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后我国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_农产品论文

加入WTO后我国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_农产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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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积极推进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

1.积极稳妥地推进农产品价格体制改革

农产品价格是农产品市场最基本的参数,农产品流通体制本质上是一个农产品价格问题,理顺农产品价格关系是一个关键问题,为此,我国农产品价格应从多年实行的抑制性价格转变为保护性和支持性价格,或者说应实现国家定价与市场价的并轨,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农产品价格既不反映价值,又不反映供求态势的现状。

从目前来看,农产品价格改革的真正难点在于如何转换主要农产品的价格形成机制,具体说就是要由国家直接定价转换到由市场定价。目前时机已基本成熟,因为近几年主要农产品连续丰收,粮油定购价与市场之间的差幅较小,甚至粮食定购价还高于市场价,因此国家应当机立断放开粮棉油等主要农产品的购销价格,否则,今后随着定购价与市场价差幅的再度拉开,不仅前期改革成果会得而复失,而且放开主要农产品价格的改革成本会增大,进而增加农产品价格改革的风险和难度。

放开主要农产品价格,决不是说主要农产品价格完全由市场来决定,而是在放开的同时,政府将采取相应的保护性措施,以避免价格下跌过大给生产者带来灾难性的后果。一是建立主要农产品保护性价格制度。国家制定的主要农产品保护性价格应当是扣除成本后农民能得到的平均利润或者说农民的年收入水平应不低于城市最低工资水平。二是建立并完善主要农产品储备制度,储备基金应主要来源于目前的各种财政补贴。

改革现行的农产品价格补贴方法,不仅要将原来的“暗补”全部变成“明补”,而且要逐步收缩补贴范围,减少补贴品种和数量,提高补贴效率,这样国家财政用于农产品价格的补贴将会得到大量节省,这部分节省国家不能用于弥补平价经营的政策性亏损,而应主要用于建立和完善保护性价格制度和储备调节制度。粮油等价格补贴目标应是少数低收入者,这既有利于农产品价格改革,又确实有利于社会公平。

保持国内外两个市场主要农产品价格大体持平,农产品价格放开后,必须将国内主要农产品价格稳定在国际市场到岸价水平上,我们应当充分发挥国际市场的积极作用,调节国内市场主要农产品供求的均衡。

2.深化农产品购销体制改革

农产品价格体制改革和农产品流通组织的重建再造,为深化农产品购销体制改革奠定了制度和组织保证。目前,我国绝大部分农产品的购销制度已基本放开、完成了商品化和市场化的平稳过渡,购销制度还没有完全放开的是粮、棉、油等主要农产品;其改革方向依然是由目前的定购、定销(粮油)和专营(棉花)向商品化、市场化转变。

粮油定购部分实行“确保数量,放开价格”,粮油定销部分应实行“价量放开,目标补贴”,对城镇居民来说,关键在于对少数低收入者进行目标补贴,这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一是确定目标群体后发放食品券,确定目标群体可与推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结合;二是确定受补贴品种,由消费者自我选定。

完善棉花的常年交易市场制度,使集中交易更趋于规范化、市场化,同时打破棉麻公司专营收购的局面,应提倡其他购销合作组织积极参与棉花的购销业务,以促进竞争,保护棉农利益,进而在流通领域保持棉花质量,维护纺织企业的利益。

3.积极推进农产品流通组织再造

农产品购销体制和价格体制的改革,使农产品流通完全按照市场化模式运行,这样就产生了一个问题:由市场作为中介连接政府与农民,缺乏沟通两者的中间组织层次,即主要代表利益的流通组织,而不是仅仅具备经销农产品职能的组织,农民的利益无法得到保护。因此,放开农产品购销及价格体制,必须有能够代表农民利益的流通组织。

(1)重构再造农产品购销合作组织。鉴于我国农村的现实情况和今后改革与发展的要求,必须大力推进农产品合作组织体系建设。首先彻底改革现有的供销合作社,根据历史和现实的情况,现有的基层社的一部分转变成劳动者出资联合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一剖分被出售,一部分真正恢复为具有“三性”的供销社。其次,积极培育和组建依托乡镇、村社区集体的综合性或专业性的社区购销合作组织,一是填补那些基层社已被出售的地区农产品购销合作组织的空白,二是为了引入农产品购销组织之间的竞争机制。再次,积极培育和发展由农民自办、联办或合办的各种综合性和专业性的购销合作组织,如流通联合体、贩运合作社、购销合作社、专业协会等,以提高农民直接进入市场的组织化、规范化程度。

农产品购销合作组织为农民销售农产品,一般不采取买断再销售的方式,而是主要采取委托销售的方式,销售农产品所需费用,通过提取手续费和佣金解决。购销组织为了增加收入,就必须全面为农民代销农产品,并尽可能争取较理想的销售价格。这样,购销合作组织与农民之间自然就生成了利益均沾,风险共担的使用关系。

(2)建立规范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根据日本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运行和管理的经验,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在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中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①建立统一高效的批发市场管理体系,分清政府、管理者和经营者等不同角色的职权与关系;②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应有一个科学统筹的规划,即在全国建立多少个中央批发市场、区域批发市场和地区批发市场,市场如何,辐射范围多大;③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和发展中应注重市场功能的完善和多种服务设施的配套,④要注重对批发市场经营者的资格审定,只有法定的农产品销售组织,才有资格进入批发市场开展交易活动;⑤大力发展与农产品批发市场相关的中介组织;⑥加强物流设施的建设、建立非政府化的独立于地方和政府的市场信息系统;⑦加强批发市场发展中的法律规范和制度保障。

(3)改革国有农产品流通组织系统。在建立了农产品购销合作组织体系和各级各类农产品批发市场之后,如此庞杂的农产品流通组织体系就不应再拥有经营农产品购销业务的经营职能,而应被改造成为完全行使政府调控市场职能的专业组织。具体地说,现有的国营农产品流通组织的一部分将改造成为民营企业,从事农产品再销售业务,一部分将改造成为国营农产品市场调控组织。

(4)积极推进农商一体化管理改革。各国农产品流通组织及其经营方式各不相同,但政府对农产品流通管理的模式却惊人地相似,即农产品产前、产中和产后的各项主要行政职能,都是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承担,以保障农业、农民的利益,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而我国目前的农产品流通管理权限不仅游离于农业部门之外,而且分割于其他有关部门。为此,必须打破部门利益,撤并相应的行政管理组织,将农产品内外贸的商务管理权全部统一集中到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行一体化管理。

二、在WTO框架下的农产品政策研究

1.要把粮食贸易作为贸易保护的重点。首先,要尽可能给粮食保留较高的关税水平。如果粮食关税要价太低,国内生产的粮食无法与国外粮食竞争,稳定国内粮食生产的目标就难以实现。其次,要主动地调整农产品进口关税结构,建立合理的农产品关税体系。目前我国农产品关税税率设置很不合理,粮食等大宗商品进口数量很大,但关税很低,而许多小商品进口数量较少,关税设置却很高,因而虽然农产品关税的平均税率高达46.1%,但加权平均税率仅为15%左右。在进入WTO的谈判中,在关税和非关税措施转换时,我们应采取“放小保大”原则,换取粮食等大宗重要商品的高税率。第三,采用关税配额政策,对超过配额的粮食进口征收高关税,对配额内的粮食进品征收低关税甚至于零关税。

2.充分利用WTO规则内的“绿盒”政策措施。由于对农业直接的价格支持和投入补贴受到WTO规则的限制因此从策略上讲,我们可以把用于价格和投入直接补贴的财力转移到“绿盒”政策的合法名目之下,把增加的财力通过“绿盒”政策合法地注入到农业生产中。一是增加农业科技投入。通过科技活动,提高我国农产品的科技含量,推动我国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增强我国农业的整体竞争能力。二是增加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加强以水利建设为核心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为农业生产提供良好的道路交通、能源、邮电通讯、市场信息等方面的服务,以间接减少农民用于生产农产品的成本支出,减缓国内农产品生产成本上升速度。三是增加农业环境和生态保护的投入。

3.充分利用WTO规则内的国内支持空间。按减让基期1986-1988年的平均水平计算,我国三年平均投入中尚有不少内容属于不受WTO规则约束的“绿盒”政策,如基础设施建设、粮食储备、生产资料的补贴、贫困地区的扶持、自然灾害救济等。因此,我国对农业再生产的国内支持仍然具有一定的空间,农业宏观政策应该充分利用好这一空间。根据我国农业发展的需要,参考国际经验,今后我国农业生产的国内支持应建立以农产品价格支持尤其是以粮食价格支持为核心的政策体系。

4.加强粮食风险基金建设。在发达国家,农业保护受到广泛重视,成为政府支持农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如美国政府为所有参加保险的农作物提供30%的保险费补贴,投保的农民当年收成减产25%以上时,可以取得联邦作物保险公司的最高赔偿金额。日本政府对主要农业作物保险给予15%的补贴,遇到灾害时给予正常年景收入的10%-30%的保险费。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制度还不完善,农业保险水平还很低,农业保险运行远远不能适应WTO框架下农业发展的需要。因此,农业宏观政策要高度重视农业保险问题,把农业保险制度和体制建设列入政府农业宏观政策的议事日程,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农业保险制度和体系,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农业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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