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平问题的理论定位_社会公平论文

社会公平问题的理论定位_社会公平论文

社会公平问题的理论定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公平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公平作为一个评价范畴,不仅指评价主体把握评价客体对人(评价主体或价值主体)的价值、意义的一种观念性活动(即“公不公平”问题),而且指这种评价活动的结果(即“什么是公平的”问题)。从逻辑上说,公不公平的判断须以“什么是公平的”为前提,而“什么是公平的”又只能是公不公平判断的结果。这一逻辑悖论首先提醒我们在逻辑上还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公平”,即作为评价标准的公平与作为评价结果的公平。其次告诉我们不可能在逻辑中或理论中解决这一悖论,而只能到实践中去寻找答案,因为实践是一切评价标准的逻辑大前提。实践的目的、过程和结果都是在创造价值以满足主体需要。客体对象和主体需要都是实践的内在要素。其实,公平观念作为社会意识的特点就在于:它不但反映社会存在,而且要规范社会存在。公平观念总是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的。研究公平问题的意义恰恰在于,揭示社会现实状况,又改变现实,同时也改变公平观念。因此,既要从社会意识方面研究公平这种观念性活动的特点、规律,又要从社会存在方面研究公平观念所反映的现实的特点、规律。最终要以实践的观点,也即社会的、历史的观点说明公平问题的实质。

一,公平问题首先以观念形式而存在

评价是评价主体把握评价客体对人(价值主体或评价主体)的意义、价值的一种观念性活动。它具有自己独特的运作方式。在评价活动中包含两层关系,一是评价主体与评价客体的关系;二是价值主体与价值客体的关系(注:冯平:《评价论》东方出版社1995年10月版,第35页。)。人们常常把评价客体与价值客体相混同。其实,价值客体只是评价客体的一部分,因为作为评价对像的价值并不是价值客体的属性或性质,而是价值客体与价值主体的关系。价值必以价值客体和价值主体的关系而存在,它们共同构成了评价的客体。上述公平范畴的适用对象,即一个社会合作体系中的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实际上是评价指向的价值客体,还不是公平指向的评价客体的全部。

人们也常常忽略评价主体与价值主体的区别。评价主体与价值主体在逻辑上是不同的,价值主体也只是评价客体中的一部分;在事实上两者既可能是合二为一完全重合的;也可能是部分重合的;还有一种可能是完全不重合。在第一种情况中,评价者所判定的是价值客体对自己的意义、价值。在第二种情况中,评价者是价值主体中的一员。在第三种情况中,评价者是一个价值关系的旁观者。所有这三种情况中,评价者都是以其所把握的价值主体的需要为尺度来衡量价值关系的意义的(注:冯平:《评价论》东方出版社1995年10月版,第36页。)。

不同的价值关系,即不同的评价客体是得出不同的评价结论的主要依据。一个人的才能、正直的品格、健康对他的朋友、他自己、他所属的社会有正价值,但对于他的敌人和与他所属所服务的社会相敌对的社会则可能有负价值,这一不同的评价结论是因为作为价值客体的这一人的才能、品格、健康与不同的价值主体——他的朋友或他的敌人——构成了不同的价值关系即不同的评价客体而造成的。又如,同样的天气,有人感到冷,有人感到热。这就对阳光的价值产生了不同的价值评价。这是因为同样强弱的阳光与不同身体素质和衣着状况的人构成了不同的价值关系。

同一种价值关系,还可能因为评价主体的不同而得出不同的评价结论。如一个既定社会的利益关系或结构与这一社会主体(作为整体的社会)构成的价值关系虽是一定的,但在阶级社会中不同的阶级、不同的人对它的评价是不同的,对立的阶级会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这是不同评价主体的立场、地位、观念、认识水平等因素决定的。公平因评价主体的阶级立场社会地位而表现出阶级性,因评价主体认识水平而表现出历史性。就其实现表现形式而言,则可分为公平心理、公平理念和公平规范等。它们都是观念性存在物。

评价活动的这些特殊性质使评价问题呈现出丰富的色彩。以公平为例,尽管作为价值客体的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是明确的、既定的。但因这一客体可与不同主体构成不同的价值关系,又可受到不同评价主体的评价而展现出绚丽多彩的面貌。无论是价值主体还是评价主体都只能是人。但人是社会性的、历史性的存在物,可分为个体、群体、社会、人类等四个层次。如果我们用个体的公平观表示个体为评价主体的公平观,以个体公平观表示以个体为价值主体的公平观,那么,就会有个体的个体公平观、个体的群体公平观、个体的社会公平观、个体的人类公平观;以此类推,还会有群体的个体公平观、群体的群体公平观、……等等。其中群体又有阶级、阶层、集团、集体等层次。所有这些不同的层次又都有不同的历史形态。应该说这些是公平问题作为评价问题所固有的特点。我们只有通过界定论域来廓清问题边界,减少无谓的争论。

二,公平观念所反映的是以社会利益关系为客体的价值关系

公平观念所反映的社会现象是以社会利益关系与不同评价主体或价值主体构成的各种价值关系的形式存在的。价值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存在形式。与实体存在、属性存在不同,价值关系通过主客体之间的相互作用而表现出来。与其他的关系存在相比,价值存在还具有属人性的特点,即价值不仅与客体的属性、功能有关,而且与主体的素质、需要及活动有关。同一价值客体对于不同价值主体、不同时空条件下的同一主体、甚至同一主体的不同方面都可能构成不同的价值关系,即表现出不同的价值。但是,价值主体的需要与价值客体属性、功能都具有客观性,从而价值或价值关系也具有客观性。

我们从哲学高度概括利益,认为它是在一定社会形式中满足主体需要的人的活动及其结果。人的活动是利益的形式,一定数量的客体对象是利益的内容。人的利益根源于人的需要。人作为自然界生命有机体发展进化的最高形式,与其它一切生物有机体一样为维持自身机体的正常运转(生存、发展)必须与外部世界进行物质、能量、信息变换,从而产生对外部自然的依赖关系,即需要。但是,人的需要又有与其它生命有机体不同的特点。人的需要不仅限于维持机体生存和种的延续的直接的肉体需要,更重要的是超出肉体需要之外的社会需要。人的需要的社会性是由人的本质活动——劳动、社会实践——决定的。从制造工具开始的劳动一开始就表现出社会性。制造工具绝不是单个人所能承担的,它是集体经验积累的产物;同时,作为传授和继承劳动经验的媒介,工具的使用本身已经是一种物质交往的形式;劳动的社会性还表现为劳动过程中的相互合作,集体劳动。这既是对付残酷无情的恶劣环境所必需的,又促进人脑机能的发育、语言和抽象思维的产生。制造工具、生产关系、语言和抽象思维成为人猿揖别的标志。人的社会活动,也即人的存在方式是考察社会利益关系的根本基点。

社会利益关系包括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一是利益如何产生;二是利益如何分享。无论是利益的生产还是利益的分享都只能在人的社会活动也即社会关系中进行。人的社会活动是一个复杂而多方面的系统。从微观形态上可分析为目的、手段和对象三个要素。目的决定手段并和手段一起决定对象的改造,同时对象又制约着手段并和手段一起制约着目的的形成。人的活动的第一个鲜明特征就是它的目的性。目的虽然只是在活动之前呈现在人的脑海中的观念,它可能通过活动实现变为也可能变不成现实,人却总是把目的这一观念当作自己的利益。我们称为“目的利益”。人的活动的第二个鲜明特征是创造和使用工具或手段。工具因为能够帮助人们实现目的,满足物质、精神需要,因此也被看作人的利益。我们称之为“工具利益”。人的活动的第三个鲜明特征是它的对象性。人是对象性存在物。人把自己当作主体而与周围世界对立,从而不仅把周围世界变为自己的活动对象,而且把自身也当作活动的对象。对象是人的需要、利益的承担者。因此,人的需要,从而人的利益极其纷繁复杂。“人以其需要的无限性和广泛性区别于其他一切动物,”(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30页。)根据不同标准可以从主体方面分出个体利益、群体利益、社会利益等;从对象即客体方面分出不同种类的利益,如物质利益、精神利益等。

对于个体的、日常的、小型的活动来说,目的、手段、对象三者是即时的、统一的。纵或有所偏差亦容易显露,及时得到纠正。但是,对于社会的、历史的、大型的活动来说,三者可能是分离的、相对独立的,因而可能产生矛盾。我们坚持的目的可能并不是我们利益的真正所在;手段的缺乏也会妨碍我们实现利益;甚至我们占有享受着的对象也可能并不真正对自己有利。因而,提出什么目的,采取何种手段,占有享受什么对象是社会利益关系必然涉及的第一个问题。这一问题主要关乎社会利益的第一方面,即利益如何产生。

人的社会活动从宏观形态上可将人的活动区分为物质生产活动(劳动)、狭义的社会活动(交往)和精神生活活动(认识)三种主要形式。物质生产活动是人类的第一个历史活动。通常人们将物质生产活动称为经济活动,因此我们将物质生产活动及其结果称为“经济利益”。经济利益与物质利益是两个按不同标准划分出的概念。经济利益是按活动方式划分的,物质利益是按活动的存在形式划分的。经济活动可以产生物质利益也可以产生精神利益。能否参加及如何参加经济活动是经济利益的形式方面,经济活动的结果则是经济利益的内容方面。

交往活动,包括人与人之间的物质交往和精神交往。它作为劳动的前提和要素而与劳动并存。随着物质生产活动方式的丰富发展,由这种交往活动所构成的社会关系也日益复杂化,逐渐形成完整的社会关系系统。这一社会关系系统本身需要加以调节、控制或改造,因而成为活动的专门对象而从物质生活活动中分离出来,成为相对独立的活动形式。在历史上,这一过程是通过分工的发展(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分化)这一关键性步骤实现的。人们通常称交往活动为狭义的社会活动。(广义的社会活动包括人的所有活动形式),其核心是人们在社会上层建筑领域内的活动,包括政治活动、法律活动、宗教活动、社会活动等。因此,我们将上层建筑领域的活动及其结果叫做“政治利益”。

认识活动同样发源于物质生产活动。人类有了意识,也就有了最初的认识活动。由于分工和劳动剩余的积累,认识活动逐渐成为相对独立的活动形式,即成为文化生产部门。认识活动包括认知和评价(含审美)两种形式。我们将文化生产活动及其结果称为“文化利益”。文化利益与精神利益也是按两个不同标准划分的概念。文化活动既可以产生物质利益又可产生精神利益。能否参加及如何参加文化活动是文化利益的形式方面,文化活动的结果则是文化利益的内容方面。

最后,人的活动又总是在一定时空中进行的,因为人的活动总是使用一些资源又产生出一些资源,在一定范围内作用于一定对象的永不停息的过程。因此,人的需要和利益又可从空间上分出个体利益与群体利益及社会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从时间上分出目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现实利益与潜在利益等。

个体利益、群体利益、社会利益等主要涉及的是社会利益关系的第二个方面,即利益的分享问题。经济利益、政治利益、文化利益既涉及利益的生产又涉及利益的分享,因为在分工条件下经济政治文化三大活动领域是相对分离的,由不同的个体群体分享着。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目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均可看作是利益分享问题。

活动形式的各种区分是相对的。在现实生活中,各种活动形式互为条件、互相包含和渗透,没有哪一种活动形式能够以纯粹形式存在。因此,利益的划分也是相对的,它们结合于、统一于人的活动的能力、方式、过程之中。对于一个特定社会来说,利益关系是既定的。但是不同主体在这个既定利益关系中的地位是不同的。公平问题正是不同的主体对自己所处利益关系的评价。对主体有利的利益关系被评价为公平的,对自己不利的利益关系则被评价为不公平的,公平评价不单单是要反映利益关系的价值,而且是要成为维护或否定既定利益关系的理由。这就涉及到利益关系的历史合理性问题。因此,公平问题要上升到社会历史哲学高度才能正确把握。

三,公平问题要上升到社会历史哲学高度才能正确把握

如上文所说,人的活动具有两个本质特点:一是它的社会性;一是它的目的性。人的社会性决定人的利益、需要只能在人的一定的社会关系中提出和实现。人的目的性则决定人的利益、需要是历史地形成和发展变化的。活动的目的作为所希望的未来在观念上的表现是人活动的动力。同时人的目的的形成是据于活动主体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的。因此,人的目的联结着过去、现在、未来。人的活动不仅注定是社会活动而且注定是历史活动。人、社会、(社会或人的)历史三者是合一的。因此,公平作为从利益角度考察人类活动的问题必然要上升到社会历史哲学高度才能正确把握。

社会利益关系的合理性这一问题的提出本身正反映着人的活动的社会历史性这一本质特点。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说:“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活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2—83页。 )这段话通过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意识形式等概念经典性地概括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演进的原理。因此,合理的社会利益关系首先是与该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表现形式。不合理的社会利益关系必定既有违于人的活动的目的又有违于社会历史发展规律。

其次,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社会存在对社会意识的决定作用与反作用决不是象某些人设想的那样是按照固定方向和顺序发生的。马克思指出:“合理的东西和自然必需的东西都只是作为盲目起作用的平均数而实现。”(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第542页。 )列宁也说:“在只有通过市场才能把各个分散的商品生产者联系起来的社会内,规律性只能表现为平均的、社会的、普遍的规律性,至于个别偏差情形则会相互抵消。”(注:《列宁全集》第21卷,第47页。)这种平均数、相互抵消的偏差正是社会合力决定的社会历史发展规律性、方向性的表现,但对每一个生活其中的具体人来说,情况就十分不同了。人们在实际社会生活中遭遇的利害、损益、祸福等正是他们表达公平与否的真实基础。因此,研究公平问题要深入研究社会利益关系中各个具体利益主体的社会地位。

人们的社会地位是指人们在复杂的社会关系中的相对位置。如果将社会关系比喻为一张相互交叉的“网”,那么社会地位就是这张网上的各个“网结点”。社会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和相互交往也即社会活动过程中结成的各种关系。与它们相对的是人与人之间的自然关系,如空间关系、生理关系等等。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就形式而言,可依据不同标准划分为物质的社会关系和思想的社会关系;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文化关系;个人之间关系、群体之间关系、国家之间关系等等;就其内容而言,则可划分为利益关系和非利益关系。非利益关系,如亲情关系等。由此,人们在这张社会关系之网中取得各种地位,如经济地位政治地位文化地位;个体群体社会关系中的地位等等。又由于各种地位实际上是同一张网的“网结点”,现实的具体的个人是他所占各种地位的集合。影响个人社会地位的因素很多,大致可分为社会因素和个人因素两类。社会因素包括社会基本制度、具体制度(体制)、法规、道德、习俗等;个人因素包括出身、智力、体力、受教育程度等。人们对社会因素造成的相对地位差别与个人因素造成的相对地位差别的评价是不同的。公平问题集中在社会因素造成的相对地位差别方面。

社会公平的中心问题是要在既定的生产力水平条件下,创设一系列与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经济基础、上层建筑及其意识形态;使个体、群体、社会之间,经济、政治、文化之间,局部与整体之间等各种利益关系相协调;有利于调动社会成员的各方面积极性,维护社会稳定与发展。事实上,社会基本制度、具体制度、法规、道德、习俗等作为上层建筑既是一定生产力水平决定的,又是人们自觉活动的产物。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又有反作用。因此,合理的社会利益要体现为一系列合理的社会基本制度、具体制度、法规、道德、习俗等。

第三,社会利益关系的合理性还不是公平问题的全部内容。公平作为评价问题是与评价主体的社会地位和认识水平相联系的。到目前为止,我们是以生产关系是否适合生产力、上层建筑是否适合经济基础来衡量社会利益关系合理性的。这是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历史观。但是,自公平问题产生以来,不同的社会、不同的个人由于所处的社会地位(以阶级立场为标志)和认识水平的不同,对于什么是合理的社会利益关系问题的认识是极不相同的。从评价主体社会地位看,不同阶级、不同社会集团、不同个人所持公平观是不同的。历史上曾经产生过的公平观主要有等级主义公平观、平均主义公平观、功利主义公平观、自由主义公平观、人道主义公平观和马克思主义公平观等。公平观具有阶级性、历史性、相对性、客观性。马克思主义公平观与以往一切社会公平观的最大区别在于,是从社会存在出发而不是从社会意识出发讨论公平问题。认为只有通过大力发展生产力、变革生产关系、消灭阶级剥削和阶级差别才能实现真正的自由平等。

从认识水平上说,公平包括公平的心理形式与意识形式。公平心理是人们在日常生活和相互关系中对利益关系的本能的、直观的、感性的认识。社会公平心理通常在社会舆论、社会思潮中得到反映。各种公平观念则是公平的意识形式。特定社会的社会公平观通常是指统治阶级的公平观。统治阶级公平观与被统治阶级的公平观是根本对立的。各种公平理念也是公平的意识形式,它们反映该社会对人类历史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发展。保障和体现社会公平的制度、体制、法规、习俗等表现为社会公平规范,也属于公平意识形式。有人将公平区分为政治公平、经济公平、伦理公平或道德公平是不准确的。公平标准作为利益判断必须贯穿于各式各样的利益活动之中。政治活动、经济活动、伦理活动不过是利益活动的不同形式而已。起点公平、过程公平、结果公平不是可以绝然分开的。起点就是上一个过程的结果;结果又成为下一个过程的起点;过程也是由起点或结果决定着的。表面上公平与事实上公平两者是不能成立的。如表面上看机会平等是公平的,事实上看机会平等仍会产生结果不平等,所以是不公平的。在这个逻辑判断中使用的公平标准前后矛盾。

标签:;  ;  ;  ;  ;  ;  ;  ;  ;  ;  ;  

社会公平问题的理论定位_社会公平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