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我国税务代理制度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务代理论文,制度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税务代理是税务代理人在国家法律规定的代理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它具有公正性、社会性、知识性和专业性的特点。税务代理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日本的明治时代。20世纪初期,日本实行了税务代理制度,1942年,日本政府制定了《税务代理士法》,1951年又颁布了《税理士法》,在全国普遍开展了规范的税务代理。此后,美国、英国、加拿大、韩国、台湾等许多国家和地区也相继实行了税务代理制。税务代理成为经济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税收管理制度。
我国税务代理制度的起步较晚,基本上始于80年代后期。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税务代理逐步走向市场,被人们所认识和接受。1994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税务代理正式开始试点。1996年11月,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并于今年6月组织进行了第一次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促进了税务代理事业向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上健康发展。据统计,我国目前共有税务代理机构4000多个,税务代理从业人员5万多人。
尽管我国税务代理制度取得了快速的发展,但仍然相对滞后,不够规范。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完善,社会上要求规范税务代理机制的呼声越来越高,税务代理机构与税务机关完全脱钩,建立面向市场的、独立规范的税务代理制度已是大势所趋。
一、目前我国税务代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完整的税务代理市场包括税务代理的需求者(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税务代理的供给者(税务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和税务代理的监督管理者(税务机关和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等)三个方面。我国目前税务代理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以下三方面:
(一)税务代理的有效需求不足。
税务代理是一种中介服务,其产生的原因在于纳税人寻求合理的纳税帮助,减少纳税成本。事实上,纳税人对税务代理服务的需求增长才是税务代理市场发展的内在动力。而目前,我国大多数纳税人并没有形成对税务代理服务的现实社会需求,甚至一些纳税人对税务代理认识不清,不愿寻求代理,从而制约了税务代理需求市场的规范和发展。
1、纳税人主动依法纳税意识淡薄,尚未真正感受到委托税务代理的必要性。在传统的专管员固定管户制度下,未能建立起纳税人自我申报纳税制度,纳税人的主体地位没有得到确立,一些本应由纳税人承担的事宜往往由税务机关包揽,结果不仅使征纳双方的责任难以分明,而且使税务人养成了依赖的习惯,并没有感到委托税务代理的必要。
2、纳税人对税务代理的认识不足,尚未感受到委托税务代理的比较利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制趋于完善和复杂,纳税人要了解税法并依法纳税,要消耗许多精力和费用,成本很高。而依靠税务代理则既可减少其纳税时间,节约纳税费用,又可以令其专心于生产经营而得到更大的效益。此外,委托税务专家进行税收筹划,可以使纳税人获得最小的合理纳税。但是,由于纳税人只看到委托税务代理所支付的“额外”费用,而没有看到税务代理的好处,从而不愿委托税务代理,使我国的税务代理需求大打折扣。
(二)税务代理的供给主体不到位。
税务代理的发展涉及到供需双方,有效供给的不足也是影响税务代理发展的主要因素。从理论上说,税务代理机构应是独立开展税务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而目前我国的税务代理机构却不尽人意,很不规范,代理人员的素质也亟待提高。
1、代理机构的多样性和非中介性。税务代理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兴的中介服务事业,关系到各方面的利益。纳税人希望其能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为纳税人提供高质量的专业服务,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而我国目前的税务代理机构多是隶属于税务机关的非独立机构,发挥着“第二税务局”的作用。税务代理机构为了求得生存和发展,不得不借助税务机关的行政力量,使本应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代理关系成为单方面的行政强制关系,导致税务代理机构的现实非中介性。
2、税务代理人员素质不高,结构不合理。税务代理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不仅要求从业人员具备税务、财会、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更要求其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而我国目前的税务代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多数是没有经过税务专业知识培训的人员和工作精力有限的离退休老干部。税务代理专业人才缺乏成为制约税务代理供给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3、税务代理机构的良好社会形象尚未树立。由于税务代理机构不规范和人员素质低下,许多税务代理机构存在一定程度的乱收费现象,许多代理机构为了拉客户、争收入,不惜与纳税人互相串通,进行偷逃税活动,从而使税务代理机构的社会形象下降,影响了税务代理市场的规范化发展。
(三)税务代理的管理制度不健全。
税务代理是建立在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基础上的,其规范和发展需要完善和健全的管理制度。而我国的税务代理立法严重滞后,行政管理也不健全,加上许多税务机关不愿放弃某些“特权”,对税务代理的宣传和推广不积极、不主动、也制约着税务代理的发展。
1、税务代理立法严重滞后,行政管理尚不健全。我国税务代理的实践从八十年代末开始,直到1993年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下管理》6章第57条,才第一次做出了税务代理的原则性规定,但无可操作性。《税务代理试行办法》虽是税务代理试点的具体文件,但法律级次低,法律效力不高,而且对税务代理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工作制度、业务规程、收费办法及法律责任等都不甚明确。相对于其他社会中介服务行业,如注册会计师(1993年10月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律师(1996年5月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注册税务师的立法相对滞后。在对税务代理管理机构的设置上,由于国、地税之间缺少配合等原因,许多地方并未按总局意见设置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或并未行使相应职权,造成了税务代理管理上的许多盲点,也导致了税务代理管理上的混乱。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税务代理的规范化进程。
2、对税务代理的认识和宣传不够。税务代理是新生事物,要发展税务代理,必须提高对税务代理的认识和宣传,使税务人消除对它的疑虑。而目前我国许多税务机关本身对税务代理的认识就不够,对宣传的推广税务代理持消极态度,个别地方还不愿意放弃专管员管户的特权,不愿推行税务代理,影响了税务代理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二、建立我国税务代理制度的思考
税务代理在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中,是一种较为普遍的代理制度,而且日趋成熟和完善。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税务代理发押了强化税务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执法行为,保证国家收入等重大作用。我国以市场为主的经济体制已基本确立,这为税务代理的发展提供了广泛的空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税务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的逐步实施,税务代理的市场潜力将逐渐释放出来。但由于我国公民纳税意识薄弱,法制尚不健全等许多因素的影响,推行税务代理还需做出大量工作。我国税务代理应按照“立足于中国国情,借鉴国外经验,符合市场规律”的原则来进行完善和规范。根据当前情况,应着手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和促进税务代理需求市场的发展。税务代理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许多人对它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不理解,甚至抵触心理。因此,推行税务代理,必须致力于统一纳外思想认识。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推行税务代理的意义、目的和作用,提高纳税人对税务代理的认识和理解,引导纳税人主动寻求税务代理。同时,税务机关要改变传统的税收征管观念和征管模式,积极推行自主申报税务制度,并强化对偷逃税的稽查和打击力度,促使纳税人主动依靠税务代理,降低纳税风险,寻求合理纳税的最小化,促进税务代理需求市场的形成,为税务代理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规范税务代理机构建设。首先要规范税务代理机构的名称。将目前社会上的税务代理所、税务咨询部、税务代理咨询公司、税务事务所等不规范、不统一的名称按照《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统一为税务师事务所。其次要保证税务代理的中介性。税务代理机构是个有法人资格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它具有组织上的独立性和地位上的中介性,与税务机关之间不是从属或领导关系。这就要求税务代理机构和人员必须与税务机关彻底脱钩,不能从属于税务机关,也不能借税务机关的行政权力强制代理,各个代理机构应站在同样的起跑线上,公平竞争,成为不受外界干扰的真正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独立、客观、公平地为纳税人服务。第三,要加强税务代理机构的内部建设。加强内部管理是税务代理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增强竞争力的前提,通过建立各项规章制度,使税务代理工作有章可循,实现工作规范化、管理制度化、业务程序化,更好地发挥税务代理的作用,树立税务代理的良好社会形象。
3、建立高素质的税务代理队伍。目前,我国的企业纳税人有几百万户,加上更多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该说税务代理市场的潜力很大。国外的情况也说明了这一点。如澳大利亚有75%以上的纳税人通过税务代理来办税;在日本,税务官员有13万人,而税务士(税务代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则达到22万人。可见,拥有一支高素质的税务代理专业队伍是实行税务代理必不可少的条件。目前,我国应坚持和完善今年起实施的全国统一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制度,并对注册税务师实施后续教育,建立严格的注册税务师年审制度。与此同时,要有计划、有部署地加强税务代理专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造就一支具有较高业务素质和良好职业道德的税务师专业队伍。
4、加快税务代理法制建设,理顺税务代理管理体制。税务代理作为一项中介服务,必须以法律为基础。而我国目前税务代理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的第57条和《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因此,要尽快完善各项配套制度,同时着手制定《注册税务师条例》或《注册税务师法》,明确注册税务师的宗旨、使命和性质;确立注册税务师的法律地位,规定注册税务师的资格取得、认定、考试考核、登记、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使税务代理沿着法制的轨道健康发展。此外,要建立健全税务代理的行政管理机构,明确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收费标准等,加强对税务代理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