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组织化:解决“三农”问题的必由之路,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必由之路论文,三农论文,农民论文,组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不论以何种方式破解“三农”,都绕不开农民这个庞大弱势群体命运改变和作用发挥的问题。改变农民命运和发挥农民作用的基本路径之一,是让农民自己觉悟起来、组织起来,实现农民组织化。农民组织化就是根据农村经济、政治、社会发展的全方位要求,以“三农”问题根本解决为主题,形成以农民为主体的团队机制,进行规模化、有序化活动的状态和过程。它已成为当今保障农民权益、推进现代农业和建设新农村不可缺少的社会条件。
一、保障农民基本权益的重要途径
“三农”问题表现在各个方面,而本质问题是农民基本权益受损,由这一问题演化或强化了其他系列问题。农业基础差、产业落后是事实,这一现象在世界工业化进程中带有普遍性,并不单独是中国的问题,但别国却没有如此典型的“三农”问题;人多地少是中国的特殊国情,与此相关的情况是,一方面耕地急剧减少和大量抛荒,另一方面农民迁徙难、自主就业难;市场化为农民提供了公平竞争的机会,但由于先天造成的资源、信息和能力短缺,农民无法驾驭市场。学界认为,长期以来国家实行的统购统销、农业税、“剪刀差”、城乡二元分割体制等制度安排和政策取向,具有明显的伤农、损农特征,是造成“三农”问题的重要成因。“这些制度在客观上使农民失去了主张自身利益的能力,进而导致国家及社会各阶层对农民利益的侵害,使农民成为真正的社会弱势群体。”[1]141“全部问题的要害是农民的(宪法)权利至今没有得到尊重。”[2]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农民权益,已成为破解“三农”问题的关键。“农民权利保障的核心是农民组织化。”[3]145单个农民无法有效进行利益表达和影响政府决策,只有组织起来,农民才能获得在体制内的表达机会,有效维护宪法赋予农民的各项权利,为解决“三农”问题打下基础。
1.以组织化维护减负增收经济权。长期以来,政府一直采取“多取、少予”的政策,大量剥夺农村积累,导致农业发展后继无力,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甚至停滞。改革开放后,政府这一政策取向不但没有改变,反而有所加剧。一是继续以剪刀差方式提取农村资金;二是对农民征收税费繁多,在原来农业税之外又增加了特产税,“村提留、乡统筹”和各条线的征收项目,还有地方政府乱摊派、乱集资和乱收费,名目繁多,弄得农民不堪负重。三是各类基建和开发区所形成的“圈地运动”成为侵犯农民利益的新形式。专家估算,1978年以来农民损失的土地财产权益总价值约在5万亿人民币以上。[3]61与此同时,国家支农投入少而且“支农资金不支农”。从1978年至2000年,国家支农资金占财政支出的比例由13.43%降到8%左右,几乎呈逐年下降趋势,而支农资金60%是用于水利等项基本建设,直接用于农业的是小头。银行系统对农业贷款业务越来越少,在乡村的金融机构基本成了农村资金的“提取器”。[3]42在市场上,农民几乎是赤手空拳、单兵作战,面对强大的工商集团和垄断组织,毫无谈判权和竞争力,尤其是国外农产品和“洋协会”纷纷登陆、海外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中国农民更是处于不利地位。各种因素使农民收入增长缓慢,1997年一2003年的6年中,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加了532.1元,年均增长为88.7元;同期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却增加了3311.9元,即年人均增加552元,农民6年的收入增长还比不上城镇居民1年的收入。[4]
新一届政府作出了重大政策调整,积极采取“多予少取放活”方针,实行“以工补农”,取消农业税,加大支农投入,政策环境在明显改善。但市场环境未发生变化,土地权益仍得不到有效保护,农民增收致富仍受众多条件制约,经济维权仍是个艰难历程。一段时间农民为税费征收、土地征用问题上诉、请愿、结群抗争事件不断,一方面说明农民维权意识的提高,另一方面这种自发的无序的维权行为弊大利小。建立农民自己的组织,凝聚农民自身的能量,形成自己的机制优势,才是有效的维权途径。一是以组织方式与政府进行体制内对话,促成政府相关决策向利农转化,监督和防止涉农政策出现失误与反复;二是一些利益集团会干扰阻挠利农政策环境的进一步改善,组织起来的农民才有力量进行制约和抗争;三是以团队方式进入市场,改变农民单兵作战的状况,增强与国内外工商集团和垄断组织的谈判能力和竞争能力。
2.以组织化实现平等参政民主权。农民的民主权利应有两个基本方面:一是平等参与国家事务权,另一个是农民事务自主自治权。目前两个方面权利都有严重缺失。在事务自主自治方面,由于泛行政化的“压力型”乡村体制,使村民自治流于形式,既没有真正体现农民利益,也没有认真治理农村事务;农民的许多生产、生活行为要违背自己的意愿服从上级各种“政绩工程”、“达标工程”的需要,劳民伤财。在参与国家事务方面,“农民的政治活动空间和组织行动能力被压抑在极为狭小的范围内”,[5]地位不平等,信息不对称,根本无法表达政治决策过程的农民话语。如大家熟悉的两个典型事例:一是在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选举中,4个农民的权利相当于1个城里人的权利,这样在政治上8亿多农民就变成了2亿多农民;[6]二是中国没有真正代表农民利益的组织团体,中国的工人、妇女、青年也都有自己的协会,惟独农民没有农民协会。[7]
由于缺乏农民利益表达的正常渠道和相对强度,“其结果是使得有关政策安排不能保证他们作为‘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反而是不断地损害和剥夺他们的利益”。[5]过去许多伤农损农政策的出台,与农民不能在其中发挥有效影响有极大的关系。盛洪分析说:“缺少一个反映农民利益的、平衡的政治结构,是许多损害农民利益进而损害全社会利益的政策轻易出台的重要原因。”[6]我国利益集团的存在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农民只有以组织化的形式才能与其他利益集团抗争,来实现自己的群体利益,来改变弱势集团的地位。通过农民的联合,建立起代表农民群体利益的组织团体,以合法化、经常性的组织活动,广泛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有效监督国家政策的制订和实施,以及各级政府人员的规范行政,从各方面表达和实现农民群体的利益要求,逐步提高农民的政治地位。在自主自治权益方面,也需要以组织机制来实现农民的事务自己做主,村庄的事务村民自治,面对各种扰农、损农行为,以农民组织的力量进行有效抵制。
3.以组织化争取“国民待遇”公民权。在全国400多万个自然村中生活着8亿多农村人口。长期以来,他们与城市居民之间在生活状况、社会地位、政治待遇等方面却有巨大的差别。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实行的“城乡分治、一国两策”的二元制度,造成了城乡两极的严重对立。户口与票证把农民牢牢圈固在农村,没有自由迁徙权和自主择业权,也几乎无法改变农民身份。国民财富的享有权在城乡之间进行着极不平等的分配,农民的受教育权、健康权、文化享受权及人格尊严严重受损。农民工的经历是城乡不平等的新写照,他们虽能自由地去外面“闯世界”,但是居无定所、食无荤腥,从事最脏、最苦、最危险的职业,只能获取最低的报酬而且还常常被拖欠。他们为国家和城市作出了巨大贡献,却遭受市民的歧视和当地政府部门的盘剥,原因在于他们是“农民”身份。
2000年李昌平激愤地喊出了“给农民同等国民待遇”,引起广泛的共鸣。近几年,党和政府对改善农民待遇(包括农民工)采取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尤其是“十一五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运动,有关提高农民地位、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和建立保障机制的系列措施陆续出台,给广大农民带来了福音,二元体制在逐步消解之中。实现城乡居民同等待遇条件复杂,不是一种体制的消解就能解决的。于建嵘提出:“解决中国的‘三农’问题,争取农民的国民待遇,绝不能停留在对二元社会体制的突破上,更应将争取社会发展的话语权作为目前农民最首要的任务。”[1]40农民组织化无疑是推进“国民待遇”的有力手段,在捍卫公民权方面可进行两种努力:一是以组织方式坚持不懈进行利益争取和舆论宣传,提出自己的公民权利诉求,引起政府高度重视和社会的广泛理解;另一方面,动员和组织农民提高自身履行公民权利义务的能力素质,改变农民群体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地位和人们心目中的传统印象。
二、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效机制
在我国加入WTO和大力推进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进程的条件下,传统农业经济面临着严重的发展困境。其主要表现在:一是经营规模狭小,地块零散,业主分散,难以形成规模经营和进行生产要素的高效配置;二是单个农户无力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和引进先进技术;三是农产品成本价值高,商品化率低,深加工不足,市场竞争力弱。如何改变困境,加快向现代农业转变的步伐,是一个严峻的现实问题。
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是农业走出困境的惟一途径;建立和发展农民组织,是推进现代农业的有效机制。从国外经验来看,现代农业的推进过程也是农民组织化的发展过程,当今世界几乎所有国家都有众多的农民经济组织,在各个环节上联结农户、内促产业、外接市场,推动农业的发展。在我国,“小规模、分散化”个体经营模式使农户与市场、生产与技术、政府与农民之间联结松散,制约了农业的产业化、专业化和规模化发展。牛若峰等人认为:“农民组织是联结农户与政府、农户与其他市场主体的桥梁。农民有了组织才能具有一种常态的利益聚合、表达的渠道和机制,才能联合自助发展合作经济。”[3]145农民组织化在推进现代农业进程中的作用和功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产业规模化经营的资源整合功能。“小规模、分散化、盲目性、粗放型”的经营特点,是现代农业推进的“瓶颈”。农民组织改变这种约束的作用体现在:一是推进合作或协作方式,逐步改变现有的土地经营模式。通过实行农户自愿联合、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承租反包”或“土地股份合作制”等方式,把土地相对集中,为规模经营提供条件。二是以农业服务组织协调产业结构调整,在调整中促进规模化。根据高效农业、特色农业、生态农业的发展趋势,在自愿原则下进行规划安排和协作管理。三是以组织机制促进经营产业化。通过“合作社+农户”或“合作社+基地+农户”等方式,建立健全合作机制,组织农户参与产前、产中、产后的专业化过程,按现代市场经济的规则要求,对生产要素进行合理配置,对产品质量检验和市场准入标准进行严格规范管理,有效推进产业化发展。
2.推广先进科学技术的服务功能。发展现代农业的过程,是用先进农械设备武装农业,用现代生物科学技术改造农业的过程。以农户现有的科技水平、积累能力和经营方式,实现农业改造是很困难的。即使有政府和相应机构的支持,单个农户仍有许多障碍:如资金投入,设备引进、配套,技术应用、维护、监测等。通过相应的组织载体,把分散的农户联合起来,可以克服资金不足和提高使用效率,并在技术引进、应用、维护、监测等方面,提供各种专业服务。新西兰在推广农业技术方面很有成效,其经验就是在政府专门推广机构之外,存在大量民间组织从事服务工作。
3.引导农民有序进入市场的信息沟通功能。现代农业与市场紧密相连,农业商品化生产程度越高,对市场信息的需求量就越大。农民在市场中的弱势地位,与其个体交易方式和弱信息状态关系极大。受条件所限,农民没有广泛获取信息的机会和渠道,信息分析能力也相对缺乏,所以对价格变化、供求趋势、市场规则等了解甚少,影响了生产目标、产品销售、生资采购的预期设置,大大降低了经济效益。广泛建立起农民参与或联结农民的经济合作型、专业协作型、中介服务型的组织实体,农民闯市场就有了“团队优势”。有了这类组织,农民就有了稳定的“信息源”,从而避免了以往进入市场的盲目性,根据市场信息安排生产、加工和销售,经济效益会大大提高。通过经济组织在农产品收购、储运、销售等环节上提供专业服务,使交易成本得以降低,还可以增强与各类交易主体的谈判份量,减少交易损失。
4.经济交往的协调功能。农业现代化发展关联着社会的方方面面,政府和社会各界都会大力支持,各种援助项目和投资会源源不断进入农村。这些投入,对农村经济发展意义重大,能起到盘活存量、加大增量、优化结构的作用。但是,一些援助项目不是均衡分配,一些投资主体不会自动送钱上门,需要农民认真策划、主动争取;同时许多项目不以单个农户为援助对象,而是投向机构或实体。国外一些国家就明确规定,法定的农业投资只受理农民组织实体,不受理个人。对于争取项目和投资,组织起来的农民就具备了条件和优势:一是对话优势,具有实体机构、团队智慧和信誉;二是履约优势,如定期完成、偿还保障;三是质量优势,集体承担的项目较难弄虚作假,质量易于保证;四是效益优势,覆盖面广,受益者众。
三、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组织基础
2006年初,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伟大战略正式启动。新农村建设是以农村为切入点,统筹城乡综合发展的现代化大规模建设运动。它的成功,必将彻底改变“三农”和中国的落后面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新农村建设任务非常艰巨,资源巨量需求与供给严重不足构成了突出矛盾,缓解的办法就是充分发挥农民的积极性、创造性,以人力资源优势弥补其他资源的不足。“农民主体与政府主导”[8]的动力机制,为新农村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农民主体地位的确立和主体作用的发挥,是新农村建设成功的关键。这需要政府体制的保障,更需要农民组织机制的保障。“三农”问题的长期积累,不仅造成了农民的贫、弱和“原子化”,而且也形成了政治意识淡薄、参与社会事务能力低的特点,“农民基本上认识不到自己对政治体系和政治决策过程可能施加的影响或是应该承担的义务。”[5]改变农民的生存方式和活动方式,与改变农村生产方式同等重要。农民组织化成为新农村建设不可或缺的基础条件,要把实现农民组织化列入新农村建设的预期目标,通过政府体制改革和农民组织创新,切实把农民“组织起来”。农民主体是自身权益主体、村务治理主体和农村建设主体的统一,只有组织起来的农民才真正体现其主体地位和作用。通过组织机制,“农民主体”与“政府主导”形成密切的良性互动,在新农村建设中产生积极效应。一是激励效应,团队机制有利于调动农民积极性和正确贯彻党政方针,落实新农村建设的各项任务;二是压力效应,在体制内让农民充分表达意志,加大对政府涉农工作的批评监督力度,使政府的建设方案符合农民意愿,避免脱离实际;三是替代效应,过去许多由政府组织担负的工作如村庄治理、农业改造、农民教育和培训等,可转交农民组织来承担,从而使政府“主导”与农民“主体”两个积极性得到充分发挥。
组织起来的农民,定能在新农村建设中真正发挥主力军的作用,积极有效地推进农村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全面发展。
1.完善和发展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推动经济发展。实行家庭承包制以后,随着分工和市场的发展,农村涌现了各种类型的经济合作组织。这些组织所起的作用有目共睹,但存在的问题也较多:一是数量不够,分布不均衡,偏向集中于经济较发达地区;二是行政色彩较浓;三是内部管理漏洞多,如产权关系不清、财务混乱、民主管理监督机制不健全等;四是相当一部分组织空壳化。从而没有发挥好组织农民、服务农民、造福农民的作用。根据新农村建设的要求,“要鼓励、引导和支持农村发展各种新型的社会化服务组织”。[9]在农民经济组织完善和发展问题上,可以参照国际化标准建立规范的合作社,也可以因地、因事制宜,发展多类型的经济、服务或中介组织。以灵活丰富和有吸引力的组织形式,把分散的农民群众及其生产与消费的主要活动,逐步纳入组织化体系,真正起到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的推进器作用。
2.建立有效的农村治理体制,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有效的治理体制应是保障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稳定,推进农村各项事业发展的一种结构体系。目前农村社会的治理体系主要是党政体系和村民自治体系两种。而村民自治在很大程度上由乡镇党政操控,实际上是一种体系。事实表明,许多乡村机构没有发挥保障农民权益、提供应有的公共服务的功能,反而与民争利。这种治理体制必须尽快改革。乡镇机构要简政放权,转变职能,把那些不属于政府的职能移交给农民组织,重点放在政策引导、法规监督、提供服务、营造环境上。要通过扩大基层民主、发展民间组织,来充实农村治理的社会基础,确保广大农民群众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切实健全和完善村民自治组织,充分发挥其基层群众性自治功能和农村内部事务管理职能。建立起能真正表达农民声音和代表农民利益的农民协会组织,作为内部利益聚合与外部对话机制,以求在自治领域之外的更大范围争取和实现农民的利益。
3.发展农村社区组织,推动和谐农村建设。农村社区是广大农民生息休养之处,它的繁荣、和谐与稳定,影响着几亿人的生活质量,制约着全国的和谐与稳定。农村社区内涵丰富、功能多样,不仅具有经济功能、治理功能,还有人文功能和生态功能。广大农民的教育文化活动、社会交往活动、公共品需求、帮忙济急事务,都离不开社区各种组织的效劳。自然变迁和文明演进的很大部分遗迹也沉积在农村,不少自然风景、文物古迹、传统习俗、民间文化、特色民居等,不仅是村民的也是全民族乃至全人类的宝贵财富,需要加强保护和管理。诸多事宜都要发动群众结成相应的专业团队、兴趣组织或志愿团体积极参与,方能收到良好效果。农村过去曾有过诸如纠纷调解、督学助学、文艺表演、行禁(村务护法)、治事(处理婚丧及民间杂务)之类等民间组织,为村庄治理和服务农民起了不小的作用,可以借鉴和改造。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积极引导农民自主开展农村公益性设施建设,推动农村基层志愿服务活动,以广泛的公众参与和服务交换,把农民的积极性、创造性调动到农村社会发展上来,共同建设和谐温馨的农村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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