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逻辑史的开创者是孔子而不是邓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孔子论文,开创者论文,中国论文,而不是论文,逻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提要 国内已出的中国逻辑史专著都认为邓析是中国逻辑史的开创者,本文对这一观点提出异议,指出中国逻辑史的开创者是孔子而不是邓析。主要理由是:1、孔子是中国历史上最早把思维作为认识对象的学者。2、孔子的正名理论首次提出“名”这个重要逻辑范畴,标志着中国逻辑史的发端,关奠定了中国古代逻辑为政治伦理服务的传统,他提出的“名实”关系问题发起了延续几百年的名实问题大讨论,推动了中国古代逻辑的发展。3、《论语》所记录的孔子言论中包含着非常丰富的逻辑思想,其内容涉及到概念、判断、推理、逻辑规律等各个方面。
文章最后一部分对“邓析是中国逻辑史的开创者”的四条主要论据进行了分析和反驳,指出:1、“邓析早于孔子”一说不符合史实;2、《汉书·艺文志》把邓析列为名家之首不能证明他是第一位逻辑学家;3、现存《邓析子》一书,不能作为邓析开创中国逻辑史的论据;4、邓析并非就逻辑而讲逻辑的纯逻辑学家。
关键词 孔子 邓析 中国逻辑史
中国逻辑史发轫于何时?开创者是谁?我国逻辑学界对此似有定论。目前已经出版的几本有影响的中国逻辑史专著都认为中国逻辑史的开创者是春秋末年郑国的邓析〔1〕。
笔者认为,邓析开创中国逻辑史的观点与史实不符,因为邓析的逻辑思想远没有孔子的丰富,邓析对中国古代逻辑学发展的影响也远不及孔子,且邓析比孔子小6岁,由是观之,中国逻辑史的开创者应属孔子。本文拟从逻辑思想的产生、“正名”理论的提出和《论语》中的逻辑思想三个方面来论证孔子在中国逻辑发展史上开创者的地位,并对“邓析开创中国逻辑史”的几条主要论据作一些分析。
一
要确定中国逻辑思想始于何时何人,必须明确什么是“逻辑思想”。
逻辑学是关于思维的科学,它研究的对象是思维形式及其规律,所谓逻辑思想是指有关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思想。因此,逻辑思想产生的前提是人们必须把思维本身作为认识的对象,即黑格尔在《小逻辑》中所说的“对思维的反思”。〔2〕
就人类的认识顺序来说,第一认识对象是自然界,人们对自然界的认识属于自然科学。在原始社会,社会关系比较单纯,同氏族的人共同劳动,共同生存,自然界是人们认识的主要对象。这从我国原始神话传说中主要人物的名字可以看出来:有巢氏、燧人氏、伏羲氏、神农氏,这些神人合一的传说人物,无一不是人与自然斗争中的英雄。随着氏族公社的解体和私有财产的出现,剥削制度逐步形成,社会关系日益复杂,人类社会开始成为人们重要的认识对象。此时传说中的人物黄帝、尧、舜等,身份已是社会的领导者管理者的楷模,这反映人们的认识对象已从自然界扩大到人类社会。我国奴隶社会早期的夏、商两代,已经有了比较发达的自然科学(以计算精确的夏历和精湛的青铜冶炼技术为标志)和社会科学(以比较完备的夏礼、殷礼等典章制度为标志),但直到殷商灭亡,人们始终没有把思维本身作为认识对象,这从殷商甲骨文和青铜铭文中未发现“思”字可以得到佐证。
“思”字的出现,大约始于周初。《尚书·大诰》有“肆予冲人,永思艰”之语,《诗经·郑风》有“子惠思我,褰裳涉溱”的诗句,这说明周人已经认识到“思”的存在。
自周初至春秋末年,中国历史上曾出现周公、管仲、晏婴等杰出的政治家,但他们都无著述留世(现传《管子》、《晏子春秋》系后人假托管晏之名而作),都算不上思想家,史书中也没有他们关于思维的言论的记载。孔子是第一个自觉地把思维作为认识对象的学者,在主要记载孔子言论的《论语》中,“思”作为认识对象被反复提及。现略举数例:
(1)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为政》)
这里说的是思和学的关系,只读书不思考,就会迷惘,得不到新的知识;不读书不学习,只是一味苦思冥想,思维就会失去根据,那也是很危险的。
(2)君子有九思:视思明,听思聪……(《子罕》)
孔子在这里道出了思维在认识中的重要作用。“视”“听”即视觉和听觉,属于感性认识;“明”即明智,“聪”即聪慧,指的是理性认识。由“视”“听”的感性认识达到“聪”“明”的理性认识,必须经过“思”。离开了思维,不经过认真的思考,认识只能停留在感性阶段。
《论语》直接提到“思”的地方很多,如“博学而笃志,切问而近思”(《子张》),“季文子三思而后行……子曰:‘再斯(思)可矣’”(《公冶长》),“未之思也,夫何远之有?”(《子罕》)等等。
上述例子说明,孔子已经自觉地把思维作为认识的对象,他对思维的重要性已经有了充分的认识,孔子的逻辑思想正是在这个基础上产生的。
二
“名”是中国逻辑史的一个极为重要的范畴,以至于中国古代逻辑学就叫做“名学”。“名”的意义相当于名词、概念,“名实”问题是先秦诸子争论最激烈的逻辑问题。“名”作为逻辑范畴,最早就是由孔子提出来的。
《论语·子路》记载了孔子与子路的一段对话:
子路曰:“卫君待子而为政,子将奚先?”子曰:“必也正名乎?”子路曰:“有是哉!子之迂也。奚何正?”子曰:“野哉由也,君子于其所不知,盖阙如也。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故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君子于其言,无所苟而已矣。”
这段话集中阐述了“正名”逻辑思想,它对中国古代逻辑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孔子的正名理论第一次提出“名”(概念)这一逻辑范畴,指出了“名”在思维中的重要作用。“名不正则言不顺”,是说名正是言顺的必要条件。“名”就是名称、概念,“名正”就是名实相符、概念明确、准确;“言”就是表达思想的语句,即命题、判断,“言顺”指判断恰当,合乎情理。“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是说正确使用概念可使判断恰当,判断恰当可以指导正确的行动,因此,“君子于其言,无所苟而已”,君子不能随便下判断,必须在明确概念的前提下遵循一定的法度去思维,才能做到判断恰当。
自从孔子提出“名”这一范畴并指出“名正”是正确思维的必要条件之后,研究“名”成了一门专门学问——名学,名学就是中国古代逻辑学,与之有关的学术问题有名法、名理、名言、名实、名辩、名分、名守、形(刑)名等等。必须指出,“名学”决不仅指《汉书·艺文志》所言“名家”的学说,而是指研究“正名(概念)”、“析辞(判断)”、“立说(推理)”、“明辩(证明)”有关规律的学说,即古代的逻辑学。因此,可以说“正名”理论的提出标志着中国古代逻辑史的发端。
第二,孔子的正名理论最先强调了逻辑的政治伦理意义,使中国古代逻辑从一开始就具有明显的政治伦理色彩。孔子认为,春秋末年之所以会出现社会动荡、礼崩乐坏的混乱局面,乃是由于“名实相违”已久的缘故,他认为“名失则愆”(《左传·哀公16年》),所以他提出“为政必先正名”(《鲁论》),只有通过正名而正实,才能消除社会动荡,恢复礼治。孔子的政治观点虽然是保守的,但他首次提出逻辑思想就把逻辑与政治伦理紧密结合,对其后逻辑学的发展产生了极大影响。自孔子以后,墨家、名家、法家和后期儒家(以荀子为代表)虽然政治主张各异,伦理观念不同,但他们的逻辑学说无不具有明显的政治伦理色彩。即使是政治色彩最淡的名家如公孙龙者流,也自我标榜“以正名实而化天下”(《公孙龙子·迹府》)。
第三,孔子的正名理论最先提出了名实关系问题,发起了春秋战国时期名实问题的长期争论。孔子的正名理论是针对当时“名实相怨”已久的现实而提出来的,所说的“名正”就是要求“名实相符”,但他的名实观颠倒了思维和存在的关系,企图以主观的名去正客观的实。《论语·雍也》记载了孔子对“觚”的一番感叹:“觚不觚,觚哉觚哉!”意思为:觚本来是腹足有棱角的,而现在的觚已经没有棱角了,这哪里还能算是觚呢!他不是要求对已经变易的酒器改一个名称,而是要求恢复觚原来的样子。孔子的感叹决不仅仅是对觚这种酒器而发的,他实际上是在对周礼制度名存实亡的现实发感慨,要以周礼的名分来正春秋末期礼崩乐坏的现实,也就是要求以事实去迁就“名”。
自孔子提出“以名正实”的逻辑原则后,墨、道、名、法各家以及荀子等纷纷就此提出各自的逻辑原则和理论:墨子提出“取实予名”的原则,后发展为后期墨家“以名举实”的完整理论;庄子提出“名者实之宾也”的观点;公孙龙认为“名者,实谓也”;后期儒家的荀子则在《正名》篇中全面阐述了“制名以指实”的名实现;韩非子注重“综核合名实”来推行法制。延续数百年之久的名实问题大讨论,促进了对概念(名)、判断(辞)、推理(说)、论证(辩)等问题的研究,推动了中国古代逻辑学的发展。
三
正名理论是孔子逻辑思想最重要的内容,但孔子的逻辑思想决不限于正名。从《论语》中我们可以看到,孔子在概念、判断、推理、逻辑规律等方面都有十分丰富的逻辑思想。下面择其要者简述之。
1、关于概念
孔子的“名”即相当于今天所说的概念,正名理论主要是关于概念的理论。除此而外,孔子还第一次提出了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问题。孔子的政治伦理思想中有一些基本概念,如“仁”、“恕”、“智”、“孝”等。在《论语》中,孔子用类似于定义的方法揭示这些重要概念的内涵,例如:“克己复礼为仁”(《里仁》);“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卫灵公》);“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智)也”(《为政》)。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为政》篇中孔子答子游的一段话:
子游问孝。子曰:“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
孔子首先引用了他人对孝的定义:孝就是能养。然后指出“孝就是能养”这个定义不正确。如果孝就是能养,那么人们对于犬马也能养,这能够叫做孝吗?对父母长辈不尊敬,能养父母与能养犬马又有什么区别!孔子这里实际上指出了他人对孝的定义犯有“定义过宽”的错误,定义项(能养)的外延大于被定义项(孝)的外延,因为对于犬马皆能有养,但不能算是孝;对父母长辈,只有养而不敬,也不能算是孝。孝的本质(内涵)是敬,而不仅仅在于有养。
2、关于判断
判断在孔子的语言中叫做“言”。孔子第一个提出判断要恰当、要合乎情理(言顺)的一般要求。“言不顺则事不成”,“君子于其言,无所苟而已”,就是说判断要恰当,而要做到这一点,下判断就必须慎重,不可随便。
孔子不但提出了判断要恰当的一般要求,而且注意到运用不同形式的判断来表达不同的思想。在《论语》中可以看到近代形式逻辑所介绍的各种判断形式。下面举例说明:
直言判断(S是[不是]P):“克己复礼为仁。”(《里仁》)“政者,正也。”“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颜渊》)
关系判断(aRb):“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雍也》)
联言判断(p并且q):“可与言而不与之言,失人;不可言而与之言,失言。”(《卫灵公》)“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怀之。”(《公冶长》)
充分条件假言判断(如果p,则q):“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为政》)“恭而无礼则劳,慎而无礼则葸,勇而无礼则乱,直而无礼则绞。”(《泰伯》)
必要条件假言判断(不p不q):“不学思,无以言;不学礼,无以立。”(《季氏》)“不愤不启,不悱不发。”(《述而》)
值得指出的是,《论语》所记录的孔子言论中,假言判断和联言判断运用得特别多。假言判断通常反映事物的规律性,联言判断则从多侧面反映事物的属性,这两种判断形式运用得多,说明孔子的理性认识具有深刻而全面的特点。
无可否认,孔子没有从纯形式的角度来研究判断,但是,由于孔子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位大学问家,学说流传极广,他所使用的判断形式也必然对后世学者产生很大影响,我们不可低估孔子所使用的判断形式在客观上的逻辑意义。
3、关于推理
孔子是第一个把“思”(即思维)作为认识对象的学者。孔子所说的“思”,主要是指推理。孔子多次论及推理的作用。《学而》篇说:“告诸往而知来者”,朱熹《集注》:“往者,其所已言也;来者,其所未言也。”告往知来,就是从过去推知未来,从已知推出未知,这正是推理的功能。可见孔子已自觉地认识到推理对认识的巨大作用。在《为政》中所说的“温故而知新”,也是强调推理有从已知推出新知的作用。
孔子在推理方面另一重大贡献就是提出了“能近取譬”和“举一反三”的类比推论方法和原则。“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能近取譬,可为仁之方也已。”(《雍也》)“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孔子在这里是将自己和他人进行类比,但“能近取譬”的原则决不限于己和人的类比。己和人之所以能进行类推,是因为己和人属于同类,性质相近的事物(同类)才可以类比,因此,“能近取譬”不仅是类比的方法,而且是类比的普遍原则,这和一百多年后《墨经》提出的“异类不比”的原则是相通的。
“举一反三”是孔子对学生治学的要求,他说:“举一隅而不以三隅反,则不复也。”(《述而》)房间有四只角,告之一只角的情况,如果不能推知另外三只角的情况,就不再教他了。孔子要求学生善于类推,他的学生中有“闻一知二”的,有“闻一知十”的,(《公冶长》)这都是根据孔子的要求学会举一反三的类推方法的结果。
《论语》中还有一些表达完整的演绎推理。如前文所引《子路》中孔子答子路那段关于“正名”的著名议论中,就包含着一个典型的假言联锁推理:
如果名不正,则言不顺;
如果言不顺,则事不成;
如果事不成,则礼乐不兴;
如果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
如果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
──────────────
所以,如果名不正,则民无所措手足。
这是一种形式比较复杂的演绎推理,孔子把它表达得如此完整规范,可见孔子思维中所运用的演绎推理形式是非常广泛而严密的,可惜这方面没有留下全面的记录。
4、关于思维规律
在《论语》中,我们可以看到同一律和矛盾律思想的萌芽。
孔子非常注意运用概念的准确性,主张概念(名)应有确定的意义和用法,对表面相似而实质不同的概念不能加以混淆。例如:
冉子退朝,子曰:“何晏也?”对曰:“有政。”子曰:“其事也。如有政,虽吾不从,吾其于闻之。”(《子路》)
孔子严格区分了“政”(决策大事)和“事”(日常事务)两个不同的概念,指出冉子把“事”说成“政”,混淆了概念,应该纠正。
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如孔子严格区分“和”与“同”(“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子路》),“周”与“比”(“君子周而不比,小人比而不周”——《为政》)、“达”与“闻”(“是闻也,非达也。夫达也者,质直而好义,察言而观色,虑以下人……夫闻也者,色取仁而行违,居之不疑”——《颜渊》),等等。
孔子把相近的概念加以严格区分,要求概念具有确定性,不容混淆,这正是形式逻辑同一律对运用概念的要求。因此可以说《论语》中已经有了同一律思想的萌芽。
孔子对思维中的矛盾现象也有所涉及。《颜渊》中说,“爱之欲其生,恶之欲其死,是惑也。”这里的“惑”就是思维中的错误,“惑”不在于“爱之欲其生”,也不在于“恶之欲其死”,它指的是把二者对举,对同一对象既“爱之欲其生”又“恶之欲其死”的自相矛盾现象。这种错误显然是逻辑错误,即违反了形式逻辑的矛盾律。
从以上对《论语》的分析可以看出,孔子的逻辑思想是十分丰富的,其内容涉及到概念、判断、推理和逻辑规律等各个方面。《论语》可以说是中国先秦逻辑思想的宝库。
四
以上我们从三个方面论证了孔子是中国逻辑史的开创者。但现在已经出版的中国逻辑史专著都认为中国逻辑史的开创者不是孔子,而是邓析,其理由何在呢?对此,我们有必要作一些分析。
认为邓析是中国逻辑史的开创者的第一条论据是:“邓析的年代略前于孔子”〔3〕。
这一条论据是站不住脚的。按孔子和邓析均为春秋末年人。据史书记载,邓析为郑国的大夫,生于鲁襄公28年(公元前545年),被杀于鲁定公9年(公元前501年);孔子生于鲁襄公22年(公元前551年), 卒于鲁哀公16年(公元前479年),从年龄上看,孔子比邓析大6岁,怎么能说年龄小的邓析略前于年龄大的孔子呢?当然,孔子比邓析晚死22年,倘若有史料证明孔子的学说思想(包括他的逻辑思想)都形成于邓析死后的那二十年(即孔子50岁以后),则“邓析略早于孔子”一说尚有一定的道理,可惜史料中并没有这方面的记载。相反,我们能找到许多资料证明孔子的主要学说思想形成于邓析被杀以前。《论语·为政》载孔子语:“吾十有五而志于学,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据此推断,孔子的主要学说思想当形成于三十岁(而立之年)到四十岁(不惑之年)之间。当然不能排除一个人的思想在其晚年时会有某些发展变化,但孔子的主要学说思想形成于四十岁之前是另有佐证的。《论语·颜渊》记载了孔子与齐景公的一段对话:
齐景公问政于孔子。孔子对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公曰:“善哉!信如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虽有粟,吾得而食诸?”
孔子回答齐景公的话“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就是孔子“正名”逻辑思想的具体内容。据《左传》记载,“孔子适齐”这件事发生在鲁昭公30年(公元前510年,齐景公34年),那一年孔子只有41岁。已经在位三十多年之久的齐景公应该说有了比较丰富的执政经验,他这时向孔子“问政”,足以说明孔子的学说思想早已形成,并且在各国有了较大影响。这一年邓析只有35岁,距其被杀尚有9年。由此可见,说“邓析的年代略早于孔子”,无论是从实际年龄看,还是从学说思想形成的时间和影响看,都没有什么根据。我们最多只能说他们是同时代人。
认为邓析是中国逻辑思想史的开创者的第二条论据是:“《汉书·艺文志》上把邓析列为名家之首,名家基本上即我们现在所称的逻辑学家。”〔4〕
中国古代研究逻辑的学问统称“名家”或“名辩之学”,因此把古代逻辑学家叫做“名家”并没有错。但中国古代并没有“逻辑”一词,《汉书·艺文志》所言“名家”并不等同于今日统称中国古代逻辑学家之“名家”。伍百非先生在《中国古名家言》一书中所收列的先秦逻辑学(即“名家”)著述,包括《墨辩》、《大小取》、《尹文子》、《公孙龙子》、《齐物论》、《正名》、《形名杂篇》七种,其中只有《尹文子》和《公孙龙子》两篇为班固在《汉书·艺文志》中所列“名家”之作,其余分别为墨、道、儒、法诸家之著作(《邓析子》作为伪书附录于书后)。伍先生将名家分为“名理”、“名法”、“名辩”三派,指出其中名辩派“乃研究‘名’、‘辞’、‘说’、‘辩’(相当于今天所说的概念、判断、推理、证明——引者按)四者之原理和应用的……班固《艺文志》所列的‘名家’,大约以属于此派者居多。这派在当时最盛,差不多各家都有人研究它,如儒家的孔子和孟、荀,墨家的墨子和南方墨者,都极深研,或有专著。不过他们别有所长,没有归入‘名家’。”〔5〕伍百非先生的看法是符合史实的,《艺文志》所列“名家”确实是研究逻辑的,他们是逻辑学家,但研究逻辑的却不限于《艺文志》所说的“名家”,儒家、墨家(还有道家、法家)研究逻辑的大有人在,其中墨家的逻辑成就高于“名家”,后期儒家荀子的逻辑成就也不低于“名家”,这都是学界公认的事实,只不过他们别有专长,没有被班固列入“名家”,我们能因此否认他们是逻辑学家吗?惠施、公孙龙只因为别无专长(仅以逻辑为专长),才被列入“名家”。
由此可见,《艺文志》所说的“名家”,其外延远远小于“中国古代逻辑学家”的外延,因此,邓析虽然被《汉书·艺文志》列为“名家”第一人,并不足以证明他是中国古代逻辑学家的第一人。邓析是不是中国逻辑思想史的开创者,只能根据其逻辑思想形成的年代、逻辑思想的价值以及它对后世逻辑学发展的影响来确定。
认为邓析是中国逻辑思想史的开创者的第三条论据是:《邓析子》一书中提出了一些重要的逻辑思想。在温公颐先生的《先秦逻辑史》和汪奠基先生的《中国逻辑思想史》中,介绍邓析逻辑思想大都引用《邓析子》的一些章句〔6〕。
按今本《邓析子》并非邓析本人所著,乃后人伪托邓析所成。钱穆《先秦诸子考辩》认为:“《邓析子》乃战国晚世桓团辩者之徒所伪托,邓析仅有《竹刑》,尚未别自著书。”〔7〕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为《中国古名家言》所写的出版说明断言:“《邓析子》、《尹文子》都是伪作。”伍百非先生在该书正文部分未收《邓析子》,而将《邓析子》作为伪书附录于书后。其《序》云:“《邓析子》,伪书也。何为辩之?以其为名家之祖,恐后世转相沿伪也。”其《按》云:“《邓析子》一书,乃杂凑诸家之语而成……《无厚》、《转辞》二篇之首章,辞意浅鄙,不类诸子家言,依题作训,望文生义,其为伪作甚明。余则杂凑古籍……其杂凑诸子之文,已检寻者,计一百二十四句。”〔8〕伍百非先生还进一步指出,被作为邓析逻辑思想重要内容引用的《转辞》篇中“循名责实,实之极也;按实定名,名之极也”两句,“语出《管子·入国篇》”;《无厚》篇中“见其象,致其形;循其理,正其名;得其端,知其情”三句,“语出《管子·白心篇》”〔9〕《邓析子》一书只有两篇三千余字,象这样抄录自其他著作并能找到确凿出处的就达一百二十四句之多,其为伪作是很明显的。
以上材料说明,是否有《邓析子》原书尚是一个问号,但现存《邓析子》是伪书是没有多大疑问的。这种公认的伪书是万万不能作为确定邓析在中国逻辑思想史上的开创者地位的根据的。假如根据伪书中的逻辑思想来确定一个人在逻辑思想史上的地位,那么中国逻辑思想史的开创者也不是邓析,而是管仲,因为后人伪托管仲所撰的《管子》一书也包含许多重要的逻辑思想,而管仲是春秋中期人,比邓析要早一百多年。
认为邓析是中国逻辑思想史的开创者的第四条论据是:先秦逻辑思想分为“辩者派”和“正名派”两大派,辩者派“立足于逻辑本身来讲逻辑”,而正名派则“以政治伦理为主,逻辑为辅,因而是一种政治伦理逻辑”。孔子最先提出正名,是正名派的创始者,而辩者派的“首创人物应推邓析”。〔10〕
先秦逻辑思想是否截然分为“辩者派”和“正名派”两大派,本文不予讨论。但辩者派既然被认为是“立足于逻辑本身来讲逻辑”的,而邓析又被认为是辩者派的首创人物,据此推断,邓析的逻辑思想也应是“立足于逻辑本身来讲逻辑”了,事实情况又是如何呢?
即使以伪托的《邓析子》为据,邓析也决不是立足于逻辑本身来讲逻辑的。仅举一例为证,《邓析子·无厚篇》曰:循名责实,君之事也。奉法宣令,臣之职也。下不得自擅,上操其柄而不理者,未之有也。君有三累,臣有四责……君无三累,臣无四责,可以安国。”这段议论显然是在阐述“正君臣上下之名以安国”的道理,这与孔子“君君臣臣”的正名逻辑根本就没有什么实质上的差别。当然,《邓析子》是伪书,我们不能根据伪书来确定邓析逻辑思想的性质和价值。但是我们从《左传》、《吕氏春秋》、《列子》和刘向的《别录》等典籍中可以找到有关邓析的一些资料,这些资料也都说明邓析并不是一个立足于逻辑来讲逻辑的纯逻辑学家。
邓析是积极参与政治活动的。《列子·力命篇》说:“邓析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辞。子产执政……数难子产之治,子产屈之。”《吕氏春秋·离谓》又记载:“子产令无悬书,邓析致之。子产令无致书,邓析倚之。令无穷,则邓析应之亦无穷矣。是可不可无辩也。”这些记载说明,邓析与当权者持不同政见,并以其“两可之说”、“无穷之辞”诘难子产等当权者。邓析最终因得罪当权者而于鲁定公9年(公元前501年)被当时郑国执政驷颛杀害。由此可见,邓析是用他的逻辑武器(两可之说、无穷之辞)为其政治主张和参政行为服务的,这与后来“名家”的代表人物持“坚白”之论、“白马”之说而淡泊于政治的公孙龙等有很大的不同。
邓析还是一个很有造诣的法学家。子产执政时,“邓析作《竹刑》,郑国用之。”(《列子·力命》)后来郑国执政驷颛“杀邓析而用其《竹刑》”(《左传·定公9年》)。刘向《别录》云:“《竹刑》, 简法也。”即《竹刑》是写于竹简上的刑书。孔颖达《左传正义》:“昭公6年,子产铸刑书于鼎。今别造《竹刑》,明是改郑所铸旧制。若用君命所造,则是国家法制,邓析不得独专其名……驷颛用其刑书,则其法可取,杀之不为作此书也。”邓析是反对子产的,其《竹刑》的内容显然有别于子产铸于大鼎上的刑书。驷颛杀邓析,却不因人废言,而继续用其《竹刑》,说明《竹刑》不但在形式上优于刑鼎(前者可以携带流传而后者只可在固定的地点观看),而且在内容上也优于子产所铸的刑书。按照孔颖达的观点,《竹刑》非用君命所造,乃是邓析研究刑罚法律的个人专著。
邓析不但研究刑罚法律,著述刑书,而且积极从事诉讼活动。《吕氏春秋·离谓》记载:“邓析与民之有狱者约:大狱一衣,小狱襦裤,民之献衣襦裤而学讼者,不可胜数。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所欲胜因胜,所欲罪因罪。”依此说,邓析相当于近代社会的挂牌律师,明码标价收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教人怎样打官司,帮人去打官司。他因为善辩,想让谁胜诉就能使之胜,想让谁败诉就能使之败,所以,花钱向他请教打官司的人不可胜数。邓析可以说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位大律师。
邓析研究法律刑罚,从事诉讼活动,必然要研究逻辑。刘向《别录》说:“邓析好刑名”。先秦法家将“刑名”与“法术”联系起来,《韩非子·二柄》曰:“人主将欲禁奸,则审合刑名”,因而后人称他们的学说为“刑名”、“刑名之学”。刘向是西汉末年人,他说“邓析好刑名”而不说“好形名”,是受法家对“刑名”解释的影响的。由是观之,邓析研究的“刑名”之“刑”,保留着“刑罚”、“法律”的本义,与惠施、公孙龙等专指名实关系的“形名”是有区别的。邓析的“刑名”逻辑实际上是法律诉讼逻辑,是为其法律研究和诉讼活动服务的。
根据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如果说孔子的“正名”逻辑是以政治伦理为主、逻辑为辅的政治伦理逻辑,那么邓析的“刑名”逻辑就是以法律诉讼为主、逻辑为辅的法律诉讼逻辑。二者都不是什么“立足于逻辑本身来讲逻辑”的纯逻辑。既然如此,我们就没有理由厚此薄彼,以孔子逻辑不是纯逻辑为据取消孔子作为中国逻辑思想史的开创者的资格,而将这顶桂冠戴在其逻辑思想也并非纯逻辑的邓析头上。
综上所述,在中国历史上最早把思维作为认识对象的是孔子,最先提出“名”这个重要范畴,使名学成为一门学问的是孔子。孔子的正名理论奠定了中国古代逻辑为政治伦理服务的传统,孔子提出的“名实”关系问题发起了延续几百年的名实问题大讨论,推动了中国古代逻辑的发展,孔子的言论中包含着非常丰富的逻辑思想,而且孔子的出生年代略前于邓析,其逻辑思想的形成也不晚于邓析。这一切都说明,中国逻辑史的开创者是孔子而不是邓析。
注释:
〔1〕参见温公颐著《先秦逻辑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 年版;汪奠基著《中国逻辑思想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周云之等著《中国历史上的逻辑家》,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温公颐主编《逻辑史教程》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2〕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39页。
〔3〕《先秦逻辑史》,第200页。
〔4〕《先秦逻辑史》,第8页。
〔5〕伍百非《中国古名家言·总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5、6页。
〔6〕参见《中国逻辑思想史》第57~60页,《先秦逻辑史》第8~15页。
〔7〕钱穆《先秦诸子系年考辩》,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18页。
〔8〕〔9〕《中国古名家言》第843/859页、854/850页。
〔10〕参见《先秦逻辑史》,第4~5页。
标签:孔子论文; 论语论文; 关系逻辑论文; 逻辑学论文; 国学论文; 汉书·艺文志论文; 为政论文; 公冶长论文; 儒家论文; 推理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