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中的“商标抢注”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对外贸易论文,商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中国的许多企业已经走出国门,产品也打入了国际市场。然而,随着对外贸易中产品外销的发展,一个日益突出的问题业已出现在中国企业面前,这就是“商标抢先注册”问题。
一、对外贸易中“商标抢注”的现状
商标,在现代市场竞争中,其实际意义已远远超过了它作为商品和服务的标识作用本身。商标注册,是指商标使用人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注册条件、程序,向商标管理机关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局依法审核批准,在商标注册簿上登录,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授与注册人商标专用权的法律活动。在当今社会,只有商标注册人才享有商标专用权,受到法律保护。商标注册,是企业自我保护的重要措施。然而,许多中国出口企业对于商标这一企业无形资产却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不懂得在产品销到一个国家之前,应当在该国进行商标注册,使自己的产品受到法律保护,致使外国一些企业乘虚而入,进行商标抢注,给中国企业带来损失。“同仁堂”商标在日本被抢注;“天坛牌”清凉油商标先后在扎伊尔、印尼被抢注;“狗不理”在日本被抢注;“蝴蝶牌”在印尼被抢注;中国名烟“阿诗玛”、“红梅”在菲律宾被抢注;“红塔山”在印尼被抢注;“牧丹电视”在荷兰被抢注;“英雄牌”在多个国家、地区被抢注。这些商标被抢注的企业均属中国的骨干企业,其出口的产品优质低价,有良好的国际市场。然而,却因为被外国企业抢注了商标,从而丧失了在该地区的商标使用权,导致商品在该地区的销量减少,市场萎缩。“英雄钢笔”商标被抢注,每年至少使英雄公司损失创汇300多万美元。“商标抢注”问题并非新近才出现,许多企业的“前车之覆”并未引起中国企业界的足够重视,以至“抢注”事件频繁出现。据统计,截止1995年底,800多万家中国企业仅有59万个注册商标,而3万多家出口企业在国外的注册商标仅有1万1千个。这表明,在中国平均每14个企业才拥有一个注册商标,而至少2/3的出口商品还未在销售国得到法律上的保护。
二、“商标抢注”的原因分析
商标注册,是商标得到法律承认的必要途径以及受到法律保护的有效手段。对外贸易中的商标抢注,即指中国企业的产品销至另一国家或地区,在未进行商标注册之前,被该地区企业抢先在当地有关部门申请注册,抢占该商标在该国的专用权,成为该商标的合法持有人,控制该商品的销售。若中国企业再将原产商品销往该国,即构成侵权行为,抢注人有权控诉。在注册权夺回之前,中国企业只有两种选择:第一,放弃在该地区的商品销售,退出市场;第二,花巨额资金向抢注人购买商标使用权。这对于中国企业,首先导致了由于销量下降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其次,将造成中国企业苦心经营的商标信誉受损,商品退出市场。
中国企业的商标屡被“抢注”,其原因可概括为以下几方面。第一,过去国内生产企业在外贸方面没有相应的权利(如外贸自营进出口权),产品外销由国家进出口部门负责,企业不享有直接在国外销售地注册的权利。在产品生产和外销严重脱节的情况下,生产企业对销售地情况不了解,不可能通过国外委托、代理组织在产品销售前进行商标注册,致使外商乘虚而入。第二,中国生产企业商标意识不强,不了解商标注册的有关知识。注册商标享有法律对其专用权的保护。商品外销,应当先注册,再销售。而企业的产品外销中出现的“销售在先、注册在后”的畸形现象,足以说明目前中国企业的商标意识不强,不善于保护知识产权。第三,中国企业过去的经营管理机制是造成对外贸易中商标抢注的重要原因。中国企业曾一度实行厂长(经理)任命制,这种经营管理机制造成企业决策者只注重任职期间的经济效益、职工福利。这种“短期行为”使得企业决策者没有对商标注册给予应有的重视。总之,“商标抢注”的发生,有历史的原因,也有企业的管理机制和决策者的意识问题。
三、“商标抢注”的解决对策与防范措施
对外贸易中企业的商标一但被抢注,企业既不能拖延,也不能认为无力回天,听之任之,应当给予高度重视,立即采取积极的措施加以弥补。
第一,积极与抢注人交涉、协商。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有四种: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经济纠纷诉诸法律解决,耗时耗力,甚至影响正常生产,机会成本太高。因此,企业得知其商标被抢注后,不应该放弃与抢注人协商的努力。通过交涉有可能使其归还商标在销售国的专用权。企业与抢注人的协商可以通过直接交涉或委托代理组织两种形式。
第二,将“商标抢注”问题内部化。解决“外部不经济”的问题时,经济学中的一种方案称作“外部问题内部化”。在“商标抢注”问题的解决上也不妨如法炮制:若与抢注人交涉失败,对方不同意归还,则可以采取与抢注人合资、联营等方式,使对抗变为联合,双方结成利益共同体,从而将矛盾内部化。英雄公司在其商标被抢注后,曾经采取此项措施以辅助其他方案,取得了一定成效,在一定程度上夺回了市场。
第三,借助政府间沟通,通过外交途径,由国家工商管理局出面与抢注组织交涉、协商。当然,这种方式的有效性受两国关系及销售国是否为《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影响,波动性较大。
第四,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商品原产企业利益。企业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在抢注人抢先注册满一年的期限即注册公告期内,原产企业可向销售地商标管理部门提出异议,同时提交原产证明(在抢注人注册前使用该商标的发票、合同、提货单等证明);在抢注人注册满一年后,也可向销售地法院提出申诉,证明对方“注册不当”,促使销售地法院撤销抢注人的商标专用权。在申诉中,若被抢注的商标属中国驰名商标,中国企业应充分利用《巴黎公约》保护成员国驰名商标的原则,维护自身利益。上海协昌缝纫机厂历时八年,耗资20多万美元,将被抢注的“蝴蝶牌”商标的专用权夺回,并使印尼市场失而复得,成为中国企业充分利用法律手段维护企业权利的典范。
当然,在“商标抢注”之后,才着手被救,企业只能处于被动的地位,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商标抢注的防范,才是避免“商标抢注”案件发生的根本措施。
第一,加深企业对《商标法》的认识,了解商标注册的有关知识。商标享有专有权,具有排他性。国际上允许企业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但是法律仅保护注册商标。目前,中国企业的商标到国外销售地进行注册一般有两种途径:第一,委托代理组织在该国直接注册。第二,根据《马德里协定》对商标进行国际注册,即通过国家商标局到《协定》与《议订书》的成员国进行注册。提出注册申请时,应按销售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颁布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规定的类别提出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费用一般不高,多至1000美元,少至200美元,视国家而定。此外,《巴黎公约》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和“优先权原则”对中国企业尤为有利。即中国企业在成员国销售商品,可享受与该国民同等待遇,可在当地进行商标注册;中国企业的商标在半年之内可以在国内第一次提出注册申请的时间进行商标注册。
第二,增强企业的商标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在竞争激烈的国际商战中,中国企业应当重视自身拥有的无形资产,充分认识商标战略的重要意义,将商标战略与开拓市场有机地联系起来。
第三,完善法律制度,加大执法力度。法律保护注册商标,但对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例如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进行注册并经核准的行为,法律对其打击力度不够,致使原产企业的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同时,“商标抢注”中执法不严,有法不依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第四,将“名牌战略”作为企业商标战略的核心,增强企业自我保护能力。《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有一条原则:保护成员国的驰名商标。中国企业的商标一旦被认定为国家驰名商标,则企业的自我保护能力将大大加强。而且,在创立名牌的过程中,产品质量、技术水平逐渐提高,使得国外抢注人无法模仿。此外,企业为保持其驰名商标,必然不断开拓新的市场,使抢注人无机可乘。中国最大的钢笔制造企业英雄公司创立的“英雄”商标先后三次在日本、台湾、尼泊尔被抢注,在巨大的损失面前,英雄公司制定了名牌管理的战略,即“在保护名牌中发展名牌,在发展名牌中保护名牌”。并将名牌战略作为英雄公司商标战略的核心。近年来,英雄公司成功地运用商标这一无形资产作为投入资金,控股外省7家企业,与国外合资两家企业,加快扩张公司资产的运作规模,拓展了市场。目前,“英雄钢笔”在国内市场占有率达50%,出口量占国内同类商品出口总量的60%,1995年为国家创汇1016万美元。英雄公司的成功之路,是名牌战略可行性和重要性的有力证明。
商标,这一企业的无形资产在国际商战中的重要作用,已为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重视。特别是在发展市场经济的今天,加强商标意识,争创驰名商标,投身于国际市场竞争,应该成为中国企业界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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