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只能签发简式“审计报告”吗?,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注册会计师论文,审计报告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案例]
华兴公司准备对其下属的一个三产——兴隆经贸公司实施改制,聘请信勇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对其进行审计,会计期间为1990年1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
外勤工作中,注册会计师李浩发现兴隆经贸公司会计期间的账证存在严重的问题:没有明细账,会计资料不全,原始凭证缺陷,经济业务内容不清,或有负债难以确认;原公司法人已退休但未更换,会计人员对其经济业务情况不了解,公司处于停业状态,且已办理了税务注销手续。
根据这些情况,注册会计师李浩决定出兵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经与华兴公司管理当局沟通,华兴公司认为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不能满足其委托需要,拒绝接受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李浩把相关情况形成“重大问题请示汇报”向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咨询,建议撤出审计委托。主任会计师与华兴公司管理层沟通后,了解到华兴公司真正关心的是的兴隆经贸公司的“家底”,就现有的资料和现状,华兴公司需要注册会计师对兴隆经贸公司进行清产核资,全部报告兴隆公司目前的财务状况,而不是对其会计报表表示意见类型。
为满足华兴公司委托的真正目的,信勇会计师事务所与华兴公司协议修改了审计业务约定书,并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中明确审计报告的格式以及该审计报告的使用范围。注册会计师根据业务约定为华兴公司提供详式专项审计报告,既能满足委托方的需要,也通过详细的问题披露以及限定报告使用范围而有效地规避了风险。
[讨论与分析]
1.对于所有的业务委托,注册会计师只能出具简式审计报告吗?
不是。在实务中,一方面,由于委托方不太了解注册会计师执业,因此一旦需要注册会计师提供服务,就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但现实中一些情况不符合出具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的条件,注册会计师无法表达其意见;一些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出具了简式审计报告,委托方却认为简式审计报告无法满足他们需要。另一方面,一些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加以区分,什么业务都敢承接,什么业务都按照会计报表审计来做,出具简式审计报告,这既不能够满足委托人的信息需求,也增大了审计风险。
该案例中,华兴公司在对改制企业清产核资阶段委托注册会计师介入,主要目的是希望借助注册会计师的专业技能把原来企业存在的问题都暴露出来,以便清产核资小组更好地工作。因此,这时的审计委托虽然也是对会计报表进行审计,但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如果注册会计师不考虑委托方的真正需求,一味地出具简式审计报告,不能满足委托方的需要,会导致审计失败。
2.对于不属于年报审计的业务,为什么可以考虑出具详式报告?
(1)简式、规范的审计报告属于高保证程度的报告。众所周知,由于审计报告以及年度会计报表一同对外披露是监管者对公众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由于会计信息使用者需要通过对比获取更多有用的信息。因此,对外披露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多应当按照公认的会计标准和审计标准提供,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报告必须是简式、规范的,不能随意改变其格式和表达,其使用范围也不受限制。但正由于如此,注册会计师出具该报告而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就大,注册会计师没有必要把任何业务都做成简式审计报告,去承担如此大的责任和风险。
(2)现实中审计需要是多种多样的,不是任何信息需要者都要求知道“会计报表是否整体上公允地反映了会计主体的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他们需要知道与实收资本相关的信息,需要知道资产损失的详细情况,需要知道与关系人的往来信息;需要知道与净资产相关的资产、负债的详细情况等等。面对这些丰富多彩的需求,如果拿不变的简式、规范的审计报告来应付千变万化的审计需要,只能使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变得越来越不重要,注册会计师执业范围越来越狭小。
3.注册会计师出具详式审计报告,是否违背独立审计准则?
不违背。因为:独立审计准则虽然是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的标准,但其制定是围绕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为核心展开的。因此,如果注册会计师提供报告属于公众公司年报的审计报告,必须出具简式规范的审计报告。但如果注册会计师根据委托方真正的委托目的和信息需求,对于非会计报表审计的其他鉴证业务,完全可以根据委托方的需求参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签署其他鉴证业务约定书,约定书中明确委托方的委托目的及其根据其目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提供的报告类型、格式和内容(可以是详式报告,也可以简式,可以有意见段,也可以没有意见段,仅仅是详尽的披露)。只要注册会计师根据业务约定书出具相应报告,该报告既符合注册会计师执业特征,也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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