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市中的失业下岗问题及其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对策论文,我国论文,城市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本研究主要是建立在两项实证调查的基础之上:一项是1998年在全国完成的调查(下文简称:1998全国调查),抽取了黑龙江、河南、山东、江苏、浙江、江西、广东、湖北、湖南、四川、北京、天津、重庆、内蒙、新疆、宁夏等16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并选择了一些有代表性的城市。全国调查共完成1043份有效问卷。另一项是1998年在北京进行的(下文简称:1998北京调查),本课题负责人组织中国人民大学的学生,在北京市城区劳动局的10个职业介绍中心,对前来求职、找工作的下岗、失业人员进行了问卷调查,共完成有效样本635个。
一、我国失业下岗问题的现状
1.城市失业下岗人员究竟有多少?
关于我国城市中失业下岗的人数、失业率究竟是多少,目前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有的统计说全国下岗职工总数达到了1750多万人,也有的认为人数更多。国家统计局公布的1998年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3%。 本课题的全国调查将失业下岗人员分为三类:登记失业人员、下岗人员(指虽已停止工作,但与工作单位还保持关系者)和待业人员(新就业求职者)。调查表明,登记失业人员仅占31.6%,下岗人员占57.4%,待业人员占11.0%。由此推算,全国包括下岗、待业人员在内的失业率应为10.4%,人数约为1912万人。
2.城市失业下岗人员是由哪些人构成的?
从地域上看,失业下岗人员比较集中的是东北、西北和西南的一些老的工业基地。从行业上看,失业下岗人员多集中在工业制造和采矿业等行业,全国调查显示,工业制造和采矿业的失业下岗人员最多,占了45.8%;其次是商贸餐饮业,占23.9%。从单位经济类型看,90.9%的失业下岗人员是来自国有、集体企业,其中国有企业占69.7%。从年龄看,40岁上下的中年人居多,约占40%左右,他们的文化水平低,学历差,再就业难度大。
3.失业下岗的原因何在?
本研究在调查失业下岗原因时,将其分为两大类,“被动失业下岗”与“主动失业下岗”。所谓被动失业下岗是指本人不愿意下岗,但由于企业撤销、关闭、破产、停产等原因而被迫下岗;或由于单位改革裁减人员、个人技能条件差、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等原因而被辞退。所谓主动失业下岗是指,由于对原工作不满意,而主动辞职。下面我们看一下调查结果(参见表1)。
表1失业下岗的主要原因(1998年全国调查)
被动失业下岗(占下岗总数的79.9%)
原因类型有效百分比(%)
企业停产、停业整顿
28.6
企业撤销、关闭、破产 11.4
单位裁减人员 32.0
劳动合同到期,4.7
单位不再给续签
被企业辞退8.8
其他 14.5
总计 100
主动失业下岗(占下岗总数的20.1%)
原因类型有效百分比(%)
录求较高收入 35.2
对原单位的工作性质、条件不满意
27.9
没有发展前途 17.1
原单位人际关系复杂、难处 8.1
其他 11.7
总计 100
从表1可以看到,在全体失业下岗人员中, 被动失业下岗是主要部分,占79.9%。而造成被动失业下岗的原因,居头两位的是单位裁减人员(32.0%)和企业停产整顿(28.6%)。主动失业下岗原因高居第一位的是寻求较高收入。
4.失业下岗后的状况如何?
据全国调查,失业下岗后,处于长期失业状态的人员比重较大。失业6个月及以下的只占34%,66%的被访者失业下岗7个月以上,其中,有15.7%的人失业37个月及以上。
很多失业下岗人员的生活也是比较困苦的,下面我们试比较一下失业前和失业后的收入情况。
表2失业下岗人员,失业前与失业后的个人月收入对比
失业前 失业后
有效样本959 673
Missing 84 370
平均收入(元) 419.71 235.07
标准差(元)
365.14 173.15
最低收入(元) 30.00
20.00
最高收入(元)6000.00 1230.00
表2反映出,与失业前的收入相比,失业后这些人的月收入锐减, 当然,失业者内部的收入差距也很大,最高的1200元以上,最低的月收入仅有20元,生活相当艰苦。当我们询问那些既得不到救济,又陷入贫困的人是如何维持生活时,我们得到了如下的回答(表3):
表3 您靠什么维持生活?(多项选择,并按重要性排序)
依靠下列方式 多项选择 按重要性排序,加权得分
次数 百分比%
靠过去的存款积蓄25229.4
666
亲戚朋友接济25429.6
635
打零工 19522.8
486
借钱15618.2
296
合计857
100.0
由表3可以看到,生活困难的失业下岗人员, 维持生活的两项最主要手段是:“靠过去的存款积蓄”和“亲戚朋友接济”。由此可见,对于这些人来说,存款是他们的保命钱。在此情景下,无论银行怎样降低存款利率,这些人也不会将存款转入消费市场的。
二、调查中发现的一些有利于再就业的积极现象
在解决失业下岗人员的再就业问题上,有两种对策。一种是传统的对策,即通过行政手段,将失业的职工安排到新的就业岗位上。此种方法并不能真正解决失业问题,因为它会造成新的冗员,由此产生新的失业。另一种是本研究提出的对策,这是从积极的意义上看待再就业,即认为国企下岗职工的再就业,是企业转换机制的极好机会,再就业不应该是简单的安排工作、不应该是重复旧的就业体制,而应该将再就业与建立新的劳动力市场机制结合起来。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在调查中也看到了一些有利于劳动力市场发展的积极因素。
1.相当一部分下岗人员已不再“等、靠、要”,而是主动寻找工作
与90年代初“破三铁”时的“等、靠、要”观念相比,下岗职工主动找饭碗的意识有所增强。在北京市的调查中,表示“靠单位安排工作的”仅占3.4%,86.5%的人愿意走出家门,“到劳动市场找工作”, “自己闯市场”,“通过亲友帮忙找工作”,或者“先参加培训再找工作”。通过访谈,我们发现,他们主动找工作主要有以下两点原因:第一,下岗后收入骤减,在家中地位下降,不得不主动找饭碗。第二,被调查者普遍感到,靠政府分配工作的时期已经一去不复返了,自己找工作是大势所趋。
2.在再就业选择上,开始接受多种多样的就业形式
(1)从工作时间看, 大多数下岗人员对“多次就业”和“非全日制就业”给予肯定。这种观念与劳动力的市场机制是比较吻合的,承认多次就业的合理性就等于承认失业下岗有其合理性的一面,这有利于市场机制的建立。同时我们也可以预言,非全日制就业(即小时工)将会成为我国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在北京市的调查问卷中,我们列出了这样的判断:“只要能挣到钱,从事小时工等非全日制工作,与全日制工作没什么两样”,结果,回答“完全同意”和“基本同意”的占75.9%,只有14.3%的人表示不同意,另有9.8%的人表示无所谓。
(2)从行业看,很多下岗人员愿意去商贸餐饮业和社会服务业, 这与我国的积极发展第三产业并将其作为再就业的主要方向的战略是一致的。其中,再就业选择“商贸餐饮业”的,在全国调查中占54.2%,在北京调查中占50.2%,比例都是相当高的(参见表4)。
(3)从所有制看,虽然国有、 集体企业仍然是下岗人员的首要选择,但是愿意去其他各种所有制企业就业的比例也达到了59.8%(参见表5)这表明,下岗者的再就业选择意向比以往有所拓宽。
3.多数失业下岗人员愿意接受再就业培训
北京调查表明,在回答“您认为找到满意的工作主要靠什么?”时,排在第一位的是:“文化、专业水平高,竞争实力强”,占54.6%,并且有67.9%的被调查者回答“愿意和比较愿意接受职业培训”。另外,多数人都认为,参加培训对再就业有正向意义,仅有17%的人认为没什么影响。这一现象与政府所提倡的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能、适应市场竞争的要求也是不谋而合的。
表4失业下岗人员再就业的行业选择意愿*
行业类型 1998全国调查(%)1998北京市调查(%)
1.农林牧渔业 6.4 9.3
2.工业制造和采矿业
17.5 19.0
3.建筑、地质勘探和水利业 6.3 12.8
4.电力、煤气、自来水业
27.9 15.7
5.交通运输、仓储和邮电通讯业 30.7 32.8
6.商贸餐饮业 54.2 50.2
7.金融保险、房地产业 33.8 14.4
8.文教卫生福利和社会服务业
32.7 33.1
9.科研与技术服务业
12.8 12.5
10.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31.0 16.8
11.其它行业
6.6 5.8
*本题为多项选择题, 百分比表示选择此项的次数占总选择次数的比例。
表5 再就业时倾向于选择的单位所有制类型(1998全国调查)*
所有制类型 选择频数百分比(%)
国有企业691
29.0
集体企业265
11.1
私营企业与个体工商户329
13.8
外资企业569
23.9
股份制企业 479
20.1
其它 482.0
*被访者可以选三项并排序
三、我国劳动力市场机制的主要问题
尽管我们在调查中发现了不少与市场就业要求相吻合的有利因素,然而,我国劳动力市场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远远没有发挥出来,这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职业介绍和就业服务工作的相对滞后
首先,我国职业介绍的基础设施还相当薄弱,就业信息的收集、分析、预测和发布等,都还难以满足劳动力供需双方的需要。全国调查显示,高达73.5%的失业下岗者认为,找工作是比较困难和很困难的,只有4.7%的人认为很容易或比较容易,另有20.9%的人认为一般。
在本次调查中,当我们询问“您在找工作时希望获得何种帮助”时,75%的被调查者回答:希望获得就业信息,居第一位。失业下岗者对于就业信息的渴求,由此可见一斑。目前,我国的就业信息网络还很不健全,大部分城市市内的职业介绍机构之间尚未实现信息联网,不能够互通有无。即使是在基础设施比较好的北京市,各城区之间仍然无法做到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下岗职工的跨城区就业尚存在一定的困难。
其次,是就业培训的问题。在目前的就业培训中,由于管理者对培训需求不了解,教学双方、供需双方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培训内容单一,就业适应面较窄。例如,我们在调查中发现,下岗职工愿意参加的培训是那些能尽快找到一份大体过得去的工作的培训。政府部门花费了大量的资金和人力、物力,组织了针对下岗职工的免费培训,但是因为没有很好地与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结合起来,很多下岗职工兴趣不大,或者根本就不去参加。再如,在个案访谈中我们还发现,有很多下岗职工通过一些渠道了解到某些职业需求量较大,希望自己能接受相应的培训,但却找不到开办此类培训项目的机构。比如,一位职工下岗后,开了一段时间的出租车,发现锅炉安装与维修这个职业有很大的需求量,自己有点基础,想进一步学习,但一直没有遇到合适的培训班。这种已开办培训项目与实际需求项目存在较大差距的事例还有很多。另外,在就业培训中,下岗职工对私营培训机构能否保质保量、合理收费心存疑虑,这也说明社会力量办培训还有待加强管理与规范,政府的组织协调机构不健全,运作不灵便,有效的培训资金没有得到很好的利用。
再其次,我国的职业介绍、就业培训、失业保险三项工作之间缺少有机的联系,失业下岗者的生活保障、培训和就业的各个环节相互难以衔接。近来,我国的失业保险基金已经大量用于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特困职工的解困补助和扶持困难企业职工的生产自救等。然而,失业救济和失业保险的发放并没有反应出失业下岗人员的真实生活状况和真实就业状态。本次调查显示,领取了失业救济金的并不是生活中最困难的下岗职工,而很多生活难以维持的下岗职工却没有领到救济金。在我国,还没有一个有效的机制能够使失业下岗人员的失业登记、发放救济、职业指导、参加培训、介绍就业、终止救济等活动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总之,就业服务没有充分发挥其促进市场就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2.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多数人的准备明显不足
在我国,由于长期实行统包统分的就业体制,很多人逐渐失去了市场就业所需要的风险意识和竞争能力。虽然不少人接受了市场就业是大势所趋的观念,但是,一旦必须真正面对市场竞争的时候,他们往往在思想和技能上显得准备不足。一方面,他们对激烈的劳动力市场竞争现实——失业随时可能发生在每一个人身上——缺乏认识,另一方面,他们也不了解市场的现实需求和发展变化的趋势,容易“跟风”、盲从。
调查显示了失业下岗人员的如下几点倾向:第一,近一半的下岗人员在择业时存在程度不同的挑剔心理,或希望“选择一个可心满意的职业”,或希望“选择一个较好的职业”,或“多少挑一下”。而且,高达94.2%的下岗人员都曾因工资低、上班远而拒绝过某一新工作。
第二,相当数量的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意向方面,偏爱国有企业,忽视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单位。除了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单位参与市场不规范的原因外,“工作不稳定”、“工作太辛苦”等也是重要的原因。但是,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恰恰是个体经济、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单位是我国最具吸纳潜力的就业阵地。
第三,50.3%的下岗职工对自营就业持否定态度,自主创业观念较弱。这里除了“缺少启动资金”等现实问题以外,多数人认为从事个体经营“收入无保障”,“太辛苦”,也有的认为自己“不具备干个体的素质”,或“缺少干个体户所需的社会关系”。这些问题实际上说明,相当一部分下岗职工对市场经济条件下自营就业这种重要就业方式缺乏了解或存在误解,总觉得只有工资性就业(即作为雇员而就业)才是真正的就业,对自主创业有畏惧和怀疑心理。
第四,有53.9%的下岗人员对异地就业持否定态度。与自营就业一样,异地就业同样是市场经济下的一种正常就业方式,正是劳动力等资源要素在企业、行业、地区之间的自由流动,才能形成一个高效率的经济。目前,虽然我国劳动力的供给总体上很大,但地区之间的分布却十分不均衡。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和城市,如经济特区、沿海地区以及一些中心城市和大城市,就业需求大,空缺岗位多,能够吸纳较多的外来人口就业。经济发展速度较慢的一些内陆地区和中小城市的就业空间则相对有限,因而异地就业有其现实的可能性。对异地就业持否定态度的主要原因是“无法照顾家庭”,“人生地不熟,不习惯”,“易受该地人歧视或欺负”,以及“户口的限制”等。这说明,现阶段下岗职工的异地就业既有体制的原因,又有观念和心理的障碍。
3.政府对劳动力市场的管理、监督不到位
在当前新旧两种就业体制交替的过程中,出现了政府职能的惯性和空缺现象。一方面,由于体制的惯性,政府仍然沿着旧轨迹在就业管理中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在市场机制尚未涉及到、本应由政府实施管理的部分,政府却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发挥作用。
本来,政府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目的,是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但是,我们在调查中了解到,一些政府部门采用行政干预和行政命令的方式,不顾企业效益的好坏,不区分“主动下岗”与“被动下岗”的差异,“一刀切”地推行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做法,致使一些效益较好的企业不但没有减轻负担,反而背上了沉重的包袱。
另外,由于我国目前缺乏关于“就业”概念的明确定义,也就是对于究竟工作多长时间、获得多少报酬才算就业尚无统一的标准。一些从劳动力市场中衍生出来的、新的就业方式(如:非全日制工作、短期工、自我雇佣等)常常不被视为就业,这样一来,就会妨碍政府对于真实状况的了解,甚至导致决策失误。一些企业借此逃避法律的监督,违规使用劳动力;一些个人通过隐形就业,既享受国家给予失业下岗职工的生活费,又获得一份额外劳动报酬。结果,使得再就业的政策和资金均无法充分发挥作用。
4.劳动力市场中的不规范行为
劳动力市场中的不规范行为,主要有两种表现:
一是下岗减员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逐步把劳动用工、工资分配、职工调动和辞退等许多权利下放给企业,企业领导有了更大的权力。然而,职工的社会保障体系却并没有同时建立起来。职工的住房、养老、医疗等,在很大程度上,仍然要依附于企业。也就是说,企业和职工作为供求双方通过市场机制进行平等交易的条件还不具备,职工处在一种相对劣势的地位上。此外,本应代表职工利益的工会和职代会,实际上也只是企业行政机关的一部分,其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功能几乎丧失殆尽。再加上现行体制中缺少对企业经营者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其结果是,在减员、下岗过程中,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事屡见不鲜。笔者在此次调查中发现了许多这方面的事例。比如,一位有34年工龄的老工人被企业单方面定为“个人辞职”,又如某厂下岗职工领到原工资的一半却不得不签与原工资数目一样的工资单,再如某企业诱导不明政策的下岗职工“自行”与单位脱离关系等等。
下岗减员过程中的种种违规操作,原本只是某些企业领导的个人行为。但是,由于国有企业与政府之间长期、密切的关系,在下岗职工看来,企业法人的行为也就是一种政府行为。因此,下岗职工很容易把不满情绪转移和发泄到政府身上。所以,个别企业领导者的违规操作,常常会埋下下岗职工过激行动和社会震荡的隐患,这些都不利于国企改革和社会的稳定。
二是再就业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相当数量的失业下岗人员之所以偏爱国有企业,不愿去个体、私营企业,其原因与非公有制单位存在的用工不规范、劳动者权益得不到保障密切相关。此次调查询问了下岗工人不愿去私营企业的原因(见表6)。为了一味地降低劳动成本, 一些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不签订劳动合同;只支付少量的工资、甚至低于最低工资线,廉价使用失业下岗人员;不承担新增雇员社会保险的责任,不遵守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工作环境恶劣,生产安全难以保证;任意延长劳动时间,提高劳动强度;解聘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屡招屡辞,屡试屡辞,连续使用“试用期”工人等等。再就业过程中的这些不规范现象,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失业下岗职工进入市场就业的积极性,导致他们对国有企业的进一步留恋和回归,妨碍了新的就业观念的形成和市场就业机制的确立。
表6失业下岗人员不愿去私营企业就业的原因(1998北京调查)*
原因类型 百分比(%)
工作不稳定66.4
让人看不起 5.8
工作太辛苦18.7
医疗、养老保险等得不到落实40.1
家人不同意 5.3
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60.5
解决不了住房 12.6
其它
5.8
*本题为多项选择,数字为选择次数百分比。
四、促进失业下岗人员再就业的对策
针对调查中发现的上述问题,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六个方面着手,进一步完善劳动力市场,促进失业下岗人员的再就业。
1.针对不同年龄组的下岗职工,实行区别对待的政策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是特殊历史条件下积累和遗留的特殊问题。在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过程中,它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和过渡性。对此,我们在特定的时期内,可以采取一些特殊的政策和措施,对下岗职工的生活给予特殊的照顾和安排,对再就业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政策倾斜。但是,我们更应该看到,职工下岗分流的实质在于劳动力资源的重新配置,劳动力结构的重新调整。从长远看,解决下岗职工的再就业问题,最终要走向市场化,要靠市场机制实现再就业。因此,我们必须明确坚持市场促进就业的主导方向,推动劳动体制及其它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发展。
在坚持市场促进就业的大方向下,对不同年龄组的下岗职工实行区别对待的政策:
35岁以下的下岗职工,由于他们年纪较轻,能够很容易地通过就业培训和职业指导重新上岗或者自我创业;因此,应该主要通过市场机制解决他们的再就业问题,重点放在职业指导、职业培训、以及自我创业的资金和税收等政策的扶助上。
35—45岁的下岗职工,应该是再就业工程辅助的主要对象。因为,这一年龄层“上有老、下有小”,家庭负担重,生活压力大。随着年龄的增长,他们对新的知识与技能的学习能力也日益下降,转岗转业有相当的难度。为此,国家要拿出一部分资金作为他们的基本生活保障,使他们不至于陷入生活窘迫的地步。在此基础上,组织一些面向市场需求又易于掌握的转岗转业培训,及时提供就业信息,帮助他们尽快再就业,鼓励他们主要依靠自己的双手获得相应的收入。也就是说,他们走的是半市场型、半政策扶助型的道路。
对45岁以上的下岗职工,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实行提前退休和退养等政策性保护措施。45岁以上的下岗职工,其工作和生活的大部分时间处在传统体制和过渡体制下,他们较多地受到了不同时期国家政策的影响。在市场化取向改革的今天,那些身体好、技能高的老职工可以继续通过市场就业;但考虑到他们多数年龄大、技能弱,是市场竞争中的弱者群体,因而,应该主要通过各种政策措施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当然,应严格掌握提前退休、退养的年龄条件,否则,也会给国家和企业带来高昂的养老保险成本,不利于经济的长远发展。
2.适当调控进入劳动力市场的人员数量
从劳动力供给的角度看,适当调控进入劳动力市场的人员数量,是缓解就业压力、促进再就业的有效方法。近来,有人已经提出了这方面的一些政策建议:如认为我国15—19岁青年人口就业比重过高,应适当延长劳动者的受教育年限;还认为我国60岁以上人口劳动参与率过高,应严格执行退休制度等。(注:胡鞍钢:“关于降低劳动力供给与提高劳动力需求的若干建议”《清华大学发展研究文集》清华大学出版社1998年12月第192—194页。)
如前所述,本次调查显示,75.9%的失业下岗人员是接受非全日制就业的,这种心态与市场经济的弹性就业方向是一致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充分就业并不意味着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人都进入就业岗位,充分就业也不意味着每一个劳动者都是全时工作者,充分就业有多种实现形式,弹性就业正是实现充分就业的重要形式之一。弹性就业能够降低总人口的就业压力,缓解劳动力供求矛盾,因为总人口就业率每下降一个百分点,就意味着减少约700万劳动力供给。 弹性就业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自我就业、家庭就业、妇女阶段就业、非全日制工时就业等。因此,应该允许在职女职工保留公职,实行分阶段就业,如怀孕、生孩子、照顾年幼子女、照顾家中病人或老年人。(注:胡鞍钢:“关于降低劳动力供给与提高劳动力需求的若干建议”《清华大学发展研究文集》清华大学出版社1998年12月第192—194页。)根据笔者的1998年北京调查,大多数人对妇女阶段就业持赞成态度,其中完全同意的占22.5%,基本同意36.0%,无所谓20.9%,基本不同意13.9%,完全不同意6.8%
3.扩大就业需求,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相对于减少劳动力供给的措施来看,扩大就业需求,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是促进再就业的根本出路。在这方面已经提出的一些政策建议包括:开拓新的就业领域、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业和第三产业、以劳动力密集方式发展基础产业、疏通下岗人员流入农业和乡镇企业的渠道等。
本次调查发现,失业下岗人员在再就业的出路上,尚处于一种矛盾的心理状态。一方面,他们已认识到不应固守在旧的经济类型模式内,但是,另一方面,他们对于新的经济形式、经营形式、对于自谋出路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作创办经济实体等还疑虑重重。调查中还发现,失业下岗人员的自营就业也确实面临着“缺少启动资金”、“不知道有哪些经营领域和优惠政策”等困惑。为此,劳动部门在倡导自营就业是我国重要就业方式的同时,也应帮助解决自营就业中的具体困难。应组织失业下岗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向他们讲解自营就业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让他们明白有哪些领域或项目可以去经营和投资,了解开办经济实体的具体程序。
4.建立起劳动力市场机制,实现跨区域、多层次的市场就业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结合世界各国的经验与具体做法,我们特提出“我国劳动力市场机制的基本模型”,简言之,它包括“四个层次、三个方面”。四个层次是:第一,劳动力市场主体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供求匹配;第二,劳动力市场客体(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配置;第三,劳动力市场中介机构的系统化、制度化;第四,劳动力市场规则的确立与完善。组成这一机制的三个方面即国家、企业与劳动者个人。国家通过调节经济的发展方向与速度,通过法律、法规确立市场运行的规则,实现对劳动力市场的约束;通过经济、行政组织对劳动力市场的引导、控制、监督,而实现对劳动力市场的管理。企业与劳动者个人根据工资等价格信号,在市场上进行地位、权利完全平等的相互选择,从而实现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配置;企业对劳动者应担负的责任、劳动者对企业需承担的义务,都应受到法律法规、市场规则的制约。市场中介机构通过自身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利用通畅的信息渠道提高和促进劳动力的流动率,进而通过提高流动率增加就业机会。
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的流动和异地就业是很常见的现象,而统一的全国劳动力市场则是实现市场就业的基本前提和必然趋势。目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统一的全国商品市场、金融市场都已基本形成,但具有更重要意义的全国劳动力市场却并未形成。为此,我们首先要打破各自封闭的地方性市场,建立若干跨区域的劳动力市场,解决一些地区劳动力紧缺而另一些地区劳动力过剩的问题。在这方面,农民工跨区域流动和就业的成功经验,无疑给城镇失业下岗职工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范例。
市场经济下的劳动力市场还应是多层次的,可以根据劳动力的教育程度划分为高教育和低教育劳动力市场,也可以按照工作时间分为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如:小时工、零散工)劳动力市场,还可以依据就业形式分成他人雇用和自我雇用的劳动力市场,等等。市场经济下的充分就业有多种实现形式,这既是由劳动力本身存在着差异的现实所决定的,又是市场需求多样性的客观要求。
5.规范用人单位的市场行为
如前所述,一些用人单位的不规范行为损害了失业下岗人员的正当权益,甚至埋下了威胁社会稳定的隐患。那么,怎样才能使用人单位走上规范化的道路呢?这就涉及到了现代企业制度中的劳动关系问题。劳动关系和产权关系是我们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时遇到的两大基本关系问题。我们在理顺产权关系的同时也必须理顺劳动关系,不管是国家法人、企业法人、社会股东、经营者还是普通职工,在新的产权关系和劳动关系中都应该有重新明确的权利和义务,相互之间应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企业的用人自主权不是没有约束的,任何雇用关系都必须建立在双方签订的合法契约——劳动合同之上,任何用工行为都应当符合合同的约定和劳动法的相关内容。因此,劳动法和劳动合同功能的发挥,是规范用人单位的市场行为的两个最关键的环节。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随着企业自主权的扩大,政府劳动部门通过行政手段对用人单位的行为进行监控和调整的功能日趋减弱,而且,此种行政手段也与市场化改革不相适应。在市场化改革中,政府由原来的直接决策者,转变为通过制定和执行法律法规参与劳动关系调节的第三方。为此,政府必须学会运用法制化、程序化的原则,促使用人单位市场行为的规范化。政府应该将过去就存在隐患、但没有相应立法调整的领域尽快纳入劳动法规调整的范围之内,在贯彻实施劳动法的同时,及时制定调节劳动关系的具体法律法规。如,劳动合同法、工资法、集体合同法、劳动保险法、劳动诉讼法,以及与劳动者就业、劳动力招聘、劳动条件等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使其在内容、条款上尽可能明确和具有操作性。只有这样,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障,用人单位的市场行为才能得到有效的约束,就业也才会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6.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此次调查使我们感到,在下岗职工身上表现出来的,无论是对国有、集体所有制的偏爱,还是对各种就业形式的挑剔,或是对进入市场的迟疑等,都只不过是表面现象,其背后隐含着他们对自身生活保障的深切忧虑。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得以稳定的重要机制和劳动力得以流动的重要条件。然而,改革开放20年来,与其它领域的改革相比,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明显地滞后,这已成为阻碍国企改革的首要因素。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统筹程度偏低,覆盖面比较狭窄,多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的人员尚未参加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障,这也是失业下岗人员不愿去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和不愿异地就业的一个重要的体制原因。第二是公有制单位的社会保障职能过多地由企业和用人单位承担,社会化程度较低。这一方面形成了职工对单位的依赖性,使他们不愿迈向市场;另一方面使得国有企业负担沉重,无法与三资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进行公平的市场竞争。
解决的办法只能是逐步提高社会保障的统筹程度和覆盖面,改变目前社会保障职能过多由企业承担的现象,尽快实现保障的社会化,使在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单位的就业者,使所有工资就业者和所有自营就业者,均能参加和享受社会保障,消除劳动力在单位之间、所有制之间、地区之间流动的障碍,为最终实现市场就业打下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