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诈骗罪的构成与认定

论合同诈骗罪的构成与认定

刘兆瑞[1]2005年在《试论合同诈骗罪的构成与认定》文中指出本文主要从合同诈骗罪的构成和认定两个方面对合同诈骗罪进行论述。目的在于通过对合同诈骗罪构成的研究和总结,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以利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法律,打击合同诈骗犯罪,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文章共分六部分。第一部分为合同诈骗罪概述,介绍了合同诈骗罪的立法沿革,总结合同诈骗罪的危害性及现实特点,对合同诈骗罪的概念进行了分析和界定。第二部分为合同诈骗罪客体的分析论述,确定合同诈骗罪的客体为市场交易秩序及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并对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进行分析,将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确定为合同和财物,阐述了如何界定合同诈骗罪的合同范围,是否包括口头合同,公私财物的认定等问题。第叁部分分析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分析了合同诈骗罪的主要五种具体行为方式。第四部分为合同诈骗罪主体的分析论述。其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只要符合单位犯罪的要件,私营企业及非法人单位可以成为合同诈骗罪的主体,分析了合同诈骗罪中的代理责任与保证责任问题。第五部分为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在合同诈骗罪中不存在间接故意。“借鸡生蛋”行为不是犯罪,其与合同诈骗罪有明显区别。第六部分为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论述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区别、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别、合同诈骗罪与近似犯罪的区分。

李军[2]2008年在《论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文中研究指明合同欺诈是指行为人以订立合同为手段,以营利为目的,在订立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从而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决定,不平等地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而合同诈骗罪是指行为人无履行合同的诚意或无履行合同的能力,以无偿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合同作为诈骗手段,诱使他人陷入错误而与之签订合同并“自愿”按合同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交出数额较大的财物为欺诈人占有的诈骗犯罪行为。从表面上看,合同欺诈行为和合同诈骗罪在主客观上均具有许多的相似之处,极易混淆。同时,违法性及其社会危害性作为二者的共同之处,构成了合同诈骗行为向合同诈骗罪转化的基础和媒介。如果不能正确区分这两种行为,势必会给司法实践带来严重的恶果。因此,正确区分合同欺诈行为和合同诈骗罪,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合同欺诈与和合同诈骗主观上虽然都是故意,但是两者“故意”并非完全相同,在故意的内容、形式、产生的时间上均存在不同之处。而在客观方面,二者在欺诈的内容上、欺诈程度上、方式上、完成形态上、侵犯的客体、社会危害性以及由此产生法律责任和后果上也存在较大差别。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地区分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首先应当从主观方面入手,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区分二者的主要依据。合同诈骗中的“非法占有”应当与民法上的“非法占有”、刑法上的“非法占用”区分开来。正确认定“非法占有”,不仅要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还应结合行为的内容和形式、行为的实践与效果等客观因素来综合分析。其次,从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及构成特征来看,“数额较大”是在本罪中是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其不仅是量刑情节,而且对合同诈骗罪成立与否有着重要的决定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决不能忽视行为人主观方面的特征,单纯地以数额的大小来认定行为的性质。必须首先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只有在行为人确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并实施了欺骗行为,其非法所得数额大小才能作为区分合同欺诈和合同诈骗的依据。

张冬雪[3]2017年在《论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文中认为合同诈骗行为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存在着密切联系,在我国刑法中合同诈骗罪虽然是新面孔,但由于合同本身具有涉及面广、形式较为灵活的特性,极大的增强了本罪的社会危害性。自97新刑法修订将合同诈骗罪从诈骗罪中单独规定以来,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取得了历史性的突破。合同诈骗犯罪行为与合同违法行为虽然应分别由刑事、民事两个性质不同的法律调整,但在司法实践中两者的关系极易混淆,本文通过研究司法认定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来辨析本罪。本文的结构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文章的绪论。通过分析为什么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我国的合同诈骗行为越来越猖獗,但最终以合同诈骗罪定案率却不高的背景下来指出本文的研究目的与意义,并将自己想要研究的内容及运用的方法研究做了简单地介绍。第二部分为合同诈骗罪的概述。通过对合同诈骗罪的概念、特征及立法沿革的了解,从整体上把握我国刑法对于合同诈骗罪的态度。第叁部分谈论合同诈骗罪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本文以案例形式引入主题论述部分,首先介绍理论界对合同形式问题的争议,因为刑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学者们又各执己见未形成统一的见解,导致实践中的很多合同诈骗行为难被定罪,所以提出立法上要明确"口头合同"属于本罪的合同形式。其次从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来分析,目的属于人的内心活动,是无形的很难像实物一样被触摸,但它关系到罪与非罪的认定,本文从非法占有的内涵、产生的时间两个方面进行了讨论,借用具体形式将无形的占有目的表现出来,然后在总结理论界学者们的争议基础上提出立法中应准确定义非法占有目的的观点。第四部分为对我国合同诈骗罪司法认定提出的完善建议。结合现有理论与个人见解,首先建议在立法上明确能够引起本罪的"合同"形式。其次举例分析明确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内涵并不需要在时间上的具备永久性及权能上的完全性要求,最后明确规定非法占有目的只能产生于取得财物之前。

石改军[4]2016年在《合同诈骗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伴随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参与者违背诚实信用屡见不鲜,经济领域犯罪逐渐凸显。在人们的经济生活中,作为重要的市场交易手段和媒介,合同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合同纠纷和合同欺诈行为不断增多,以合同为表现形式的刑民交叉疑难案件一直困扰着司法审判实践;随着社会管理的渐进成熟,刑法与民法之间经历了“一体-分立-融合”的变迁轨迹,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固然有不同的价值追求和制度目的,但纷繁芜杂的司法实务也向我们证实了民刑交叉融合已不容我们在单一封闭的理论中孤芳自赏。就合同诈骗的刑民识别问题而言,虽然该问题早已淡出理论研究的视野,但是在司法实践上依然存在“先刑先民”的程序纠结和“出民入刑”的模糊界限。本文老调重弹,从司法实务刑民交叉疑难问题解决的思路入手,通过收集资料、分析数据和案例访谈,最终确定以H法院二审合同诈骗案件为研究对象,结合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的具体情况,梳理出刑民竞合交叉和刑民牵连交叉的类型分析方法,以欺骗行为、履行能力和非法占有目的识别难题为主线,系统阐述合同诈骗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茨威格特·克茨在其所着的《比较法总论》一书序言中提到“一切认识、知识均可溯源于比较”。1本文就以H法院刑民交叉案件为视角,比较和借鉴刑事和民事法学领域最新理论成果,采用理论文献研究、案例分析及访谈交流的方法,总结刑民交叉结构特点和内在规律,寻求弥合方案缓解刑民之间的紧张与对抗,最终提出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刑民交叉问题的一般解决思路。

罗鲜梅[5]2017年在《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合同诈骗罪的社会危害愈加严重,己成为一个高发性犯罪。准确认定合同诈骗罪,对于有效打击此种罪行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民事欺诈、诈骗罪的界限,以及认定该罪时的“合同”、“数额”、“非法占有目的”、“行为”等问题比较突出。合同诈骗罪中“合同”应根据合同诈骗罪的客体性质来确定,其必须是能够体现动态的财产关系或者市场秩序的合同,含书面及口头形式之合同。非法占有目的需根据客观行为来判断,遵循主客观一致。其数额应以被害人的实际损失为认定标准,“连环合同诈骗罪”的数额认定以受骗单位或者个人的实际损失为认定标准。未完成犯罪形态下,合同标的额可为犯罪数额。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从行为人有无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在签订和履行合同中有无欺诈、有无履行合同之实际行动、未履行合同之原因以及在违约后是否愿承担违约责任以及对所骗取标的物的处置情况等方面予以考察。

陈道文[6]2013年在《合同诈骗罪认定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1997年刑法中规定了合同诈骗罪罪名,司法实践中出现越来越多涉及到合同诈骗罪理论和实践问题,同时由于经济快速发展而合同诈骗的立法相对滞后,现有的合同诈骗罪在实践中出现许多争议,在实践中给予办案人员过多的自由裁量和可操作空间,对合同诈骗罪认定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不仅是对合同诈骗罪现有理论和实践问题的有效解决途径,也对完善我国刑事立法、维护国家法律稳定、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有着重大意义。本文在借鉴以往理论成果的基础上,立足中国,参考外国,结合合同诈骗罪司法实践,运用刑法理论对合同诈骗认定问题进行全方位诠释,从该罪刑法四个构成要件角度出发,主要对合同诈骗罪认定问题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疑难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同时对该罪认定问题的解决提出些许在立法上的建议,为完善刑事立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安全和稳定提供理论参考。具体分为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为合同诈骗罪概述,阐述了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合同诈骗罪的立法发展以及国外的法律规定,在概念和法律规定上初步认定合同诈骗罪。第二部分为合同诈骗罪犯罪构成,从四要素构成要件体系出发论述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同时指出现阶段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所存在的问题。第叁部分为合同诈骗罪疑难问题分析,以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中存在争议的问题为切入点进行阐述,分为四个小节:一是合同诈骗罪与非罪的认定问题;二是单位合同诈骗罪的主体认定问题;叁是对合同诈骗罪成立后合同效力认定问题;四是对合同诈骗罪数额认定问题。第四部分为合同诈骗罪的立法完善,结合上文从五个方面为合同诈骗罪的立法提供理论建议,立图能对合同诈骗罪在司法实践方面提供理论指导意义。

黄江[7]2015年在《冲撞ETC道逃费行为定性探析》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仅2009年,我国因偷逃高速公路过路费而遭受的损失,就数以人民币10亿元计,其中“冲撞逃费”行为,最具社会危害性,且该现象还呈逐年上升趋势,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巨大损害,更为甚者,扰乱了社会秩序,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为了有效遏制这类现象,近年来,河南、浙江、四川、云南等地区,一改过去民事、行政处理方式,开始依靠刑法力量来有效打击,以求“冲撞逃费”行为有所收敛,该做法毋庸置疑值得肯定。但是,事与愿违,这种做法并未如愿,反而因为“同案不同判”的司法困境,使得司法威严遭受严重损害。针对此现状,如何对“冲撞逃费”行为作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地正确判断,对充分发挥刑法遏制这种现象的作用,以及以求解决司法对单纯冲撞ETC道逃费行为定性不一之尴尬困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故此,本文从叁部分,对朱某等人闯关逃费行为的定性问题,进行了分析与论述,各部分内容概述如下:第一部分,案件基本情况介绍,包括对案情、司法认定以及学界争议等问题地阐明。指出学界各争议分歧意见,以及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判决,认定朱某等人行为定抢夺罪。第二部分,案件罪与非罪分析。首先对经营者与朱某等人的基础关系,以及对朱某等人行为所致后果的分析;其次,分别阐述了非罪论者与有罪论者的立场与观点,通过有罪论者对非罪论者的质疑,揭示了朱某等人行为法益侵害事实,否定了非罪论者无罪结论,肯定了有罪论者有罪结论;最后,对有罪论七种犯罪构成结论及理由进行了介绍,揭露有罪论者由于各种各样因素影响,在有罪范围内产生了定性分歧。第叁部分,案件此罪与彼罪分析。首先,从法益侵害角度剖析了冲撞逃费系列行为性质,以及辨析了冲撞ETC道行为与刑法暴力行为,得出冲撞ETC道行为是刑法实行行为,而非刑法暴力行为;其次,站在犯罪构成法定符合说立场,评析了除合同诈骗罪外的其他六种犯罪构成结论及理由,同时也分析了合同诈骗罪的构成及案件罪数问题,得出朱某等人冲撞逃费行为在犯罪构成上,同时符合了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之犯罪构成,但根据相关罪数理论,朱某等人冲撞逃费行为,在罪数一罪情况下,不宜定诈骗罪,只应定合同诈骗罪一罪;再次,梳理了认定朱某等人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之主、客观方面的相关疑难问题,揭露了经营者与朱某等人的有偿供用高速公路通行服务合同、经营者的应收账款和提供的有偿服务、“拒付对方当事人应收账款而逃匿”情形、骗取间接故意、有偿服务利益所有权,分别属于合同诈骗罪应保护的合同、对象、情形、故意、客体;最后,在前述基础上对案件进行了总结,同时也谈及了叁点启示。

李杨[8]2005年在《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文中研究表明现行刑法修改前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犯罪的,以诈骗罪论处。随着市场经济的 发展,此类犯罪现象尤为突出,它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也扰乱了 市场经济秩序。因此,1997 年修改刑法时,弥补了 1979 年刑法规定的不足,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针对这一特定的犯罪形 式和所侵犯的客体的变化,将其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合同诈骗罪增设为独 立的罪名。 合同诈骗罪是一种以合同为掩护、手段隐蔽、情况复杂的诈骗犯罪。近年来, 伴随着经济生活的发展,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现象也日渐突出。合同诈骗案屡见 不鲜,合同已逐渐成为骗子青睐的“行骗工具”。骗子们给自己的骗术穿上了“合 同,,这件看似合法的外衣,使他们的不法行为形式多样,越来越趋向于复杂性和隐蔽性。在所有的诈骗犯罪案件中,合同诈骗案件占有相当高的比例,对合同诈 骗行为的认定已成为目前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的热点、难点。 尽管修改后的刑法对合同诈骗罪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在理论上很多问题 仍然存在分歧,司法实践的认定中亦存在难点。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 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 大的行为。法条明列的五种客观行为类型,随着经济的发展在不断演化,呈现出 新的态势和特点,在诈骗行为的具体认定及归类上都存在很多难题。同时,作为 目的型犯罪,合同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心 理状态,这种内心意念只能依照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表现出来,在实践中如何认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常重要。本文从合同诈骗罪的主客观方面的统一原则与 认定、罪间的界定、罪数形态等几个方面进行了探讨。全文共分五章。 引言部分,介绍合同诈骗罪在中国的历史沿革,合同诈骗罪作为 1997 年刑 法的新增罪名,经历了一个复杂的刑事立法过程。 第一章合同诈骗罪概说,阐述了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特征。 第二章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的认定,不仅对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的内容 准确予以界定,还对合同诈骗罪客观方面的四个行为要素予以说明。突出了各个

梁新军[9]2003年在《论合同诈骗罪的构成及适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刑法》第224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在我国刑法中是一个新增的罪名,理论上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存在很大的争议:合同诈骗罪如何科学地界定,本罪中的“合同”如何理解;本罪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合同民事欺诈如何区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如何科学地界定。这些都是值得研究和探讨的。虽然在这些问题上已有一些论述,但笔者认为,都不系统、不深入。为此,本文合同诈骗罪的立法沿革出发,论述了合同诈骗行为的危害和特征,界定了合同诈骗罪的定义,详细论述了合同诈骗罪的构成,对合同诈骗罪罪与非罪以及罪间界限进行了界定。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合同诈骗罪概述。这一部分是深入理解合同诈骗罪的基础。笔者首先探讨了合同诈骗罪的立法沿革,论述了合同诈骗行为的危害和特征,对合同诈骗罪进行了科学界定。从立法渊源上明确了本罪与诈骗罪的关系。合同诈骗行为危害很大,它扰乱了市场交易秩序,严重损害了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合同诈骗行为具有表面合法化、智能化、隐蔽性、多变性和职业性等特征。合同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订立、履行采用隐瞒真相或者虚构事实的方法,使对方当事人陷于错误并利用这个错误,从而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指的是反映市场交易关系的物权合同和债权合同,而且不以书面形式为限;应将“签订合同”改为“订立合同”。第二部分是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这一部分以犯罪构成系统论为指导,结合本罪的具体情况,对本罪的四个要件即犯罪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进行了阐述。在合同诈骗罪的单位犯罪主体上,从立法变化出发,认为单位合同诈骗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其他人员在单位意志的支配下,以单位的名义,为了单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事实真相或虚构事实,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单位合同诈骗犯罪应当与个人合同诈骗犯罪区分开。合同诈骗罪的客体是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和公私的合法财产权益。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不能是间接故意。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故意只能产生在订立合同之时或之前。认定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辅之以事实推定方法。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为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而订立合同——行为人采取了欺骗手段——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当事人“自愿”地与行为人订立并履行合同,行为人非法取得对方的财物。第叁部分是合同诈骗罪罪与非罪以及相近罪名的界定。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界定应当从主观方面来区分,应从客观方面的综合表现来认定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以此界定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最本质的区别是合同诈骗罪要求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二者在主体、客体、客观方面等有不同。合同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也有不同。第四部分是本文的结论部分。这部分对本文的逻辑结构、观点和结论进行了概括和总结。

张彬[10]2006年在《合同诈骗罪定性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关于合同诈骗罪的定性问题,在刑法理论上还存在较多的疑点和分歧;在实践中,也存在着法律依据不统一、办案机关认识不一致等现象。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因而加强对合同诈骗罪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依据刑法理论,立足于司法实践,并结合一些实务案例,系统深入地分析了合同诈骗的犯罪现象;并且着重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几个疑难问题(“合同”概念范围的界定、“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罪与非罪问题、此罪与彼罪的界定等)作了剖析,以期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准确把握和认定。全文除了引言和结语以外,由五个部分组成,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合同诈骗罪概述部分从历史角度,对合同诈骗罪的立法沿革进行了系统的梳理;考察了国外对于合同诈骗行为的相关立法;然后分析了新刑法设立合同诈骗罪的立法依据;进而概述了合同诈骗罪的现状特点、成因以及司法机关办理合同诈骗案件的现状及问题等。第二章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及构成特征根据刑法第224条之规定,论述了合同诈骗罪的概念。结合犯罪构成理论,从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具体论述了合同诈骗罪构成的主要特征。第叁章司法实践中的若干疑难问题之认定针对认定中争论较为激烈的的两个疑难问题,作了相对比较深入的解析。即:合同诈骗罪中“合同”概念的范围问题;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问题。第四章合同诈骗罪与非罪的认定

参考文献:

[1]. 试论合同诈骗罪的构成与认定[D]. 刘兆瑞. 中国政法大学. 2005

[2]. 论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D]. 李军. 湖南大学. 2008

[3]. 论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D]. 张冬雪. 延边大学. 2017

[4]. 合同诈骗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研究[D]. 石改军. 兰州大学. 2016

[5]. 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问题研究[D]. 罗鲜梅. 广西师范大学. 2017

[6]. 合同诈骗罪认定问题研究[D]. 陈道文. 广西师范大学. 2013

[7]. 冲撞ETC道逃费行为定性探析[D]. 黄江. 西南政法大学. 2015

[8]. 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D]. 李杨. 中国政法大学. 2005

[9]. 论合同诈骗罪的构成及适用[D]. 梁新军. 中国政法大学. 2003

[10]. 合同诈骗罪定性问题研究[D]. 张彬.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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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诈骗罪的构成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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