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权力是大众社会的一种公权力,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权力论文,大众论文,权力论文,传媒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西方社会中,大众传媒一直被称为除了立法、司法及行政权力之外的“第四权力”。媒介的权力和权力的媒介,经常成为传播学讨论的一个问题。大众传媒究竟有没有权力?如果有,那么它具有怎样的性质,又有怎样的表现形态?这些问题,涉及大众传媒的根本属性和基本功能,应该加以深入的研究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大众传媒的本质特征,深入认识传媒,解读传媒,从而为建设和谐社会创造条件。
传媒是一种社会权力
权力,指一种带有一定强制性的社会支配力量。权力通常以政治和法律作为基础,并在政治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政治法律意义上的权力是一种核心权力,除此以外,还有许多非政治法律意义上的非核心权力,这些非核心权力一般以职责为基础,在日常工作和日常生活中行使。例如,一个门卫基于自己公司所规定的职责,就有权力不许外人进入他所管辖的范围。在世界大多数国家里,大众传媒的权力是由法律所规定的,大众传媒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行使自己的权力,虽然大众传媒权力的本身有时候带有非常浓厚的政治和法律色彩,特别是一些官方媒体尤其如此,但它事实上并不属于政治法律权力。因此,人们对于这一问题的认识并不清楚。有人认为大众传媒的权力无比巨大,在传媒面前只能听之任之,唯有服从而已;有人认为大众传媒和普通百姓一样,没有什么权力可言,即使对于来自传媒的批评置之不理,我行我素,传媒最终也无可奈何。这是对于传媒的误解。其实,大众传媒确确实实拥有强大的社会权力。
大众传媒拥有强大的社会权力的现象在社会上屡见不鲜。大众传媒通过所传播的信息,影响着社会公众的思想和行为,引导着社会公众的注意和兴趣,改变着社会各阶层的力量对比,并在一定程度上支配着社会发展的趋势,这就是传媒的权力运作的整个过程。有时候传媒的权力小到无法察觉,有时候则大到和总统角逐,甚至推翻一届政府。导致1974年美国总统尼克松辞职的水门事件可以作为传媒权力的一种诠释。1972年6月18日,《华盛顿邮报》和《纽约时报》都刊登了有关闯入民主党全国委员会总部水门大厦的詹姆斯·麦科德的一条新闻。由于水门事件最初发生时是一条地方新闻,所以还未足以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正是后来《华盛顿邮报》的两名记者鲍勃·伍德沃德和卡尔·伯恩斯坦通过深入采访和调查,顺藤摸瓜地查到了白宫办公室那里,并一连发表了多条消息,这才引起了公众的关注。当白宫发言人对这些消息加以否认并加以反驳时,反而引起了公众的更大注意。“掩饰事件的盖子捂不住了。新闻媒介加强了压力,许多报道提到对不轨行为的指陈。《纽约时报》的西摩·赫什,《洛杉矶时报》的杰克·纳尔逊,以及《时代》和《新闻周刊》的撰稿人也加入进来。哥伦比亚广播公司的丹·拉瑟同尼克松在记者招待会上几度交锋。”(注:迈克尔·埃默里等:《美国新闻史》第550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后来发生了录音带事件,美国记者穷追猛打,证明尼克松在水门事件中向公众、向他的支持者、向他的律师说了谎话,最终导致尼克松在1974年8月9日黯然告别白宫。
美国媒体的权力不可小觑,其实中国媒体的权力同样也不可小觑。2004年发生在西安的宝马体育假彩票案的告破,与其说是司法介入的结果,还不如说是新闻介入的结果。这一事件的最终解决,就是大众传媒干预社会生活的例子。如果没有媒体利用自己的固有权力来影响社会,也许西安宝马彩票案的真相就永远不会为人所知。
在非正常状态的社会中,特别当媒介的权力和权力的媒介结合起来的时候,它就会急速膨胀,以至于到了非常可怕的程度。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的中国文化大革命中,“四人帮”所控制媒体的权力几乎成了类似于美国30年代传播理论中“魔弹”一样的东西。报纸上的一篇篇所谓的大批判文章,轻而易举地打倒了多少无辜正直的人们!谁只要在当时的报纸上被点名批判,谁就一定会倒大霉。即使刘少奇这样位高权重的国家主席也未能幸免。起初,刘少奇的名字逐渐从报纸上消失,后来对他在报纸上展开了排山倒海般的所谓批判,如此一来,不但政治生命立即终结,就连肉体生命都无法延续了。虽然这是传媒权力的畸变,但归根结底也是一种传媒权力产生的社会现象。
传媒权力应涉及公共领域
就其性质而言,大众传媒的权力是一种公权力。它应该为社会公众所拥有,不能为私人、团体、派别等少数人员所垄断。
首先,大众传媒权力唯一的合法基础应该是公众舆论。一切离开了公众舆论的大众传媒,就必然不能代表民意,也就从根本上失去了权力的基础。所谓大众,就是社会中孤立的、同质化的、地位平等的个体,这些个体需要组成社会以便使自己更好地生存,组成社会的方法和工具之一就是传媒。如果大众传媒仅仅代表着私人,岂非和它的根本属性背道而驰?如果大众传媒仅仅代表着私人,怎能成为社会的纽带联系全体社会成员?如果大众传媒仅仅代表着私人,怎么会有社会公信力,而没有社会公信力,怎么会有社会影响力?而没有社会影响力,大众传媒怎能生存?从根本上来说,所有的社会成员都有使用传媒的权力。每一个公民都可以通过大众传媒反映问题,提出意见,或者呼吁社会保护自己的利益。19世纪法国著名历史学家、政治家托克维尔说过一段名言:“在我们这个时代,公民只有一个手段可以保护自己,这就是向全国呼吁。如果国人充耳不闻,则向全人类呼吁。他们用来呼吁的唯一手段就是报纸。”公民利用大众传媒的能力,是衡量传媒素养水平高低的重要参数。
其次,大众传媒权力的指向对象应该是社会公共领域,而不是私人领域。在现代大众社会里,公共领域的问题可以利用大众传媒权力进行干预,而私人领域的问题则不必也不能用大众传媒的权力加以干预。学校教育、医疗保险、社会救助、交通运输、住房建设、环境污染、治安管理等等,均是社会公共问题,大众传媒应该也完全可以利用自己的权力施加影响,加以解决。至于私人的恋爱、婚姻、家庭、购物、交友以至于个人兴趣爱好等等问题,则不必在媒体上加以宣扬。在这一方面,我国的媒体在宣传报道上还存在着许多误区,对于某些私人领域报道过多,对于某些公共领域报道过少,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公私不分现象。和行政管理上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乱管的弊病一样,我国媒体有时候该批评的不批评,不该批评的乱批评。例如,在我国的媒体上经常会见到一些对于高消费事件的报道,一幢别墅天价销售,一盒月饼天价卖出,一桌酒席价值几十万元,一件衣服的代价等于一套房子等等,报道时一般还配有针对性的言论。其实,诸如这种高消费的现象,固然和中华民族几千年勤俭持家的传统美德不符,但在一个市场经济的社会里,只要消费的钱款是合法所得,也并不是太离奇的事情。这里的唯一界线应该是现象的公私属性。利用公共资源进行消费,把纳税人的钱款大肆挥霍,理应受到大众传媒的猛烈抨击,利用媒介的权力加以制止,而在这方面我国的大众传媒还做得远远不够。其实,只要糟蹋了纳税人哪怕是一元钱,大众传媒就应该利用公众舆论进行干预;私人合法地花费自己的钱款即使达到一百万元,大众媒体也没有必要说三道四。这就是公权力和私权力的区别。大众媒体应该是社会的守望者,所守望的应该是公共利益,而不是其他什么东西。不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大众传媒就没有必要干预。媒介权力没有必要侵入私人领域,否则就会引起媒介权力性质的改变。
第三,大众传媒在行使权力的时候,应该秉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其实,在现代大众社会里不存在抽象的代表全社会的公共利益。所谓代表全社会的公共利益,无非是各个阶层利益的平衡点罢了。撇开深层次的社会根本利益不谈,仅就个人的经济收入层面而言,企业家和打工者的利益是不同的,卖主和买主的利益是不同的,房屋所有者和房屋租赁者的利益是不同的,医生和病人的利益是不同的,律师和当事人的利益是不同的,现代社会的大众就是在利益的对立之间寻找一个最佳平衡点,唯其如此,才能达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只有在这一个意义上来说,才会有社会共同的利益。而要做到这一点,大众传媒所秉持的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就十分重要。公正就是要坚持真理,主持正义,不怕压,不怕邪;公平就是要一视同仁,人人平等,不偏袒,不护私;公开就是要堂堂正正,光明磊落,不遮盖,不掩饰。
由此可见,我们之所以说大众传媒是社会的一种公权力,就因为大众传媒的存在是基于公众舆论的表达,又在社会公共领域中发挥作用,并且保持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这就是公权力的内涵所在。
媒介的公权力理应得到回归
就表现形态而言,大众传媒的权力是一种影响力。它通过褒扬、贬斥、劝服、引导等等手段来影响社会成员的思想和行为,从而达到在一定意义上支配社会的目的。它不像法律意义上的权力那样具有刚性和强性,它属于道德意义上的权力,具有柔性和韧性。在一定意义上来说,大众传媒的权力不是一种硬权力,而是一种软权力。但是,它对于社会的重要性丝毫也不亚于政治法律意义上的硬权力。在当代中国社会中,人人都知道“让媒体曝光”这句话总是带有一种威慑力,一些试图为非作歹的人们一听到这句话也许就会打消了自己的犯罪念头,收敛自己的嚣张气焰。事实上,媒体曝光的社会影响力有时候确实非常巨大。2001年9月3日(农历七月十六)晚上,中央电视台播放了南京冠生园食品厂用历年的陈馅制造当年月饼的报道,结果该厂生产的月饼一下子积压成堆,无法销售,导致了这家食品厂最终倒闭。不仅如此,由于是同名的缘故,还影响了上海冠生园食品厂的月饼销售,致使当年上海冠生园食品厂的利润大大下降,冠生园这个近百年来上海滩上响当当的老字号品牌,几乎由于南京冠生园的被媒体曝光而毁于一旦。
大众传媒的公权力,是以反映民意、制造舆论为内核的并涉及公共领域的社会公信力,这种权力的表现形态是以褒扬、贬斥、劝服、引导为主要方式的社会影响力。在某一社会中或某一时期中,大众传媒的社会公权力以及社会影响力发生了异化,甚至产生了某一些畸变,这使正直的大众传播学家感到担忧。批判学派的代表作——阿特休尔的《权力的媒介》中就认为现在的媒介充满了偏见,“新闻媒介自以为对之负责的那个社会充其量不过是白人社会”,从而认为媒介的社会责任是一个含义不清的模糊概念,在社会实践中无法实现。
同时,由于某些固有的不可避免的特点,使大众传媒在发展中遇到了一些障碍。按照美国著名新闻学家李普曼的理论,大众传媒是虚拟环境的制造者,这是它天生的一个负功能。媒体对个人而言,可以带来新闻、娱乐、教育的功能,但同时也是偏颇的意识形态、单一化的价值观念与偏离真实的社会再现。事实上,所有的媒体信息都是经过选择与建构的过程而产生的。一般而言,媒体所提供的信息有以下几个重要特点:(一)无论如何,媒体的信息并不绝对真实地反映世界。(二)媒体信息都经过了复杂的筛选、包装、选择与组合。(三)媒体的信息可能受到媒体记者与编辑者、媒体部门与组织负责人、社会团体及社会势力的影响。(四)媒体的传播科技特质,塑造了媒体独特的表现形式或内涵,可以使媒体的真实和现实的真实产生一定的差距。(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受众是媒体工业运作下所产生的市场商品,是广告商欲触及的目标对象。鉴于这些原因,大众传媒的公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就遭到了削弱。
但是即使如此,人们还是努力地排除各种干扰,让传媒的权力回归它的自然本质。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的一些传播学家提出了“公共新闻”的概念,引起了新闻学界和传播学界的巨大反响。美国“公共新闻学之父”纽约大学教授罗森(Jay Rosen)认为,“公共新闻学”是“要求新闻工作者:(1)视人民为市民、公共事务的潜在参与者,而非受害者或旁观者;(2)帮助政治性社群针对问题而行动,而非仅仅知晓问题;(3)改善公共讨论的环境,而非眼看着它被破坏;(4)帮助改善公共环境,使得它值得人们关注。”较早实践公共新闻学的记者之一汤姆·瓦霍沃认为,公共新闻“它不是:新闻应该反映什么,而是:新闻为的什么。”华盛顿邮报主编莱昂纳德·道尼认为,公共新闻“更多的像是报社发展推广部门要做的事,而不是记者应该做的事”。美国全国广播公司(NBC)新闻频道总裁迈克尔·加特纳在讨论新闻媒体与公众和社区的关系时说,“新闻是公众的信托,记者是公众的托管人。”“新闻是公共服务,新闻媒体归属于公众”。新闻的职责是“促进民主建设、滋补公共生活、为公共问题寻找答案。”(注:李希光:《新闻自由和新闻公正》,博客中国网站2004年12月6日。)从以上言论中不难看出,美国及我国新闻学家大力提倡公共新闻学,其目的就是想要消除被人所利用的大众传媒的偏见,让大众传媒的公权力得到真正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