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权利的文明尺度_文明发展论文

性权利的文明尺度_文明发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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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8862(2008)10-0058-06

有性研究学者宣称:“我最想传达的,就是性权利的观念,只要符合自愿、私密、成人之间这三个条件,性是不可以被制裁、被剥夺的。”①在此逻辑下,该学者提出“人有自由支配自己身体的权利”,“一夜情”、“婚外恋”,甚至“乱伦”、“聚众淫乱”都是成年人的性权利,都是不应该被干涉、被剥夺的。毋庸置疑,性是不可以被剥夺的,但因此就可以滥用自己的性权利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我们认为,性权利有其特定的伦理内涵,有其确定的文明尺度。

一 性权利内涵厘定

性是人的基本存在方式,是人格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有性人的存在,性的需要是一种自然的生理欲求。马克思主义指出,“根据唯物主义观点,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蒂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但是,生产本身又有两种。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种的繁衍。”②这说明性是人类社会存在发展的基础和前提,人类天然地享有性的权利。1999年香港性学会议通过的《性权利宣言》提出:性是构成每个人人格完整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个人与社会相互作用的基础,性权利是人的基本权利。③

人的权利即人权,是作为社会人应该享有的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各种利益和权限,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内生于人的本性,外依赖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作为理想,人权是人们对未来社会关系的一种要求;作为现实,则是对现存社会关系的一种规定。马克思指出:“出生只是赋予人以个人的存在,首先是赋予他以生命,使他成为自然人。”④“成为奴隶或成为公民,这是社会规定。”⑤人权作为人的本性和利益的一种需求,无论是它的产生、发展还是实现,都必须以一定社会的生活条件为基础,“权利绝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⑥。

性权利作为人权的基本内容之一,拥有人权的一切基本规定性。性权利是作为有性人应该享有的性的生存发展的各种利益和权利,它以人的自然属性为基础,以人的社会属性为本质;它不是人对某种外在权利的享有,而是人享有的对自己如何进行性交往和性活动的自主权利。性权利不是抽象的,它体现了人类在性的生存发展中所需要保障的利益和需要规定的权限,它内源于人的自然本性,外生于一定社会经济、政治、思想文化发展的历史条件,它体现着性文明发展的程度和水平,体现着人的尊严和自觉意识。

性权利作为社会人而具有的与他人实施性行为的权利,包括两个维度的伦理含义:一是积极意义的性权利,指权利人有权对他人实施其性权利;二是消极意义的性权利,指权利人有权不与他人实施性权利标的所指向的行为。积极意义的性权利是一种进取性、主动性的性权利,消极意义的性权利是一种保护性、抵制性的性权利。性权利的两个伦理维度从正、反两方面保障和限定了人们的性权利,使性权利不仅具有了自由性和主体性,而且具有了规约性和限制性。性权利又是一种包含多向度具体性权利的权形式,这些具体性权利包括性自由权、性平等权、性隐私权、性快乐权、性表达权等。

性自由权是性权利中最基础性的权利,是指个人享有充分自由表达他们性能力、性意象、性自主的权利,它反对各种形式的性强制、性压迫和性虐待。在观念意义上,性自由权体现的是人在性关系中的意志自由;在现实意义上,性自由权主要表现在性自主权和性选择权上。性自主权是说,性是人的组成部分,是个体人的性别表征,个人有自主控制和享受自己性的权利,即自主获得生理、心理、感情愉悦,以及使之免遭折磨、毁损和其他暴力的权利。性选择权是说,个人享有自由选择性结合和性生育的权利,即个人享有自由自主选择配偶、结婚、离婚的权利;享有是否生育、生育之数量与间隔,以及获得充分的生育调节措施的权利。性自由权表达了个体对自己的性体质、性活动、性关系的自由自主权利,体现了人在性关系中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但是性自由权绝不是随心所欲的绝对自由,而是在对性、性行为、性关系必然性和规律性认识基础上的一种自由自觉的活动,是作为社会人所具有的一种特殊本性和规定性。正如恩格斯所说:“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自由不在于幻想中摆脱自然规律而独立,而在于认识这些规律,从而能够有计划地使自然规律为一定的目的服务。这无论对外部自然界的规律,或对支配人本身的肉体存在和精神存在的规律来说,都是一样的。”⑦性自由权必须行驶在必然性的轨道上,必须活跃在肉体存在和精神存在的规律性的框架内。性自由权是人们最基本的性权利,没有性自由权,其他性权利就无从谈起。

在性自由权基础上,人们享有性平等权、性隐私权、性快乐权、性表达权等性权利。性平等权指性交往和性关系中的双方是拥有相应权利、值得尊重的对等个体,他们在人格上、在尊严上、在性关系上拥有平等的权利。性平等权要求在性关系中摆脱各种形式的,诸如政治、经济、文化、生理、种族、社会阶层、宗教信仰上的种种歧视和不平等,将对方看做是和自己一样的有人格、有尊严的人。性隐私权是说性及性活动是个人私生活中最隐秘的部分,在不侵犯他人性权利、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个人对自己的性生理、性心理、性意象、性选择以及婚姻、配偶、性生活状况拥有保密、不告知的权利。刺探别人的性隐私,暴露别人的性隐私是对他人性权利的侵犯,将自己的隐秘生活公开化、公众化是对自己性权利的亵渎。性快乐权是指个人享有自体性快乐的权利。性的愉悦和满足是健康成熟男女的正常机能和合理要求,性快乐是一个人身体、心理、精神健康幸福的源泉之一,正如奥古斯特·倍倍尔指出的那样,满足性的需要,享受性的快乐“是生理和精神健康的根本”⑧。性快乐是性权利的一个基本价值取向,在传统社会常常不被人们承认,在现代社会性快乐权在性权利中获得了确证。性表达权指人们在性交往中享有表达自己情感、意愿、生理、心理要求的权利,这种表达权既包括通过性行为所表达的生理和感官快感,也包括通过交往、接触、恋爱所表达的对异性的爱慕、爱情等性爱意象。性快乐权、性表达权作为性权利的组成部分,如前所述,它们的实现也是有社会规制的,并非任意所为。

总之,性权利是人们在性交往中基于对性的客观规律认识把握基础上的、有利于人们身心健康、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的关于性的基本权益,它既是人权的表征,也是人权得以实现的条件,体现了现代社会性别人格的价值追求以及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性权利是一种天赋的权利,自然人都享有这种权利。但是,作为一种具有普适性的性权利,其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概括起来,就是以法律和道德的形式所表现出来的两性关系的客观规律性。康德在对实践理性进行分析时,区分了两种不同类型的原理,即主观有效的准则和对一切意志普遍有效的实践法则。他说:“实践原理是包含意志一般决定的一些命题,这种决定在自身之下有更多的实践规则。如果主体以为这种条件只对他的意志有效,那么这些原理就是主观的,或者是准则;但是,如果主体认识到这种条件是客观的,亦即对每一个理性存在者的意志都有效,那么这些原理就是客观的,或者就是实践法则。”⑨性权利作为客观有效的实践法则,是人类对自己的身体、生命、性及性关系等实质性事物的必然性、规律性的理性认识和实践把握,是在此基础上对自己和他人性权利的尊重以及合理实施。那些违背肉体存在和精神存在规律性的所谓对自己身体的“自由支配”,那些违背社会道德和法律的所谓“性权利”,都是对人性的阉割与亵渎,都是对性权利的歪曲与践踏。

二 性权利的文明进程

马克思指出:“男女之间的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直接的、自然的、必然的关系。……根据这种关系就可以判断出人的整个文明程度。”⑩这句话告诉我们,人类两性关系的文明程度是衡量人类文明发展水平的重要尺度,人类文明不仅体现在人类对自然界的认识、改造及其物质文明的创造中,而且体现在人类对自身性的认识改造,以及对性权利不断扩展和获得的性文明发展中。人类社会的历史,可以说既是一部生产力解放发展的历史,也是一部性的进化发展史、性权利的逐步扩展实现史。

性权利作为有性人对自己性的存在、享用和发展利益的一种意识和拥有,是一个从无意识到有意识,从不拥有到逐渐拥有和不断扩大的历史文明发展过程。

享有什么样的性权利不是主观臆定的,而是由人类性的发展规律以及社会发展规律共同决定的。人的性活动“本身是一种生物的和肉体的行为,但它深深植根于人类事务的大环境中,是文化所认可的各种各样的态度和价值的缩影”(11)。因此,性权利虽然是个人的权利行为,但是个人性权利的获得,却与社会发展的文明程度密切相关。

远古时代,人类尚处于蒙昧状态,两性关系带着深深的动物性印记,一切男女都可以自由地发生性关系,不分血缘和辈分,那是一个“同动物状态向人类状态的过渡相适应的杂乱的性关系的时期”(12)。杂婚杂交表面上看是自由的,似乎人类拥有绝对的性权利,但实质上却是人徘徊在人与兽之间,是人对性及性权利的最无知、最盲目、最野蛮时期。“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从而也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越表现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13)人类的早期,个人完全融合在群体中,没有任何独立性,更无任何个体意识。在性关系上,人们拥有的只是动物的群、类式本能,个体化特质的性权利意识根本无从谈起。这一时期是人类的蒙昧时期,性文明尚处于未开化阶段。

经过漫长艰苦的人类进化和性进化过程,人类进入了野蛮时期。随着长期的社会实践和经验积累,伴随着人类个体意识的发生,原始的性禁忌产生了。性禁忌即对性行为和性意念的禁律和忌讳,它通过限定某些性行为保护人们免受他们所不能察觉的危险。性禁忌是否定性的性文明表现,是低级的社会性调控与性约束形式。原始性禁忌首先排除了同血缘不同辈分之间的性关系,即父母子女间的性关系,将性关系限定在同血缘同辈分之间,即同氏族同辈兄弟姐妹互为夫妻。性禁忌是对蒙昧时期绝对性自由的限制,表明人类对性关系规律的初步认识,对自己性权利的第一次意识和确证,从此人类两性关系揖别了动物界,开始迈入文明的门槛。其后,性禁忌又排除了氏族内同辈兄弟姐妹之间的性关系,将两性关系发展到不同氏族的两群男女之间,即不同血缘关系的族外集团婚。“如果说家庭组织上的第一个进步在于排除了父母和子女之间相互的性交关系,那么,第二个进步就在于对于姊妹和兄弟也排除了这种关系。”(14)这种对性权利的进一步限定,表明了人类对性关系规律性的进一步认识,是人类性关系的一个文明发展和伟大进步,因为“不容置疑,凡近亲繁殖因这一进步而受到限制的部落,其发展一定比那些依然把兄弟姊妹婚姻当做惯例和规定的部落更加迅速,更加完全”(15)。这一进步的强大,不仅构成地球上多数野蛮民族的“社会制度基础”,并且在希腊和罗马“还由氏族直接进入了文明时代”(16)。原始性禁忌以排除和否定的形式确定了人类性权利的指向,表明人类对消极意义上的性权利的自觉,标志着人类性关系从此走上文明发展的轨道。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社会进入了私有制社会。伴随着私有制的产生以及人类权利意识的不断发展,两性关系进入了专偶婚阶段。专偶婚是人类性文明发展的里程碑,是社会经济发展和人们性权利意识发展的文明成果。进入私有制社会后,社会财富有了剩余,为了将财富传给出于自己血统的继承人手中,男性便对女性有了性的专一性要求,“导向一夫一妻制的动力是财富的增加和想把财富转交给子女,即合法的继承人,由婚配的对偶而生的真正的后裔”(17)。在专偶婚的形成过程中,妇女并非处于完全的被动状态。“古代遗传下来的两性间的关系,越是随着经济生活条件的发展,从而随着古代共产制的解体和人口密度的增大,而失去森林原始生活的素朴性质,就必然使妇女感到屈辱和压抑;妇女也就必然越迫切地要求取得保持贞操的权利,取得暂时地或长久地只同一个男子结婚的权利。”(18)因此专偶婚的产生,妇女性权利意识的觉醒功不可没。但妇女这一权利的获得是付出代价的,为了获得专偶婚的权利,妇女需要赎买——某些前亚细亚民族的习俗是:女子在婚前要到阿娜伊蒂斯神庙里把自己奉献给一些男性,然后才能取得只委身于一个男子的权利;在另一些民族中则是,举行婚礼时新郎的朋友、亲戚都可以对新娘提出性的要求,新郎按次序是最后一个。这是专偶婚取代群婚制的一种让步,是性文明发展所付出的代价。专偶婚最伟大的进步意义在于产生了“整个过去的世界所不知道的现代的个人性爱”(19),产生了文明社会所特有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人们开始用积极的方式自觉限制“群”、“类”式的性关系,使两性关系具有了排群、排类、排他性,为人类社会的稳定、健康、文明的发展提供了基础性条件。但是,私有制条件下的专偶婚制建立在丈夫的统治之上,其直接的目的是生育确凿无疑地出自一定父亲的子女,妻子则被贬低,被奴役,变成丈夫淫欲的奴隶,变成生育的简单工具。这一时期性权利的不平等是显而易见的。此外,宗教禁欲主义以及封建性愚昧、性禁锢也严重阻碍了性权利的发展。

人类进入现代社会后,随着现代性科学(包括性生理学、性心理学、性伦理学等)的发展,人们对性关系的客观规律性认识更加科学,一夫一妻制成为真正和自觉的婚姻制度,人们的性权利意识更加明确,性权利获得了积极充分的伸展空间。在现代社会中,人类性关系中所包含的生殖、繁衍功能降低,满足人生理和心理需求的健康功能和愉悦功能增强,性关系中的意志自由、民主平等、个人尊严成为人们的价值追求,性自由权、性平等权、性隐私权、性快乐权、性表达权成为人们确证的和追求的性权利,性文明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在现代社会里,性权利的文明发展也不是一帆风顺的,封建性愚昧、性禁锢、性保守的残余依然存在,资产阶级性解放、性自由、性放纵则以“人性解放”、“性权利自由”强烈冲击着人们的性观念,腐蚀着人们的性道德,使人们的性权利被剥夺、被淹没、被阉割、被异化,阻碍了性权利的真正实现和文明发展。因此,在性权利的文明进程中,肃清封建性道德残余,批判资产阶级性道德影响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

人类性权利的充分自由发展,只有在消灭了私有制以及所由产生的思想观念后才能实现。到那时,“这一代男子一生中将永远不会用金钱或其他社会权力手段去买得妇女的献身;而这一代妇女除了真正的爱情以外,也永远不会再出于其他某种考虑而委身于男子,或者由于担心经济后果而拒绝委身于她所爱的男子”(20)。当事人的互相爱慕将冲破政治的、经济的、门第的、权势的以及文化的、宗教信仰的、社会心理的种种藩篱而成为两性结合的唯一基础,性权利的自由、平等、隐秘、快乐、表达才能成为男女双方的真正权利,性权利的充分自由发展才能成为真正的现实。

总之,性权利的文明进程是一个从低级到高级,不断探索、反思、批判的历史文明发展过程。性权利的拥有和实现永远不能脱离人类性文明发展的轨道。

三 性文明:性权利的尺度

性权利作为一种基本的人身权利,既是人性自然本能的满足,也是人性社会属性的表现。唯物史观指出,人们按照自己的物质生产力建立起相应的社会关系,正是这些人又按照自己的社会关系创造了相应的原理、观念和范畴。性权利作为反映两性关系的原理、观念和范畴,是一定社会存在的反映,是由一定社会性文明状况决定的。性权利的真理性内容只有借助现实的实践才能得到合理的说明,它的合法性必然依赖于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的性文明状态才能得以确立。因此,以性文明为尺度,恰当地行使性权利,既是人们对自己人性、人权的肯定,也是对人类繁衍存续以及对社会繁荣稳定的责任。

恩格斯说:“文明是实践的事情,是一种社会品质。”(21)作为“实践的事情”和“社会品质”,性文明是指人类对性关系本质、特性及规律的自觉认识和把握,是人类性活动的进步和开化状态,是两性之间良好的关系状态、健康的生活方式和道德的社会风尚之综合表征。性文明标志着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的水平,折射出人的文明和教养程度。在现代社会生活中,性文明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性尊严、性健康、性和谐。

性尊严是性权利的基础,是性权利的首要文明尺度。性尊严是指在两性关系中对人的人性、人格、尊严的珍视与尊重,是人的价值和主体意识在两性关系中的集中体现。它是人类揖别动物界以后始终追求的人格价值目标,是人类性意识、性行为区别于动物性本能的本质表现。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22)人类两性关系是男女之间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是在自然性欲基础上产生的一种内含着人的人格、尊严、爱情、道德的感情和社会关系定向。现代性文明认为,有尊严的人是性活动的主体,尊重人的人性、人格和尊严,是性权利的基础和内在功能。性尊严作为性权利的基础,首先应该表现为尊重人的性自由权,反对一切暴力性、胁迫性、虐待性的性行为,那种违反人性的强制性行为,是对人的独立性和意志自由的剥夺,是对人的性尊严的残暴践踏;其次应该表现为尊重人的性平等权,反对一切以金钱、权势、等级、门第为标的的不平等性关系,那种以外在条件为价值取向的性关系,是两性关系的物质化和商品化变异,是对人的性尊严的无情蔑视。此外,性尊严还应该表现为尊重人的性快乐权,反对一切禁欲主义和纵欲主义的性行为。那种禁欲主义的性禁锢、性保守是对自然人性的剥夺,是对人的性尊严的严重毁损;那种纵欲主义的嫖娼卖淫、聚众淫乱,表面上看起来个人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身体和性,实质上表现了“人在对待自身方面的无限的退化”(23),是人对自己性尊严的严重亵渎。性文明要求人们在实施自己性权利的时候,将性尊严作为首要的文明尺度,无论在任何环境和条件下都要维护尊重自己以及配偶和异性个体的性尊严,要体现出人的人性、人格和价值,要表现出人的文明和教养程度。

性健康是性权利的目的,是性权利的必要文明尺度。享受性权利的目的是使当事人获得性生理和性心理的健康发展,促使人的性别人格健全完善,从而带来整个人类社会的精神充裕、生命健康、朝气与活力。因此,性健康是性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性权利的目的和归宿。现代性科学指出,性活动是人的一种“积欲”和“解欲”的过程,这个过程以健全的生理机制为前提,以健康的身体和心理为载体。性活动中的健康包括性生理的健康和性心理的健康。性生理健康,是指在性活动中必须以双方健康的生理状况为基础,以不损害双方的生理健康为条件,禁止有害于身体健康的变态的、虐待的性行为;性心理健康是指性活动以性权利的实现和性自由的表达以及性愉悦的体验为目的,通过健康正常的性活动释放由性激素传导而产生的性动力、性张力,缓解人们心理上和精神上的压力,使人得到肉体的快感和精神的欢愉,从而促进人的身心健康发展。“一夜情”、“婚外恋”、“聚众淫乱”等随意性或群体性的性行为,一方面由于违反正常健康的性生活规律,常常造成当事人精神萎靡,身体疲惫,意志消沉,思想颓废,影响人格的健全和身心健康;另一方面还会使性病、艾滋病流传,不但给性乱者带来病痛或生命危险,造成心理的恐惧和压力,而且会把性病、艾滋病传染给无辜的配偶和孩子,危及他们的身心健康甚至生命安全。因此,性健康是人类健康的生命线,是社会安全的保护神,是性权利必不可少的文明尺度。一切以性健康为目的的性活动是应该保护和尊重的性权利,一切有损于性健康的性活动则是性权利所禁止的。

性和谐是性权利的价值目标,是性权利的重要文明尺度。性和谐是指性的文明、科学、合理、融洽状态,其具有丰富的内涵,涉及到个人、他人、婚姻、家庭、社会的和谐。首先,性和谐是指个体自身内在的性和谐,表现为对自己性别的正确认识,对自己性健康的自信,对自己性表现、性体态的欣赏,对自己未来性美满的憧憬和信心。其次,性和谐是指两性之间的性和谐。这种和谐既表现为两性之间性生理和性心理的和谐,使双方性欲求产生的性张力得到合理的释放,使双方身心处于和谐状态,也表现为性伦理学和性社会学意义上的和谐,如真挚的爱情、互相的关心爱护、人格的平等尊重等。再次,性和谐是指婚姻家庭的和谐。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核心,夫妻之间的性和谐可以实现夫妻间最亲密的交流,可以形成融洽亲密的婚姻关系和家庭氛围,更好地孝敬老人和抚养后代,促进婚姻美满家庭幸福。最后,性和谐还涉及到整个社会的和谐。性是人类社会生存发展的生命线,性和谐可以使人类的“生命意志”得到合理的表达,实现人类种族的繁衍和延续,而男女两性和婚姻家庭作为组成社会的单子和细胞,其性和谐将直接影响整个社会的和谐与安定。性和谐及于个人、两性、婚姻、家庭、社会和谐的作用,使得性和谐成为衡量性权利的一个重要文明尺度。因此,一切破坏性和谐的所谓“性权利”,一切违反性和谐的两性关系,都与性文明背道而驰,都是我们反对的。

性权利的三个文明尺度说明了人类性关系的三个伦理维度。其一,人作为一种有性人的存在,性权利的文明发展应该体现人的人格和人性的尊严。其二,人作为一种生理的和心理的存在,性权利的文明进程应该是人的生理和心理健康发展的过程。其三,人作为一种社会的存在,性权利的文明实现,应该建立在自身、两性、婚姻、家庭以及社会的和谐之上。总之,性权利的文明发展是在性的尊严、健康、和谐的文明发展进程中逐步实现的,性权利的合理行使必须以性尊严、性健康、性和谐为文明尺度。唯有如此,“两性的自然规定性通过他们的合理性而获得了理智的伦理的意义”(24)。

注释:

①李银河:《如果现在18岁,我可能一夜情去了》,(2006-09-08)[2007-08-02],http://cultuue.163.com/06/0908/11/2QGBASP600281LHF.HTML。

②(12)(14)(15)(16)(18)(19)(2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2页;第31页;第34页;第35页;第35页;第49页;第67页;第81页。

③Eli Coleman:《在新千年里性健康和性权利的发展和展望》,《中国性科学》2003年第2期。

④(2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第377页;第666页。

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第220页。

⑥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305页;第455页。

⑧奥古斯特·倍倍尔:《妇女与社会主义》,三联书店,1995,第97页。

⑨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韩水法译,商务印书馆,2005,第19页。

⑩(2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第119页;第119页。

(11)凯特·米利特:《性政治》,宋文伟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第32页。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2页。

(17)马克思:《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人民出版社,1978,第39~40页。

(2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56页。

(24)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2,第1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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