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党员民主权利夯实党内民主基础_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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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大报告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而发展党内民主“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 利为基础”。2004年9月,党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按照十六 大精神,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其宗旨和意义,就在于确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夯 实党内民主的基础。这是我们学习和贯彻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需要特别注意和把 握的。

一、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在发展党内民主中的基础性地位

为了从根本上了解和把握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对于发展党内民主的极端重要性,或者说 ,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在发展党内民主中的基础性地位,必须弄清楚党内民主的实质。

党内民主包含着丰富的内容。就其实质来说,所谓党内民主,就是指全体党员有权在 平等条件下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决定和处理党内一切事务。这是列宁早已阐明了的。列宁 指出:“现在整个党组织是按民主原则建立的。这就是说,全体党员选举负责人即委员 会的委员等,全体党员讨论和决定无产阶级政治运动的问题,全体党员确定党组织的策 略方针”(《列宁全集》第13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10月第2版,第191~192页)。他还 指出:“俄国社会民主工党是民主地组织起来的。这就是说,党内的一切事务是由全体 党员直接或通过代表,在一律平等和毫无例外的条件下来处理的,并且,党的所有负责 人员、所有领导人员、所有机构都是选举产生的,必须向党员报告工作,并可以撤换” (同上书第14卷,人民出版社1988年10月第2版,第249页)。

这表明,马列主义政党的党员是党内事务的主人。它突出表现在:(1)党的各级领导机 关及其领导人是由不同层次和范围的党员通过行使自己的选举权直接或间接地选举产生 的,他们的权力是由不同层次和范围的党员授予的;(2)对党内重大事项的决策,是由 被党员选出的决策机关在党员参与的基础上,经过集体讨论作出的;(3)党的重大决策 的贯彻执行,只有通过广大党员的努力才能得以实现;(4)党组织的工作和党的活动都 必须置于党员的监督之下。所有这些,无一不源于党员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与此相联 系,尽力履行自己的义务)。可以说,确实保障党员权利,是发展党内民主最深厚的基 础。党员权利的实现与保障程度标志着党内民主的发展程度。离开了党员权利的充分实 现和确实保障,任何党内民主,都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二、党员权利的现状与党章规定之间存在的反差

党员作为党内事务的主人,理应在党内享有充分的民主权利。否则,党员就不成其为 党内事务的主人。而且,党员的民主权利,是在党章中特别是日益成熟的党章中作了这 样或那样的规定的。在我们党的历史上,建党初期由于党还尚未成熟,党章对党员的权 利以及义务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七大党章首次对党员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关于党 员义务,七大党章规定了四项,分别从学习、组织纪律、群众路线和模范作用方面提出 了要求。关于党员权利,七大党章也规定了四项:第一,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或刊物 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的实施问题的自由讨论;第二,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三, 党员有权向党的任何机关直至中央提出建议和声明;第四,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批评 党的任何工作人员。

十二大党章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把党员权利规定为八项。十三大、十四大、十 五大、十六大的党章一字不差地沿用了十二大党章关于党员八项权利的规定。值得注意 的是,1994年9月,十四大报告强调指出:“要进一步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制度建设, 确实保障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民主权利。”1994年,十四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建 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规定:“发展党内民主,必须切实保障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民 主权利。要疏通和拓宽党内民主渠道,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要把党 的方针政策、指示决议,及时传达给下级党组织和党员。有些重要事情应该在党内先讨 论,让党员早知道。党章规定的党员的各项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要制定 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册,第961~962页)。在这里,需 要指出,“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民主权利”这一提法是不确切的。因为它混淆了“权力 ”和“权利”。“权利”只能归属于“党员”,而不能归属于“党组织”;党组织所拥 有的应该是“权力”,而不是“权利”。尽管有此不确切的提法,但这并不影响十四大 报告和十四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和突出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及其在发展党内民主中的 特殊重要性的重大意义。这标志着我们党把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认识提升到了一个新的 水平。

为了使党员权利能够得到保障,中共中央于1995年1月颁发实施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 利保障条例(试行)》。在总结、修改这一试行条例实施近10年经验的基础上,党中央又 制定了正式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并于2004年9月颁布实施。

所有这些都告诉我们,党员权利是得到党章和有关条例、决定和决议确认的,理应是 神圣不可侵犯的。按照党章规定,党员享有八项民主权利。概括起来说,党员权利主要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和参与决策权,批评、揭发、检举和控告权 等。

但是,从现实的党内生活来看,我们常常对党员提出很多很高的要求,要他们履行这 样那样的义务,而党章规定的党员民主权利却很难得到实现和保障。就是说,党员权利 的实际行使和保障与党章规定之间总是存在着巨大的反差。这里着重指出几点。

首先,关于党员“行使表决、选举权,有被选举权”。这是党章规定的党员享有的基 本权利。这实际上是指广大党员对党内的“事项”(表决)和“人员”(选举和被选举)的 参与决定权。就前者来说,党章虽有这样的原则规定,但在实际上迄今并没有建立起具 体有效的运行机制,因而长期以来徒有其名:党内事务包括重大事项基本上是由少数领 导人决定的。就后者来说,作为实现党员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选举制度,不仅早已有之 ,而且相对来说是有一定规范的,但是还很不健全、很不完善。最根本的问题在于:党 内选举实际上是有关领导人主导的形式性的选举,而不是充分体现选举人意志的实质性 的选举。其突出表现是,在党内屡有以任命或变相的任命代表选举的现象发生。这就使 得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即使不能说是有名无实,至少也可以说是名多实少。

其次,关于“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的讨论。”这实际上是 指党员在党内的“发言权”或“言论自由权”。也就是说,在不违背党的章程、纲领、 路线的前提下,党员在党内对党的政策问题发表意见,不应该有什么禁忌。但是,在现 实生活中,我们的禁忌还是太多,大大限制了党员的发言权或言论自由权,使党员的思 想受到不应有的束缚,影响了党员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

再次,党章规定:党员有权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 和个人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这 是党员在党内拥有作为重要民主权利的监督权的集中体现。党员这种权利的充分行使和 确实保障,是党内有效监督的深层基础和内在泉源。但是,在党的实际生活中,党员的 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控告、弹劾、罢免等权利,往往难以得到实现和保障。这不仅由 于在党内缺乏具体的弹劾罢免制度,而使党员要求罢免不称职干部的权利无法实施,而 且党员往往因批评、揭发、检举违法乱纪党员领导干部而遭受打击报复的情况也屡见不 鲜。这不能不说是党内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难以纠正和遏制的一个重要的深层内在原因 。

第四,关于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 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这实际上是对党员在组织 上和行动上必须执行党的决定与在思想上可以独立思考和有自主性的区别所作的规定, 旨在维护和保障党员的思想自由权。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规定、说法和做法却把 对党员在组织上和行动上的要求扩大到思想上,混淆了行动和思想的界限。如所谓“在 思想上保持一致”,实际上就是不允许党员“保留意见”或者不准有“不同意见”。这 显然是有违党章规定的。而且它只能造成表面上的一致。

第五,关于党员对党组织的工作和党内事务的“知情权”。这是党员在党内应该享有 的起码的、也是基本的权利。不知情,党员的所有其他权利都无从谈起。以往党章对党 员的知情权大多有某种规定。而在现行党章中对党员的知情权规定得不明确、不具体。 这不能不说是一大缺憾。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在谈到发展党内民主必须确实保障党 员的民主权利时强调指出:“要疏通和拓宽党内民主渠道,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 了解和参与。要把党的方针政策、指示决议,及时传达给下级党组织和党员。有些重要 事情应该在党内先讨论,让党员早知道。”这是对党章关于党员权利特别是党员知情权 规定的重要补充和完善。充分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对于实现和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具有重 要的现实意义。但也应该看到,在党的实际生活中,广大党员对党内事务特别是领导机 关的决策活动知之甚少。很多党的方针政策和指示决议,广大党员往往只能从公开的媒 体上了解到一些,事先并不知情。干部人事问题就更是如此了。过去长期形成的“先党 内,后党外”的传统也见之不多了。有些事情虽然向党员传达了,但多与见诸报端的内 容相差无几,简而又简,近于走过场。一些小道消息的传播,不能不说与党内事务在党 内的公开程度或透明度比较低有密切关系。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逐步推进党 务公开,增强党组织工作的透明度,使党员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这是非常重 要和适时的。

三、《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颁布实施及其意义正是针对党员权利长期得

不到保障的问题,党中央于1995年1月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 》(以下简称《试行条例》)。经过近10年的试行,2004年9月,在修订《试行条例》的 基础上,又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反映了 我们党对保障党员权利的日益重视,并使之走向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趋势。

《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是我们党关于保障党员权利的一部十分重要“党内法规”。它 的颁布实施,是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 ,具有重大的而深远的意义。

《条例》在许多方面保留了《试行条例》的内容,同时在有些方面也作了比较大的修 改。这些修改表明,我们党在对党内民主问题特别是党员民主权利问题的认识上有了新 的进展和升华。这突出表现在以下几点上。

首先,一改“发扬党内民主”的传统提法而为“发展党内民主”。《试行条例》(第1 条)沿用的传统提法:“为了发扬党内民主……制定本条例”;而《条例》(第1条)则改 成“为了发展党内民主……制定本条例”。这里虽然只有一字之改、一字之差,但却反 映了我们对党内民主问题的理解和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新的境界。“发扬党内民 主”,其“主体”或“主人”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及其领导人,而不是党员。这与党员 在党内事务中当家作主的实质是不相符合的。也就是说,它还没有跳出把民主当作“为 民作主”的误区,至少没有突破把党内民主只是当作一种作风和方法的传统。而发展党 内民主,则是指党员作为党内事务主人的民主本身的变化发展过程:不仅仅是“发扬” 民主作风和民主方法,而且更重要的是加强党内民主制度建设。

其次,改变了“在思想上政治上保持一致”的提法。《条例》(第7条第3款),把《试 行条例》(第9条第3款)规定的“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党 的基本路线,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修改为“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 论问题的过程中,应当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得公开发表与党的基本理论、基 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相违背的观点和意见”。在这里,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对 “思想上政治上保持一致”的原则作了重大修改。这是我们党在党内民主问题上的一个 重大突破、重大飞跃。只要稍加分析就不难看出,要求党员“在思想上保持一致”,既 不合理,也不现实;而且,也是与党章有关党员权利的其他规定不相符合的。党章第4 条第7款明确规定: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 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按照这条规定, 党员“在思想上”对党的决议和政策“有不同意见”(“不一致”)是党章所允许的。至 于“在政治上保持一致”,这也太笼统、太宽泛,与党章第4条第7款规定不相吻合。因 为对“党的决议和政策有不同意见”,也可以说是“在政治上”有不一致。《条例》取 消“在思想上政治上”保持一致,而把保持一致限定为“不得公开发表与党的基本理论 、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相违背的观点和意见。”这就使得党员有了充分的思 想自由权利以及在党内讨论问题的充分言论自由权利,从而大大拓宽了党内民主的空间 。这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三,《条例》对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保障措施,比《试行条例》作了更具体 、更明确的规定。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条例》第21条规定了“五个不得”,即“党的 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党员在党内自主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 阻挠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到场,不得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不得搞非 组织活动妨碍选举,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投票意向。”这“五个不得”具有强 烈的现实针对性。如果能够把它们进一步具体化,建立起可操作的程序性制度,并严格 加以执行,那对保障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会有重要的意义。

除此之外,《条例》还有许多有利于保障党员权利的规定。现在的问题是,如何深入 学习和宣传《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并使之确实得到贯彻执行。只要党员权利能够得到 充分保障,党内民主制度建设就一定会有长足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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