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统一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依法治国论文,领导论文,统一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也是巩固和发展团结稳定的社会政治局面的重要保证。邓小平同志早就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学习邓小平的民主法制思想,必须认真探讨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一、依法治国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在世界法律思想发展史上,“法治”思想与“人治”思想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斗争过程。所谓“法治”,就是关于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一种思想主张,是同那种主要依靠执政者个人的贤明意志治理国家的“人治”思想相对立的治国思想。在西方,便有过古希腊的柏拉图与他的学生亚里斯多德的人治与法治思想的对立。在中国也有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和以管仲、韩非为代表的法家之争。西方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主义的斗争中把人治同专制、法治与民主联系起来思考,坚决主张法治,并在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国家之后确立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尽管古人讲的法治与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所鼓吹的法治都具有进步的意义,但是古人讲的法治是与专制相联系的,如中国古代的法家就主张严刑峻法,实际上也是帮助人治的一种手段。而近代资产阶级提出的法治与民主的概念联系较多,就较多地体现了资产阶级民主政治思想,如法国的孟德斯鸠提出的“三权分立”的思想,但也是一种有局限性的法治理论。我们讲法治,与中国古代法家讲的法治和西方资产阶级讲的法治有着本质上的区别,是世界法律思想史上一个新的里程碑。这里也可能有两个不同的概念,一个叫“以法治国”,一个叫“依法治国”。“以法治国”强调的是以法来治国,但治国不仅要有法,而且要用各种各样的工具、手段、措施。这种意义上“以法治国”的提法似有偏颇。而“依法治国”不否定治国要用政治、经济、科技、文化、伦理等各种措施,但它强调的是使用任何措施都是要依法,即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使用各种手段和措施,现在党中央提出依法治国有其更深刻的涵义。江泽民同志指出:“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努力实现国家各项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保证人民群众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证各项事业在社会主义法制的轨道上顺利发展。”江泽民同志的指示深刻揭示了在我国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与坚持党的领导的统一性,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某些人以为只要实行依法治国的方针,则可以排斥党的领导的错误认识,为我们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的方针指明了正确的方向。
二、在党的领导下坚持依法治国
我国的宪法规定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原则,从总体上规定了我们必须在党领导下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的方针。历史已经证明,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不会有人民当家作主的新中国,历史将继续证明,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不可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所以邓小平反复强调,不能摆脱党的领导。他说:“我们人民的团结、社会的安定、民主的发展、国家的统一,都要靠党的领导。”“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不要党的领导的民主,不要纪律和秩序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的民主。”所以我们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坚持依法治国的方针。
我们讲依法治国是依社会主义之法、治社会主义之国,绝不能把西方的民主观念、人权观念等塞进我们的依法治国的系统工程,也不能按照孟德斯鸠的理论建设所谓“三权分立”模式的法制国家。必须根据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基本国情,制定出一整套路线方针政策,并且把它转变为国家意志,从而上升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才能保证国家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忠于马克思主义的人手中,保证依法治国的工作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发展。
我们讲的依法治国是一项规模庞大、结构复杂、因素众多的工程,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担当起这个宏大工程的领导重任,必须把各种形式的依法治国的实践放在党的领导下,做到统一决策、统一指挥、统一步调,避免政出多门,法出多道,各行其是,破坏国家的统一。只有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各级立法、司法、行政执法等部门才能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密切配合、互相制约、协调动作,形成一个合力,从而创造法治条件。
我们讲依法治国就是要从健全法制,依法办事的高度去认真改善执政条件。从没有掌握全国政权时主要依靠政策办事,到掌握全国政权后不仅要依靠政策,还要制定法律,依法办事,反映了我们党执政方式的发展和进步。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我们党已经找到了改善和加强党的领导新途径,这就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三、在实践中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方针的统一性
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方针,已载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坚持和实施这一方针,关键在实践。
首先,要在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实践中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统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就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中最重要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道路。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就要坚持改革开放,要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就离不开法律。民主政治的建设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又是民主政治的规范化、法制化。所以,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既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又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辩证统一的两个方面。
其次,要在贯彻宪法原则的实践中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方针的统一。重视法律的权威性,是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的核心。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制,所以党的活动就必须合法化,党的制度和规定都不能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这样做既维护了宪法和法制的尊严,也确保了党的路线、政策的贯彻执行,从而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更好地发挥党对国家的领导作用。
第三,要在完善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实践中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方针的统一。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执行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重要人事任免权和法律监督权。如在重要人事任免问题上,坚持党的执政地位,就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党要通过法定程序,把经过的考察的干部向国家机关推荐,这是党从组织上保障依法治国方针实施的重要职责。这样做增加了人事工作中的透明度,有利于人民群众的监督。有关法律还规定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其任命的领导干部有罢免权,有利于增强领导干部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必将改善和加强党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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