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拓宽档案鉴定理论的思考_企业档案工作规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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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拓宽现有的档案鉴定理论,使档案鉴定理论适应现代科学技术发展和档案鉴定工作的客观需要,是档案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现有档案鉴定理论的分析比较

就世界范围来说,在近代和现代档案史上,本世纪先后产生了五种有一定影响和一定代表性的档案鉴定理论。即1901年由普鲁士国家档案馆馆长迈斯奈尔提出的“年龄鉴定论”,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波兰的卡林斯基提出的“职能鉴定论”,前苏联在十月革命后提出的“四项鉴定原则”,30年代由美国的谢伦伯格提出的“文件双重价值论”,50年代由我国档案学者在总结了国内外档案鉴定理论的基础上提出的“价值鉴定”理论。这些理论都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背景和不同的条件下发挥过不同的作用。但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进行分析,所有这些理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都存在着程度不同的局限性。

迈斯奈尔的“年龄鉴定论”在强调300 年以前的老龄档案应禁止销毁的同时,也规定“有永久性安排的起源和发展的文件,一般应当加以保存”、“凡涉及政府不动产权利的案卷,一般应当保存;涉及政府权利的案卷只保存有重要意义的”、“每个机关都应保管与其行政管理有关的案卷”(注:韩玉梅张恩庆黄坤坊《外国档案管理概论》,档案出版社1987年版第80页。)作为决定存毁的标准,但它忽略了职能因素和价值因素,过于抽象不便操作。卡林斯基的“职能鉴定论”强调以机关职能的重要程度、作用大小来决定档案的保存价值,机械地以机关地位高低和作用大小论档案保存价值,忽略了档案是一种历史记录这一重要特点,不利于全面反映历史,因而具有片面性。

相对而言,谢伦伯格的“文件双重价值论”在档案与文件不分的情况下,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档案鉴定的实质,肯定了文件价值这一概念,但对于同一鉴定对象分为原始价值和从属价值,是不确切、不全面因而也是欠科学的。就连美国本国的档案学者F ·博列斯和朱莉亚·扬对这一理论也提出了批评意见,说“谢伦伯格的观点反映了美国国家档案馆对法律的优先考虑,它要求档案工作者首先考虑的是档案文件的证据价值,然后再考虑档案文件的情报价值。可是,这种优先考虑并不能普遍适用”(注:韩玉梅张恩庆黄坤坊《外国档案管理概论》,档案出版社1987年版第83页。)。

前苏联档案学者的“四项鉴定原则”即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历史主义原则、党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完整性原则,及其“八项鉴定标准”即文件内容,全宗构成者,事件、时间和地点,作者,信息重复性,文件完好程度,文字、语文和艺术特点,文件的法律效力,反映了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形成的档案鉴定理论,基本上揭示了档案鉴定的要求和一些实质性的内容,适应性和操作性比较强,但将这些原则和标准,概括为一种简明的理论见解显然是比较困难的。

我国档案学者把档案价值作为鉴定工作的核心,认定一切历史的、现行的档案材料是否需要保存,保存多长时间,都必须受到档案价值因素的制约,“决定档案价值的因素是档案自身的特点、状况、属性和主体的需要”(注:陈兆 、沈正乐《最新档案工作实务》,中国档案出版社1996年版第130页。)。 这就客观地揭示了档案鉴定工作的一般规律。但由于“档案价值鉴定”这一含义仍然不能完全概括档案鉴定的全部内容,不能反映档案鉴定工作的某些特殊规律,这就需要根据新的形势,拓宽“档案价值鉴定”理论。

二、档案鉴定理论必须拓宽

通过分析比较,我们看到了档案价值鉴定理论的科学性和在一定程度上的适应性。现在的问题是如何在“价值鉴定”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和拓宽这一理论。

(一)面向实际总结经验。我国具有代表性的档案价值鉴定概念,如陈兆祦、沈正乐主编的《最新档案工作实务》一书第二篇第三章中的解释是:“档案保存价值的鉴定工作是指各级各类档案馆和档案室按照一定的原则、标准和方法来判定档案的价值,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并据此剔出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予以销毁的一项档案业务工作。”这个定义告诉人们,档案鉴定工作的核心在确定档案的保管价值,根据价值确定保管期限及其存毁。档案价值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工作查考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经济价值、文化价值、法律凭证价值等等。但主要的应当是原始凭证价值和信息贮存、传播价值。经验证明,仅仅是判定档案价值还不够,还必须解决如何判定档案价值和从哪些方面来认定档案价值的问题,必须对档案价值本身有正确的认识。如档案稿本的鉴别、档案内容重复交叉的处理、真伪的辨识、档案内容虚实的考证、档案载体寿命的测定、档案与文物资料的区分等,都与档案价值有直接的联系。如果离开这些问题去判定价值,就难以使人高枕无忧。

(二)必须重视实质鉴定。最近有关人员为证实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主题报告起草过程的真实情况,通过当年参加起草工作的于光远同志找到由邓小平同志起草的草稿原件,1999年6月10 日出版的《法律文萃报》以《一份邓小平珍贵手稿的发现》为题对此作了详细介绍。类似情况说明,如果按一般规定只要保存了定稿和正本,草稿可以剔除、不归档,那就必然顾此失彼,很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也会被当成销毁对象。档案价值鉴定的实质主要是由表及里、由此及彼、由粗到细的进行分析判断,划清档案(第一手材料或原始记录)与非档案的界限,分清真档案件与假档案件的内容,确定档案保管时间和各种载体寿命的长短,为安全管理和充分利用档案创造条件。如果将这一思路概括为“实质鉴定”理论,无疑是对“价值鉴定”理论的拓宽,是“价值鉴定”理论的深化。

(三)将防伪打假列入研究范围。据《湖南档案》1995年第1 期刊载的罗昌俊《档案工作也要打假》介绍,某企业数年来发文不留底稿(定稿)只留复印件,在开展档案升级活动中为了骗取高分,伪造底稿,抄复印件、审批、签发由作伪者一手制作。某重点工程竣工验收时没有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和施工图更改记录,未获通过,后来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弄虚作假,闭门造车,任意编造了一套施工记录和更改图纸,再一次交付验收获得通过,索回了竣工档案保证金。试想,如果诸如此类现象泛滥成灾,尽管经过鉴定是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而内容并不真实,还谈什么价值?至于“假书记”、“假干部”、“假典型”、“假大学毕业生”和冤假错案等形成的假档案材料却时有揭露。郭沫若曾说过:“研究中国古代,大家所最感觉着棘手的是仅有的一些材料却都是真伪难分,时代混沌,不能作为真正的科学研究的素材。”“材料不够固然大成问题,而材料的真伪或时代性如未规定清楚,那比缺乏材料还要更加危险”(注:《郭末若全集》(历史编)第二卷第3—4页。)。我们各级各类档案馆(室)保存的经过鉴定的档案材料中,究竟有没有假材料?究竟有多少假材料?恐怕谁也说不清楚。因此,只有把辨识真伪、弄清虚实作为档案价值鉴定的核心内容,把防伪打假列入档案鉴定理论的研究范围,才能为利用档案创造前提条件,才能将档案鉴定理论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三、拓宽鉴定理论的基本思路

鉴于档案鉴定理论是一个涉及面宽、内容广泛的系统工程,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拓宽思路。

(一)要把档案鉴定理论作为档案学基本理论进行研究,建立档案鉴定学,建立以档案鉴定为对象,揭示档案鉴定工作一般规律,促进档案鉴定工作发展的档案鉴定学,作为档案学领域的一个分支学科,已经势在必行。

(二)要把规范鉴定程序作为档案管理的重要任务,防止档案鉴定中的各自为政。必须完善档案鉴定法规,规范档案鉴定管理。同时应改变以往只把鉴定工作当作一个单纯的业务环节的观念,要把执行统一的鉴定标准作为整个档案工作人员的职责。除归档鉴定、档案室鉴定、档案馆鉴定和认真确定三种不同保管期限、经过审批销毁过期或无保存价值的档案等一般程序外,应将档案价值鉴定渗透到收集、整理、保管、统计、编研和利用等各个业务环节,即凡档案部门的工作人员都应当树立档案鉴定意识和档案的价值观念,掌握鉴定标准,规范自己的鉴定行为,不搞各自为政。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档案质量和避免人力、物力的浪费。

(三)要把对现代新型档案载体寿命的鉴定作为今后研究的重要内容,以适应新的档案管理形势。作为档案实质鉴定理论的确立,应包括对档案寿命和危害档案载体寿命的因素的鉴别研究,以便通过鉴测采取维护档案安全和尽可能延长档案寿命的有效措施。对光盘、磁盘和电脑贮存等新型载体的鉴定原则与方法,必须与有关设计、研制部门的专家紧密合作,根据其特点和发展变化情况,适时鉴定,为确定科学的保护技术措施提供必要的数据。

(四)要把组织指导鉴定工作的开展提到应有的地位,建立权威的鉴定机构。除了普及档案鉴定理论和鉴定知识外,各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由精通档案专业、资深的档案学者和专家组成的档案鉴定委员会,具体负责研究、指导各级档案馆(室)的档案鉴定工作。档案鉴定委员会应当是具有权威性的,除负责研究研制有关鉴定法规、政策和全面指导档案鉴定工作外,还应负责做好文物鉴定等部门的协调和合作工作,解决档案鉴定与文物鉴定工作存在的互相交叉或其他有关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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