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别视角下的企业社会责任及对策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视角论文,对策论文,性别论文,责任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13.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0246(2016)01-0271-04 自企业社会责任提出以来,企业社会责任理念被广泛运用到企业发展战略之中,尤其是在绿色环保、社会公益、教育、慈善等方面做出了努力。但是,由于性别视角的缺乏,企业很少把妇女生存与发展同企业社会责任联系在一起。为此,本文从性别视角出发探讨企业社会责任中的妇女权益保障问题,以期推动企业将性别平等纳入企业社会责任中,为促进妇女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企业文化环境。 一、性别平等是人类的共同目标和全社会的责任 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也就是人类解放,从性别视角来看,亦即妇女解放,实现性别平等和性别和谐。然而,由于我们对性别本质主义认识所致的性别盲视和性别刻板印象,使学界对性别差异的研究关注不够,社会对女性的特殊性关爱不足,以至于长期以来因性别的生理差异而导致的性别社会性差异与歧视现象没有随现代化进程的深入而消解。直至20世纪70-90年代联合国召开的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才把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问题纳入国际政治视野。1979年联合国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宣称,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促进男女平等是联合国的核心原则。公约第三条指出:“缔约各国应承担在所有领域,特别是在政治、社会、经济、文化领域,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保证妇女得到充分发展和进步,其目的是为确保她们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和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第十一条指出:“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就业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以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享有相同的权利;缔约各国为使妇女不致因为结婚或生育而受歧视。”①1993年联合国通过的《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指出:“各国应谴责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不应以任何习俗、传统或宗教考虑为由逃避其对消除这种暴力行为的义务。应避免对妇女施加暴力。”②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北京宣言》和《北京行动纲领》,达成了促进男女平等、保障妇女权利的战略目标和政策框架。《北京行动纲领》指出:“在所有的政策和方案中体现性别观点,将性别观点纳入决策主流。”③ 中国政府认真履行对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承诺,积极贯彻《北京宣言》和《北京行动纲领》,将男女平等作为中国社会发展的基本国策,并把男女平等的核心原则纳入各项法律政策。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主张妇女在政治权利、劳动权益和社会福利等方面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指出妇女权益的保护责任人是全社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有保障妇女权益的责任。此后,中国政府分别制定了1995-2000年、2001-2010年、2011-2020年三部《中国妇女发展纲要》,明确提出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法律体系和公共政策,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促进两性和谐发展,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等有利于妇女全面发展的社会环境目标。党的第十八次代表大会又首次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中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写入报告中,把提高妇女社会地位、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来抓。 1988年6月28日国务院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指出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1990年1月18日劳动部发布的《女职工劳动禁忌范围》,对处于孕期、哺乳期、经期和待孕期的妇女的工作范围都有详细规定与保护。中国促进男女平等、保障妇女权利的战略目标和政策框架正日益形成并完善,妇女社会地位有了明显提高。《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指出,《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确定的主要目标基本实现,在促进妇女发展和男女平等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④妇女的参政水平、受教育水平、权益维护等方面都得到了提高。由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主要数据报告》显示,妇女在教育、就业与收入、社会参与决策和婚姻家庭等方面较10年前都有较大提高。⑤ 二、企业层面存在的性别不平等现象 虽然妇女权益保护在法律和政策层面逐渐得到重视,但是,由于传统性别认知以及对性别的本质主义认识,中国“男女权利、机会、资源分配仍然不平等,社会对妇女潜能、才干、贡献的认识仍然不充分”⑥。在现实层面上表现在企业中还存在许多性别不平等的社会事实。 1.企业用人中的性别歧视现象 中国《劳动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与选择职业的权利。然而,目前企业中仍然存在以“性别亏损”为由青睐男性拒录女性的就业性别歧视现象。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16岁及以上就业人口中男性占55%,女性占45%,女性就业率比男性就业率低10个百分点。⑦由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共同实施的《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主要数据报告》显示,在就业方面遭遇过性别歧视的女性占10%。⑧生理性别的先赋因素成为女性就业路上一道难以逾越的门槛。 就业性别歧视的另一表现是女性在怀孕和哺乳期内遭遇辞退。调查显示:60%的女性生育后不能在哺乳期内顺利找到工作,近五成的女性在怀孕或哺乳期间遭遇就业歧视,其中10.2%的女性在怀孕时被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21.1%的女性则在怀孕期间被降薪或歧视性换岗,12.9%的女性在怀孕期间加班加点或从事有害工作,5.7%的女性则遭遇过在怀孕期或哺乳期被辞退的厄运,9.5%的被调查者与公司有过书面或口头约定“在几年内不生孩子”⑨。 2.企业女性管理者升迁中的“玻璃天花板效应” 虽然经过100多年女权运动的实践以及妇女解放运动的洗礼,国际国内涌现出许多女性领导者与管理者,但是,女性管理者的上升空间中仍然存在“玻璃天花板效应”。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显示,“全国企业负责人中女性比例为21.79%,虽比2000年提高了5.6个百分点,但企业管理仍然是男性主宰的世界”⑩。《第三期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主要数据报告》也显示,“2.2%的在业女性为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为男性相应比例的一半;高层人才所在单位一把手为男性的占80.5%”(11)。企业中的女性在升迁中之所以会存在“玻璃天花板效应”,主要原因在于传统的性别认知还很强势,人们头脑中还存在根深蒂固的性别刻板印象,认为女性天生不如男性,社会对妇女潜能、才干、贡献的认识仍然不充分。 3.企业中的女性安全保护措施不健全 尊重女性、关爱女性以及对女性安全问题的重视程度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指标。目前,企业对女性的保护意识不强,保护措施不健全,性骚扰、潜规则等现象屡见不鲜。《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主要数据报告》显示,“在工作、劳动、学习中,遭遇过性骚扰的女性占7.8%,在整个婚姻生活中曾遭受过配偶侮辱、谩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经济控制、强迫性生活等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女性占24.7%,其中,明确表示遭受过配偶殴打的已婚女性为5.5%,农村和城镇分别为7.8%和3.1%”(12)。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应该体现在对弱势一方的保护上,女性相对于男性来说,在生理上处于弱势,因此,社会应该针对女性的生理特性给予特殊保护性措施,以体现社会的文明程度与公平正义。 4.企业中的性别隔离与两性收入的分化 2005年1%的人口抽样调查数据表明,2005年全国女性就业人员的月均收入为465.51元,是男性月均收入的67.75%。而且不论城乡还是全国平均值,女性的最高和最低收入都低于男性。《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主要数据报告》显示,18-64岁女性在业者的劳动收入多集中在低收入和中低收入组。在城乡低收入组中,女性分别占59.8%和65.7%,比男性高19.6%和31.4%;在城乡高收入组中,女性仅占30.9%和24.4%,明显低于男性。(13)城乡在业女性的年均劳动收入仅为男性的67.3%和56.0%。(14)两性收入的分化源于性别分工和职业的隔离,调查数据显示:在白领职业中,女性主要为办事人员。在蓝领职业中,女性主要集中在非技术工种中。(15) 世界银行性别与发展局局长杰尼·克卢格曼曾说:“今天全球女性的生产潜力只有一半得到利用,这是一种浪费,因为工作场所的性别平等对于发展和企业都是双赢。”(16)女性在生理上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一些影响,但是女性细心、富有同情心等特质有利于企业营造健康和谐的工作环境。 三、将性别平等纳入企业社会责任的对策思考 企业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主体,它的参与对性别平等工作和女性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承受“性别亏损”本应是企业的一项社会责任,但目前中国企业还鲜有把性别平等和维护妇女权益纳入企业的社会责任中。为此,国家政策应该对企业这种“性别亏损”观念予以纠正,对企业承担的性别平等社会责任予以支持和奖励,以建立保护妇女利益的长效机制。 第一,制定具可操作性和可细化的反歧视法规与政策。将性别意识融入社会公共管理和政府决策中,建立多元主体的社会公共管理环境,政府要对性别平等工作进行宏观策划与保护,将企业等多元主体都纳入社会公共管理当中,并对企业等参与主体予以制约。制定具可操作性的反歧视政策,细化雇主和雇员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消除雇主在雇用男性和女性从事“非传统分工”的工作时的偏见;制定有效的投诉、监控机制,对于妇女在录用、解雇、培训、晋升等环节上的性别歧视现象进行系统的监控和控制;给予“非正规”工作平等待遇,实施安全卫生措施;设立和实施女性最低工资,保障女性的经济地位。 第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公共托幼和老人日托服务,平衡女性工作—生活。针对大多数女性从事照顾性角色这一社会现实,要完善对妇女保护的公共政策,维护并落实女性在待孕、怀孕和哺乳期间的权益。可尝试定期举办企业经营者和管理人员教育管理培训班,配置普法指导员,指导和监督企业经营者和管理人员在女性育儿休假方面的规范性,对做出突出成绩的企业予以奖励。社区建立“育儿管理中心”和“老年人日托服务站”,向社区居民开放,缓解妇女家庭与工作的冲突和压力。 第三,促进企业管理中的性别意识主流化。将性别意识主流化纳入企业管理中,发挥女性的天然优势,增强企业竞争力,重视女性人才的培养,创建一个具包容性的工作环境。女性视角对公司战略决策很有必要,它能够促进企业发展。女性具有天然领导力,她们对企业的发展是有益的。性别平等不仅有利于公司了解多元文化,董事会吸收更多女性加入会有助于企业发展。因此,企业要将性别平等意识纳入企业文化中,内化男女平等思想。主动承担“性别亏损”,认同并挖掘女性价值,开发女性领导能力,增加女性在董事会、管理层的比例;对女性实施帮助计划,制定女性人才培养规划,促动女性发展;完善企业法规,将宏观的法规变得具体可操作化和人性化,保障女性权利。关怀女性,提升员工的整体幸福感,进而增强企业自身的竞争力。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文中曾提到人类两种再生产,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种的繁衍。女性之所以伟大,母爱之所以神圣,是因为女性承担了人类繁衍义务,演绎出了人性之美和无私之情。女性作为人类繁衍的主体,本应该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关怀。因此,政府、企业与全社会应该为女性承担人类繁衍任务而导致的所谓性别亏损埋单,勇于承担消除性别歧视、推进性别平等、促进妇女全面发展的社会责任。 注释: ①全国妇联国际部编:《联合国妇女儿童重要文件汇编》,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2008年,第171页。 ②全国妇联国际部编:《联合国妇女儿童重要文件汇编》,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2008年,第161-167页。 ③全国妇联国际部编:《联合国妇女儿童重要文件汇编》,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2008年,第161-167页。 ④《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1页。 ⑤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课题组:《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主要数据报告》,《妇女研究论丛》2011年第6期。 ⑥《习近平在全球妇女峰会上的讲话》,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5-09/28/c_128272780.htm。 ⑦国家统计局人口普查办公室、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中国2010年人口普查资料》,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2年,第834页。 ⑧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课题组:《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主要数据报告》,《妇女研究论丛》2011年第6期。 ⑨陈养凯、安小庆、钟会先:《就业歧视:60%的女性哺乳期内工作难找》,《南方都市报》2011年3月2日。 ⑩蒋永萍:《经济领域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报告评估》,载谭林编:《妇女绿皮书2006-2007年: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报告》,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第418页。 (11)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课题组:《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主要数据报告》,《妇女研究论丛》2011年第6期。 (12)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课题组:《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主要数据报告》,《妇女研究论丛》2011年第6期。 (13)蒋永萍:《经济领域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报告评估》,载谭林编:《妇女绿皮书2006-2007年: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报告》,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第413页。 (14)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课题组:《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主要数据报告》,《妇女研究论丛》2011年第6期。 (15)王震:《农民工性别职业隔离的经验研究》,载谭林、周颜玲编:《全球背景下的性别平等与社会转型》,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381页。 (16)耿兴敏:《世行:需采取行动推进工作场所性别平等》,《中国妇女报》2014年2月26日。基于性别视角的企业社会责任与对策思考_性别平等论文
基于性别视角的企业社会责任与对策思考_性别平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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