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战略信息披露_财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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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战略性信息披露问题浅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战略性论文,信息披露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金融市场的日趋高效和完善,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对“被动适应型”的企业信息披露策略产生了疑虑,尤其是当人们比较清醒地认识到采用主动型的信息披露更有利于企业自身时,在企业信息披露观念上产生了重大突破,逐步提出了企业信息披露的战略性问题。为此,笔者就该问题提出几点认识和思考。

一、战略性信息披露是企业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人将战略性信息披露简单地等同于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其实不然。企业信息披露战略是企业根据自身的包括现在和未来发展两个层面的状况,在充分考虑企业长期发展的内外环境基础上,提出具有长远性的经营与管理思想、目标和方案,并结合外在环境的变化要求,对企业信息披露作出的长远规划与部署。战略性信息披露的直接目的是提高企业的市场价值,创造企业财富,它是企业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成企业正常运营的诸要素中,信息披露战略已成为继人才战略、财务与投资战略、营销战略之后的一种全新战略,并日益被西方理论界和实务界所重视。它与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相比较,在披露目的、披露形式和所涉及的内容范围上都有一定的差异。就披露形式而言,战略性信息披露会借助于对外财务报告这个会计信息披露“窗口”作为主要媒介,但它往往侧重的是信息的即时性,而非财务报告的定期性;就披露所涉及的内容范围而言,战略性信息披露不仅满足了财会信息披露的要求,还在主动性和超前性方面超出了充分披露原则。

制定企业战略的主体不完全是企业财务和会计部门,而应该是企业更高层次的管理部门,特别是直接对企业战略目标负责的董事会和高层经理人员,财务与会计部门只是起到辅助战略的制定和负责战术的实施等作用。

二、战略性信息披露的内容与特征

依照战略性信息披露的定性和要求,可以将战略性信息披露的内容分为两部分:第一,必要性信息披露,是指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对已发生的相关经济业务事项从会计计量与确认的角度进行揭示,它具有严格的规范性和定期性。第二,自愿性信息披露,是超出会计准则要求,由企业管理当局确定的应予对外报告的事项或信息。从西方企业战略性信息披露的内容来看,这类信息大致可包括三个具体方面:①企业战略性信息。包括:企业一般信息、企业战略及其目标、企业的兼并与收购、研究与开发、未来前景等。②财务信息。包括:分部信息、财务分析、外汇信息、股市信息等。③非财务信息。包括:董事会信息、职工信息和社会信息等。总之,战略性信息披露的内容不应单纯局限于财务会计报告所揭示的内容,财务会计报告固然是战略性信息披露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还应包括会计准则要求以外的额外信息。

由此可见,战略性披露的信息有它本身的几个明显特征:其一,数量信息与质量信息并存。其二,后顾性信息与前瞻性信息并存。这两种不同信息流的揭示,旨在通过现状与未来、未来预测与未来实际的对比,以强化信息披露的力度和内容,并由此规划企业未来经营目标、步骤,激发企业经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其三,信息必须具备有用性与相关性。战略性披露的信息只有有用与无用、相关与不相关之分。站在“使企业价值充分为市场所认识并通过市场实现”的角度,企业需要选择适当的信息披露时间和方式,以恰当的时机和方式披露对企业有利的信息,有助于企业价值的充分实现;而以恰当方式披露对企业不利的信息时,同样有利于避免企业市场价值被低估,对企业来说,这同样具有战略意义。

三、信息披露的战略目标

企业信息披露的战略目标不能只局限于某一特定的信息使用主体,而应该是多方面的,而且不同的信息对不同的使用者可能会产生不同甚至相反的效应。在当前经济条件下,企业信息披露战略目标究竟该如何进行定位呢?针对这个问题,西方经济学家曾经提出过这样一个概括性观点——借助战略性信息披露,获取市场竞争优势,以达到提高企业市场价值的目标。笔者认为,该观点只是对上述问题最终结果的精辟论断,是一系列比较具体的战略目标的集中和统一。比较具体的信息披露战略目标可以分解成以下几个方面:

1.校正市场估价偏差。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存在信息的不对称性,使得企业的内在价值没有得到市场完全的或恰当的确认。校正市场估价偏差也就成为信息披露的主要战略目标。市场估价偏差一般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暂时性偏差,另一种是永久性偏差。无论哪种偏差,对企业来说都是不利的,必须经过有效校正。对于暂时性的偏差,诸如某公司被市场低估的股票在股市中表现出极度低迷,可以通过发布定期性的季度报告加以解决;而对于永久性的偏差,则可能是由于缺乏预测性的信息披露引起的,可以通过增加自愿性信息披露解决。

2.调整股东结构。从企业管理层的角度看,数量少而投资实力雄厚的机构投资者或法人投资者,有助于企业或公司经营的稳定,但也会增加这类投资者对本单位经营的干预。这类投资者需要本单位提供大量而细致的信息,并以此追加对本单位的再投资;这种信息需求会增加企业在市场上的透明度,从客观上为吸引大量个人投资者提供前提。

3.增强证券的流动性。一般情况下,证券流动性的强弱可通过证券的交易成本来衡量。交易成本通常包括少量的直接成本和大量的证券出价与要价差额两部分。而流动性差的证券自然要求有较高的收益来补偿其出价与要价的差额,这就提高了资本成本,减少了未来投资者收益机会。因此,企业必须通过战略性的信息披露来增强证券的流动性。

四、信息披露战略的实施原则

作为主动型的信息披露战略,不再是仅考虑如何利用目前有关财务会计准则、财会法规制度及将要发生的各种信息披露成本,被动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而是力求综合效应。因此,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形成一整套与战略性信息披露特征和目标相适应的原则。笔者认为可以由以下几个方面组成:

1.法律原则。对于那些有相关法律强制性要求披露而必须披露的信息,应该不折不扣地遵循《企业法》、《公司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的相应规定。但是,在此值得一提的是:法律原则只是对企业应予对外披露的信息内容和结果作出规范性约束,而对具体的信息形成,并不会也不可能制定强制性的生成模式。具体模式需要企业结合自身的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合理确定和完善。

2.合理估价原则。由于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大多具有预测性,其真实性取决于可被证实的程度。一般来说,越是具有预测性和可证实性的信息,对企业的战略影响越大。因此,在确定可证实性的数据并对外披露时,应遵循合理估价原则。

3.时间持续性原则。自愿性披露信息的可信度完全取决于管理层的信誉。为了保证可信度,企业必须有长远的观点,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渠道,并保持渠道的畅通和信息的持续,切忌出现让投资者感到“突发”的信息。

4.肯定性原则。企业在披露未来经营活动和预期事项时,应以肯定的语气承诺,特别是涉及企业规模、经营范围或决策变化、收益与分配增减等信息,肯定式的陈述或承诺是公司管理层信心的反映,如果一个单位在信息披露时连自己将要从事的重大事项都没有勇气明确告诉投资者,那么,要想投资者树立信心,承认你这个单位的市场价值,是绝对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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