—28页。)清末,“闽西的布匹、药材来自江西,“龙岩到长汀的挑担夫,最少亦有一万人”以上,同时沿途的商店、客店、小贩等“所影响沿途靠着担夫旅客吃皈的最少也有三万人”。(注:《中共闽西党第二次代表大会日刊》(1930年7月),江西省档案馆编:《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册),第278—279页。)在赣南的寻乌等地农村,一般农民则有1/3之的时间投入挑担、经营小商业、做帮工、短工、苦力、做小手艺等副业劳动,其中贫苦农民自耕或租佃地主土地从事农田劳动外,做米果卖、砍柴火卖、挑脚,就是他们添补生活的办法。以通过寻乌商道的挑脚计,从石城、瑞金方向来的每日400—500挑夫,自安远经寻乌至梅县的挑夫100—300担。(注:毛泽东:《寻乌调查》(1930年5月),见《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第133、170,62页。)地处山区的兴国县永丰区,“百家贫农中,有十家兼去挑脚”。(注:毛泽东:《兴国调查(1930.10)》,见《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第208页。)在寻乌县的罗塘到武平县的下坝之间,挑运之夫“如同蚂蚁牵线,络绎于途;”下坝商业的鼎盛时期,平日里本地船工及往来于此地的挑夫,不下一二千人;(注:《武平文史资料》,总第5辑,第2—3、7页。)在闽西长汀,据记载,每日由赣东南和闽北肩挑至长汀的农副产品达2000担,(注:《长汀县志》,1993年版,第287页。)可见,每天进出长汀的挑脚夫也在数千。清末民国时期,贡水水系、汀韩和梅韩水运一直是赣闽粤边区的主要进出口通道,沿河的村民往往是以水谋生的排夫船工。他们农忙时务农种田,农闲是撑船放排;有货时行船,无货时耕种。排夫船工的数量,据记载,武平北部的店下,约有三百多人;(注:《武平文史资料》,总第10辑,第45页。)闽西汀江上,航运业鼎盛的二三十年代,船工达万余人。(注:《上杭县志》,1993年版,第278页。)在赣南闽西调查访间的所有老人中(地主出身和读书人除外),几乎没有人没有挑过担,小部分还是专业的挑夫(帮人家挑),大部分是自己从事小额米盐贸易或油盐贸易。据受访老人估计,清末民国,平均几乎每个农家都有一个劳力兼营挑脚。在兼业的过程中,有些农民把挑脚和排夫船工变成谋生的主业,(注:如原籍篁乡(现晨光镇)、现年50多岁的寻乌马蹄岗博物馆职工古伟富回忆说:他家4兄弟,6姐妹,家中租种地主两亩田,完全不够吃,全靠他父亲挑担养活全家。挑米下龙川,挑盐回来,3天一个来回,正好赶上公平圩日,卖盐买谷砻米,又开始下一个行程(据1999年寻乌县实地调查)。)而上杭县的丘上培,1899年下南洋,民国初年7次回家乡,则前后携带亲友及乡邻17人出国谋生。(注:上杭县志编纂委员会:《上杭县志》,1993年版,第661页。)

在兼业的过程中,有些农民逐渐从农业中脱离出来,专事工商业。1917年出生的刘步权,原籍寻乌篁乡,其祖父原在篁乡司城耕田,后迁到寻乌城租田种,兼开伙店。父亲很早就去世了。19岁小学毕业后,他开始帮助家里经营伙店,并开始跟别人合伙做贩牛生意,一直做到新中国成立,均以此二业为生,不再租地种;经过三代人的努力,刘步权才最终得以脱离农业。(注:据1999年寻乌实地调查。)相形之下,寻乌城的张均益则较为幸运,他做了几年奔波于寻乌与梅县之间的挑夫后,便稳稳当当在寻乌城做起水货店的老板。(注:见《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第77页。)再如上杭县城的有名老店——大通源商店的创始人之一林在福,他原是永定县高陂镇西陂村村民;20年代初,他与同乡林春台、陈炽林凑股集资来杭城合伙开设大通源商店;商店主营五金百货,兼营针纺织品,批另兼售,一直经营到50年代初。(注:林建元:《大通源商店史话》,见《上杭文史资料》,第23期。)武平县万安乡下镇村民谢秉琼(1899年生)的祖父谢春华是一个种田兼杀猪、牛的屠户,积累了一些财富;到他父亲谢玉珍一代,其父与广东商人合伙开办了一个“广福隆”杂货店,转营商业。(注:《中共武平党史通讯》,第5辑,第47页。)在赣南的于都县,从事手工业打铁更是当年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重要渠道,仅此一项,就有“铁工一万三千左右。他们打铁在江西,而且打到福建、广东;打到南洋去的也有”。(注:《寻乌调查》(1930年5月),见《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第91页。)

在农民向农业以外不断拓展与创新的产业中,不管是挑脚夫还是船夫或放排工,也不管是传统副业或手工业的延伸,还是从事工商业或其它服务劳动,都是传统农村劳动力缓慢从传统农业转移出来的表现。

第四,租佃制的运作与市场经济相伴生,促进了社会的激烈竞争,同时也进一步导致了社会的贫富分化;特别是边区农村高额的地租(普遍是正产收获量的50%)使农民遭受沉重的经济剥削,为社会的贫富两极分化推波助澜。这种社会的分化,在农村传统的简单商品经济竞争中不致太激烈的情况下,依靠传统政府少量的救济和社区或宗族间的简单互助,也大致能维持社会的稳定;但在近代商品经济的冲击,尤其是西方列强赤裸裸的经济掠夺下,不平等经济竞争和农民所受的剥削进一步加剧,从而在加速传统农业的破产的同时,也加速了广大农民的贫困化程度,恶化了分期农民的生存环境。于是,传统农村社会的转型则将伴随贫苦农民的巨大痛苦,如果出现战乱和大自然灾害,则必将导致社会的巨大震荡。因此,在近代化进程中,经济相对落后的国家和地区,政府已经面临着全新的挑战与选择:即政府能否借助宏观调控政策,在发展工商业经济、加强工商税收征管、保护民族工商业和引导农村劳力转移的同时,关注与保护农民弱势群体,适时贯彻“减租减息”与“耕者有其田”政策,在努力推动传统农村经济向现代的转型中避免出现巨大的社会动乱。这是社会对近代政府的严峻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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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赣闽边区土地租赁制度与农村社会经济_寻乌调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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