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若干问题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高新技术企业论文,若干问题论文,专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与会计师事务所实施专项审计的前期工作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对认定与申请享受税收政策的有关程序进行了明确。具体包括:认定、复审、申请享受税收政策。而认定程序包括:自我评价、注册登记、准备并提供材料、组织审查与认定、公示及颁发证书。组织审查与认定的机构是省级认定管理机构,组织审查与认定人员是专家和认定机构下设的办公室人员,依据是企业申请材料、专家评价意见和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报告。
2.从认定程序可知,专家意见和认定机构的认定在后,企业申请材料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审计报告形成在前。从因果关系来说认定机构是依据企业申请材料、专家评价意见和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报告来认定的,所以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审计报告作用可想而知了。据以认定工作的因果关系,会计师事务所实施专项审计事前必须明确下列事项:(1)申请企业是否存在研发行为和具体的研发项目(RD)?(2)申请企业的研发项目与技术创新活动是否归属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3)申请企业的研发项目与技术创新活动的行为载体是什么?(4)申请企业实施研发项目与技术创新活动的具体时间段、研发投入费用内容和性质及项目之间的分配和会计核算情况?(5)申请企业研发项目与技术创新活动的成果是什么(载体)?(6)申请企业研发项目与技术创新活动的成果同高新企业产品(PS)的关系(形成生产力、产业化的过程与结果)?
要回答以上问题对于注册会计师来说不是件很容易的事,这涉及相关科技专业知识与科技政策。
回答上述问题需把握一个基本的程序法则:一桥三个墩子(见图示)。
桥面:申请企业研发项目与技术创新活动及过程
桥墩①:申请企业研发项目与技术创新活动的载体
桥墩②:申请企业研发项目与技术创新活动的研发费用投入和会计核算
桥墩③:申请企业研发项目与技术创新活动的产业化成果(高新产品及销售收入)
我们把申请企业研发项目与技术创新活动的整个过程看成一座桥,而这座桥能经受风吹浪打不倒,必须有三个桥墩的合力支撑。没有研发项目与技术创新活动;虽有研发项目与技术创新活动但无研发项目与技术创新活动的载体来证明;虽有研发项目与技术创新活动但无研发项目与技术创新活动的研发经费投入或会计核算不规范、账证不齐、无合法凭证支撑;虽有研发项目与技术创新活动但无研发项目与技术创新活动的成果——高新产品(未转化为生产力、未进行大规模产业化生产),高新企业认定就成为一纸空谈。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由于涉及科
技领域的专业知识,依据审计准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利用专家工作,聘请必要专家予以协助。经专项审计实践,可从两方面来解决:一是外聘有经验的科技项目管理专业人士,二是与科技部门火炬促进力中心或高新技术企业服务中心协作。
4.实施专项审计前的辅导。许多会计师事务所接到业务手忙脚乱不知从何下手。我们认为实施专项审计前的辅导是整个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工作得以顺利完成的起点,通过辅导专项审计工作可少走弯路,提高审计效率。实施专项审计前的辅导主要包括:学习相关文件政策、明确申报主体,确定基本框架,成立申报、审计组织,明确各自职责和法律责任,做好时间与进度、中介费预算,明确审计需提供的资料,与相关部门(税务主管机关、科技主管部门)作必要的沟通。
由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工作对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来说是一项新的业务,执行审计收费的依据、计算的方法、采取的收费策略等方面没有一个规范、全面、系统的标准,大家各自为政,同一个委托人项目报价收费高低相差十倍之巨。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机构条件
按办法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的中介机构要进行二次认定,对此会计师事务所普遍意见较大。在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中介机构条件认定时,中介机构的上年末人数难于用合适的方法来证明,建议由各地注协出具书面证明较适宜。其次,对申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进行鉴证的中介机构条件问题,目前大家已取得一致意见是不受认定办法的中介机构条件限制。另外,为维护认定工作的严肃性,减少不必要的审计风险,建议执行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鉴证的中介机构与执行专项审计的中介机构相互分离。
三、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的内容与报告格式
按照办法规定,有条件中介机构对申请企业出具前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如前三年企业财务报表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还需追加前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审计。这里的专项审计报告可将前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合并为一个审计报告,也可分别出具审计报告。
关于审计报告格式问题,注协、认定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三者之间分歧较大。在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未下发《关于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注协[2008]62号)前(2008年)会计师事务所一般按认定机构提供的所谓版本在执行操作,否则认定机构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不予认可。浙注协[2008]62号文件下发后,2008年11月12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业务,明确了具体工作要求。但认定机构(特别是地方科技部门)不接受按审计准则、浙注协[2008]62号、中注协指引要求格式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解决此问题的办法是按《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及指南的要求(审计报告格式被指定的处理)进行协调:结合浙注协[2008]62号、中注协指引的专项审计报告格式通过修改指定格式报告的措词的方式(合而为一)或另附一份按照审计准则及浙注协[2008]62号文、中注协指引要求编制的专项审计报告(两份专项审计报告)的方式进行协调处理。
四、专项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工作底稿,是指注册会计师对制定的审计计划、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相关审计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作出的记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明显符合特殊目的审计业务性质,因此实施专项审计的工作底稿有别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所用的工作底稿。当前,事务所各显神通,有的借用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所用的工作底稿在操作,有的自编底稿,更多的没有规范的工作底稿,个别所甚至没有工作底稿。据参与2008年全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检查的人员透露,参与专项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底稿和执业质量参差不齐,有的相差甚远,极不规范。因此,省注协组织行业专家针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编制一套具有指导作用的工作底稿是很有必要的。
五、专项审计工作培训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工作将成为会计师事务所一项常年业务,使会计师事务所在金融危机、经济萧条的当今能得以一个喘息机会真是行业之大幸。所以,为自身创造诚信、为企业创造服务、为市场创造秩序、为社会创造财富是我们注册会计师义不容辞的职责。为提供更好的服务,提高专项审计质量,除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自身加强学习外,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和研讨。通过培训和研讨,可以获取相关信息,为事务所之间进行交流提供了机会,达到取长补短,规范执业行为,保证执业质量,从而增强申报企业财务信息的可信度,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需要,起到促进事务所共同进步与发展的作用。
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中介服务收费
由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工作对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来说是一项新的业务,执行审计收费的依据、计算的方法、采取的收费策略等方面没有一个规范、全面、系统的标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不同于财务报表审计,但我们可借助财务报表审计的收费办法并结合小时收费标准来做费用预算,通过与委托人的深入协商最后明确审计收费金额。进行费用预算时有一个问题各事务所应当统一,就是计费依据问题。各年研发费是以当年销售总额的一定比例来确定的(不低于3%或4%或6%),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以申报前一年的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不低于60%)来计算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专项审计报告的要素”中明确:注册会计师执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业务,应当针对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分别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因而参考财务报表审计的收费办法预算时是以各年销售总额为计费标的还是以各年研发费为计费标的,是以申报前一年全部销售收入还是实际(或审计后确认)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为计费标的?这个问题有待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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