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荒”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生态环境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开发利用论文,环境问题论文,生态论文,资源论文,四荒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国土辽阔,但耕地资源有限,国土总面积中沙质荒漠、戈壁、寒漠与永久积雪和冰川占19%,城市工矿和交通道路占7%,陡峭山地占60%,而生产的农用耕地仅占国土的10%左右,约15亿亩。其中还有1/3左右因干旱、半干旱、盐碱等障碍因素处于低产水平。由于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城乡建设和科研事业用地增加,每年减少耕地400-500万亩;同时,我国每年新增人口1500万左右,使本来就比较紧张的人地矛盾更为突出。耕地减少尤其是优质耕地的减少,人口增加尤其是非农业人口增加,一方面加剧了发展粮食作物、经济作物与饲料作物之间的矛盾,增加了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的难度,另一方面也使食物供给压力增大,增加了改善食物结构的困难。
一、“四荒”资源的边缘性
根据中国农业资源区划管理司制订的全国“四低、四荒”调查技术规程,可资农业利用而目前尚未开发的土地和水面,不包括占国土面积1/4左右的沙漠戈壁、永久积雪和冰川、荒漠、石骨裸露山地等难利用土地和难利用水面,全国现有“四荒”资源10.63亿亩,占国土面积的7.38%,其中荒山荒地10.02亿亩,占94.24%;荒滩面积0.33亿亩,占3.09%(不包括可资农业利用仍未开发的约0.23亿亩以上的沿海滩涂)。荒山、荒地和荒滩总面积10.35亿亩,占“四荒”的97.33%,相当于全国现有农林牧渔业用地总面积的12.58%。荒水面积0.28亿亩,占“四荒”总面积的2.67%,相当于全国已养殖总面积的42.92%。
我国现有的“四荒”资源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从未被开发利用的原荒地,另一类是曾经使用过的撂荒地。在我国,地理位置较好、质量较高的土地基本上已被开发利用,原荒地之所以未被开发,主要是因为它们都是边际土地或处于边远地区,而且存在显著的障碍因素,开发投入大、产出效益低,加之交通不便,经济上不合算。主要表现为:
1.干旱缺水。我国48%的荒山、荒地、荒滩资源分布于干旱、半干旱地区,其中60%以上的宜农荒地、20%宜园荒地、31%的宜林荒地和62%宜牧荒地分布于该类地区。无水就没有农业,缺水是制约我国“四荒”资源开发利用的主要障碍因子。我国拥有荒地的第一大省区——新疆,有丰富的荒地资源,但近期有水源可开垦的宜农荒地仅占全自治区宜农荒地总面积的1/5。山西、陕西、甘肃东部、内蒙古中东部、东北三省西部、宁夏等地区,有宜农荒地4350万亩,具有发展旱地农业的基本条件,但若无水源保证和保水保土措施,不仅产出效率低,而且隐含土地沙漠化、水土流失等可能环境恶化的潜在威胁。
2.土地盐碱化。新疆现有各类盐碱化土地3.42亿亩,占平原区土地总面积的22.07%,其中宜农荒地中盐碱化土地达4305万亩,占全自治区宜农荒地总面积的59.2%。宁夏自治区有宜农荒地总面积664.5万亩,其中未开垦的宜农盐碱化荒地80万亩。
3.土层薄、肥力低,海拔高、坡度大。河北省可开发利用的荒山有4350万亩,海拔500米以上的占74.6%,坡度大于25度的占61.4%,土层厚度小于30cm的占1/2以上,而且96.1%以上的肥力很低。江西省荒山、荒地总面积达2655万亩。其中坡度大于15度的荒山、荒坡占63.6%。
在我国,土地被弃置不用成为撂荒地,主要原因是生态环境恶化:在黄土高原地区和西南岩溶地区等农业生态环境脆弱的区域,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等农业生产环境问题日益加剧,许多土地质量衰退,生产收益逐渐降低,最终导致土地被抛荒。根据中科院沙漠所对我国北方沙漠化研究表明,20世纪50-70年代平均沙漠化土地面积约234万亩/年,70-80年沙漠化土地面积达到315.45万亩/年,速率在加快。因沙漠化耕地撂荒而形成的沙漠化土地面积已占全国现有沙漠化土地总面积的41.7%左右。水土流失是导致土地撂荒的根本原因之一。山西省是我国水土流失最为严重的省区之一,全省现有宜农荒地412.95万亩,其中撂荒地248.7万亩,占60.2%左右。贵州省岩溶区每年因陡坡开荒而损失的土壤相当于30万亩耕地的表土,1975年全省裸露石山、半裸露石山面积为1320万亩,到1980年增加到2020万亩,平均每年有139.9万亩土地逆向演变为石化荒山。云南、广西、四川、湖南、广东的岩溶地区也有类似的情况。皖南山区和大别山区乱砍乱伐森林,使森林覆盖率急剧下降,荒山荒地面积迅速上升,仅宁国县就有40万亩有林地变成无林荒山。广德县由于森林被严重破坏,1983年和1984年遭受洪水袭击,下游农田被毁1.67万亩,至今仍是弃荒地。显然,“四荒”资源中主要的荒地和荒山,自然条件恶劣、生物生长环境差、物质流和能量流小,开发成本大、周期长,开发利用的难度大;而且,大多数“四荒”资源所在地区经济落后、文化欠发达。“四荒”资源具有边缘性。
二、“四荒”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
我国虽然拥有960万平方公里辽阔的国土,但同时有世界数量第一的13亿人口,农业资源总量大;但人均数量小,人均耕地、林地、草场、水面均在世界平均水平以下。资源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城区不断扩大,道路、厂矿企业占地不断增加;而且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需要更多的土地用于建造体育场所、娱乐设施和休闲空间,同时人均拥有的绿化面积也要不断增加。因此,用于生产农产品的农业资源存在减少的趋势。开发利用“四荒”资源,使闲置的荒地、荒山、荒水、荒滩得以发挥作用,使农业生产向广度扩展,是增加农业资源量,进而增加农产品供给的有效方式。
发展中产生的环境问题主要有四类,第一类问题与不发达及发展速度过慢有关,由于人口压力,导致系统退化和生态恶性循环,往往引发社会动荡。第二类环境问题是发展过程必然出现的,如使用化石能源导致二氧化碳排放,修建水库总会导致部分土地的淹没,开发土地剔除一些植物。第三类问题由发展过程的各种错误引起的,如前苏联20世纪50年代在中亚干旱草原大规模开垦,导致严重的沙漠化。开发与自然保护、环境弱化之间的关系,有的很明显,识别相对容易,但更多的并不容易直接识别出来。第四类问题来自各种对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滥用。滥用的原因是个人的、局部的和当前的利益趋动,是环境成本外部化的结果。第一类问题,应该通过发展与治理来解决。第二类问题看作是合理的由社会负担的发展成本。合理的原因就在于,如果因不接受这样的成本而阻碍发展,社会因此而承受更严重的环境问题。后两类环境问题是不合理的,是治理的主要内容。
从某种意义上讲,人口数量对食物的需求压力是推动人类生态系统不断从初级向高级发展的基本动力。农业产生之后,是人口的增长推动了农业生产边界的扩张,先是河谷平原,然后是缓坡地、滩涂和沼泽,有越来越多的自然群落让位于农田。当农业进入生态敏感的干旱地区和山地等边缘性地带,沙漠化、水土流失与人口压力往往造成恶性循环,形成传统农业最令人头痛的生态破坏、环境污染问题。
在“四荒”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如果仅仅追求经济效益,贪图一时的农产品产量增长,急功近利,不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优化,掠夺性地利用自然资源,损害其再生能力,甚至引起资源的不可逆转的破坏,这样的资源开发和利用是不可持续的,而且会对社会经济的发展造成巨大的损失。例如六十年代初期,我国农垦系统在内蒙古呼盟地区大量垦荒,破坏了几十万亩草原,损坏了植被,结果,扩大了风沙危害,损失惨重。这样,人口增长、贫困和生态环境恶化将形成恶性循环,陷入“越垦越穷”和“越穷越垦”的困境。
多数“四荒”资源,尤其是连片、面积大的“四荒”资源,分布在干旱缺水、海拔高、坡度大、土层薄、肥力低。以及盐碱化、沙漠化严重的农业生态环境比较恶劣的边缘地区,这部分地区或由于不合理的资源开发,或由于过度的资源利用,或由于农业外的环境污染,或由于自然条件的突变,造成了生态环境的恶化,导致水土流失。如果保持现有的自然状态,“四荒”资源养育生物的能力非常弱,改善和提高生态系统循环的可能性小,水土流失的状况难以改观。对“四荒”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活动,实质是人类直接参与和改造有关生态系统,乃至整个自然生态系统的生产、消费和还原过程,把自然生态系统变成人工生态系统的一种特殊力量;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是否有利于不断改善和提高整个生态经济系统的功能,不断改善和提高其养育生物的能力,保持生态系统的动态平衡,是衡量和判断这种干预是否正确的客观标准。
美国希奥尔多·罗斯福世纪的自然资源开发口号“明智的开发就是保护”,很适用于发展中国家。环境具有自净能力,环境的自净能力是一种很有价值的经济资源,闲置起来是一种浪费。一个赤贫的社会更不可能为未来时代保护环境和资源,贫困导致的生态问题更不可逆转地摧毁人类的生存基础。如果说环境问题的影响是跨时代的,那么同样也可以说,发展的受益者同样包括了未来人口。就环境问题而言,从本质上讲,必须通过发展来解决,发展水平越高,治理环境能力也越大。当然,必须把环境作为经济发展的投入成本,“四荒”资源开发地区应尽可能提高环境投入的经济效益,不允许无益的环境损失,也不允许得不偿失的环境投入。不允许将环境损失过度用于消费,这样会导致环境与发展关系的恶性循环。如果在开发中做到这两点,这意味着暂时的环境损失换取了高效的经济增长,进而换取较强的环境治理能力。
开发利用“四荒”资源,必须要遵循自然规律,认识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在维护整个生态系统动态平衡关系的基础上,不断改善其结构,提高整体功能和效益。所以,对“四荒”资源的开发利用,是根据保护自然资源的需要和创造社会财富的可能,既按照生态规律又按照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组成与生态系统相适应的生态经济的统一结构,进行物质循环和能量转换。
开发利用“四荒”资源,提高生物生产能力是基础,前提是恢复植被,增加动物、微生物数量。在荒山、荒坡、沙漠地带通过种草种树,慢慢恢复植被,水土将得以保持,动物和微生物将集结繁衍,土壤肥力将会逐步提高,从而促进植被进一步优化及各种生物的良性循环。
三、“四荒”资源开发利用原则
1.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的原则。土地自然生产力是由土壤、气候、水文、植被和地形地貌及地理等自然特性决定的,各类土地对农、林、牧各业的适宜性和限制性是不同的,“四荒”资源开发利用应采取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渔则渔、宜农则农的尊重自然规律的方法。荒山、荒坡、荒滩和荒水等“四荒”资源,虽然多数自然条件差,不适宜种粮,却可以植树种草、养鱼,发展林牧渔业。“四荒”资源的开发,应根据地域的不同,地形的差异,规模的大小,分门别类,区别对待。
2.坚持生物多样性原则。任伺自然生态系统有一共性,就是生物多样化。多样化过程同时是稳定化过程。因为生物多样化意味着由食物链连接的食物网络较为复杂,食物网越复杂,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的路径越多。在多样化的状态下,每个物种的种群变动都受到资源和天敌的双重制约,生态系统不容易发生某种生物种群数量暴增暴跌的现象,因此不容易产生功能障碍,利于资源更新、生态平衡。
农业生产集合作为一种系统,与自然生态系统之间的最大区别是它的投入产出链是由人安排的。由于人类要从系统中获得尽可能多的生物净产量,于是就不允许那些不需要的生物存在。通常农业生产集合中只有若干种生物,现代农业更发展到大面积农田单一品种的专业化种植,专业化种植使物质转移、能量流动沿着一个方向,资源因子的耗费单一,难以补偿。单一品种而生物量巨大,对作物的天敌来说是巨大的资源,会使这一物种的种群获得过度增长机会,产生病虫害。单一品种的专业化是不利于资源保护的。“四荒”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尤其在开发初期,应该更多地利用自然界的力量,通过多样化生物的种养,增加植被,促进光合作用,提高资源生产力。
3.坚持以农民为开发主体的原则。“四荒”资源是公共财产,具有公共产权的性质。开发“四荒”资源,农民可通过承包、租赁或拍卖获得“四荒”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要签订合同或协议,依法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四荒”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执行谁治理、谁管护、谁受益的政策,依法享有继承、转让(租)、抵押或参股联营的权利。“四荒”资源存在于边缘地区,自然条件差,经济、社会条件改善缓慢,劳动力机会成本小,农民缺乏有效的脱贫致富手段。农民获得长期的“四荒”资源使用权,关心资源开发利用的长期效益,必然关注生态环境的改善,有利于走上生态良性循环。
4.坚持选用适宜技术的原则。“四荒”资源自然条件差,生态循环能力弱,并不一定适宜最现代的技术。“四荒”资源开发利用必须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为前提,应选用适宜技术,合理组织农林牧渔生产。“四荒”资源开发利用成功的标志是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而不在于过程中采取什么样的技术。只要能提高农业生产率,提高农产品产量和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农业可持续发展,无论是现代技术还是“反现代”技术,都是正确的方法。“四荒”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充分利用我国传统农业的优良技术,发挥农村劳动力富裕的特点。
5.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在资源开发利用中,政府重视的是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农民追求的是经济效益。在产权不清、责任、利益不统一的情况下,它们往往发生矛盾。“四荒”资源的开发利用,由于一开始就注意到产权的运作,强调使用权的长期性,用合同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政府制定了开发利用的原则和政策,使农民做到关心长期利益,以短养长,能较好地统一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