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难点与发展趋势的探索论文_贺波,王大为,曾有财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难点与发展趋势的探索论文_贺波,王大为,曾有财

重庆市渝北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重庆市 401120

摘要:建设工程是否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是工程质量监督机关在新时期做好自身工作的前提。按照《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规定和要求,工程质量监督机关必须不断地提高自身的监督水平从而不断地适应这一工作的发展趋势,是当下我国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重视的一个课题。

关键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难点;发展趋势;探索

1、工程质量监督存在的问题

1.1建筑市场出现各方质量责任主体信用缺失的现象

1.1.1施工单位

一些施工单位存在无证越级,或是在经营范围外承揽建设工程。违法分包、非法转包和非法挂靠的现象比较严重,而且中标的企业,经常打着一些大企业的旗号参加投标,实际上这些施工单位中标后,真正进行施工的是挂靠企业。

1.1.2监理单位

建设工程的监理单位存在超越资质监理,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单位名义承接监理业务。另外,建设工程的监理市场环境存在恶性竞争的现象,一些监理单位不考虑成本,恶意降低监理价格,在签订监理合同后,不按合同要求随意配备监理人员,或者人员的业务水平不能适应工程的需要。

1.1.3建设单位

很多业主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且对此不够重视,对于城市建设方面须依法办理的相关手续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了解甚少。比如,一些相关建设工程单位重视业务和经济效益,对涉及建设项目的法律法规知识了解不够,很容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做出违反法律法规的事情。还有部分建设工程单位为了赶工期,或是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认为进行监督管理太过麻烦,采取规避市场监管,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1.1.4设计单位

个别设计人员或单位,为了竞争市场,屈从建设单位或者开发商的要求,降低设计质量标准,设计文件不够细化,设计变更比较随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单位名义承接业务。

1.2工程质量监督模式已经落后且亟待改变

随着我国市场主义经济体制的逐渐发展完善,旧的工程质量监督运作方式逐渐暴露出其缺点,主要体现在现有的工程质量监督模式难以适应我国不断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

1.2.1大众过于依赖质量核验,使得质量责任主体出现混乱。在我国现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的“合格证”是由产品制造者签定和发行。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但是由于我国的建设工程实行的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其“合格证”是由政府授权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签发。建设工程施工完成之后,质量监督机构会依法对建设企业的工程进行质量核验,其签发的“工程等级证明书”早已成为具有社会效力的法律文本。这一模式使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成为了工程质量问题的实际责任承担人。如果工程交付使用后发生了安全状况,“政府机构”就会成为大众抨击的焦点,而直接参加工程建设的建筑公司却逃脱了大众的视线,不用承担任何负责,这一现象不符合市场经济中“谁生产谁负责”的规律。

1.2.2“三部到位”监督方法无法和政府体制改革相适应。作为政府授权的机构,质量监督机构的 =行为已然代表了政府管理的行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等级核验制度使得政府的管理工作陷入了误区。为了实现宏观和间接管理,政府不断进行改革。如果政府推行的质量监督运作模式做不到与时俱进,与政府体制改革发展不相适应的情况也在所难免。

2、质量监督发展的建议

2.1参与工程前期阶段的监督强化参建各方的监管

①尽早出台质量监督新政策,将建设、勘察、设计等主体单位在工程前期阶段的质量行为纳入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机构不仅局限于施工阶段,可以结合职能职责适度介入前期阶段,即采取随机检查模式,对勘察设计阶段、施工图审查等阶段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②在施工阶段加大处罚力度,发现违规问题,能溯及既往,根据《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严格处理。③多举并行,不断改变质量好坏由施工决定的观念,不断提升勘察设计的质量,不断健全工程各方的质量保证体系,努力实现建设工程全过程的质量监督。

2.2重视质量监督宣传改善工作环境

质量监督机构需要改变在事情发生后才发声的现象,改变墨守成规的监督思路,依托于法制规章进行正面宣传,这需要所有监督机构的不懈努力。最好的宣传来自于实际行动,比如面对建设单位违规交付使用,或者未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各监督机构除了发出整改文书,也要给予经济处罚,只有得到了实际的处罚才会有所触动,才能逐渐改善工作环境。虽然质量监督机构会面对区县发展各种“服从大局”的尴尬情况,不得不“灵活”开展监督工作,但从十八大以来,法治是治国理论的基本方式,这更加明确指出依法监督是监督机构的唯一准绳,天津港爆炸事故血的经验告诫我们如果项目前期各职能部门履职到位,何以发生一场惨剧。质量监督机构管理过程中遇到行政干预,可以向上级监督机构寻求帮助,借助上级机构实施处罚,将风险降低,从而使建筑工程质量得到保证。

2.3明确质量监督机构的法律地位探索监督管理的新模式

①从法律制度层面明确质量监督机构的执法职能,改变单纯委托模式,由质监站履行相应的职能职责并承担法律责任,即成为具有行政执法的主体。据了解部分地区质监机构已更名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或“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将不同职责的部门进行有效综合,这样既强化了质监站的监督执法能力,也符合国家政策对综合设置机构,推进综合执法的要求。②理顺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上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关系,上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下级机构人事变动有任免权和建议权。③提高工作经费的支持力度,让质量监督机构具有独立性,减少行政干预,使监督执法按规章制度运转。④监督管理模式向“警察”转变,即进一步弱化参与工程建设的程度,通过经济、行政及其他法律手段而非个人意志进行监督管理。

3、结束语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从成立以来,其监管模式虽然逐渐走向成熟,但存在的矛盾也逐渐显露,导致监管难度日趋增大。通过明确法律地位、提升执法能力、加强工程前期监管、引进优秀人才、拓展业务范围的思路方法,解决质量监督面临的矛盾和困难,将有利于监督机构更好地履行职能职责。

参考文献:

[1]曾定能,梅磊.当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分析[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6(27).

[2]屈世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存在问题和对策分析[J].建材与装饰.2016(16).

论文作者:贺波,王大为,曾有财

论文发表刊物:《防护工程》2018年16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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