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中民主实现形式的创新与发展_协商民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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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45[2009]07-0015-04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同时党的十七大在总结历史经验基础上以开放的姿态对创新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实现形式做出了全面部署。

民主的实现形式就是“一种社会管理体制,在该体制中社会成员大体上能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或可以参与影响全体成员的决策”。①每个国家由于其具体国情不同、民族文化传统不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其民主的实现形式不可能是一个模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新型、开放的民主,我们不能照搬西方的议会制、多党制,但可以学习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有关民主实现形式的有益经验,并根据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主要任务和实际条件不断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形式。

一、社会主义理论关于民主实现形式的探索

(一)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民主实现形式的理论奠基及苏联的初步实践

社会主义民主首先是社会主义的国家制度,即“国家政权由谁来统治”以及“怎样实现其统治”的问题,也就是民主的本质与民主实现形式相统一的问题。马克思主义从来不拒斥人类历史上创造的许多共同的民主实现形式,反而以开放的姿态指出:当无产阶级夺取国家政权,打碎资产阶级国家机器时可以借鉴和改造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体形式,如普选制、代议机构、政党制度等,以建立无产阶级自己的民主共和国。马克思恩格斯高度评价巴黎公社政权第一次实现了真正由大多数人当家作主的民主制及普通劳动大众直接参与和监督政权运行等具体做法。当然马克思主义对未来社会主义民主实质和民主目标只是做出了一般原则性论述,还不可能为后来的社会主义建设者提供具体可操作的民主实现形式。这就要求后来的社会主义建设者们必须在具体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根据本国实际大胆探索创新,而不应该把马克思主义民主原则抽象化、道德化。苏联的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并没有充分发挥“把议会制的长处和直接民主制的长处结合起来”的“人民会议”的作用,而过多地强调对民主价值理念的追求,忽视具体的民主实现形式的建设,致使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出现了偏差失误。

(二)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对于民主实现形式的探索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革命的不同时期曾经创造出不同的民主实现形式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目标。如大革命时期的工人代表大会和农民协会、土地革命时期工农兵代表苏维埃、抗战时期按照三三制原则组织的参议会及建国初期各地的人民代表会议等。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各级人民政府”,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建国后的相当长时期里,我国民主建设实践中出现了割裂民主本质与其实现形式关系的失误。在民主价值上倾向于理想化的追求:即我国宪法规定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们又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国家的权力就掌握在人民手中,社会主义民主就会自动实现了。在实践中则把社会主义民主笼统地理解为“允许群众有发言权”,甚至于把民主仅仅看作是领导人的某种领导方法、手段或作风。毛泽东甚至认为“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是中国式民主的好形式,要大力倡导。实践证明,这种中国式民主实现形式导致了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民主的不信任、权力过分集中、家长制、官本位、个人崇拜盛行等与社会主义民主本质相悖的后果。

(三)我国改革开放时期对民主实现形式的探索

改革开放新时期,邓小平提出了“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也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著名论断,在实践中更注重探索具体可行的民主实现形式:废除了事实上存在的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实现了党和国家各级领导职务的任期制,解决了领导干部的各种在法律和制度之外的特权;建立群众监督机制,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强调民主离不开法制,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等。这些都是关系到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长期性、根本性、全局性的问题。当然创新社会主义民主实现形式并不是要过分追求民主技术操作层面的细节,否则就容易陷入就民主形式谈民主形式的逻辑怪圈。邓小平一再强调:“如果追求形式上的民主,结果是既实现不了民主,经济也得不到发展,只会出现国家混乱、人心涣散的局面。”②世界上的民主,都是具体的、相对的,而不是抽象的、绝对的。任何一种民主的本质、内容和形式,都是由本国的社会制度所决定的,并且都是随着本国经济文化的发展而发展的。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上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党的十六大“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地统一起来”,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通过多种形式,依法组织和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在把我国民主政治推向21世纪的进程中,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是当前民主建设的重要任务。党的十七大又提出通过选举民主、协商民主、自治民主等多种民主实现形式,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社会主义民主目标。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对选举民主的创新发展

选举民主(包括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方式)是指公民通过自由、公正、广泛、定期、平等、竞争性的选举来选择政府及其治理的一种重要的民主实现形式。选举被确认为是现代民主宪政体制内在的基石和外在的标志,西方代议民主则普遍采用间接选举方式。公平的选举是民主的实质,而且是不可或缺的必要条件。“选举即民主”已成为西方民主理论及实践中的共识,选举民主也被视为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的最为有效的一种方式。当然西方代议制及选举民主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也恰恰表明了选举民主并非实现民主的唯一形式,而且其本身也存在很多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创新。

在我国,选举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得以实现的最根本的、最普遍的形式。从1997年党的十五大到2007年党的十七大,一直都把“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并列为我国人民民主的四个内容和程序,其中选举是民主的起点,人民授权主要是通过选举来实现的。其中人大民主是体现我国选举民主最根本的民主制度,选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选出人大代表,由人大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代表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选民负责,使“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得以实现,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优越性。近20年来,中国的选举民主无论在广度上还是深度上都取得了重要成就。广度上体现为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直选、乡镇长的直接选举、乡镇党组织的“两推一选”以及基层人大代表的自主竞选等方面,从深度上看选举的普遍性、真实性、有效性、公平性等原则已基本实现。但现有的成就并不表明我国选举民主就没有问题,当前选举民主在制度上和实践上仍有创新的空间。在普遍实行间接民主的国家里,选举的首要含义是选民利益在选举中要得到真实的表达和充分保护,选民可以在不受任何意志指使的情况下,理性地在多个候选者之间选出符合自己利益的代表去代行公民的权力。而我国选举民主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部分选民对选举并不热心,选民与候选人之间并无沟通和信息交流,虚假选举、形式选举仍不同程度地存在;部分候选人往往是由组织选举的机构指定的,候选人之间也不存在真正的竞争。所以创新我国选举民主的关键是必须引入竞争机制,试行竞争性选举。

竞争性选举制度作为保证选民选举权利和利益得以实现的一种手段和方式,是现代代议制民主国家普遍采用的形式,其本身并不必然与社会意识形态或者阶级性相联系,“竞选不是资产阶级的专利品,我们要创造出比资产阶级更先进、更完善的民主选举制度”。③我国现在一定范围内实行的差额选举就是一种竞争性选举,其目的就是将竞争机制引入选举之中,为候选人创造公平竞争的机会,也为选民挑选满意的代表或政府官员提供更为公开公平的机会。没有差额的选举,不是真正的选举;没有竞争的差额,不是真正的差额。因此在推行差额选举的基础上逐步引入并规范竞选机制,通过竞争,选举出的代表或政府官员才能做到权为民所授,才能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根据北京、深圳竞选人大代表的经验以及各地公推公选领导干部的经验,公民以个人的名义实行竞选,不会造成政治不稳定,不会影响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对此应该给予鼓励和支持,加大竞争性选举在选举民主中的适用范围,从基层到高层逐步建立起竞争性选举制度。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对协商民主的创新发展

协商民主是20世纪后期在西方兴起的一种民主治理形式,它强调在一定的政治共同体中行动者通过对话、讨论、沟通和审议等协商性的方式参与民主政治生活。协商民主是一种具有巨大潜能的民主治理形式,它能够有效回应文化间对话和多元文化社会认知的某些核心问题。它尤其强调对于公共利益的责任、促进政治话语的相互理解、辨别所有政治意愿,以及支持那些重视所有人需求与利益的具有集体约束力的政策。协商民主植根于现实的民主选举、权力制衡等制度要素及西方民主的理性表达、平等参与和对话等政治文化传统的基础上,并力图通过公共协商完善民主程序、扩大参与范围以修正传统代议民主的某些缺陷与不足。

我国较完善的政治协商制度架构中就包含着“协商民主”的成分。2006年2月,中共中央在《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指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虽然文件没有直接将我国的“第二种民主形式”称为“协商民主”,但我们可以借用“协商民主”这个概念。近年来,随着制度建设的加强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协商民主取得了明显成效:政治协商的样式日益多样化,政治协商的透明度逐渐增强,大量政协委员的提案被决策部门吸收采纳,政治协商的质量明显提高等。在我国选举民主(主要体现为人大民主)是刚性民主,人大在政权内立法、决策与监督政府;协商民主(主要体现为政协民主)相对于选举民主是柔性民主,政协在政权外“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为国家权力机关建言献策,是一种柔性权力,“刚性民主”很重要但也不能缺少“柔性民主”的配合,二者交融互补、刚柔相济。在我国的协商民主中,共产党发挥着领导者、动员者和组织者的作用,坚持党的领导是发展协商民主的重要原则,但同时必须充分尊重各参与者的平等地位,使协商民主真正体现平等对话。2006年又提出执政党与参政党在“政协外的协商”,以此保障“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力求提高政治协商的实效性,避免协商民主的表层化、形式化。

制度化的政治协商是我国国家层面的协商民主形式。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完善民主监督机制,提高参政议政实效”,对创新中国特色协商民主指明了方向。除了重点创新政治协商这一国家层面的协商民主形式外,基层治理领域的各种“协商民主”创新形式也非常重要。近年来基层不断涌现的民主恳谈会、立法听证会、公共论坛、网络论坛等都是协商民主的新形式。在多元利益相互比较、竞争和冲突的过程中,单独依靠某一个行为者很难有效协调复杂的利益矛盾,而多层面的“协商民主”形式则强调各方在平等开放的对话中既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又了解其他各方的利益,进而达成关于公共利益的共识,推动公民个体、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对话和交往,体现了协商民主的包容性。大力创新多种协商民主形式的意义在于不断激发民众在与国家及社会团体的博弈协商过程中更好地以协商形式参与公共事务,培养公民的公共精神和协商能力,逐步推进我国宪政民主的发展。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对自治民主的创新发展

自治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最具体和最生动的体现,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和重要生长点。我国自治民主有国家形态和非国家形态层面的划分,本文论述的是除了民族区域自治和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等国家层面之外的基层社会自治民主,主要包括基层村民自治和城镇社区自治。党的十七大报告第一次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作为我国人民民主的主要实现形式之一赋予了新内涵:“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必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其目标是:“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截至2007年底,我国农村有61万多个村民委员会,城市有8万多个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以来,全国绝大多数农村和城市已进行了6次以上的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我国自治民主发展的历程表明,在国家制度框架内,创新自治民主更需要公民自治意识及公共精神的支撑。我国的自治民主是在农村封建宗族文化仍有影响、城市公民现代民主政治素养有待进一步提高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而自治民主的健康发展不仅依赖于基本的制度,而且依赖于公民素质、态度和公共精神。美国著名思想家杜威认为,民主的基础是对人性之能量的依赖、对人之理智和合作性的信赖。因此诸如公民自治意识、公民自主品格、公民之间的信任等公共精神是自治民主实现的基础性要素,它必须延伸进公民的心灵深处。所以党的十七大报告突出强调只有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才能“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才能“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才能“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公民意识的教育与现实公民政治参与实践的双向互动能够积淀并提升公民民主意识和自治精神。“民主精神的培育、民主素质的锻炼、民主实践的操作,都是在基层产生、在基层发展、在基层得到检验的。”④我国现实的村民自治和城镇居民自治的民主训练也培养了公民最基本的规则意识、主体意识、参与意识,提升了公民的民主精神,增强了公民民主管理的能力,为自治民主的良性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精神支撑,当然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我们不能操之过急。

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只有以开放的心态、开阔的视野不断推动创新与变革既有政治制度的发展空间,找到适合中国国情和文化传统的民主实现形式,人民的意愿才能得到最充分的表达,社会各阶层的政治诉求才能得到最充分的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优势也才能充分发挥出来。

注释:

①[美]科恩:《论民主》,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9页。

②《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20页。

③杨海坤:《市场经济、民主政治与法治政府》,中国人事出版社1997年版,第285页。

④习近平:《基层民主越健全,社会越和谐》,《人民日报》2006年9月25日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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