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市场化公有制--兼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结合的新思路_市场经济论文

论市场化公有制--兼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结合的新思路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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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中期,我国经济学界和实际工作部门的有识之士就强调指出,要进行商品生产,发展市场经济,就必须在进行经济运行方式和管理体制改革的同时,还要对原有的公有制本身进行改革,探索和创建新的公有制,用它们去取代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例如,有人曾提出,要让集体所有制转化为“企业所有制”(何伟,1986);还有人设想,通过承包、租赁制把国有企业改造成为职工共有制企业。具体方法是在实行承包、租赁之后,国有企业用自留和自筹资金进行积累。这样所形成的新增资产,随着时间推移,在企业资产总额中所占比率不断增大,最后使得企业中原有的国有资产变得微不足道,只占很小的比率。到时还可以把这部分数量不大的国有资产收购过去。这样,国家所有制企业就将或迟或早变成职工共有制企业。这种设想,曾经在河南开封一家国有企业付诸实践,并且在提高效益、发展生产和改善职工生活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总之,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对于社会主义经济改革的对象与任务的理解,一直存在两大派,一派是经济运行方式和管理体制改革派。这一派确认,社会主义经济改革的对象是传统的计划经济这种僵化的体制。这样,它就把经济改革的对象和范围局限在经济运行方式和管理体制与方式上面。另一派是所有制改革派。这一派却确认,社会主义经济改革不仅要改革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还要进而改革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传统的公有制。换言之,不能把改革范围局限于经济运行机制与管理体制领域,而需要根据市场经济的内在制度要求,创建新的公有制,取代传统的公有制。但是所有制改革派的正确意见,在一个较长的时间里,未能引起应有的重视而予以肯定。而在今天,很有必要重新提出和论证所有制改革派的意见,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基础上,力求科学地解决好以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公有制取代传统公有制这个问题。因为这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首先,保持和巩固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需要。

社会主义经济改革和发展,必须保持和巩固公有制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这是因为,首先,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只能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之上。其次,生产决定分配,只有坚持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在我们国家的分配领域,才能做到按劳分配为主体。

但是,从目前我们国家经济改革和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要想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保持和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如果继续仅仅依靠传统的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事实表明已经不行了。为此有必要花大力气积极探索、创建和发展新的公有制。从国家所有制的现状来看,出现明显萎缩的势头。在改革初期,它在工业领域,占了总产值的90%以上。可是,国有工业的这种主体地位,经受不住以市场化为导向的改革开放大潮的冲击。尤其是在1992年以后,由于市场化改革力度加大,致使国有企业处境更为困难,亏损日益严重,结果在以后的年份,每年以4至5个百分点的比率急剧下降,待到1997年,突破了50%的大关,此后这些年还在继续下降。

鉴于国有经济发展的这种不良状况,近年,经济学界和实际部门一些人士提出,要大力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其目的是试图依靠集体经济的壮大来保持公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但是,从目前集体所有制生存与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靠它也不行。主要原因是由于集体所有制是社区所有制。这种所有制具有封闭性、身份性。这表现在集体企业的资产只是属于本地职工及村民所有,只有本地出生的职工才是企业的主人;而外来职工实际上是为本地职工与村民集体雇佣的打工者,他们的剩余劳动所创建的价值为本地村民无偿占有,为此,有些实际工作者和学者深刻而中肯地指出,一些“典型村”和珠江三角洲等发达地区的村办企业,由于它们大量雇佣外来工人,这里的村民靠占有巨额剩余劳动价值而致富,为此而使这些企业改变了公有制性质,已经“作为公有制的一种形式的异化”,结果蜕变为“集体雇佣劳动所有制”;本地村民已成为“集体老板”(钟鹏荣、沈立人,1999)。这种分析和判断无疑是符合实际的,是科学的。马克思主义的所有制理论,可以为它提供有说服力的依据。马克思、恩格斯曾经分析说,当原始公社社员集体大批地利用奴隶从事生产劳动,无偿占有奴隶的劳动成果,那么,这时的公社所有制就不再是公有制,而是变成“积极公民的一种共同私有制”[1]。“集体雇用劳动所有制”类似于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共同私有制”,而“集体老板”,则类似于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所说的“总资本家”。[2] 这些雇佣大量外地工人的村办企业在实践上也已出现了矛盾,存在值得关注的问题。由于本地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企业资产的所有者,因而对他们实际是搞按资分配,可以获得巨额的股息、红利;还可以通过集体福利的形式,无偿得到粮油、住宅,乃至小汽车等生活消费品,而外来的打工者,却只能得到微薄的收入,本人及其家人只能过着相对来说十分贫困的生活。

既然依靠原有的两种公有制,已不可能保持和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那么,这就需要创建和发展新的公有制,依靠他们来保持和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

其次,解决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结合问题的需要。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对于计划与市场结合和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结合这两个“结合”问题,一直为经济学界和实际工作部门所关注,在这两个方面进行了大量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但是,至今仍然未能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尤其第二个结合,更是没有达到预想的目的。经过较长时期的调查研究和思考,我们认为,对于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结合问题,需要另辟蹊径,创建和发展不同于传统公有制的新型公有制。就是说,只有在以市场化为导向的改革中,自觉地探索符合市场经济内在制度要求的新的公有制,即“市场型公有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好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结合问题。

之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重新探索和创建市场型公有制,才能解决好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结合问题,这是因为市场经济虽然是一种很有效率的资源配置方式,但是,并不是任何所有制都能很好地利用这种“工具”和发展生产的“方法”。其原因是市场经济具有内在制度要求。就是说,市场经济所具有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约束和激励机制,有效而灵活的资源优化配置机制等机制作用的充分发挥,需要在责、权、利方面有合理而又明确的制度安排。进一步具体来说,就是要求其主体即企业拥有完全的经营自主权,并且彻底实行自负盈亏。由此看来,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紧密结合的标志,就是以它为基础的公有企业要成为真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种合格的市场主体。

但是,无论是从理论,还是实践来看,原有的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都不可能使公有制企业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因为国家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是“政府制造的所有制”(周其仁,1984),或者说是“计划型公有制”(陈湘舸,1997)。它们是计划经济赖以生存和运转的必要的制度基础与条件,但同时又是计划经济发展的结果。它们符合计划经济的内在制度要求。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正是从计划经济的角度论证国家所有制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而具有必然性的。总之,它们是按照计划经济的要求而建立与发展起来的公有制。由此不难理解,国家所有制及集体所有制不可能再同市场经济进行有机结合。而从本质要求来看,国家所有制是同市场经济对立的。恩格斯对此看得很清楚。他曾强调说,凡是能由股份公司经营的企业,不能实行国有;只有当股份公司不能经营时,才由“国家不得不承担起对生产的领导”。这就是恩格斯所提出的有名的“不得不”理论。在他看来,“只有在生产资料或交通手段真正发展到不适于由股份公司来管理,因而国有化在经济上已成为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国有化——即使是由目前的国家实行的——才意味着经济上的进步”。[3]

可是,我们淡忘了恩格斯上述正确的“不得不”理论,反其道而行之。在改革开放以来,总是试图既要把国有企业推入市场,却还想要保持它的国家所有制性质。这样,势必事与愿违,不能达到预想的效果。可以说,在国有企业与市场经济结合这个问题上,最大限度地发挥了我们民族的聪明才智。在过去改革岁月中,我们曾经先后采用了利润分成制、承包制、租赁制和股份制。人们曾满以为“老包进城,一包就灵”,结果并不灵。20世纪90年代初以后,国有企业又纷纷实行股份公司制。但是,由于股份公司制的法人财产的终极所有权仍然属于国家,这就使得企业的盈亏,尤其是亏损,实际上仍然是由国家负责。由于缺乏最有效的财产约束机制,这就不能把市场竞争所形成的强大压力,尽可能转变为企业内部的动力,因此使国有企业活力仍然不足。这是大多数国有企业在实行股份公司制之后,照样处于困境的主要原因。

至于集体所有制,一方面由于它属于乡、村区域性政府和领导机关所有,因此,也存在严重的政企不分的问题,同时,也不可能做到自负盈亏;另一方面,如上面所说,由于集体所有制是社区所有制,具有封闭性、身份性,因而使少数优胜企业难免大量雇工,占有外来职工的剩余劳动价值,结果蜕变为“共同私有制”。

由于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内在的缺陷,不适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因此,只有探索和创建市场型公有制,才可望把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有机地结合起来。

再次,创建市场型公有制才能既有公平,又有效率,是实现公平与效率真正统一的需要。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公有制不能只有公平,而没有效率。因为如果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公有制没有效率的话,首先它自身就难以生存发展。这样,它怎么能维持公平原则。这些年,我们的国有企业由于经济效益不好,纷纷关闭和出售,数量越来越少。不言而喻,靠国家所有制经济来保持公平,防止社会出现两极分化现象,显然是困难的。其次,如果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能创造较高的经济效益,不能比私有制有更高的效益的话,那么,从历史唯物主义观点来看,社会主义制度就变成伦理性的经济形式,缺乏历史必然性了。

因此,为了实现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和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结合的目的,也就是搞活公有制企业,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并且使公有制经济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正确的思路与举措,只能是让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在市场经济体制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充分发挥利用市场竞争机制的约束和激励作用,从而提高它们的经济效益,加快生产发展速度。而这就需要创建并且大力发展符合市场经济内在制度要求的新型公有制,即市场型公有制。

从以上论述来看,市场型公有制的基本要求与特征,有两个主要方面:一是为社会主义公有企业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提供必要的产权制度,也就是使公有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必要的制度保证;二是具有开放性、劳动性,使职工进出企业只有是否符合生产需要这方面的限制,没有行政区划和身份方面的限制,从而避免导致公有制蜕变为“共同私有制”。从这两个方面可见,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巩固和发展公有经济,包含着这样两层意思:一是要求公有制能使企业有活力,从而有竞争力。这样,公有企业就不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被淘汰,使公有经济萎缩下去;二是要求公有企业不会因为大量使用雇佣劳动者,而使公有制变质。在社会主义经济改革和发展的进程中,要创建和发展符合其基本要求的市场型公有制,显然并非易事。这是一桩非常艰巨复杂的开拓性事业。但是,饱受旧体制之苦的广大管理者和职工,对于探索和创建这种新的公有制,蕴藏着无与伦比的创新能力和聪明才智。改革以来,一些公有制企业的管理者与职工,在创建和发展市场型公有制的工作方面,取得了很有意义的成果,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集团是这方面的代表。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创建并迅速壮大起来的“社团所有制”,作为市场型公有制的一种典型形式,在其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取得了下列成功:

1、使公有企业经受住了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的考验, 让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有机地结合起来。近些年,横店集团周围一大批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随着以市场化为导向改革的不断深入,经受不住市场大潮的冲击,在优胜劣汰规则的作用下,因经营状况不善,纷纷破产、倒闭,或长期陷于亏损而难以自拔。但是,以社团所有制为基础的横店集团对于市场经济却如鱼得水,生机勃勃,迅猛发展起来。横店集团由七十年代中期的一个由2000元起家的山村小丝厂,在短短的二十余年的时间里,迅速成长为全国三个特大型乡镇企业之一。它的主导产业磁性材料生产名播中外,使横店镇被誉为“世界磁都”。它还大力发展文化旅游等第三产业,被称之为“农民旅游城”,并且还建造了有“东方好莱坞”之称的影视城。

今日的横店集团真可谓如日中天,欣欣向荣。它的发展速度,远远超过周边的国有企业和传统的集体企业,也明显地快于各种非公有制企业。横店集团的巨大成绩表明,公有制也适应市场经济的性质和要求;只要创建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公有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完全能够搞好社会主义公有企业的。

2、横店集团没有发生“集体老板”雇工现象。横店集团的社团所有制经济的宗旨是“共创、共有、共富、共享”。这“四共”宗旨使那里没有发生像其他一些乡办、村办企业大量集体雇工的现象。它使外来的员工与本地员工一样,都是企业的主人,享有同等的权益。所以,以社团所有制为基础的新型公有企业,得以保持公有制的性质不变,有效地防止两极分化。

3、充分发挥了公有制经济的主导作用。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 在我国的广大农村,要让公有经济对日益增多的私营经济起主导作用,除了城市的国有经济以外,还要依靠乡镇的公有经济。但是,实践告诉我们,某种公有制经济的主导作用能否实际发挥出来,这要看它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过程中,在激烈的市场竞争条件下,它是否比其他的所有制有更大的活力,更强劲的竞争力,能否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哪种所有制占据主导地位,成为主导者,能够影响和制约其它的经济形式,既不能靠自封,也不能靠政策规定,而是要凭它的经济优势和实力。从长时期来看更是如此。社团所有制由于使横店集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充满活力,发展速度、经济效益远远快于和高于周边的私营企业,因而使周围数以上千家大大小小的个体、私营企业“投靠”横店集团,成为横店集团的非核心组成部分。横店集团曾经设立了专门机构,在技术、资金、人才和管理各方面支持当地私营企业的生长发展,从而很好地发挥了示范和主导作用。这样,在横店地区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理想的所有制结构。

横店集团之所以能取得这样巨大的成功,主要是由于它所创建和发展起来的社团所有制完全符合市场型公有制的基本要求与特征。

对于社团所有制的内容、本质要求和特征,横店人是这样规定并予以解释的:“社团所有制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来讲,它的界限是非常清晰的。它不是国家所有,也不是乡(镇)、村集体所有,更不是任何个人所有,它是开放性的社团成员共同所有。这种财产与国家和私人没有关系,也同乡(镇)、村没有关系。因而,它是一定程度上的社会所有。”[4] 由此可见,横店集团的社团所有制既不同于集体所有制,更不是国家所有制。由于它既不隶属于国家,也不隶属于当地政府,因而就不存在政企不分,自主权不全,以及只负其盈,不负其亏等其它公有制企业所具有的难以根除的弊端。社团所有制使横店集团成为合格的商品生产者,完全的市场主体;同时,由于它使企业的资产为“开放性的社团成员共同所有”,使外地来的员工拥有与本地员工一样的经济权力,在个人收入和消费方面,实行同一标准,从而不存在企业内部一部分人占有另一部分人的劳动成果的现象。这样,就使公有制得以巩固而不变质。

但是,市场型公有制不会只是社团所有制这一种形式。随着以市场化为导向的经济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型公有制在我们国家还会出现新的形式。对此,我们将不断地予以关注,进行调查研究。它还将吸引有志于此者进行研究。这也是我们所期望的。近年, 经济学界有人提出“新公有制”(厉以宁,2003)。其提出和倡导者认为,在今天,必须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传统的公有制及其观念,树立合乎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公有制”观念,发展新的公有制。应当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提出和倡导“新公有制”,有着重要的理论与实际价值。但是,与之相比,“市场型公有制”的提法更为明确。因为它指明了公有制产生的经济条件及其基本要求。不言而喻,把合乎市场经济要求的公有制称之为“市场型公有制”,这正如西方经济学界把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主义称之为“市场社会主义”。市场型公有制表明了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之间密切的内在关系与联系,从而包含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有制产生和发展的条件,及其特征等丰富内容。总之,“市场型公有制”的提法在理论与实践上有着重要意义,较之其它提法更为科学和规范。

注释:

①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26页。

②③ 恩格斯:《反杜林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3)》,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36、317页。

④ 徐文荣:《横店之路》,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80、63、62、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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