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社会主义商品生产思想的当代反思_斯大林论文

毛泽东社会主义商品生产思想的当代反思_斯大林论文

毛泽东社会主义商品生产思想的当代反思,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商品生产论文,当代论文,思想论文,毛泽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91.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2674(2016)03-030-07

       1958年11月9日,毛泽东在《关于读书的建议》中给全党各级领导提出如下倡议:先读斯大林的《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和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关于共产主义的论述摘编,而后再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1]3,4他自己率先垂范,带头读书。毛泽东1958年读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的批注、1958年读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的谈话和1959-1960年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修订第三版)》下册的谈话,经邓力群整理,汇编为《毛泽东读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批注和谈话》一书。该书包含着毛泽东对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的诸多独特见解。这些见解,对于当前我们进行经济学研究和处理现实经济问题,都是非常宝贵的遗产。

       一、商品的本质及其历史性

       在马克思看来,商品是一种“历史性的社会存在”。对于马克思的这一看法,毛泽东有着深刻的领悟。

       在《资本论》第一卷中,马克思细致地剖析了生产商品的劳动所特有的社会性质。他认为,生产商品的劳动是这样一种“私人劳动”:只有通过交换、把产品转到把它当做使用价值使用的人手里,这一“私人劳动”才能证实自身是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这一私人劳动的劳动时间必须“迂回”地、通过另外一种使用价值的一定的量来表现自身。[2]89~91因而,商品的“价值”,在马克思那里,本质上是凝结在商品中的“私人劳动”的“社会构成”方式问题——它并非“直接地”就是“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而是必须通过交换,才能“迂回地”证实自己是“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3]而在劳动产品不表现为商品的地方,凝结在商品中的人类劳动就不再表现为“价值”了。马克思是通过分析商品生产之外的“其他的生产形式”来说明这一观点的。比如,在“欧洲昏暗的中世纪”,作为劳役和实物贡赋而存在的剩余劳动及其产品,没有采取与它们的实际存在不同的虚幻形式;人们在劳动中的社会关系始终表现为他们本身之间的个人的关系,也没有披上物之间即劳动产品之间的社会关系的外衣。[2]95马克思曾设想在未来社会中商品、价值将消亡。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说:“在一个集体的、以生产资料公有为基础的社会中,生产者不交换自己的产品;用在产品上的劳动,在这里也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不表现为这些产品所具有的某种物的属性,因为这时,同资本主义社会相反,个人的劳动不再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而是直接作为总劳动的组成部分存在着。”[4]303马克思的论述启示我们:无论是商品的“价值”,还是创造它的“劳动”,都是具有历史性的社会存在物。

       对于商品、价值的历史性质,毛泽东有着深刻的领悟。在《毛泽东读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批注和谈话》中,他不止一次地谈及社会主义商品生产、价值规律的“完结”和“死亡”:“社会主义社会里面的按劳分配、商品生产、价值规律等等,现在是适合于生产力发展的要求的,但是,发展下去,总有一天要不适合生产力的发展,总有一天要被生产力的发展所突破,总有一天它们要完结自己的命运。能说社会主义社会里面的经济范畴都是永久存在的吗?能说按劳分配这些范畴是永久不变的,而不是像其他范畴一样都是历史范畴吗?”[5]137“在社会主义社会里面的按劳分配、商品生产、价值规律这些经济范畴,难道是永生不灭吗?难道它们只有生长、发展而没有变化、死亡吗?难道不是像其他历史范畴一样,都是历史范畴吗?”[1]258这样,毛泽东就同那些把商品生产永恒化的“经济学家”,有了本质的区别。

       二、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存在的条件

       原则上确认商品生产的历史性质,并不意味着需要立即实施消灭商品的行动,因为商品生产有其存在的历史条件。在《反杜林论》中,恩格斯谈到了消灭商品生产的条件:“一旦社会占有了生产资料,商品生产就将被消除,而产品对生产者的统治也将随之消除。社会生产内部的无政府状态将为有计划的自觉的组织所代替。”[4]633也就是说,社会一旦占有生产资料并且以直接社会化的形式把它们应用于生产,每一个人的劳动,无论其特殊的有用性质是如何的不同,从一开始就直接成为社会劳动。那时,就不需要“价值”插手其间了。[4]661

       在前苏联,有些人根据恩格斯的上述言论断定,党在取得了政权并把生产资料收归国有后,就应当消除商品生产。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中这样批评他们:“这些同志是大错特错了。”[6]545,546他根据恩格斯在《反杜林论》的一些地方关于“一切生产资料”、“全部生产资料”的论述认定:恩格斯在他的公式中所指的,不是把一部分生产资料收归国有,而是把一切生产资料收归国有,即不仅把工业中的生产资料,而且也把农业中的生产资料都转归全民所有。[6]546接着,他分析了苏联社会主义社会存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条件:“现今在我国,存在着社会主义生产的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国家的即全民的形式,一种是不能叫做全民形式的集体农庄形式。……这种情况就使得国家所能支配的只是国家企业的产品,至于集体农庄的产品,只有集体农庄才能把它当做自己的财产来支配。然而,集体农庄只愿把自己的产品当做商品让出去,愿意以这种商品换得它们所需要的商品。”[6]550因此,商品生产和商品流转,在苏联,仍是必要的东西。他还补充说:“当然,将来在两种基本生产成分即国营成分和集体农庄成分由一个包罗一切而有权支配全国一切消费品的生产成分来代替的时候,商品流通及其‘货币经济’就会作为国民经济的不必要的因素而趋于消失。”[6]550这样,斯大林就以苏联两种公有制形式的存在,论证了苏联在当时保存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的必要性,并同时指出了消灭商品的条件:一切生产资料都归全民所有。

       在读到斯大林的《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提到苏联有人主张“党在当时就应当消除商品生产”时,毛泽东批注说:“我们也有这样的人”[1]11。1958年,我国出现了把商品生产与社会主义对立起来,甚至要消灭商品生产的主张。毛泽东在1958年11月召开的郑州会议上很严厉地批评了他们,他说:“现在,我们有些人大有要消灭商品生产之势。他们向往共产主义,一提商品生产就发愁,觉得这是资本主义的东西,没有分清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区别,不懂得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利用商品生产的作用的重要性。这是不承认客观法则的表现,是不认识五亿农民的问题。在社会主义时期,应当利用商品生产来团结几亿农民。”[7]437毛泽东还从满足社会和社员的多样需要的角度说明了人民公社发展商品性生产的必要性,他说:“社会的需要是多种多样的,社员的需要也是多种多样的。因此,公社的生产不可太单调,不能只生产自己需要的东西。在发展自给性生产的同时,要多搞商品生产,要尽可能多地生产能够交换的东西,向全省、全国、全世界交换。”[1]39“人民公社应该按照满足社会需要的原则,有计划地从两方面发展生产,既要大大发展直接满足本公社需要的自给性生产,又要尽可能广泛地发展为国家、为其他公社所需要的商品性生产。通过商品交换,既可以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需要,又可以换回等价物资,满足公社生产上和社员生活上日益增长的需要。”[1]38

       毛泽东同意斯大林把商品生产与两种所有制联系起来的观点,他说:“只要两种所有制没有变成单一的全民所有制,商品生产就还不可能废除,商品交换也还不可能废除。”[1]56毛泽东还联系我国当时的实际情况,批评了某些“经济学家”:“现在我们的全民所有是一小部分,只占有生产资料和社会产品的一小部分。只有把一切生产资料都占有了,才能废除商业。我们的经济学家似乎没有懂得这一点。”[7]438

       不过,毛泽东并不完全同意斯大林关于商品生产存在条件的论述。在毛泽东“读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谈话记录”中有如下两段话:

       只有国家把一切生产资料都占有了,社会的产品十分丰富了,才有可能废除商业。[1]40

       只有当一切生产资料都归国家所有了,只有当社会产品大为丰富了,而中央组织有权支配一切产品的时候,才有可能使商品经济不必要而消失。[1]56

       由此可知,毛泽东不仅重复了斯大林强调的所有制条件,还补充了生产力条件——社会产品的丰富。基于这种认识,他认为斯大林关于商品存在的条件,阐述得不完整——“两种所有制存在,是商品生产的主要前提。但商品生产的命运,最终和社会生产力的水平有密切关系。因此,即使是过渡到了单一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如果产品还不很丰富,某些范围内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仍然有可能存在。”[1]58与斯大林的论述相比,毛泽东的看法更符合马克思、恩格斯在其著作中所阐述的基本思想。

       三、资本主义商品生产与社会主义商品生产

       在社会产品还未达到“十分丰富”的生产力条件下,社会主义社会还需保留商品生产。在此,我们需要进一步探讨的课题是: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相比,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商品生产的特殊性何在?回答这一问题,需要从商品生产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之间的区分说起。

       斯大林很清楚商品生产与资本主义生产之间的差别,他说:“不能把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生产混为一谈。这是两种不同的东西。资本主义生产是商品生产的最高形式。”[6]548,549他还特别强调:不能认为商品生产总还会引导到资本主义;决不能把商品生产看做是某种不依赖周围经济条件而独立自在的东西;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建立、雇佣劳动制度消灭和剥削制度消灭的条件下,商品生产可以在一定时期内为社会主义社会服务。[6]549这里的能够“为社会主义社会服务”的商品生产,是“特种的商品生产”。“我国的商品生产并不是通常的商品生产,而是特种的商品生产,是没有资本家参加的商品生产,它所涉及的基本上都是联合起来的社会主义生产者(国家、集体农庄、合作社)所生产的商品。”因而,“我国的商品生产是和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商品生产根本不同的”。[6]551这样,斯大林就在区分商品生产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基础上,进一步指明了“我国的商品生产”作为“特种的商品生产”,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相比较而言的特点。

       对于斯大林的“不能把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生产混为一谈”的论断,毛泽东是持肯定态度的。与斯大林联系苏联的具体情况来谈“特种的商品生产”一样,毛泽东也谈到了“我国现在的情况”:“已经把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所有制变成了全民所有制,已经把资本家从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中排挤出去,现在在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领域中占统治地位的是国家和人民公社,这同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是有本质差别的。”[1]48进而,毛泽东还提出了判定商品生产性质的标准:“商品生产,要看它是同什么经济制度相联系,同资本主义制度相联系就是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同社会主义制度相联系就是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1]50、[7]439毛泽东提出的这一标准,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它既可以澄清混淆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错误,从而避免那种认为发展商品生产就是搞资本主义的“左”倾错误;又可以避免否认社会主义商品生产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存在原则差别的右倾错误。

       斯大林认为,在苏联的“特种的商品生产”中,商品的活动范围只限于个人消费品。[6]551毛泽东不同意斯大林的这一说法。他说:“斯大林说,苏联的‘特种的商品生产’的‘活动范围只限于个人消费品’。这看来很不妥当。它的活动范围不限于个人消费品,在我国,有些生产资料,例如拖拉机等生产资料是属于商品的。”[1]59毛泽东还剖析了斯大林否认生产资料是商品的理由。他说:“斯大林根据商品是一种可以转让所有权的产品这个理由,说苏联的生产资料不能列入商品的范畴,这值得研究。在我们这里,很大一部分生产资料不是商品,这就是在全民所有制范围内调拨的产品。也有一部分生产资料是商品,我们不仅把拖拉机等农业生产资料卖给公社,而且为了公社办工业,把一部分工业生产资料卖给公社。这些产品,都是商品。国家卖给人民公社以后,它的所有权转让了,而且在公社与公社之间,还可以转让这些产品的所有权。”[1]63由此可知,在商品的活动范围问题上,毛泽东比斯大林的认识更进了一步,肯定了“一部分生产资料”可以是“商品”。

       四、价值规律的作用

       本文第一部分指出,凝结在商品中的私人劳动必须通过交换(即间接地、“迂回地”)才能证实自身是“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在此意义上,价值就是通过交换、间接地证实自身的劳动。而价值规律,就是表现为价值的这种劳动,在市场背后调节价格变动的规律。①价值规律是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基本规律,在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存在的地方,价值规律必然发生作用。

       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中肯定了价值规律的存在,认为它在个人消费的商品的流通领域“在一定范围内保持着调节者的作用”,并影响“抵偿生产过程中劳动力的耗费所需要的消费品”的生产。[6]552,553同时他又补充说:“在我国的经济制度下,价值规律的作用是被严格地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无疑地,在城市和农村中,生产资料私有制的不存在和生产资料的公有化,不能不限制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范围及其对生产的影响程度。……这一切就使得价值规律在我国发生作用的范围受到了严格的限制,使得价值规律在我国的制度下不能起生产调节者的作用。”[6]554

       读了斯大林的这段话之后,毛泽东谈了自己的看法:“斯大林这里说,价值规律在苏联‘不会起生产调节者的作用’,在这方面起作用的是根据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的要求而制定的国民经济计划。这说得很对。价值规律对生产不起调节作用,是说不起决定作用,起决定作用的是计划。”[1]61,62在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下册的谈话中,毛泽东还说:“价值规律作为计划工作的工具,这是好的,但是,不能把价值规律作为计划工作的主要根据。”“总之,我们是计划第一,价格第二。”[1]492,494可见,毛泽东是在与社会主义计划调节相比较的意义上来谈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的。

       当然,这并不是说毛泽东对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不够重视。毛泽东在读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的谈话中强调:“所有的经济单位(包括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都要利用价值规律,作为经济核算的工具,以便不断地改善经营管理工作,合理地进行生产和扩大再生产,以利于逐步过渡到共产主义。现在一些经济学家不喜欢经济学,照斯大林的说法,是没有经济问题的经济学。斯大林在给雅罗申柯的信中说,这些人对官僚主义制度下‘各种不同形式的所有制的存在、商品流通、价值规律等等,也就不感到兴趣,认为这些都是只能引起烦琐争论的次要问题’。苏联的一些人,不赞成商品生产,认为苏联的当时已经是共产主义,实际上还差得很远。我们只搞了九年,则差得更远。”[1]59,601959年3月30日,毛泽东在中共山西省委第一书记陶鲁笳1959年3月29日关于山西各县五级干部大会情况的报告上批注道:“旧账一般不算这句话,是写到了郑州讲话里去了的,不对,应改为旧账一般要算。算账才能实行那个客观存在的价值法则。这个法则是一个伟大的学校,只有利用它,才有可能教会我们的几千万干部和几万万人民,才有可能建设我们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否则一切都不可能。”[5]34把价值法则看作“一个伟大的学校”,并且把利用价值法则与建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联系起来,这就把价值规律的作用提高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

       不过,毛泽东似乎也并不同意夸大价值规律的作用。这一点,我们可以从毛泽东对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中的一段话的批评中明显地体会出来。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在第二十八章的最后部分提到:“由于掌握了价值规律,它在社会主义经济中所起的作用就不会带来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发生危机的那种毁灭性后果。”[8]对此,毛泽东批评说:“这一段把价值规律的作用夸大了。资本主义的危机,是由它的所有制性质决定的,而不是价值规律决定的。在社会主义社会里,所以没有危机及其‘毁灭性后果’,主要不是由于我们掌握了价值规律,而是由于社会主义的所有制、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规律、全国有计划地进行生产和分配、没有竞争和无政府状态等。”[1]497,498

       五、毛泽东社会主义商品生产思想的当代反思

       以上,我们梳理了毛泽东对商品生产的历史性、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存在的条件、资本主义商品生产与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本质区别、价值规律的作用等问题的认识。从中我们可以得知,毛泽东对马克思关于商品生产、价值规律的历史性质的论述,有着深刻的领悟;他同意斯大林关于两种所有制的存在是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存在条件的论述,并在此基础上补充了生产力条件——社会产品的丰富;他把“同什么经济制度相联系”作为标准考察商品生产的性质,提出了“同资本主义制度相联系就是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同社会主义制度相联系就是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的新论断;他突破了斯大林关于商品的活动范围“只限于个人消费品”的限定,肯定了“一部分生产资料”可以是“商品”;他把价值法则看作“一个伟大的学校”,从而把价值规律的作用提高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

       评价和定位上文梳理的毛泽东社会主义商品生产思想,我们需要面对和解答几个难题:一是这些思想如何与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商品已消亡的论述相协调?二是如何解释毛泽东晚年的思想转变:由肯定发展商品生产的必要性,到把发展商品生产与走资本主义道路相联系?三是如何理解毛泽东社会主义商品生产思想与邓小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关系?

       我们知道,在马克思、恩格斯对未来社会的设想中,即便是在“在经过长久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出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中,也是没有商品生产的立足之地的。在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上,斯大林首次明确地讲,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还存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毛泽东赞同斯大林的这一看法。如何看待斯大林、毛泽东等后世马克思主义者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这一重大分歧?我国学界流传较广的看法是,马克思“没有预见到”社会主义还存在多种经济成分,还需要保留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因而他关于社会主义基本特征的预见带有“空想”的成分;而后世的马克思主义者剔除了这些“空想”成分,发展了马克思的社会主义观。

       其实,斯大林和毛泽东讲的社会主义社会(以及我们当前所讲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的“社会主义”)都不是马克思讲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而是仍处于马克思所讲的“过渡时期”。马克思讲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需要在“过渡时期”完成“消灭阶级”的任务之后才能“到达”;斯大林所讲的“社会主义制度”还只是完成了“消灭剥削阶级”任务,还没有完成“消灭阶级”的任务;而在我们当前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存在多种经济成分,连“消灭剥削阶级”的任务也没有完成。马克思从未否认“过渡时期”依然需要发展商品生产,因而,苏联和中国的“现实的社会主义”依然保留和发展商品生产,并不能证明马克思关于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消灭商品的设想是“空想”;斯大林、毛泽东、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要发展商品生产的思想,并不是对“马克思的社会主义观”的修正和发展,而只是“具体化”了马克思的“过渡时期理论”。如此说来,毛泽东社会主义商品生产思想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关于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商品消亡”的论述并不矛盾。

       毛泽东晚年往往把发展商品生产与走资本主义道路相联系,这一想法集中体现于1974年12月26日他关于理论问题与周恩来的如下谈话中:

       “解放前跟资本主义差不多。现在还实行八级工资制,按劳分配,货币交换,这些跟旧社会没有多少差别。所不同的是所有制变更了。我国现在实行的是商品制度,工资制度也不平等,有八级工资制,等等。这只能在无产阶级专政下加以限制。”[9]

       在毛泽东的上述谈话中,八级工资制、按劳分配、商品制度、货币交换等,是“跟旧社会没有多少差别”、需要“在无产阶级专政下加以限制”的东西,小生产是与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密切相关的势力。在这里,毛泽东存在多重的混淆:按劳分配,是马克思所讲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区别于资本主义社会的本质特征之一,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才有可能消除此类“弊病”[4]304,305;商品制度、货币交换、以货币来表现的工资(制度),在只是“消灭剥削阶级”、而没有“消灭阶级”的“过渡时期”是需要保留的;在尚未完成“消灭剥削阶级”任务的“过渡时期”的更为初级的阶段,“小生产”也有存在的必要;如果把小生产,商品制度、货币交换、以货币来表现的工资(制度),按劳分配,不加区分地都与“走资本主义道路”、修正主义联系起来,必然导致超越历史发展阶段的“左”倾错误。因而,把(马克思的)“过渡时期”、“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共产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三个不同阶段的历史任务明晰地区分开来,我们才能避免重蹈毛泽东晚年错误的覆辙。

       1956年12月7日,毛泽东在同民建和工商联负责人的谈话中说:“可以消灭了资本主义,又搞资本主义。”[7]170有的学者将此思想称为“毛泽东的新经济政策”,并认为有必要将之纳入“毛泽东社会主义商品生产思想”的范畴中,以彰显毛泽东社会主义商品生产思想的远见卓识和伟大光辉。[10]这种看法,混淆了“毛泽东社会主义商品生产思想”与“邓小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重要差别。

       毛泽东的“社会主义”是与私有制的消灭、剥削阶级的消灭必然地联系在一起的。在毛泽东的语境中,“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虽不再局限于斯大林的“个人消费品”,而是包含了“一部分生产资料”,但它仍有自己的“所有制范围”: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比如人民公社)所有制之间、集体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之间。“消灭了资本主义,又搞资本主义”中的“资本主义”并非“毛泽东社会主义商品生产思想”中的“社会主义”的一个组成部分。因而,“消灭了资本主义,又搞资本主义”,不属于“毛泽东社会主义商品生产思想”的范畴,而只是“向社会主义过渡”的“过渡时期”尚未全部结束之时,适用的理论与政策。

       改革开放后,经过“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两个中间阶段,“邓小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逐步建构起来并付诸实践。在“邓小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除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外,还存在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只是因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全民所有制以及集体所有制)经济成分在其中占据“主体地位”,这种“市场经济”才被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因而,邓小平口中的“社会主义社会”可以理解为“允许私有制和剥削阶级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的社会主义社会”,而这与“消灭剥削阶级的社会主义”是有重要差别的。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我们有必要把“消灭阶级”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消灭剥削阶级的社会主义”、“允许私有制和剥削阶级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的社会主义”区分开来;毛泽东社会主义商品生产思想所论及的,不是“消灭阶级”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也不是“允许私有制和剥削阶级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的社会主义”,而是“消灭剥削阶级的社会主义”,因而它所“丰富”的,不是马克思关于“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设想,而是马克思的“过渡时期理论”。

       ①我国著名经济学家骆耕漠先生在其专著《马克思论三种社会经济关系的演变》(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的第三章《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价值规律的论述》中,非常详尽地阐述了马克思关于价值规律的思想,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去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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