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社会有机体理论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方法论价值_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论文

马克思社会有机体理论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方法论价值_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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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的社会有机体理论是从总体上把握人类社会的结构和功能以及其作为整体系统发展规律的科学理论,是唯物史观的瑰宝,也是指导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方法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内涵丰富、外延广泛的复杂系统工程,只有从社会有机体所表现出的内在系统性着眼,从社会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社会文明等多维文明交互作用的辩证关系着手,从注重人与自然的和谐和注重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等方面,全面地考察社会有机体的和谐状态以及和谐程度,才能正确而完整地认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从而有针对性地建设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一、马克思的社会有机体理论深刻阐明了社会活动中人的实践本质,启迪我们必须始终坚持人的主体性,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

马克思的社会有机体理论是科学地分析全部社会现象并从中揭示其内在本质与客观规律的科学理论。这一理论的科学性在于,它坚实地奠基于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共同的基石——实践基础上。马克思是在“社会生活本质上是实践的”基础上认识社会,并由此出发建构社会有机体理论的。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坚持人的实践活动对于人类社会产生和发展所具有的决定性作用,就应充分认识社会实践生活的主体——人民群众在社会生活中的主导性、能动性,建设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这是以马克思的社会有机体理论为指导,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时必须始终应该认真坚持的一个重要的方法论原则。

在《哲学的贫困》一文中,马克思提出了“社会有机体”的概念,他在批判蒲鲁东时指出:“谁用政治经济学的范畴构筑某种思想体系的大厦,谁就是把社会体系的各个环节割裂开来,就是把社会的各个环节变成同等数量的依次出现的单个社会。其实,单凭运动、顺序和时间的唯一逻辑公式怎能向我们说明一切关系在其中同时存在而又互相依存的社会机体呢?”[1]马克思在为《资本论》第一版写的“序言”中进一步明确地指出:“现在的社会不是坚实的结晶体,而是一个能够变化并且经常处于变化过程中的有机体。”[2]在马克思看来,社会有机体就是指由人和全部社会生活条件、要素构成并相互依存和相互作用,具有内在联系而且不断地运动、变化和发展着的有机整体。社会有机体理论则是一个从总体性的高度观察社会,将全部社会生活领域的各种事物和各种现象看做是在实践基础上生成和发展的有机系统,从而阐明人类社会是一个有机联系着的系统性、总括性和整体性的学说,是马克思所创立的唯物史观理论体系中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内容。

在马克思看来,由于社会是人的社会,人是社会的人。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将人与社会紧密地联结起来的中介是人的社会实践,因此,对社会有机体的形成、变化和发展,不能离开人和人的社会实践做抽象的考察。马克思从实践出发来解释社会,又从社会出发来解释人的本质。他认为,只有坚持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观点,才能如实地揭示出社会有机体的内在结构、构成要素以及基本功能。马克思指出,社会有机体是在人的社会实践活动中生成,又通过人的社会实践活动,一步步地从低级到高级演变和发展着的。没有人和人的社会实践活动,也就谈不上社会以及社会有机体的存在和发展。所以,在考察社会有机体时,必须与考察人的主体性、人的价值属性、人的实践本质、人的社会关系等方面结合起来,必须突出社会活动的主体——人民群众对于推动社会发展的决定性作用。

将马克思的社会有机体理论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方法论,就应该透过社会看到人,看到人民群众作为社会活动的主体,对于推动社会有机体进步的作用。人民群众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者,同时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受惠者。重视人民群众的历史作用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前提,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最终目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质上是一项有关人的主体性的建设工程,是一个围绕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水平能够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各项权利能够得到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思想观念能够得到进一步更新,人民群众的综合素质能够得到全面提升,人与自然能够更加和谐相处,人能够得到自由而全面发展的伟大的锻炼人、改造人、培养人和教育人的工程。因此,我们所构建的和谐社会就是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

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所包括的基本内涵应该具有如下多方面的规定性:

第一,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必须始终坚持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本。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特殊的本质规定性和强烈的意识形态性的显著体现。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一文中揭示了共产党的价值追求:“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3]中国共产党自从诞生以来,始终把实现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并明确表示,中国共产党除了代表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以外,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胡锦涛在2003年“七一”讲话中明确指出,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是否始终站在最广大人民的立场上,是区分唯物史观和唯心史观的分水岭,也是判断马克思主义政党的试金石。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根本目的和归宿是确保人民群众的历史主体地位,保障人民群众利益的实现,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积极性,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执政党和各级政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必须进一步强化人民主体意识;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坚定地相信群众、依靠群众、为了群众,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落实好、维护好和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全部奋斗的最高目标和衡量一切工作的唯一标准;检验社会是否和谐以及和谐程度的价值判断标准,必须坚持人民主体性的标准,就要看人民答应不答应,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满意不满意。

第二,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是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最讲人权的和谐社会,只有使人民的各项人权得到充分的尊重、保障和贯彻落实,才能使社会体现出和谐性。很难设想,在一个人权得不到尊重、保障和落实的社会里,会有什么真正意义上的和谐状态存在。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过程就是使人民群众能够充分行使和保障其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权利的过程。

第三,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是人生存和发展的各种环境,既包括自然物理环境,又包括以人际关系为主要内容的人文环境的充分协调。它是人自身的和谐,是人与自然的和谐;是人与人以及人与社会的和谐;是人的实践所创造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以及社会文明得到充分协调发展的社会。

第四,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是着力于全面提高人的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社会。人的素质是社会的产物,人的素质如何又对社会发展有着决定性的影响。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任务和客观要求,就在于促进人的素质的提高,推动人的全面发展。这一任务完成得如何,直接影响到社会和谐的程度。在人的素质低下的情况下,不可能有现代意义上的和谐社会。

总之,从社会有机体的形成和发展中正确估价人的主体性和人的实践本质,将社会的和谐归结为人的和谐——人际关系的协调、人与自然的协调、人的各种潜力的充分发挥、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保障、人格的完善以及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这就是马克思社会有机体理论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方法论启示。

二、马克思的社会有机体理论正确地揭示了社会系统的丰富多样的复杂结构,启迪我们必须始终坚持社会的整体性,构建全面的和谐社会

马克思的社会有机体理论揭示出社会作为类似于生物机体的各种器官,是按照一定的系统规律活动着的有机体,具有由政治、经济和精神文化等多方面内容所构成的丰富多样的复杂结构。将社会发展的主体因素与客体因素、物质关系与思想关系、社会发展规律的特殊性与普遍性、社会发展动力的客观性与社会活动主体人的能动性等多种因素综合起来认识社会有机体,是马克思的社会有机体理论所具有的显著的和本质的特点。社会有机体与自然界的进化不同,不是纯粹的自然历史过程,而是在社会活动的主体人的参与和能动性的发挥下,从低级到高级、从野蛮到文明、从简单到复杂的前进上升运动。马克思的这一理论区别于和超越于孔德和斯宾塞等人的社会有机体理论的关键之处在于,它不是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视为分散零乱的和封闭孤立的存在物,而是视为各个要素交互作用所构成的统一的有机整体。这样,就向人们展示出了一幅由社会活动的主体与客体、物质关系和思想关系、经济政治与文化、人与自然以及人与社会等诸多因素作用与反作用、影响与被影响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画面。

马克思早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等著作中,就从社会有机体各个要素作为内在系统是关联着的思想出发,提出了社会生产是全面的生产的理论。它既包括物质资料的生产和再生产、精神生产和再生产,又包括人际关系的生产和再生产,还包括人口的生产和再生产。因此,按照马克思的观点,作为社会生产积极成果积淀而成的社会文明也表现为多样性的文明系统,即表现为社会物质文明系统、政治文明系统、精神文明系统以及生态文明系统等构成的整体文明系统。处在这一整体文明系统中的各个构成部分和各种要素,都处于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作用、互为前提和互为中介的关系之中。其中,经济结构是政治结构和精神文化结构的基础,而政治结构和精神文化结构反过来又对经济结构产生巨大的影响。经济结构、政治结构和精神文化结构都奠基于一定的自然生态系统的基础上,生态环境状况对社会系统的存在和发展产生着巨大的影响。除了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意识形态以及主体的精神因素对社会发展起着作用外,生态环境对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马克思认为,物质资料的生产和再生产以及人自身的生产和再生产,都要以自然界的存在与发展为前提条件,因为人本身是自然界长期发展的产物,没有自然界就没有人本身。“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是“站在牢固平稳的地球上吸入并呼出一切自然力的、现实的、有形体的人”[4]。生产力虽然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但是,离开了生态环境这一前提条件,生产力的发展就成了无源之水和无本之木。马克思说:“没有自然界,没有外部的感性世界,劳动者就什么也不能创造。自然界,外部的感性世界是劳动者用来实现他的劳动,在其中展开他的劳动活动,用它并借助于它来进行生产的材料。”[5]从某种意义上说,生态环境构成了生产力的源泉。因此,强调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其实就潜在地包含着还要以使社会和谐成为现实的生态环境为本的思想。一句话,提倡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与提倡构建以生态环境为本的和谐社会并不矛盾,二者是统一的。正是基于这一认识,马克思的社会有机体理论就把人道主义和自然主义有机地结合起来。马克思指出:“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即人的异化的积极的扬弃,因而也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因此,它是向作为社会的人即合乎人的本性的人的自身的复归,这种复归是彻底的、自发的、保存了以往发展的全部丰富成果的。这种共产主义,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本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本主义,等于自然主义。它是人和自然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立、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抗争的真正解决。它是历史之谜的解答,而且它知道它就是这种解答。”[6]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一书中,马克思还分析了生态环境作为人的精神的无机界,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是人类认识的对象、艺术活动的对象和审美活动的对象,成为人的全面发展的必要条件。

如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前在我国理论界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有些人认为,应该对和谐社会进行广义和狭义的区分。所谓广义的和谐社会是指社会同一切与自身相关的事情保持着一种协调的状态,包括社会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协调、社会同经济之间的协调、社会同政治之间的协调、社会同文化之间的协调等;狭义的和谐社会则是指社会层面本身的协调。他们认为,我们现在所谈论的和谐社会是狭义上的和谐社会,从这个意义上讲,不宜将和谐社会概念予以泛化的处理。进而认为,所谓和谐社会就是指社会的各个群体能够实现良性互动,整个社会能够表现出一种公正的状态,社会能够实现安全的运行和健康的发展[7]。笔者认为,这些观点是不符合马克思的社会有机体理论的,从狭义的意义上认识和谐社会并以此来指导构建和谐社会是失之偏颇的。因为,对社会的认识如果只是聚焦于社会本身的层面,就会无视社会系统的整体性和构成社会系统各个要素的紧密的内在联系性,就会导致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片面性。只有将社会放到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以及生态文明等多维文明相互作用,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宏大系统中去认识,从广义的意义上理解和谐社会,从人与自然关系和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从生态公正与社会公正相结合的广义公正方面全面地理解和谐社会,才能对和谐社会获得比较全面而深刻的认识,从而有针对性地建设好和谐社会。

马克思的社会有机体理论指出,社会是一个时时与外部自然界进行正常的物质变换关系的开放系统。人与自然不和谐,这种物质变换关系就会中断或者受到严重影响。同时社会自身作为一个由若干子系统构成的经常处于变动中的有机整体,社会内部以及外部系统发生的变化常常会引起各个子系统的连锁反应,社会不和谐又会影响到人与自然的和谐。社会是由人所组成的,作为社会活动主体的人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其活动要受到双重制约:一方面,要受到既定的客观物质条件的制约,包括自然生态环境和劳动产品的制约;另一方面,人又是社会的人,要受到社会关系的制约。因此,人以及由人所组成的社会具有双重性存在的本性。人既是自然性存在物,也是社会性存在物,既是个体性存在物,也是类的存在物。人作为自然性存在物,只有与自然界保持和谐关系,才能有利于人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人作为社会性存在物和类的存在物,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中,是通过社会性的实践活动与自然界发生物质变换关系的。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从根本上说,就是自然生态系统和社会系统的和谐关系。所以,人与自然以及社会与自然达到了和谐状态,社会和谐才有可能实现,同时也才能达到持续的和谐。说到底,社会和谐是人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规律活动的结果,是社会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之间协调均衡和有序的产物。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包含着极其丰富多样的内容。从人与社会的关系看,要通过协调好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推动民主和法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构筑稳定合理的社会结构,培育良好的人际关系。从人与自然的关系看,要承认自然的应有价值,尊重自然,保护自然,促进自然的发展,在可持续发展中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并以此为基础,协调好人与社会的关系。无论是社会和谐还是人际关系的和谐都已经超越了社会和人各自的领域,而同人与自然的和谐具有紧密的关联性和互馈性。社会是处在自然环境中的社会,正如人类永远不能抓着自己的头发离开地球一样,人类也永远不能脱离自然环境的制约,不能脱离自然环境来谈论和谐社会。对人的一切社会关系和社会和谐的内容、条件都不能脱离自然做孤立的考察。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构成社会和谐的基本因素。社会和谐建立在社会发展的基础上,而发展不能破坏作为人与自然相互依赖和相互作用的整体生态结构。发展应该是也必须是与自然生态环境相协调和共生的可持续的发展。因此,需要生态的和谐发展,不能打破自然对人类的可供给能力的协调平衡系统,推行竭泽而渔式的发展。把人与社会融合于自然,使之形成一个休戚与共、息息相关的整体,求得整体的、长期的和持续发展的和谐,这才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之道。

三、马克思的社会有机体理论科学地论证了社会是处于不断变化和发展中的活的机体,启迪我们必须认识社会发展的前进性与曲折性,构建长期的可持续发展的和谐社会

马克思认为,社会有机体作为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的有机整体,是一个处于不断变化和发展之中的有机系统。从人类社会发展的总过程和总趋势看,社会有机体的变化和发展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力量和客观规律。人类社会的发展是物质运动的特殊形态,规定社会运动本质的是社会基本矛盾,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这两对矛盾相互制约,贯穿于人类社会发展的始终,是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因此,只有研究和认识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进程和总规律,才能清晰地把握社会发展的基本进程和各个具体阶段的发展逻辑。人类社会作为不断发展和变化着的活的有机体,其变化和发展的总的趋势虽然是前进的,但是,社会有机体不断地自我更新,从而推动社会形态的演变经历着从数量的增长到质量的变化,从阶段性的变化、局部性的变化到总体形态上发生根本性变化的过程,表现为社会发展的前进性和曲折性的统一过程。马克思关于社会有机体是处于经常发展中的活的机体,并在实践中曲折地前进的思想,对于我们观察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极其重大的方法论价值。列宁高度评价这一思想的方法论意义。他说:“马克思和恩格斯称之为辩证方法(它与形而上学方法相反)的,不是别的,正是社会学中的科学方法,这个方法把社会看作处在不断发展中的活的机体(而不是机械地结合起来因而可以把各种社会要素随便配搭起来的一种什么东西)。”[8]按照马克思关于社会有机体是动态发展的活的机体的理论构建和谐社会,从方法论上,就可以理清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什么要构建和谐社会,构建怎样的和谐社会,怎样构建和谐社会等一系列重大的基本理论问题,在实践上减少盲目性,增强自觉性。

在社会主义社会,社会基本矛盾仍然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践中不断地处理好社会基本矛盾,推动社会的全面进步。具体表现为,使社会物质财富得到进一步的增长,人民生活水平得到进一步的提高,民主政治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公平和正义得到进一步的促进,人际关系得到进一步的优化,人与自然得到进一步的和谐。实践已经证明,我国目前尽管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但是,按照马克思关于社会有机体是在协调各种矛盾过程中动态发展的思想,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然可以构建高水平的和谐社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奠定的物质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的政党制度和政治文明的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人民主体性作用的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的意识形态对社会发展的能动反作用,都有助于我们在实践中解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推动社会不断走向和谐。

同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应是长期的和可持续发展的和谐社会,是近期和谐与长远和谐的结合,是局部和谐与整体和谐吻合,是自然系统和谐与社会系统和谐的协同。可持续发展追求的是构成和谐社会这一复杂系统的整体协调,既包括人与自然的协调,又包括人与人的协调和人与社会的协调。其核心问题和理想状态是实现经济社会和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即影响社会系统各个因素的协调和可持续的发展,以及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等社会整体文明系统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成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属性和本质要求,同时也成为一种价值取向和行为目标。因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质上是可持续发展的社会。这种发展既能保障当代人的全面协调发展,又能够为未来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构筑坚实的根基,是一种长时期促进社会政治文明、经济繁荣、文化先进、生态良好、生活幸福的协调发展与可持续发展以及由此形成的持久的和持续的和谐。

马克思揭示的社会有机体发展变化的这一基本特点和客观规律告诉我们,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构建和谐社会既有可能性,又有现实性。只要我们遵循唯物史观,认真解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就能推动社会不断前进并使其达到和谐状态。因此,我们对和谐社会的建设必须充满必胜的信心。同时,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中,又必须充分认识到,和谐社会是一个需要付出巨大的劳动,经过艰苦的努力才能达到的漫长过程。那种试图通过搞突击,搞运动,想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建成和谐社会的做法,如一年或几年建成和谐社会、和谐城市、和谐组织、和谐社区等提法,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中也是行不通的。应该看到,社会和谐的状态首先通过社会活力表现出来,而社会活力是在社会系统的自我延续、自我调控、自我更新中逐渐表现出来的,是一个过程;社会和谐的状态还表现为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而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也是在实践中不断地通过政策落实、法制健全、舆论引导以及各项措施得力得到显示的;社会和谐的状态离不开社会的安定有序,而社会的安定有序是一个在实践中从不够完善到不断完善的过程;社会和谐还要依靠社会伦理道德的建设,社会伦理道德的建设也是一个从积小善到大善,从积小美到大美的过程;社会和谐需要生态系统的和谐,而解决人与自然的矛盾,促进生态环境的优化,更不可能一蹴而就,修复生态环境的速度要比破坏生态环境的速度缓慢得多。所以,在和谐社会建设中,任何无所作为、消极悲观的思想都是错误的。同时,那种好高骛远,急功近利,甚至想毕其功于一役的错误做法也是根本要不得的。只有脚踏实地、埋头苦干、点滴积累、循序渐进,才能坚持不懈地稳步走向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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