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络零售组织的纵向均衡模式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纵向论文,中国论文,模式论文,组织论文,网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年来,基于互联网技术的网络零售革命在中国的发展最为引人注目。中国网络零售业的起步尽管晚于美国、日本、英国和德国等国家,但自2006年起开始呈现指数型增长,到2013年其交易规模已经超过了美国,成为世界上规模最大的网络零售体系。然而,支撑中国网络零售业快速发展的却是一种独特的组织均衡模式:以网络零售平台为中心,大量中小网络零售商运营于其上的平台型网络零售组织居于绝对主导地位,它显著地不同于美国以大型独立网络零售商为核心的自营式网络零售组织占优的组织均衡模式。2011年,中国的平台型网络零售组织的交易份额是90%,而同年美国的自营式网络零售组织的交易份额是76%(麦肯锡全球研究院,2013)[1]中国网络零售的快速增长与独特的组织均衡模式的鲜明对比提出了一个有趣的组织问题:为什么基于同样的互联网技术的网络零售革命在中国会以独特的组织模式展开?中国网络零售组织的独特均衡模式是一个偶然现象,还是一个与中国发展特性有着系统性联系的必然现象? 从组织结构来看,平台型网络零售组织是典型的分散化组织结构,自营式网络零售组织是典型的一体化组织结构,因此上述现实的组织均衡问题在本质上是一个经典的产业纵向均衡理论问题:为什么在当前中国网络零售组织的纵向均衡中,分散化的平台型网络零售组织会优于一体化的自营式网络零售组织? 然而,关于网络零售的现有研究几乎完全忽略了网络零售组织的纵向均衡问题。当前关于网络零售的研究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通过与传统零售的比较来探索网络零售的独特发展规律。这些被揭示的网络零售规律包括:与价值创造和获取有关的商业模式(Timmers,1998;Mahadevan,2000;Amit和Zott,2001;章洁,2004)、[2-5]定价方式(Bakos,2001;Reiley等,2007)、[6-7]治理机制(Gefen,2000;Standifird,2001;周黎安等,2006;吴德胜,2007),[8-11]等等。尽管这些研究也揭示了网络零售组织规律的某些片段,例如商业模式和定价方式视角的研究可以看作是从技术维度对网络零售组织的分析,而治理机制视角的研究则可以看作是从合约维度对网络零售组织的考察,但它们并没有以网络零售组织规律为主题进行系统研究,且没有从平台型与自营式网络零售组织的分类来进行探索,更没有对中国网络零售组织均衡的独特性及其根源进行研究。 另一类研究则试图从与美国网络零售发展模式的比较中识别中国网络零售发展模式的独特性。但这类研究要么以简单的描述性分析为主(史金平和李娟,2008;吴江秋等,2015),要么只对中美网络零售发展模式进行了局部的比较,如张琳和邵鹏(2005)对中美旅游网络零售的比较,卢涛和董坚峰(2008)对中美网络零售网站评价方式的比较。[12-15]整体来看,这类研究不仅缺乏对中国网络零售组织均衡模式的独特性的系统识别,更没有对其根源进行深入分析。 由于当前关于网络零售的研究没有为中国网络零售组织的纵向均衡问题提供令人满意的直接解释,因此本文转而向产业纵向均衡的一般理论寻求启示。总体来看,每个产业纵向均衡模型试图解释的核心问题都是分散化与一体化两种组织形式的生存范围与外部环境及其变化的关系问题。为解决该问题,现有研究将它进一步分解成两个相互关联的问题:第一,通过比较分散化与一体化组织的成本收益结构来界定它们的效率边界(威廉姆森,2009);第二,考察外部环境参数的变化如何通过两种组织结构的效率边界对它们的生存范围施加差异化的影响(潘泽,2009)。[16-17]解决第一个问题所选用的视角或方法将不同的产业纵向均衡模型区分开来,而区分不同视角或方法的根本准则在于如何看待产业组织的性质。概括来看,现有的产业纵向均衡模型大致可以分为技术和合约两类。其中,技术均衡模型把产业组织当成是生产技术结构,以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为工具来比较分析分散化与一体化组织的成本收益结构(Williamson,1991)。[18]合约均衡模型则把产业组织当成是交易结构,其比较分析两种组织的成本收益结构的工具是交易成本或产权配置结构(Grossman和Hart,1986)。[19] 两种不同的产业组织模型发现的影响产业纵向均衡的外部因素是不同的。在技术模型中,Stigler(1951)有影响力的研究比较分析的是专业化分工与一体化两种组织在规模经济上的成本与收益,这引导他发现了市场规模是决定产业纵向整合模式的重要因素。[20]威廉姆森(2009)、Grossman和Helpman(2004)强调的两种组织在解决冲突的适应性(授权)与激励强度间的权衡,这引导他们发现了市场制度、制度环境等是决定产业组织纵向均衡的重要因素。[16,21]Antras和Helpman(2004)、Levchenko(2007)则强调的是两种组织在缓解专用投入扭曲上的成本与收益的权衡,这引导他们得出了总部服务密集程度、制度质量等是影响产业组织纵向均衡的因素。[22-23] 对产业组织中纵向均衡理论的回顾有两点意义:第一,澄清了本文的研究程序。它引导本文在分析网络零售组织的纵向均衡过程中应首先对平台型与自营式网络零售组织模式的效率边界进行分析,然后再对外部环境与两种网络零售组织的交互作用进行静态比较分析。第二,当前从两种视角对分散化与一体化组织的成本收益结构的比较分析可以为对平台型与自营式网络零售组织的成本收益结构的比较分析提供借鉴。但产业纵向均衡的一般理论并不能直接用来解释中国网络零售组织的纵向均衡问题。这是因为:第一,从研究内容来看,网络零售业是一个受内在特殊规律支配的新兴产业,它不同于传统产业,因此必须根据网络零售产业自身的组织特性来对上述两个问题进行新的分析;第二,从研究视角来看,由于具体产业的纵向均衡是在多种外部影响因素综合作用下的产物,因此在分析具体产业的纵向均衡时,应根据产业的特性选择不同的分析视角。就研究网络零售组织的纵向均衡而言,由于网络零售既是一个对商品组织过程和规模经济敏感的产业(Haskel和Sadun,2012),[24]也是一个对交易过程和交易治理机制敏感的产业,因此在对平台型和自营式网络零售组织的成本收益结构进行比较分析时必须把技术和合约视角综合起来。 二、平台型与自营式网络零售组织的效率边界 本节的主要目的在于界定平台型与自营式网络零售组织的效率边界。组织的效率边界在本质上是对组织的成本和收益结构的综合理解,而不同组织的成本与收益结构是由组织内部结构固有的技术与交易特性决定的。为了论述方便,我们记平台型网络零售组织为P,记自营式网络零售组织为Z,其中,前者是分散化组织模式,后者是一体化组织模式。 (一)平台型网络零售组织的效率边界 P(平台型网络零售组织)的收益体现在技术和交易两个方面。其中,技术方面的收益主要来源于固定成本社会化支出方式降低了进入壁垒。在一个生产和消费非本地的专业化经济体系中,将产品由生产商分销给非本地消费者需要支付巨大的事前固定成本。在网络零售中,它包括了与网络零售平台建设与推广、产品展示、运营、客服、物流、仓储等相关的成本。在P中,这一巨大事前固定成本由整个组织体系中分散的参与主体分担了。例如,网络零售平台承担了网络交易基础设施建设与推广的成本,第三方物流企业承担了仓储、物流成本,网络零售商则承担运营成本,其他的第三方服务商则承担了相应的成本。从总体上来看,我们可以将之称为固定成本社会化分担方式。它带来的好处是极大地降低了网络零售商的进入壁垒:对于每一个进入P中的网络零售商,它只需付出极少的前期固定成本就可以为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的消费者提供产品。这会吸引大量低资本、低技能的劳动人员进入网络零售领域,从而可以让P以指数方式实现扩张。 P在交易方面的收益则来源于市场型产权配置方式带来的高激励效率。在P这种市场型治理结构中,每一个网络零售商、第三方服务商等参与者都是独立的市场主体,它们之间是通过市场契约联结起来的,这意味着每个市场参与主体都对自己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拥有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在市场上,P中的这种市场型产权配置方式将激励每个市场主体自发地充分利用他掌握的个人信息,如地方化的或特定细分市场的需求信息,以最大化其收益。 P的成本也体现在技术和交易两个方面。其中,技术方面的成本来源于商品组织过程缺乏规模经济以及在基础设施上的投资不足。在P中,尽管通过社会化分工方式可以在物流和运营等环节处汇聚需求而获得相应的规模经济或范围经济,降低生产成本。但基于如下两个原因,我们认为从总体上来看,P中的可变成本支出仍会较高:第一,网络零售商的规模太小,它无法在商品采购、仓储和运输等方面享有足够的规模经济;第二,P中的主体分散,在能够提高效率的信息技术等基础设施投资决策上难以达成一致,造成投资不足。麦肯锡全球研究院(2013)的研究报告表明了这一点:第一,2011年,中国的平台型网络零售的收入份额达到90%,但投资份额只有70%;第二,从网络零售的总体投资水平来看,中国只有收入的2%-4%,美国则达到了5.5%[1]而Haskel和Sadun(2012)的研究则表明作为劳动力密集型的零售业,其劳动生产率对规模经济和基础设施投资非常敏感。[24]中美不同网络零售组织在规模经济和基础设施投资上的差异,很可能是导致不同网络零售组织平均劳动生产率差异的根源。麦肯锡全球研究院(2013)的研究报告表明,运营于淘宝和天猫平台之上的网络零售商户的平均劳动生产率是30万元人民币/人,而京东、亚马逊中国、苏宁易购等自营式网络零售组织的平均劳动生产率是160万人民币/人,美国的自营式网络零售的平均劳动生产率则达到了540万人民币/人,是中国平台型网络零售的18倍、自营式网络零售的3.375倍。两种网络零售模式劳动生产率上的差异将造成P的可变成本支出大于Z。[1] P在交易方面的成本则来源于在其市场型产权配置模式无法治理增值服务供给过程中的外部性,导致增值服务供给无效率。在预算约束允许的情况下,在一定范围内,渠道中间商(如网络零售商)提供的增值服务会增加消费者的需求量,常见的增值服务包括:质量保证、对产品进行良好的包装、投放合意的广告、良好的售后服务、快捷的需求信息传递等等。然而,供给这些增值服务却要求渠道中间商事先进行足够的专用性投资,如在雇佣合格的销售人员并对其进行专业能力的培训、租赁销售场地并对其进行相应的装修装饰、在仓储物流上投资以缩短订单履约时间并减少不确定性以及提供更好的售后服务等等。然而,在一个合约不完全的世界中,这些事前的专用投资将产生垂直的和水平的外部性。垂直外部性是发生在上游制造商与下游渠道中间商之间的外部性,它产生于合约的不完全性:当渠道中间商在事前进行了专用投资后,它将在事后的纳什讨价还价中处于不利地位,结果只能获得由它供给的增值服务所创造的额外收益的一部分(Grossman和Hart,1986)。[19]水平外部性是发生在渠道中间商之间的外部性,它指的是当一个渠道中间商进行了专用投资后,因为消费者的流动等机制导致由此创造的收益会被其他渠道中间商分享(威廉姆森,2009;Lal,1990)。[16,25]当渠道中间商预期到这种情况后,如果没有其他的约束机制,它的理性选择是在事前不供给足够的专用投资。 从组织视角来看,解决水平和垂直外部性的方法要么是实行一体化,要么是建立介于一体化与市场化的混合组织,典型的安排包括特许经营体系、排他性经营区域等等。无论哪种情况,在本质上都要求联结整个网络零售组织中的各主体的契约必须是超过了市场契约的关系契约,这样才能够内生地赋予制造商一定的控制权,使其能够对各渠道中间商承诺的投资水平进行监督,并根据相应的履约绩效进行奖惩以保证合意的专用投资的水平。然而,在P中,产权配置结构是市场型的,也即联结各主体的契约是市场契约,这种契约无法内生出足够的控制权来治理增值服务供给过程中的垂直和水平外部性,导致增值服务供给的无效率。 (二)自营式网络零售组织的效率边界 Z(自营式网络零售组织)的收益体现在技术和交易两个方面。技术方面的收益来源于商品组织过程中的规模经济以及在基础设施上的足量投资导致可变成本支出低。在Z中,独立网络零售商的规模大,因而在采购、交易和物流等商品组织过程都可以享有足够的规模经济。同时集中决策也更容易导致创新型交易技术的采用以及信息技术、物流、仓储等基础设施的足量投资。这些都将提高整个网络零售体系的劳动生产率,降低可变成本支出。 交易方面的收益则来源于Z中的关系型契约可以相对有效地解决增值服务供给过程中的水平和垂直外部性,达成增值服务的有效供给。在Z中,独立的网络零售商是唯一的居于主导地位的渠道中间商,因此不存在水平外部性。同时Z中的产权配置结构是纵向约束型的,这意味着独立网络零售商拥有与增值服务供给所需的专用投资有关的剩余决策权和剩余索取权,于是垂直外部性问题也得到了解决。 Z的成本也体现在技术和交易两个方面。其中,技术方面的成本来源于商品组织过程中的高固定成本支出水平。在Z中,由于将产品销往非当地消费者的商品组织过程中所需支付的前期巨额固定投资全部由独立的网络零售商承担,因此前期的固定成本支出高。交易方面的成本则来源于一体化的Z中产生的委托代理问题导致的高激励成本。在Z中,当分散的独立市场主体变为了大型网络零售商内部各个部门中的雇员时,原本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市场交易关系也就随之被企业内部的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关系所替代。由于信息不对称和目标不一致,这会引发经典的委托代理问题。解决的办法是网络零售商支付额外的激励工资,以刺激这些雇员最优化利用他们掌握的私人信息。标签:成本分析论文; 供给和需求论文; 成本收益分析论文; 投资结构论文; 静态分析论文; 激励模式论文; 成本结构论文; 组织环境论文; 中国模式论文; 均衡生产论文; 规模收益论文; 市场均衡论文; 生产效率论文; 规模经济论文; 投资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