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先秦道家法律思想流派浅论论文_李玉波

关于先秦道家法律思想流派浅论论文_李玉波

中共福泉市委党校 李玉波

【摘 要】道家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思想支柱,对先秦时期的法律文化起到了一定的指导性作用。道家思想的产生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适应社会历史的发展,且伴随着社会历史发展而不断地变化着。所以,道家思想中蕴含着地缘文化,特别是其中的法律文化,对目前的法律理念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先秦;道家;法律思想

在先秦诸子中,道家思想可谓是独树一帜的。在中国五千多年的历史文化中,道家思想延续了两千年,对中国的传统思想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虽然中国的传统文化传承至今以儒家思想为主要脉络,道家思想却始终与儒家思想之间相互影响,在思想上相互启发。道家思想和儒家思想工程形成了中国传统文化发展的支柱。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法律文化是重要的思想内容。在先秦时期,法家对中国的法律文化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儒家思想中以构建和谐社会的治国思想为主,道家思想中融入了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将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合并使用,形成了外儒内法的思想体系。

一、老子的道家问题观

老子讲究“道法自然”。在其思想体系中,将治国和治身融合为一体。老子认为,“道”是具有其自身的运行规律的, 将“道”运用于人的生活中,可以作为人生存的指标。这就说明,“道”除了作为规律而存在职位,还是人生存的规则,加之其本体的存在,形成了“道”的基本涵义 [1] 。

老子将“道”作为, 万物之本, 视作是宇宙的本源。 所以, “道”是抽象的,无形却广大而高远,因此“道”是无处不在的。关于“道”的描述,老子认为,当“道”将万物化生出来之后,由于其自身的无形性,所以,要外化为万物而形成有形的“道”的存在。“道”在化生的过程中,就会将各种对人的规范融入其中,使得万物在运行中形成了规律,由此而使得“道”本身也自然低成为了一种规范。

关于“道”的特性,老子提出,“道”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不断变化的。“道”在变化的过程中就会形成规律。如果是“反者”,则意味着“道”正处于变化之中,如果是“弱者”,则意味着“道”正处于被应用之中。 在老子的“道”中, 所谓的“反”即为“返”,是指相反独立的,是辩证统一规律,从中就体现了道家的哲学思想。

在“道”中蕴涵着法律文化,即为道法。老子关于法律文化的陈述,是从秩序的角度而言的。人类遵循“道”法,就是要求社会秩序要井然。遵循道法,就会使社会稳定,而不至于混乱不堪。基于此,老子提出了“德”,但是不是我们所通常界定的世俗的品德,而是人类应该统一消法的法则 [2] 。虽然人性可以多方面发展,但是,如果“德”上有所缺失,社会的稳定性就会受到影响。老子主张,万物都会自化,自化的过程中就会有所作为。此时,就需要有规范进行约束,这样就会天下自正了。

二、庄子的内圣学扩展

学术需要与时代同步,才能够跟得上社会的发展步伐。处于战国时期,道家面临着社会混乱的局面,加之战乱起伏,道家面临这样的社会环境,只能够做出两种选择,一种是迎合世俗而崇尚功力;一种是让自己超脱于世俗外。庄子继承了老子的思想,在道法主张上有所超越。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从本体论的角度而言,庄子的观点与老子的观点是雷同的,但是,老子思想属于是朴素辩证法。对于老子而言,万物的存在都是相对应的,同时也相互吸引。比如,在一个环境中是善的表现,在另一个环境中是恶的表现。随着环境的转变,对道德的衡量标准也会有所不同。而且,世界上没有绝对的善,也没有绝对的恶,会随着社会道德标准的不同而有所变化。在当时的社会中,老子的观点是不被支持的,但是,其对事物的判断力却成为了一种社会认识标准。

老子认为朴素是最好的,而庄子则不这么认为。庄子没有老子的积极意识,因此会以消极的态度逃避社会而寻求自身的自由。庄子认为“道”是无法用语言表达的。虽然“道”具有主观性,但是要体现为客观,所以,“道”是虚幻的,但是并不是虚无的存在。庄子的“道”论思想主要涵盖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庄子将“道”作为一种境界, 是超越一切的境界 [3] 。 在“道”的面前,所有的事物都是没有差别的。庄子认为,与其分不清是非,还不如超越。让自己与天地共生,让世间所有的万物都与自己融合为一体。在茫茫的宇宙中,只有超脱,才能够感受到自己是存在的,同时还会感觉到自己是不存在的。其次,在方法的运用上,庄子认为“道”存在于心中,如果用耳朵听不见,就可以用心来听。对于人间世的万事万物,庄子认为,要能够做到“坐忘”,即无意识肢体的存在,不会意识到自己的聪明,而是与万事万物都融合于一体。与老子不同,老子是心存于社会之中,却会从更为高远的视角审视世界;庄子则不同,是彻底地摆脱了现实的世界,以“坐忘”的形式面对世界,将境界看作是彻底的“虚无”, 而“虚无”才是真正的“道”的本意, 即“虚无”就是品德。老子重在对社会的适应和规范,庄子则是以批判的态度对待社会,而采用了消极的态度逃避社会而让自己融入到天地当中。事实上,庄子的“道”更多的是离开了社会规律而更多的是主观的想像,在他看来,制度不可能满足主观的欲望,也就足以说明庄子的理想是有别于社会规律的,也是有悖于人性的。

三、 《黄帝四经》的法治主张

《黄帝四经》关于“道”的论述是从法治的角度而言的。与老子的“道”和庄子的“道”都会有所不同, 《黄帝四经》中的“道”落实到社会范畴,并极力推崇法律。按照《黄帝四经》 ,物的形与名都是是非分明的,而“道”是重要的衡量标准。这里的“道”等同于“法” [4] 。 《黄帝四经》 中对于“法”的界定, 认为“法”与“道”是等同的,“法”所强调的是权威性。虽然“法”源自于君主,但是,只要其诞生,所有的人都要遵守,不可以有些微的违背。因为有了法的存在,才能够让社会秩序井然,才能够保持社会公正。

总结:

综上所述,中国自先秦时期以来就已经建立了法律文化,并成为统治阶级法律体系运行的重要指导思想。但是,如果对道家思想中的法律文化进行深层次考察,就明确道家思想中的法律文化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具有直接的影响性。

参考文献:

[1]丁兰.浅析先秦道家和谐思想的当代价值[J] .商,2014(06):80—81.

[2]肖建平. 先秦儒家、 道家、 墨家“赤子观”初探 [J] . 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14(01):98—103.

[3]陶佳. 援道入法:韩非法律思想之道家渊源初探 [D] . 苏州大学,2014.

[4]赵逊.先秦道家技术思想及其现代启示[D] .太原科技大学,2013.

论文作者:李玉波

论文发表刊物:《创新人才教育》2016年第7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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