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家庭暴力概念的解读
潘 研
海南政法职业学院应用法律系,海南 海口 571100
摘 要: 本文将以婚姻法为依据,分析婚姻法家庭暴力的概念与内容,参照当前婚姻法的问题,提出完善的建议与对策,希望能够发挥婚姻法价值与作用,改善国内的家庭矛盾、家庭冲突情况。
关键词: 婚姻法;家庭暴力;解读
我国于2001年颁布的婚姻法中对家庭暴力的概念做了充分的解读,声称家庭暴力是国家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对家庭暴力从刑事、行政与民事等多个角度做了规制与解读。不过在实践中却并没有获得很好的效果。
一、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界定
我国婚姻法中有着很多条规定涉及与包括家庭暴力内容,从中可以看出婚姻法对于家庭暴力的防治予以了高度关注。其中3、32、43、45与46更是直接明确说明了家庭暴力概念[1]。
以上条例所列举的家庭暴力对于受害者的影响十分突出。所谓的家庭暴力指的就是带给受害人限制人身自由、残害、捆绑、殴打等行为,以上行为会带给家庭成员精神、身体等层面的伤害。经常性、持续性暴力甚至可以被归纳为虐待[2]。
二、婚姻法中的家庭暴力规范
国内婚姻法在总则第三条明确提出了家庭暴力属于违法行为,自此之后家庭暴力不再以家务事错误观点呈现。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处理手段在婚姻法中32、46条都有规定[3]。家庭暴力如果调解无效则准许离婚,家庭暴力是离婚法定情形之一。离婚案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对方提供损失与赔偿。关于法律救助方面,婚姻法43条规定,公安机关、社区单位需要为正在发生、已经发生的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刑事方面我国婚姻法45条规定对于已经出现的家庭暴力行为需要予以施暴方刑事责任追究,用检察院公诉与受害者自述的方式处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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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阶段婚姻法中的家庭暴力规制问题
(一)界定狭窄
当前国内婚姻法对于家庭暴力的解读与诠释过于简单。首先是侵害范围狭窄。以司法层面解读,家庭暴力由身体与精神两方面构成。其并没有涉及受害人财产、经济、性自主权等权利。也就是说家庭暴力回避了经济暴力与性暴力。
上个世纪末英美国家开始创设民事保护法令,目的是制裁与防止家庭暴力,实现对受害者的保护。当前我国香港地区与台湾地区也建立了这样的制度。虽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制定了审理指南,并在其中做出了相应规定。不过其仅仅考虑了离婚案件情形,存在保护范围小、效力位阶低的问题。所以笔者认为可以参照港台地区经验,用民事保护令应对家庭暴力问题。在受害者不想因此提出诉讼、离婚的情况下,提出暂时保护令。
从当前的举证制度可以看出,家庭暴力存在受害者被动、隐蔽的特征。受害者需要承担所有举证责任,该现象显然增加了受害者负担,受害者在家庭暴力中处于不利地位。
最后司法仅仅解释了存在严重侵害行为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后,却并没有考虑轻微暴力行为所需要承担的责任。
(二)举证不利
家庭暴力行为种类的划分包括身体与精神两个层面。经济暴力与性暴力的回避与国际趋势有驳。经济暴力与性暴力显然无法保障受害者性自主权与人格尊严。所以笔者认为有必要完善这一部分内容,保护受害者权益。
(三)机制不协调
当前国内婚姻法家庭暴力采取的约束手段为事后法律制裁,仅仅规定了事后如何惩罚,没有予以事前预防、事中制止足够的关注度。参照我国婚姻法43条规定,社区组织与公安机关在受害人发出请求以后,必须第一时间介入劝阻、制止。可是在实际过程中往往只能制止当前情况,后续发生的情况往往会变本加厉而没有得到有效制止。并且轻微伤害通常没有法律约束、刑事制裁,受害者救济处于真空状态。
四、完善婚姻法的建议
(一)明确定义扩大范围
结合家庭暴力本身的特性不难看出,家庭暴力证据规则和常规案件是不同的。家庭暴力引起的民事赔偿需要倾向受害者。举证倒置规则能够让施暴者承担举证责任,更有效的保护受害者。
参照我国婚姻法,家庭暴力引起的案件属于自诉案件。根据民诉法中的谁主张谁举证规则,其并没有体现家庭暴力特殊性。事实上家庭暴力本身隐蔽性突出,在发生的时候其他人很难做出鉴赏。其涉及到性、精神方面的内容,很难做取舍与确定。种种因素使得受害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无法获得相应保护。
国内婚姻法对于家庭暴力仅仅设定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不过在施暴者行为并没有达到刑事犯罪的情况下,此时的治安处罚条例力度显然就没有达到震慑施暴方的目标,导致受害者仍旧需要面对家庭暴力侵害。
(二)制定举证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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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定义家庭暴力就有必要搞清楚暴力种类与家庭成员范围。以婚姻法规定,家庭成员存在法律、血缘、婚姻关系的时候,彼此存在亲属关系。事实上同性恋人、未婚同居等共同生活实际上也属于家庭关系。传统家庭成员并没有考虑以上内容,所以婚姻法才无法保护上述受害者。对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借鉴英国立法经验,尽可能的扩大家庭成员范围,比如同居者、前配偶都可以纳入家庭成员当中,利用这一形式更好的保护新时期社会背景衍生出的新型家庭关系,保障更多的受害人人身财产安全。
(三)加强事前预防
隐匿性骨折是指采用常规X线正位、侧位检查难以发现或者难以第一时间发现,经过一段时间或者采用其他影像学方法,如磁共振成像(MRI)、CT才能发现的骨折[1]。如果未能及时诊断出隐匿性骨折,可能延误患者的治疗,影响预后,给患者带来本可避免、精神和躯体上的痛苦。本研究对我科收治的X线检查未能发现的68例骨折患者行MRI与128层螺旋CT检查,以期探讨MRI诊断隐匿性骨折的临床价值,现报道如下。
此外没有明确规定家庭成员的范围。当前国内婚姻法的受害者与施暴者存在范围模糊的情况。婚姻法仅仅规定了有血缘关系、亲属关系的才是家庭成员,而没有考虑未婚同居、前配偶、同性恋人情况。
事前预防手段能够很好的遏制家庭暴力行为,实现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控制,保护受害者。
(1)做好车门后密封胶条日常防老化保养,及时更换老化变形的车门后密封胶条。门页开关时,后密封胶条与车体发生摩擦异响主要是由于门页下方内侧磨耗条磨耗到限,门页向车体靠拢,导致异响发生。不能通过切割后密封胶条解决该异响故障,应及时更换磨耗到限的磨耗条(见图9)。
(四)完善赔偿机制
家庭暴力带来的影响非常全面,会对受害者的身体、财产、精神带来多方位影响。所以需要制定明确的规定,惩罚施暴者。参照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在无过错方因对方家庭暴力行为以后才能够请求赔偿。以笔者的角度来看,家庭暴力行为是民事侵权行为,所以如果将赔偿范围限定在离婚无过错方范围,显然违背了民事侵权责任原理。对于损害赔偿侵权需要立足于损害后果而不是离婚条件。对受害者来说,其所承担的责任与受害者过错无过多关联,其需要立足于实际,考虑施暴者的免除损害关联。
观察组38例中,治愈25例,显效12例,无效1例,总有效率为97.37%;对照组38例中,治愈13例,显效17例,无效8例,总有效率为78.95%,观察组明显优于对照组,两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家庭暴力需要考虑共同财产问题,家庭暴力赔偿包括离婚赔偿与婚内赔偿。面对当前的背景需要引入婚内赔偿制度,明确规定婚姻关系要求,参照意大利、法国立法经验。合理分割共同财产,应用分别财产制度,以免婚内赔偿变成一纸空文。赔偿请求权除了要包括无过错受害者,同时也要包括有过错受害者。
NOD∕SCID免疫缺陷小鼠白血病模型的复制及其鉴定………………叶振策,李 渊,韩艳君,周 玥,丁继超(96)
(五)划分部门职责
村委会、居委会与当事人单位在家庭暴力防治中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过去因婚姻法规则原则性突出,欠缺实效性运作程序,所以司法机关时常出现互相推诿情况。
对此婚姻法有必要明确不同部门的家庭暴力制止、干预责任与义务,建立能够协调合作、分工明确的机制。并且为约束部门行为,对存在法律责任、法律义务但是却不履行、怠于履行的人员应当确定其责任、义务。村委会、居委会单位因缺少有效的劝阻方式、调节能力,所以通常无法很好的限制家庭暴力行为、方式。对此需要引入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由其介入负责司法干预与协调。明确划分各单位职责。在公安机关接到报警以后第一时间搜集家庭暴力证据,检察院及时起诉符合条件的暴力案件,人民法院用强制性措施惩罚施暴方。明确分工职责,以及良好的合作关系是保障家庭暴力问题有效约束的重要前提。
五、结语
对家庭暴力防治来说,婚姻法的作用与价值是非常突出的。当然我们需要意识到的是,当前婚姻法中的不足之处有很多,需要不断的完善才能够处理家庭暴力问题,改善当前的婚姻法不足之处,完成家庭暴力的预防与制止。为了最大化婚姻法价值,就需要不断完善反家庭暴力法律,以此为依据,保护与维护受害者权益。
[ 参 考 文 献 ]
[1]杨曼.关于婚姻法修改中的若干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9(08):210.
[2]林冬晴.关于婚姻法与女权保护的思考[J].法制博览,2019(06):222.
[3]符娜.论经济控制型家庭暴力及其损害赔偿[J].法制博览,2018(27):179.
中图分类号: D923.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24-0247-02
作者简介: 潘研(1987- ),女,汉族,江苏南京人,硕士研究生,海南大学,法律专业,海南政法职业学院应用法律系,助教,研究方向:民商事法律。
标签:婚姻法论文; 家庭暴力论文; 解读论文; 海南政法职业学院应用法律系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