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实践合理性作为评价论概念的本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合理性论文,试论论文,本质论文,概念论文,评价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0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482(2002)03-0012-04
西方不同哲学理论关于实践合理性的众多探究,都没有涉及到实践合理性概念的本质 ,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重大的理论缺憾。在我们看来,既不能因为实践是合理性的本体论 前提,而把它当成本体论概念,这是由于它不直接研究“实践是什么”或“合理性是什 么”的问题,而是主要关注人的行为和活动性质;又不能因为实践合理性有认识论和方 法论意义,而把它当成认识论概念,由于它不能回答有关认识的前提条件、认识的本质 以及认识的构成、机制和过程等问题;也不能把实践合理性简单地当成价值论概念,尽 管实践合理性包含价值合理性和目的合理性两个方面的内容。对实践合理性概念本质的 探讨有两个最重要的切入点,分别是澄清合理性的概念本质和分析实践合理性是一个怎 样的陈述或命题。
一 实践合理性作为评价论概念的含义
西方哲学关于合理性的类型学研究,只是区分了合理性的不同含义和几种主要表现形 式,并没有探讨合理性的概念性质。例如,Г·兰科通过对合理性类型和语义的分析, 列举了合理性的21种含义。许布纳则认为合理性可以划分为四种基本类型,即逻辑合理 性、经验合理性、行为合理性和标准合理性[1]。
合理性在其本质上到底是一个怎样的概念呢?从哲学史上看,它曾分别采取过三种概念 形式:一是本体论概念,如古希腊哲学提出并论证的“人是合理性的动物”这一命题; 二是认识论概念,如逻辑经验主义所主张的基础主义的科学合理性观念;三是方法论概 念,如个人行动理论中关于个人选择、决策和行动的最优方法和模式。事实上不难看出 :这三种概念形式的哲学基础是各不相同的。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践唯物主义本质出 发,坚持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原则,我们就有可能理解和把握合理性评价论概念的本质 。因为“‘合理性’是建立在事实与价值相互渗透的基础上的、与理性相关联的、与非 理性相对应而与反理性相对立的评价性概念,它的基本含义是合乎理性。”[2]合理性 作为评价论概念应当关注“合理的特性”,其“关键在于追问什么是合理的,强调对事 物存在或人的活动及其结果是否‘应当’、‘正当’、‘可取’的认识和评价”[3]。 也就是说,合理性涉及到人的信念、思想、认知、行动、价值等诸多方面,它是人为了 全面深刻地评价和反思自身存在的性质和方式及其与世界的关系,而以自我意识和社会 自我意识的形式表征出来,因而在其概念本质上是一个评价论概念。
如果把实践作为合理性的主词,合理性的基本意义和概念性质并不因此而改变。我们 认为,对“实践”的性质、特征、过程、结果、价值、意义等进行反思和评价,就是实 践合理性概念的本质和意旨所在。因为实践目的、手段、结果之间因果联系得以建立的 根据和方式归根结底就是人的本质力量和理性能力。
如果对实践合理性进行“元理论”分析,就要涉及实践合理性的陈述性质问题,这个 问题是实践合理性作为评价论概念能否成立的基础性问题。谈到实践合理性,总避免不 了要回答这样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实践是不是合理性的,二是实践应当怎样才是合理性 的,第二个问题蕴涵于第一个问题之中。“实践是不是合理性的”在形式上是事实陈述 还是价值陈述?“实践应当怎样才是合理性的”是何种类型的价值陈述?探讨这些问题是 把握实践合理性的深层次本质的重要环节。下面简要地分析事实陈述和价值陈述的边界 、性质和意义。
二 事实陈述与价值陈述
1.事实陈述
事实陈述与事实判断是有所区别的。事实判断是关于事物、事件或行动是什么或不是 什么的判断。根据雷谢的看法:事实陈述是关于严格的“事实”的陈述,它只提供关于 事物性质和环境的描述性信息。大多数的事实陈述都不包含评价词,不涉及事物的好或 坏、有价值或无价值、重要或不重要等方面的内容[4]。事实判断必须明确地或隐蔽地 含有判断词(但不能同时含有评价词,如“狗是人忠诚的伙伴”就是评价判断),而事实 陈述只须含有陈述谓词(不能同时含有评价词)。判断词是包含于陈述谓词之中的,所以 事实陈述比事实判断更能提供关于对象的性质、特点和关系更多的信息。像事实判断根 据对象的不同可分为“自然事实”判断和“社会事实”判断一样”[5],事实陈述也可 分为“自然事实”陈述和“社会事实”陈述。这种划分的意义在于肯定社会存在的客观 性。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的多层次、多方面、多角度的关系都可以构成事实, 并可以在客观性立场上来描述。
2.价值陈述
从休谟关于“事实”与“价值”的区分开始,价值判断是关于“应该”的,所以伦理 学和道德哲学最热衷于讨论价值问题,后来由于分析哲学的兴起,才使价值判断的研究 进入到价值陈述的语义学和语用学层次,即价值述语(概念)或价值陈述(命题)的意义、 性质、功能和标准等问题成为研究的重点。雷谢认为,价值陈述是断言或暗示事物的价 值和益处的有关性质、关系和方面的陈述——无论是公开地还是暗藏地、明白地还是隐 含地,肯定地还是否定地。价值陈述包含对于事物的内在的肯定或否定态度。如珍爱( 或贬谪)、赞成(或反对)、喜欢(或厌恶),如此等等[6]。价值陈述自然要包含价值词项 (valueterm),但包含价值词项的并不都是价值陈述。例如,如果E是一个真正的评价句 子,那么,P&(E-E)也包含着价值词项,但不是价值陈述。
事实陈述与价值陈述的相互关系问题是评价理论中最棘手的问题之一。首先在理论上 ,既有一个基本的逻辑问题,即能否从事实判断中推导出价值判断的问题(可以从价值 陈述中推导出事实陈述),又有一个价值陈述V和事实陈述F的合取,即F∧V是价值陈述 还是事实陈述的问题。其次是实践上的困难。给出一个价值陈述很大程度上是实践的问 题,它与人的信念、知识、意志、心理、情感等诸多因素有关。我们通过逻辑或理论分 析而得出的价值陈述的性质和意义很可能与给出陈述时的性质和意义相去甚远,因为给 出陈述当下是受内部主观因素和外部情境因素共同影响和制约的。对舍弃掉了实践内容 和时间、地点与条件的纯句子的性质和意义分析更多地只是具有理论上的诠释意义。
三 实践合理性作为事实陈述的意义
因为实践合理性在不同的理论体系中其对象域和意涵都不相同,所以它作为一个判断 、陈述或命题就只具有形式上的共同性。在古希腊哲学中,实践合理性是一个具有形而 上学性质的命题,柏拉图将其用来指人的心灵是不是遵照奴斯的引导和人的行为,是不 是遵循逻各斯。亚里士多德则为实践合理性提出了一个逻辑规范即实践三段论,其隐含 的意义是遵循这个逻辑规范去行动就能保证行为是合理性的,否则是不合理性的。实践 合理性在认识论中心主义那里的意义是指对人的信念和行为“合”还是“不合”理性( 原则、方法和规范)的判断。这些实践合理性的意义在形式上都是由一个陈述句来断定 的。个体行动理论中的实践合理性的意义更加多元化,它引进了“最大化”、“最优化 ”、“善”、“主观性”等意义概念来作为整体性的意义标准,同时实践合理性又要由 一些具体的合理性概念来说明,如目的合理性、工具合理性、价值合理性、评价合理性 等,但无论是整体性的意义概念还是具体化的意义概念都在语言形式上表现为判断或陈 述,只不过主词和价值词项的意义更加丰富多样。马克思主义哲学和社会理论中的实践 合理性概念在语言形式上也是判断或陈述,其主词的社会性内涵十分突出,而且价值词 项也是包含了社会性内容的。由此可见,实践合理性作为一个判断、陈述或命题在语言 形式上是成立的,问题在于这个判断或陈述的主词和价值词项的特殊性。
事实陈述总是对一个事物、事情、事件等的本质、特征和属性的断定或描述,以求在 观念上呈现和把握事物、事情、事件等的客观性。一般来说,任何实践都有一个由目的 、手段及结果形成的因果关系结构。从过程上看,实践就是主观不断见之于客观的过程 。实践合理性作为一个事实陈述或命题就是要断定和描述实践的客观结果表明了主观性 怎样的本质、性质和属性。从实践的角度来看,主观性表现为以下几个层面,一是意志 、意向、愿望、情感、心理和需求等主观性的实践目的或动机;二是实践主体根据自己 的理智、认知和环境信息等等形成的观念性质的实践,如关于实践的筹划、策略的设计 、手段的选择和结果的预期等;三是在实践过程中对主观的评价和反思,主体与客体之 间在实践过程中进行着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流和反馈,导致了在观念上对客体的再认 识、对主观的再评价和再调整、再设计和再选择。其中二三层面集中体现了所谓“理性 ”,并直接决定了实践的结果。由于实践的目的、手段及结果形成的因果关系具有自身 的规律性和客观性,就使得从结果来评价目的和手段成为可能和必要。所以通常的做法 是根据实践结果,用合目的性和合规律性这样的判断或陈述来说明实践的性质和属性。 关于合目的性和合规律性的陈述显然是一个事实陈述,但这个事实陈述还没有说明实践 的本质。
实践是以人自身为目的的对象性活动(不限于客观物质对象),同时也是主观见之于客 观的活动。如果一个实践没有结果或是达不到预期目的(没有结果的情况在现实中出现 的概率要远低于结果达不到预期目的出现的概率),这个实践又是什么性质的呢?这个实 践同样是出于一定的动机或有着自己的目的:它的过程同样具有客观性,但不是合目的 性和合规律性这样的客观性;在其过程中同样有理性的引导和规范。关于实践的这种事 实应当如何来陈述呢?我们知道,实践的合目的性和合规律性之可能性的主观根据在于 理性的性质和能力,以及理性与实践对象的内在联系方式。实践对象在实践中始终是被 动的或受动的,不可能自然而然地适应主体的要求。基于这种看法,就存在一个关于实 践的事实陈述,即实践是不是合理性的。这个事实陈述描述了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事实。 所谓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事实是一个主观事实与客观事实由实践所连接起来的复合事实, 它因实践的种类不同而不同。这个事实陈述也可以看成是关于实践不同性质和方面的事 实陈述的非形式逻辑的复合体,如目的合理性、工具合理性、策略合理性等等。这个事 实陈述最根本的意义就是描述或断定了实践的本质。
四 实践合理性作为价值陈述的意义
价值陈述现在远远超出了对“应该”作出判断的范围。从雷谢的定义看,价值陈述包 含两层意思,一层意思是对价值的判断,即判断一定的客体或对象对于主体有没有价值 (对价值存在的判断)、有什么价值(对价值性质的判断)和有多大价值(对价值程度的判 断),当然这些判断要建立在对价值本质的理解上。另一层意思是价值陈述体现了主体 对于客体和对象的主观性内容(态度、情感、意向、偏好、愿望等),即表明对事物的好 坏、利害、善恶、得失、美丑等及其程度的主观态度。
实践合理性作为价值陈述能不能够成立?它作为价值陈述的意义何在?对这些问题的解 答还得回到实践的本质上来。实践目的无疑是内在地具有价值内涵的,因为实践的目的 凝聚着主体的意志、意向、愿望、情感、心理和需求。这些价值内涵如果没有在实践中 实现,这种价值关系在客观上就不能成立。实践合理性至少是由两个命题所组成的,即 目的合理性、工具合理性。目的合理性有两层意思,一层是客观上能达到的目的是合理 性的,即合规律性;另一层是客观上能满足主体的意志、意向、愿望、情感、心理和需 求的实践目的是合理性的,即合目的性,但这个合目的性不能站在纯粹个人的立场上来 理解。因为这里存在一个个人实践目的与社会实践目的相互关系的问题。个人实践的目 的总是要在社会中来实现,同时也构成了社会实践的组成部分,就是说合目的性具有社 会性质。所以目的合理性的第二层意思表明实践合理性作为价值陈述是成立的,它的意 义是“实践是合理性的”这个命题必然包含着断定实践必须符合主观价值目的。
实践是合理性的作为价值陈述之所以能够成立,还因为“合理性”是一个价值词项。 实践合理性无论是作为伦理学和道德哲学概念,还是作为个人行动理论概念;无论是作 为文化人类学概念,还是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概念,都包含着实践是不是“合理性”的 判断。这个判断中“合理性”不仅仅能作为事实词项,而且也可以作为“价值词项”。 在伦理学和道德哲学中“合理性”作为“价值词项”的意义是善、正义、美德、幸福等 。当我们说一种伦理道德实践是合理性的,无非是要说这种实践体现了或实现了善、正 义、美德、幸福等。古希腊的哲学家、中世纪神学家、伦理学家和道德哲学家尽管在对 善、正义、美德、幸福等概念的具体理解上存在差别和分歧,但都赞同实践合理性的这 种价值陈述意义。在个人行动理论中,“合理性”作为“价值词项”的意义是指个人行 为的过程和结果是最优的、完善的、利己的、利他的等等。一个损人利己的行为可以在 方法和操作上无可挑剔,但这个行为绝对不会被认为是合理性的。所以个人行动理论中 的决定理论如何把个人偏好和意愿同群体利益、社会效益有机地结合起来并形式化总是 一个难题。在文化人类学中,“合理性”作为“价值词项”的意义就是肯定一种文化类 型或形式是正当的(有存在的理由和根据)、有价值的(能体现人的精神的丰富性和多样 性)和有意义的(规定了人的社会生活方式)。西方很多学者从“科学中心主义”立场出 发,完全排斥价值和意义问题,来判断前科学的和非科学的文化是不合理性的或非理性 的。而文化人类学的研究表明,原始人的巫术、魔法、仪式、原始宗教是构成原始社会 的核心内容和重要活动方式,显然这些活动在其本质上是表达性活动,没有理由把工具 合理性当成合理性绝对的和根本的标准,这样做既不尊重客观历史又违背了人的存在本 性。不同的文化类型有它不同的价值内涵和价值体系。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看来,“合理 性”作为“价值词项”的意义就是实践应该按照人的内在尺度(真、善、美、利、自由 、人的解放)来进行,并在客观上符合或满足人的内在尺度。实际情况是,实践的结果 不论其与主观预期符合的程度如何,都会对一定社会存在方式下的不同的人产生不同的 、多方面、多层次的影响,而且,实践的结果是符合还是背离这些人道主义要求不是人 在主观上能决定的。例如在资本主义大生产出现之前主观上就无法预知异化劳动的后果 。人的理性必然要对这种情况进行评价和反思,评价和反思的前提条件就是对实践进行 价值评判。实践如果是“合理性”的,就意味着实践符合真、善、美、利的要求,使人 能获得更多的自由,有利于人的解放,这其中当然有一个程度问题,但超出了目前的讨 论范围。如果实践不是“合理性”的,那么就意味着实践的结果在真、善、美、利等方 面出现了偏差,不利于人的自由和解放,等等。当然没有产生预期的结果的实践也是不 合理性的,因为它带来的是零价值或负价值。
由此可见,实践合理性作为价值陈述的意义具有多样性,依不同的实践内容和类型而 有所差别。但应该看到,对实践来说,价值更多地是如拉蒙特所言,是对好的程度的判 断。已经客观化的实践结果的价值具有相对性,这种相对性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 有些实践的结果对于主体的价值实现不是一次完成的,而且是具有潜在性和多方面性。 例如一个梦想考上研究生的人如愿以偿,也许对他来说,入学时其主要价值就是满足某 种心理需求,或主要是某种自我价值的实现。但随后这件事的社会价值就会逐渐显露出 来。二是实践的结果往往本身就是社会性的或被社会化了,因而它的价值意义就不只是 针对实践者的,必然要被社会化从而为其他社会成员所共享。也就是说存在一个对价值 的社会再分配的问题,对于不同的社会成员来说价值差别很大,无论是一项科研成果, 还是一件艺术作品都存在一个价值的再分配问题。三是实践结果的价值具有时间特性, 有些实践结果的价值随时间的推移而递减,像物质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就是这种情况; 也有一些实践结果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价值递增,如文物和艺术品等。上述三点都是就价 值的客观特性而言的,如果从价值的主观特性(指价值是主体根据主观目的而赋予对象 的特性)来看,就有其四,诚如拉蒙特所言,在不同人的意识中存在不同的评价序列及 其综合[6],主体到底会从哪个评价序列来评价受很多个人因素和社会因素的制约,所 以在不同的评价序列及其综合中同一事物的价值是不同的,具有相对性。总之,由于价 值存在这些相对性特征,使得对一个实践好的程度的评判比实践是或不是合理性的判断 更为普遍、更具有现实意义。
综上所述,实践合理性既是事实陈述,又是价值陈述。特别要注意的是这个事实陈述 和价值陈述不是单从形式上就能分析得清楚的,而是具有深刻的哲学内涵,体现了思维 与存在相结合层面的反思性。实践是实践合理性概念的逻辑基础,合理性作为价值词项 和实践目的的价值内涵与实践主体的价值评价密切相关。由于价值的社会存在的相对性 ,决定了实践合理性是一个相对性评价概念。实践合理性作为事实陈述和价值陈述的真 实意旨在于为反思实践提供最直接的观念基础,因为实践的根本问题不在于如何选择实 践手段即工具合理性,而在于目的本身的合理性问题和目的与手段的相互关系的合理性 问题。事实陈述和价值陈述无所谓标准问题,但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是以一定的标准为 前提条件的。要阐发实践合理性的评价论概念本质,不仅应当在形式上揭示它作为事实 陈述和价值陈述的意义,而且要在内容上阐述其作为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意义。这个 任务只有留待他文来完成。
收稿日期:2001-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