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下个人征信法律问题研究
刘 聪
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00
摘 要: 2017 年是共享经济发展的蓬勃之年,随着滴滴、摩拜等共享平台的兴起,人们越来越感受到共享经济带来的便利与效率。但与此同时,一系列问题喷涌而出,单车被破坏、被占为己有等问题都折射出共享经济的持续发展与落后的个人征信之间的不协调。本文主要以共享经济发展下的个人征信体系为研究的方向与重点,探讨其中所存在的个人征信法律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 共享经济;个人征信;互联网
共享经济是指以互联网等为媒介,服务或者资源通过免费或者付费的方式在参与者之间资源共享的经济系统。个人征信是指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对个人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加工,形成诚信报告并根据客户需求提供给客户。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闭幕后,李克强总理关于共享经济回答了中外记者的问题,总理提出共享经济作为一种新型经济,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改变,而这个新事物,在发展中会有利有弊,对于发展中出现的大量负面事件,政府应该在依靠市场的前提下加强监管,引导新事物继续蓬勃发展。从这可以看出共享经济对于人们生活的重要性以及其存在的问题。共享单车解决了人们“最后一公里”的难题、对构建城市绿色体系起到了积极作用、缓解了交通的压力。但是,共享单车被大面积损坏、二维码被刮涂、上私锁占为己有等问题也折射出我国共享经济发展的弊端。
一、共享经济下个人征信法律问题的必要性
在共享经济整个体系中,互联网作为媒介,车、商品、服务、资金等剩余资产在人们之间流转,人们获得临时使用权,当使用完毕之后,这些资产会继续流转到下一个人手中,无限循环。在这之中,共享平台为授信人,使用人为受信人,互联网为媒介。资源在熟人之间相互流转很普遍,但是在素不相识的授信人与受信人之间如何搭建共享经济体系,使得资源不会在受信人手里破坏而断掉之后的传送链呢,那就需要在授信人与受信人之间建立信任评价体系。一度受人们欢迎的ofo“小黄车”被人们大量破坏,资金断裂导致退押金难,都是个人征信体系不完善的表现。欧美国家共享经济起步较早,信用体系已经搭建完毕,但是共享经济在我国属于一种新生经济,快速发展的经济与国民较低的素质之间发展极不平衡,所以才会出现资源频频被破坏的现象。如果可以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可以对受信人产生威慑力,他们就会对自己的行为产生预判,不会因为一点蝇头小利被列入不诚信的人群之中。这样会增加资源的利用率。
《修订稿》第九章第五十七条对“成本核算”概念的界定不严密。高等学校教育成本核算是一个依次经过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四个环节的过程。教育成本核算本身是一项工作过程,不是方法,实际上是一个将费用归集和分配到成本对象的过程,应当结合高等学校特点和管理需求,将费用按其用途归集、分配和计算,具体核算包括多种方法。《修订稿》第五十七条对“成本核算”概念的表述:“成本核算是指按照核算对象将高等学校业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的方法。”笔者建议修改为:“成本核算是指按照核算对象将高等学校业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计算出总成本和单位成本的过程”。
北方地区,早春及秋末气候较为冷凉,一般3月末至4有初在设施内育苗,终霜后定植于露地,6~9月份收获。因苦瓜种子种皮较厚,播前要进行浸种催芽。先用50~60℃的温水浸种,水冷后继续浸泡36~48小时,使其充分吸水膨胀。浸种后用纱布包好,放置于30℃左右的保温环境下催芽。将出芽后的种子直接播于营养钵内进行护根育苗。苗龄30~40天,2~3片真叶时移植。
二、共享经济下个人征信法律问题分析
完善的个人征信体系不仅能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对于共享经济这一新兴经济的健康发展也有重要作用。虽然一些共享平台搭建了自己的征信体系,但是平台自己搭建的平台对于受信人的震慑力远远不足,被拉黑的受信人可以选择其他同类型企业,失信成本太低。目前,我国个人征信体系中主要存在以下法律问题:
(一)个人征信法律监管机制不完备
美国的征信体系发展的最为成熟,美国征信市场主要依据的是《公平信用报告法》,之后形成了以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两大监管部门为主,其他部门为辅的格局。这两个部门通过各种方式进行有效的监管,比如制定规章、受理和解决投诉、对违法行为提起诉。通过研究美国的征信体系,我国应该首先制定详细完备的法律,其次让各个部门依据法律的规定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进行监管并相互之间进行监管,这样就会避免央行是立法者、执行者、守法者的尴尬局面。
(二)数据共享机制不健全
征信机构在收集个人征信信息时存在如下几个问题:第一,很多信息的收集并未得到受信人的准许;第二,在所收集的信息中存在着法律不允许收集的个人敏感信息。在现有互联网体系下,我们在进行各种网上活动时所留下的信息都通过电子数据的方式保存到了共享平台的数据库中,有时候并未经过我们允许或者一些敏感信息就这样的被保存了下来,但是我们却无法解决。对于这一现状,我国目前的征信法律体系仍没有解决方式与途径,因此,互联网的现状与法律的缺失都使得我国个人征信信息的收集不够规范。
(三)个人征信信息收集不规范
目前我国的征信体系是以央行为主导,其派出机构为辅,随着百行征信有限公司被颁发了第一张个人征信牌照,意味着作为个人征信行业的准入条件也显现出来。各个征信机构通过对个人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的记录而保存了各种个人信息并以此形成他们的数据库,整理、分析之后提供给客户,这也就使得各个征信机构相互竞争的基础就是数据库中的个人信息,他们拒绝与其他征信机构进行数据分享,因为数据关乎一个机构的前途与金钱,他们害怕其他机构将他们辛苦建立起来的数据泄露出去,也怕其他机构对他们的数据进行毁损,因此,我国目前的个人信息分布较分散,而且还未有一部法律对数据共享进行规制,这就使得整个征信系统不能完整的建立起来。
三、共享经济背景下个人征信法律问题的完善
(一)加强个人征信监管机制建设
中国人民银行的首张个人征信牌照颁发给了百行征信有限公司,这意味着其成为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的补充,因为一些民间借贷或者网贷的数据,中国人民银行是覆盖不到的。通过这一补充,我国信用体系的空白会大大被弥补。由此可知,在整个征信监管体制中,中国人民银行是领头者、监管者、被监管者,这意味着其是立法者、执法者、守法者。这种模式会使得监管方面出现大量空白。
(三)培养学生数学动手实践能力。动手操作往往与合作分不开,教师机智地将教学内容设计成为可操作的实践活动。
(二)健全数据共享机制
基于我国目前的国情,应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数据中心,完善相关的法律,使得政府、共享平台、信用服务机构之间的数据能够进行共享,并且保障各个主体的权益,防止毁损其利益或者数据的事情发生,只有真正实现了有法可依的数据共享,我国征信体系才能够完整的建立起来。运用大数据等技术不断完善全国统一的数据库,满足多主体、多方面、多层次的需要,让征信更好的服务于社会。
(三)完善个人征信信息收集流程
在进行各种活动时,大量的信息被记录并保存了下来,有时不仅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甚至还侵犯其财产权。我国应完善有关个人征信信息收集流程的法律,各个主体在收集公民相关信息时,不能一味的让公民选择概括性条款来填写自己的信息,应保障公民的知情权,选择自己想填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信息。除此之外,通过技术设置脱敏装置,防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敏感信息误入他人之手。最后,明确征信机构的法律责任,对于侵犯公民权利的机构,给予相应的惩罚。
四、结语
在共享经济蓬勃发展之际,一系列问题喷涌而出,这折射了我国个人征信与快速发展的共享经济之间的不平衡。本文通过分析共享经济发展过程中个人征信的重要性以及个人征信体系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完善建议。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各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建立完善的个人征信体系,才能够使我国的共享经济继续更加健康有序的发展。
[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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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D9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27-0118-02
作者简介: 刘聪,女,汉族,吉林白山人,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标签:共享经济论文; 个人征信论文; 互联网论文; 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