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建个人所有制”的现代解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所有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096(2002)01-0014-04
一、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提出及对其理解的争议
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这是马克思早在19世纪40年代向社会公开宣布的社会主义革命的经济纲领。但是到了19世纪60年代,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又将社会主义公有制作了另一种表述:“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之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马克思这一思想并不是偶然提出的,他在《1961~1963年经济学手稿》中也曾指出,“资本主义所有制只通过将其改造为非孤立的单个人的所有制,也就是改造成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所有制,才能消灭”。
社会主义公有制,一般被理解为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在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曾广泛表现为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主要形式,至于马克思的重建个人所有制思想极少被人提及,即使在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中也很少提及,更别说在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体现了。那么,为什么马克思在提出社会主义公有制概念后,又提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概念来表述自己对未来社会经济制度的构想呢?和社会主义公有制思想相比较,重建个人所有制思想有没有特殊的理论内涵及含义呢?近年来,学术界对此还是有相当的探索,争论也颇多。探索和争论主要表现为重建个人所有制中的个人所有制指的是什么,是生产资料归个人所有,还是消费资料归个人所有。
相当多的人坚持认为,归个人所有的只能是消费资料,其根据是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对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权威解释。即:“对任何一个懂德语的人来说,这就是,公有制包括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包括产品即消费品。”恩格斯把《反杜林论》的手稿念给马克思听时,马克思并未对恩格斯的解释提出不同意见,甚至马克思本人也讲过,在公有制社会,“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
也有人坚持认为,归个人所有的应该是生产资料,其理由如下:其一,从《资本论》的内容来看,它是研究资本主义所有制的产生、发展、灭亡规律的。如果把马克思郑重宣布的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灭亡这一种历史必然性理解为消费资料的所有制,就大大降低了马克思关于劳动者个人所有制思想的理论地位和科学价值;其二,从理论上讲,消费资料没有一个独立的所有制形态。消费品的分配方式,既不是一个独立的范畴,也不反映生产方式的本质。资本主义及其以前的社会的消费品最终也归消费者个人所有,这样看来,在社会主义重建个人所有制也就没有任何意义;其三,从否定之否定公式本身看,过程的开始和结果应该是一样的,在马克思的论述中,过程的开始是生产资料所有制,过程的结束也应当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否则便违背了否定之否定的逻辑;其四,全体劳动者是生产资料的主人,但是属于公有的生产资料又必须在实事上具体地属于每一个劳动者,否则,每个劳动者都把生产资料看成是异已的,所谓的公有制不就成为一个虚幻而空洞的概念了吗?
依笔者来看,“消费资料说”与“生产资料说”都有相当的根据,却都难以驳倒对方,除了这两种解读之外,还有另外一些解读。如:劳动力个人所有制说,劳动者个人产权说,生产资料人人皆有的所有制说,劳动者普通个人所有制说,个体经济说等等。使马克思的重建个人所有制思想真正变成经济学的哥德巴赫猜想。
二、尊重劳动者个人所有权是理解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关键
我们认为,大家在理解重建个人所有制思想时,都有一种非常简单的逻辑失误,即:首要的问题不是去考虑个人所有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而应该考虑马克思为什么要提出重建个人所有制思想,也就是说,他为什么突出劳动者个人,这个问题不解决,“生产资料说”或“消费资料说”等难免有隔靴搔痒之嫌。再则,马克思所讲的劳动者个人所有制在共产主义实现后才建立的,共产主义社会是个什么样子?那时候生产力高度发达,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是否还是截然分立?以现在的眼光去观察遥远的未来社会,似乎并没有什么现实意义,具有现实意义的是,我们应着重领会马克思构建未来社会所有制时的思路、原则和方法,例如重视生产力的解放与发展,尊重劳动者个人权利及其发展等。
马克思恩格斯在谈到社会主义公有制时,一般是从劳动者群体出发,说明劳动者群体作为一个阶级实现生产资料的公共占有。而他们在谈到劳动者个人所有制概念时,一般是从劳动者个体出发。这当然不是指单独的个体,而是指许多的个体,社会中的每一个体。重建个人所有制不仅使个人与社会有机融合,相互促进,而且对于人的发展体现出更为深远的意义。它的重要性在于把人放在了重要位置,并突出了个人。个人是社会存在物,社会是所有个人活动的总和。马克思说:“在共产主义这个集体中个人是作为个人参加的,它是个人的一种联合。”因此,个人自由是社会群体自由的前提。“要不使每一个人都到解放,社会本身也不能得到解放。”从马克思对未来社会所有制的表述来看,他十分重视个人所有权。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时,马克思指出,“巴黎公社曾想把现在主要用作奴役和剥削劳动的工具的生产资料、土地和资本变成自由集体劳动的工具,以实现个人所有权。”在马克思看来,实现社会主义公有制只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第一步,第二步必须在公有制的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以实现个人所有权。
我们认为,应当把个人所有权是否能得到充分实现作为衡量公有制是否完善和成熟的一个基本标志。可以说个人所有权得不到尊重和保障的公有制,就不是马克思所设想的未来社会的所有制,至少说这种公有制还有缺陷,与马克思所设想的公有制还有很大距离。个人所有权愈得到充分实现,就表明公有制愈加完善。马克思指出,“人们的社会历史始终只是他们个体发展的历史,而不是管他们是否意识到这一点。他们的物质关系形成他们的一切关系的基础。这些物质关系不过是他们物质和个体活动所借以实现的必然形式罢了”。可见,包括生产力以及所有制关系在内的社会一切方面的发展,无疑会推动人的发展,但是首先要以人的发展为目的,而人要获得解放与发展就要摆脱经济的和某些社会关系的奴役,保障人的权益合理实现,这样人的解放与发展和生产力及所有制关系的解放与发展实际上呈现为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相互推动的状况。
曾几何时,在关于对马克思恩格斯历史观的理解中,“阶级”、“社会”、“国家”的概念是非常神圣的,“个人”则是微不足道的,这几乎被看作是一种常识,一种当然。其实这是一种误解。马克思恩格斯历史观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恰恰不是“阶级”,也不是“国家”,而是从事物质生产活动的劳动者个人。
阶级、社会、国家,这些历史范畴的形成和发展,掩盖了劳动者个人作为社会生产力主体和社会生产关系主体的历史本质。劳动者个人往往作为被统治阶级及其成员而存在,失去了个性和独立性,甚至失去了做人的尊严和地位。但是,这也是劳动者个人在其不够发展和片面发展的历史阶段中的社会表现形式,也是劳动者个人借以进一步发展自己的社会实现形式。封建社会的农民和奴隶社会的奴隶相比,是更进步、更具发展性的劳动者群体和个体;而资本主义社会的工人与封建社会的农民相比,则更进步,发展程度更高。劳动者个人作为社会生产力的主体和社会生产关系的主体,推动着社会生产力和社会生产关系的进步与发展,从而也使劳动者自己实现着自我更新与发展。成熟的社会主人和共产主义经济制度,就是劳动者个人第一次发展到成为社会主人的时候。只有这一阶级,劳动者个人才真正成为生产资料和社会的主人,个人才会在旧式分工和阶级消亡的基础上,成为真正的个人,有个性的人,个人与社会之间才摆脱了旧式分工、阶级、国家的局限,达到了完美的统一。
三、“重建个人所有制”思想启示
我们应该认识到,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思想是对未来社会经济制度的设想,未来社会对我们来说是很抽象的概念,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内容,如个人所有是指生产资料还是消费资料等,我们是无法把握的。就现实而言,最重要的着重理解马克思关于重建个人所有制的重要原则,即重视劳动者个人,这对完善目前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关系是有重要启示的。
传统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构几乎是照搬马克思19世纪40年代社会主义公有制思想。这有两大失误,第一,忽视了现实社会主义国家生产力发展水平,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公有制并不完全适合甚至阻碍了现实社会主义国家落后的生产力的发展;第二,忽视了马克思在19世纪60年代提出的在公有制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思想。
传统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本身似乎意味着劳动者个人与社会融为一体,劳动者的个人权益与社会权益一致,劳动者自然而然地成为有觉悟、大公无私的社会主义新人。因而不是劳动者个人的发展决定公有制的程度,而是公有化程度决定劳动者个人的发展。因此把公有制搞得一大二公。在与国家的关系上,劳动者完全听命于国家的决策,忠诚执行国家的决策。国家此时忽视了劳动者个人所有权。在生产落后的状况下,劳动还是劳动者个人谋生的手段,劳动者本人无疑具有自己独立的个人需要和利益。并具有通过从事劳动满足这个需要与实现这个利益的强烈愿望。然而他们却没有自主地满足这个需要与实现这个利益的制度条件。因为,在实际生产过程中,他们是生产的客体而不是生产的主体。生产的主体是与他们对立的国家及其各类代理人。在理论宣传以及法律条文上,劳动者是生产和社会的主人,但在现实中,劳动者却缺少作为生产和社会的主人的制度条件。因此,号召劳动者成为生产与社会主人的实质,便是让劳动者放弃自己个人的需要和利益,使他们高尚到只知道为国家代表的社会整体利益而劳动。然而劳动者的个人需要与利益的存在是顽强而不可否定的。为了使他们能够为社会整体利益而劳动,国家就不断诉诸于道德劝说,精神鼓励,但这并无多大效果,最后造成公有制运行效率低下,官僚主义盛行,干群矛盾激化,劳动者失去了对公有制应有的关心和热心,甚至视公有制为异物,有许多人盗用在理论上是属于自己的公有资产。传统的公有制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
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应该和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原则相一致,即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应当有利于实现劳动者的个人所有权。权力不是抽象存在的,因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在社会主义初级阶级,劳动者个人所有权是指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直接或间接结合,并从劳动者联合体内获得正当劳动成果的权利;是指劳动者凭借其自身生产力在内的诸生产要素,通过分配不仅要获得工资或基本生活资料,并且要参与由其自身创造的剩余产品或剩余价值分割的权利。社会主义社会的劳动者不能仅仅是理论上的主人,必须切切实实成为社会、成为国家、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以实现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统一。生产资料公有制不仅表现在劳动者整体共同占有生产资料,而且还应体现劳动者每一个人能够利用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进行生产、交换和消费,直到最后按照劳动者的利益分配个人消费品。这些生产交换、消费和分配的过程,就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具体表现和实现过程。各个过程不可分割,不能中断,否则,公有制就失去了实际内容。
在当前社会条件下,能够体现劳动者个人所有权的科学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应该是劳动者个人股份所有制。
劳动者个人股份所有制有四个方面的内涵:第一,主体是劳动者。他掌握和支配社会生产要素,并把它们和自己劳动结合起来,形成现实生产力,发生各种关系,进行各种活动。第二,特点是突出个人所有。这与传统的国家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等所有制形式有区别,也和现存的个体劳动者所有制有所不同。意在强调集体中的个人,以充分调动集体中每一个劳动个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第三,所有制形式是股份所有,即个人最终所有与社会占有相结合,通过股份所有,劳动者既可通过劳动获取报酬,又可通过股份获得利润,由此使劳动者与财产变成直接的利害关系,进而关心集体,推动生产力的发展。第四,目的是要实现劳动人民真正当家作主。这里的当家就是使劳动者由无产者变成有产者,在经济上作主体;这里的作主就是使劳动者获得更多的民主权利,包括参与管理企业的权利,在政治上做真正的主人,做有权利的劳动者。
需要指出的是,当前许多企业正在进行股份制改造,但其改造并未完全体现出股份制的精神。改制后的企业并未真正按股份制运作,“新制度”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劳动者个人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和体现。更有甚者,一些企业,领导经营无方,企业亏损,却借股份制改造之际,强行让职工集资入股,许多贫困职工无力集资,或看不到企业改善的希望,因此拒绝集资入股。而拒不集资者,企业以下岗和除名相待,这无疑使很多贫困的劳动者雪上加霜。这种变味的股份制改造也非改不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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