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电费对于普通家庭来说是一般支出,而对电力公司来说是收入及盈利的来源,在能源形势越来越严峻的今天,电费也在波动,电费回收工作变得更加困难,要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先了解目前在电费回收过程中存在的难点,并找出这些难点形成的原因,在从中找到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新形势;电费回收;原因;措施;
1 目前电费回收管理中的主要问题
(1)电力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问题。当前,电力体制改革已经进入厂网分开的阶段,电网企业的核心业务是买电和卖电,电费回收成了电网企业最重要的业务工作。但是,长期在计划经济和所谓的垄断性企业的环境经营的电网企业,对电费回收工作不重视,在电费回收的各个环节缺乏科技投入,人工抄表、算费,在电费资金的收缴、监管、核算体系上手段落后,应收电费报表层层手工报表(报盘),多渠道收缴资金,实收电费往往为了完成100%的考核目标,多数情况下是“下有对策”。如抄表结算周期是一个月,即使在计量等环节出现了问题也是在一个月后才会发现,内控制度缺乏,甚至发生贪污、挪用的案件。这是电网企业形成电费回收不好的主要原因。
(2)相关的法律、法规与现行的市场环境不适应。前面谈到的电力法律、法规都是诞生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或者说是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现在的电网企业经营所处的市场环境同法律、法规出台的背景相比已经有很大的差别。供电企业和用电客户都是市场中两个不同的法人单位,两个平等的经营主体,他们同等地受法律保护,他们之间的经营行为受双方签订的合同约束。电费在合同的约定中,特别是在付费的方式上,也不得不遵循法律和法规的条款。因此在电费的预付费方面、电费的履约担保和抵押方面,电网企业提出的正当主张,往往被戴上霸王条款的帽子得不到落实。虽然有违约金的条款,但当用电企业破产时,电费本金都拿不回来,更谈不上违约金了。
(3)缺乏对客户信用等级的评级制度。长期以来,由于在计划经济的环境中和处于独家供电的优势,电网企业对市场尤其是供电客户的研究是肤浅的。对客户的经营状况、资金状况、产品销售情况知之甚少,是在盲目地进行销售。电力企业对客户缺乏其信用状况评定制度,不能有效地防范经营风险。
2 电费回收难的原因
(1)用户对“电是商品”的意识不浓。电力作为一种产、供、销同时完成的特殊商品,日前仍沿行着”先用电,后交钱”这一交易规则,从而导致许多用户仍没有正视电能就是商品这一法则。特别受体改前“人情电”、“权力电”的影响,一些用户在用电交费时思想上仍存在着极不情愿的心理和抱有观望、侥幸的心态。
(2)收费方式单一,用户居住分散,造成电费回收困难。就我县而言,大部分居住在丘陵和山区地带,农户不仅居住环境不利于电费走收,且由于农民经商和从事农副产品种植人数的增多而导致区域内人口流动性不断增大,也给电费回收工作带来了相当的难度。许多农电工经常报怨:总是找不到用户的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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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一些乡镇企业而言,供电企业内部在受理其业扩报装业务前期没有充分预见其风险性;同时,在用户用电过程中也没有采取过硬措施规避风险。时常是营抄人员发现用户拖欠电费后才开始关注该用电企业的经营状况。于是,出现企业亏损或产品滞销,导致电费形成呆死帐也就不足为奇。
(4)供电企业同政府部门沟通,联络不够,主动性不够高。部分农电工在同政府部门打交道时存有畏难情绪,害怕因得罪人而影响其他工作的开展。
3 解决措施
(1)建立多种方式的收费系统。即使没有建立电力销售信息系统,沿用传统的手工报表方式,也要借助银行的营业网点,将电力营销企业的资金回收的渠道,回收方式多样化、现代化,满足客户、方便客户的交费需要,满足客户交费的个性化需要。可以分阶段的实现银行营业点代收电费一一现场交费、自助终端(AIM、POS)。代扣储蓄方式一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多形式的收费方式。
(2)建立以市级电力公司为单位的营销数据中心,实现电费资金的垂直管理通道。电力体制改革的最终目标是要建立起输、配电环节分开的竞争电力市场。因此,建立起以市级电力公司为中心的客户数据中心、销售中心、资金核算中心是有必要和可行的。
电力营销数据中心的建立,就能建立与银行收费终端统一银电联网的交易平台。对统计资金的回收、帐务稽核、建立垂直管理的资金回收渠道是非常方便的。对于一个客户,对应唯一的身份识别,通过银联系统,可以实现异地(同一市区内)缴费、资金划拨,有利于电费回收的统计与考核。
(3)建立营销帐务中心,实现与财务FMIS的数据交换。改变营销部门独立管理应收(销售帐)与实收(财务帐)的状况,将两帐合一,建立客户信息明细帐、缴费明细帐,同财务FMIS系统实现数据交换,做到核算的快速、便捷。将帐与资金的管理分开,营销部门完成电量采集(抄表),电费计算的职能,通过营销帐务中心各级营销机构进行实收、欠费的查询,实收资金流动统一由营销帐务来统一管理,有利于监督和考核。
(4)修改现行的法律、法规制度。电力法律、法规既有它的特殊性,又有它的共性。电力作为商品,就具有商品的共性,就应该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中进行买卖与交易,靠市场分配、合理配置资源。其次,商品的交易都应该遵循交易各方平等签订的合同,在不违反公平的前提下进行。同时,电力又是特殊的商品,不能储存,发、输、用同时完成,需要电力管理部门对一些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因此,有必要尽快修改原有的电力法律、法规,与新颁发的《电力监管条例》相一致。特别是电力的销售与电费管理,防止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5)加强电费管理的制度建设。电力公司应加大对电力销售的市场研究,特别是对客户的研究,有必要建立客户的信用评价制度。实际上市场经济在某种程度上说也就是信用经济,防范电费风险的发生。对电费收入,国家要加大监管和审计的力度,电力公司也应加强内部的监督与管理,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收费制度,防止电费的流失,也就是防上了国有资产流失。
(6)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益。电力企业要加强管理,防止电费损失的发生,要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做好电费损失的核销,保证国有资产的真实性。
参考文献:
[1]新形势下电费回收与优质服务的关系[J]. 刘洋. 现代国企研究. 2016(24)
论文作者:吴国亲,高艳
论文发表刊物:《电力设备》2018年第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6/22
标签:电费论文; 电力论文; 客户论文; 资金论文; 电网论文; 企业论文; 帐务论文; 《电力设备》2018年第4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