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埃尔斯特对马克思的分配正义理论的解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马克思论文,斯特论文,埃尔论文,正义论文,分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A71 文献标识码:A J.埃尔斯特(Jon Elster)是分析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代表人物之一。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围绕“马克思与正义”问题展开了持久的论战,他以方法论个人主义和理性选择理论为工具,解读、评析了马克思的分配正义理论,在为马克思的分配正义理论进行辩护的同时,也误读了马克思分配正义的某些思想。研究他解读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的基本方法、基本观点对坚持与发展马克思的分配正义理论具有较大的理论借鉴意义。 一、评埃尔斯特对马克思的前资本主义分配正义理论的解读 埃尔斯特试图通过建立一套剥削理论来研究分配正义问题。关于剥削产生的根源,他与马克思持相同的观点。他们都认为,在阶级社会里,一部分人垄断了生产资料,没有生产资料的劳动者都必须在维持自身生活所必需的劳动时间以外,追加超额的劳动时间来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生产生活资料。①埃尔斯特认为从伦理学的意义上来看,剥削是错误的,剥削者在道德上应该受到谴责,一个容忍或产生剥削的社会应该被废除;从理性选择理论来看,剥削行为是一种值得很好研究的复杂行为②。 埃尔斯特把剥削分为非市场剥削、市场剥削两大类。非市场剥削主要是指前资本主义社会的剥削,以存在某种程度的人身依附关系、人身不自由为前提,主要是通过超经济的强制来榨取剩余劳动。他认为封建地租都带有某种“强制”性,假设土地非常充裕,那么,非劳动的地主阶级与自由农民阶级都不可能出现。③马克思也说过:“要从小农身上为名义上的地主榨取剩余劳动,只能通过超经济的强制……必须有本来意义的依附制度。”④因此,他的这一观点还是合乎马克思在这一问题上的基本观点。 埃尔斯特认为前资本主义社会的分配制度是非正义的、不道德的,而马克思较少触及非市场经济中的剥削问题。但我们认为埃尔斯特犯了他自己所反对的“概念的扩张主义”的错误。马克思用“榨取剩余劳动”来概括前资本主义的生产与分配行为,但其剥削理论只能说明资本主义剥削。如果我们用现代社会的主流价值理念来评析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分配制度,我们的评价就忽视了客观历史条件,犯了历史虚无主义的错误。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看,分配正义应该是具体的、历史的,而不可能是“超历史的”,因此,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具体历史条件来看,它们的分配形式也是合乎“某种”分配正义原则的。 二、评埃尔斯特对马克思的资本主义分配正义理论的解读 埃尔斯特对剥削、劳动价值论等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理论有着独到的理解,且提出了强制、被迫等新范畴,以此研究资本主义分配的正义性。 (一)埃尔斯特对马克思的资本主义分配正义理论的解读 1.资本主义的分配是非正义的 在西方马克思主义中,以R.塔克(Robert Tucker)、A.伍德(Allen Wood)、R.W.米勒(Richard W.Miller)为主要代表的哲学家持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的分配是正义的观点。因为,马克思说过:“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⑤“劳动力维持一天只费半个工作日,而劳动力却能发挥作用或劳动一整天,因此,劳动力使用一天所创造的价值比劳动力自身一天的价值大一倍。这种情况对买者是一种特别的幸运,对卖者也决不是不公平。”⑥以Z.胡萨米(Ziyad Husami)、G.A.科亨(Gerald Allan Cohen)和J.E.罗默(John E.Roomer)为代表的哲学家持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的分配是非正义的观点。因为马克思说过:“如果资本家阶级用贡品的一部分从工人阶级那里购买追加劳动力,甚至以十足的价格来购买,就是说,用等价物交换等价物,那还是征服者的老把戏,用从被征服者那里掠夺来的货币去购买被征服者的商品。”⑦“认识到产品是劳动能力自己的产品,并断定劳动同自己的实现条件的分离是不公平的、强制的,这是了不起的觉悟,这种觉悟是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方式的产物,而且也正是为这种生产方式送葬的丧钟。”⑧马克思还经常用“剥削、盗窃、抢劫、掠夺”等词汇来描述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 在“马克思与正义”问题上的论争中,埃尔斯特同胡萨米、科亨等人的看法比较相似。对马克思文本中的上述冲突,他是这样解释的:“在把个人的自我实现选择为最高价值之后,马克思也不可能同时提出严格的正义标准。”⑨“他(马克思,笔者注)相信,不公平是资本主义的一个事实。”⑩他仔细地辨析了“盗窃、掠夺”等词在马克思文本中的语义,论证了资本主义分配的不道德性。 2.资本主义剥削率——影响分配正义的关键因素 在《资本论》第一卷第十一章中,马克思阐述了协作劳动所创造的社会生产力要远远大于单个劳动力所创造的生产力的总和,劳动的社会生产力被当作了资本的生产力,被资本家占有。但是,“资本是根本不关心工人的健康和寿命的,除非社会迫使它去关心”。(11)“它唯一关心的是在一个工作日内最大限度地使用劳动力。它靠缩短劳动力的寿命来达到这一目的。”(12) 马克思曾经运用博弈论研究资本主义剥削率。他说:“资本家总想把工资降低到生理上所容许的最低限度,把工作日延长到生理上所容许的最高限度,而工人则在相反的方面不断地对抗。归根到底,这是斗争双方力量对比的问题。”(13)“在平等的权利之间,力量就起决定作用。”(14)马克思还注意到资本主义国家为了维护资产阶级的长远利益对劳动时间所作的限制。 埃尔斯特尽管也注意到这些论述,但他认为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剥削率的研究还很不够,影响剥削率的主要有如下六个因素:(1)劳动强度;(2)劳动市场中的供求运作;(3)组织起来的工人和组织起来的资本家之间的集团交易;(4)技术进步的间接影响;(5)国家干涉;(6)政治联盟的形成(15)。 埃尔斯特指出,一个经纪人应该得到比普通工人高的酬金,但无权得到他通过把技能互补的工人集合起来而可能得到的全部利润,而只能得到他的劳动报酬;一个熟练的管理者应该得到的是把工人集合起来的实际工作的报酬而非那些由于他而集合起来的工人的劳动的报酬。他认为工人与资本家在收入分配问题可能找到一个利益均衡点。这一判断基于这样一个基本事实,即从长远的眼光来看,限制工作日的长度符合每一个人的利益——除了个别要使其短期利益尽可能最大化的企业主以外。(16) 3.自由权的分配有失正义 埃尔斯特认为在马克思的著作中有“形式上的自由”、“实在自由”这两个概念与我们今天常用的“积极自由、消极自由”概念相对应。 马克思认为工人与资本家之间的关系在形式上是平等和自由的。就单个的、现实的工人而言,他有选择和任意行动的自由。“即只要一个工人绝顶聪明,善于投机钻营,天生具有资产阶级的本能,而运气又非常好,那他自己就能变成他人劳动的剥削者。”(17)因此,尽管个别人可能成为资本家,但是绝大多数人仍然无法改变其阶级属性,只能享受“形式上的自由”——变换雇主的自由;对“实在自由”——成为资本家这个更重要的自由,则只获得一种较弱的、具有更多限制的意义。埃尔斯特赞同马克思的这一观点。 为了进一步研究工人的自由权,埃尔斯特提出了“强制”、“强迫”两个概念。他说:“用强制表示一个有意图的当事人或强制者的存在,而强迫表示的不过是那些没有为选择留有余地的限制的存在。”(18)资本主义生产并没有赤裸裸的强制现象,但绝大多数工人是被迫出卖劳动力的,这种被迫是以匿名的和非个人的市场为中介的。他觉得不可能给“被迫”下一个大家公允的标准概念。为了给读者一个交代,他借用罗默关于“撤出”的命题表达他对“强制、被迫”的基本观点:“一个工人被强制出卖其劳动力,如果他的境况在撤出其自身的生产资料时活得更好的话。一个工人被迫出卖其劳动力,如果他的境况在撤出其自身的生产资料时活得更差的话。”(19) (二)埃尔斯特对马克思的资本主义分配正义理论的解读的合理性与局限性 埃尔斯特认为剥削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详细地探讨了市场剥削的各种类型及影响剥削率的各种要素,且认为一个容忍和产生剥削的社会应该被废除。这些思想是对资本主义分配不公的有力谴责,也为无产阶级联合起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反对资本主义制度提供了理论依据,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埃尔斯特认识到:劳动价值论在解释当今的科技劳动和管理劳动所创造的价值问题上遇到了比较大的困难:各种异质劳动无法进行比较,因此,试图用博弈论、方法论个人主义来重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微观基础,发展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这一尝试尽管没有成功,但其研究成果对进一步探讨马克思的分配理论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马克思的剩余价值论是建立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的,舍弃了劳动价值论,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的剥削理论就不可能成立,离开继承谈发展就可能脱离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的轨道。从这一视角来看,埃尔斯特的资本主义分配正义理论具有明显的局限性。 埃尔斯特没有解决西方马克思主义所争论的“马克思与正义”问题。面对马克思文本中有关分配正义思想的冲突,埃尔斯特只能说他“相信”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的分配是非正义的,而不能令人信服地阐释这种冲突的根源,没有为解决“马克思与正义”问题的纷争作出实质性的贡献。我们认为,马克思从政治经济学、伦理学、法理学等学科视角来评述资本主义分配的正义性。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资本主义分配制度合乎经济规律,具有客观必然性,是正义的;从伦理学的角度来看,资本主义分配是非正义的;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资本主义分配正义具有片面性、虚伪性,自由、平等体现的是资产阶级的阶级的利益。尽管马克思的分配正义思想存在着一定的内在张力,但从辩证逻辑来看,其理论具有内在的统一性。他从科学与价值双重维度来研究这一问题,其中科学(政治经济学)的维度是主要维度,价值维度是一个隐性的、次要的维度。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同时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张力。(20)只有具体地、历史地、辩证地解读马克思的文本,才能圆满地解答“马克思与正义”之争,且为发展马克思的分配正义思想提供方法论基础(21)。 三、评埃尔斯特对马克思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分配正义理论的解读 对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社会的分配问题,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哥达纲领批判》中做过相关的论述。埃尔斯特对这些思想做了比较详细的解读,其中有些思想给我们以有益的启迪。 (一)埃尔斯特对马克思的社会主义分配正义理论的解读 在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资料是公有制,个人消费资料实行按劳分配。埃尔斯特把按劳分配原则称为“贡献原则”,像马克思一样,他认为它比资本主义分配制度更合乎分配正义的本义。但是,按劳分配原则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从这一层面来看,它像阶级社会的一切权利一样仍然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 埃尔斯特所关心的重点并不是这些纯抽象的理论的问题,而是“贡献原则”在具体应用、操作时可能遇到的问题:在没有市场的社会主义社会,异质劳动如何比较呢?在一个无视天赋、运气等偶然性的社会,劳动生产率能够迅速发展吗? 埃尔斯特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没有人由于其天赋而受到奖赏,而那些工作更长时间、为社会生产作出更多贡献的人则应该受到奖赏。”(22)而且,他认为给拥有特殊技能的人以高额回报违反马克思的本意,“马克思相信(我也同意他的观点),技能的运用在大多数情况下本身就能得到高回报。因此,这些技能的拥有者能挟制社会(hold society to ransom)并威胁拒绝使用它们(除非他们得到高薪)。这一事实,不应使我们相信报酬对诱使他们使用技能是必需的。”(23)但是,在现代社会,忽视激励机制、个体技能的差异就很难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创造性,那些贪图安逸的个人就可能逃避劳动,且分享他人创造的劳动产品。没有奖惩机制的结果使有特殊劳动技能的人不能得到很高的报酬,但是整个社会的发展速度必然受到影响,也就是说追求分配结果的公平,必然导致社会生产效率的低下。 埃尔斯特认为“贡献原则”中的“劳动量”不能够准确地、客观地确定,“贡献原则显然无法依据头脑中不平等的最低限度来设计。它保证了没有人将不劳而获,但却对缩小那些实际上在劳动的人的收入增长的范围却无能为力。”(24)在他看来,按劳分配原则的基本理念是好的,但缺乏可操作性,百分之百精确地按贡献分配是不可能的。 (二)埃尔斯特对马克思的共产主义分配正义理论的解读 埃尔斯特认为“贡献原则”带来了难以辩解的不平等:1.生产技能较高的人从较高的收入中受益;2.每个家庭供养的小孩可能不一样,付出同样劳动的生产者的生活水平有差异;3.运用统一尺度对待具有不同个性的人,不能照顾到每个人互不相同的特性。而“需要原则”能够克服这些缺陷,它不仅支持而且要求对身处不同境遇的人给予区别对待,每个人都可以享受同样好的事物,都有权获得自我实现的条件。他认为:“马克思具有的是一种关于正义的等级理论,根据这一理论,贡献原则提供了一种需要原则在历史还不适用时的一个次优标准。资本家的剥削是双倍的非正义,因为他违背了两个原则。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平等权利’也是非正义的(比资本主义略轻一些),因为它只违背了需要原则。”(25)从某种意义上看,按劳分配原则还是一种有限的平等原则,是对真正、完美平等的一种次优的替代;只有按需分配原则是一种真正的、完美的自由平等原则。 “需要”的内涵是埃尔斯特解读按需分配原则的焦点。他认为当劳动成为生活的第一需要时,对消费品的需要、对稀缺资源的生产的需求将可能会减少。自我实现的理想将成为每个人的最高层次的需要。他说:“如果最高的价值是人的自我实现而非为一个物种的人的存在的话,那么对每一个个人来说,无论是在与其实现相一致的最高程度上,还是在对其他每一个人来说相同的程度上,它都应当实现。”(26)由于自我实现需要一定量的物质财富,因此,每个人在实现这一理想时就必然产生冲突,“任何一个既定的个人都会由于为了他人的自我实现而限制他使用稀缺资源而在边际上受到伤害,同时又受到高度评价”。(27)资源稀缺使得某些人的自我实现很难如愿,因此,自我实现只能理解为有特殊才能的人能够不受阻碍地施展自己的才华,由于个体才能分配的差异,一些人为自己设定的目标是不能实现的。他认为马克思关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假设具有很大的吸引力,但不可能成为现实。 埃尔斯特认为马克思关于人的自我实现的理论具有如下几个需要进一步探究的地方:第一,进一步探讨个人自我实现与集体的自我实现之间的冲突的根源、危害;第二,进一步分析个人客观的自我实现与产生主观的幸福感所需要的各种条件;第三,进一步阐释个人的全面发展和真正具有创造性的人的自由发展之间的关系;第四,进一步探究如何弥补人们性格上的缺陷,如过分冲动的问题,以为共产主义的个人应该是既没有本我(id)又没有超我(superego)的人。(28) (三)埃尔斯特对马克思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分配正义理论的解读的合理性与局限性 埃尔斯特认为“贡献原则”、“需要原则”对增强人们的自主性、消灭剥削、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有着积极促进作用,对身处于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工人具有较大的吸引力,这些解读合乎马克思的分配正义理论的本义。他对马克思的分配正义理论的研究成果在一定程度上彰显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与时俱进的品质,对解决当代社会的分配正义问题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埃尔斯特对“贡献原则”的质疑突显了他对当时社会主义国家中普遍存在的生产效率不高问题的关注。他认为,社会主义国家在资金积累的过程中很难走一条“干净之路”,“‘应该’废除的那种剥削并不是‘能够’被废除的剥削”,“废除剥削而又不使被剥削者活得更差不可能是可行的。”(29)也就是说“应该”并不意味着“能够”,在道德上具有强制性的东西,就很难在现实生活中普遍推广。他暗示我们,为了促进生产力发展,为了在与资本主义国家的竞赛获得比较优势,发展中国家必须暂时允许某种形式的剥削存在,引入奖励机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采取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策略。 埃尔斯特对“需要原则”的质疑集中体现在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自我实现的可能性上。 埃尔斯特误解了“需要原则”中“需要”的含义。在他看来,人们的需要具有无限性、扩张性,而生产力的发展是相对的,社会富裕程度也是相对的,因此,“需要原则”具有虚幻性。我们认为需要是社会的、历史的,到共产主义社会,人的“需要和享受失去了自己的利己主义性质”,(30)需要不仅仅限于物质层面,精神需求应该是更主要的需求。需要原则与人的个性的充分发展互为前提,如果把我们自身的潜能充分发挥出来,就能够满足我们的各种合理需要。因此,埃尔斯特对“需要”含义的解读是片面的。 埃尔斯特也误解了马克思的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含义,因此,质疑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可能性。在马克思看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实质是人的自由个性的充分发展,其目标是丰富和完善的人的爱好、兴趣、潜能。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受到个体的可塑性及社会发展的需求等因素的制约,离开了社会需求来谈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则可能陷入抽象的思辨。个人的发展并不意味着要压抑其他人的发展,相反,每个人的自由个性的充分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前提,“在真正的共同体的条件下,各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31)它也并非意味着要花费巨额资源来使每个人的才能都得到同等程度的发展,更不是把在某一领域缺乏可塑性的人变成该领域的专家,而只能是人尽其才,使每个人的潜能都充分发挥出来。当然,不管人的发展程度如何高,人总有个性上的缺陷,有本我、自我、超我,但是,就总体而言,“自我”能够协调好“本我与超我”的关系。总之,被正确理解的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并非“乌托邦”。 埃尔斯特还误读了马克思“个人自我实现与集体的自我实现之间的关系”的思想。我们应该承认,在前社会主义社会中个人的自我实现建立在损害其他人的自我实现的基础上,集体工人在损害个别工人能力的前提下得到了发展、完美。但随着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和个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人的需要必将呈现出多样性,个人与社会已经不再是一种对立的关系,而是一种高度和谐、统一的关系。 埃尔斯特还误解了马克思的“个人客观的自我实现与主观的幸福感之间的关系”的思想。这两者之间存在冲突的现象在现代社会普遍存在,其主要根源是社会分工还不是出自自愿的,而是强迫的。一个人从事一项自己没有兴趣的工作,又要取得很好的成绩,工作起来自然觉得不愉快。但是,到共产主义社会,如果每一个人所从事的都是自己最有潜能的、最喜爱的工作,那么,就会产生幸福感。当然,在共产主义社会,可能有些工作谁也不想干,个别人在工作时也没有幸福感,但这种情况应该非常少。 四、评埃尔斯特研究马克思的分配正义理论的主要方法——方法论个人主义 埃尔斯特抛弃了方法论整体主义,用逻辑分析、实证主义来代替马克思的辩证法,试图用方法论个人主义将社会现象还原为个人行为。这种方法论个人主义在研究马克思的分配正义理论时表现出比较大的局限性,他没有实现预期的目标。 (一)埃尔斯特对马克思研究分配正义理论的方法论的解读 在埃尔斯特看来,马克思不同意建构一种一般的正义理论,因为任何一种一般规则都完全忽视了个人之间的相关区别,忽视了个性差异,所以,任何一种体制在通过一种一般规则而运作的意义上都是不公平的。任何一个原则都表明,在那些满足了这些条件的人们之间可能存在着道德上的差异。马克思反对任何一种抽象的正义理论,但他却乞求了一种他想摒弃的理论,用抽象的分配正义理论反驳了谈论抽象分配正义理论的可能性。(32) 埃尔斯特认为马克思在研究分配正义问题时,虽然同时使用了方法论个人主义和方法论整体主义,但马克思经常违背方法论个人主义原则,甚至错误地把它与道德或者政治意义上的个人主义连在一起(33)。方法论整体主义与功能解释和辩证演绎相互作用、紧密配合,导致了马克思和后来的马克思主义者在分配正义理论与实践中出现某些失误。(34)如,马克思强调存在某种超越个人利益之上的阶级利益,认为整个工人阶级解放是每个工人解放的前提和条件,要求联合起来对抗资产阶级剥削。埃尔斯特认为方法论整体主义在研究收入分配问题时忽视了个体的自主性及个性差异。 (二)埃尔斯特研究马克思的分配正义理论的主要方法——方法论个人主义 埃尔斯特认为不存在使马克思主义区别于其他学者的辩证理性,作为否定之否定的辩证法“几乎是难以理解的”(35),是注定要失败的。他说:“我的(工作)标准就是找出那些辩证哲学家自己视为通过辩证推理所作分析的范例,并表明它们能够被译成简明的逻辑论证。”(36)在研究马克思的分配正义理论时,他所使用的主要工具是方法论个人主义。 方法论个人主义不是政治上的个人主义,而是指这样一种原则“即全部社会现象(其结构和变化)在原则上是可以以各种只涉及个人(他们的性质、目标、信念和活动)的方式来解释的。这样,方法论个人主义便被当作了还原论的一种形式”。(37)其解释起点是个人,强调只有人类个体才具有理性思辨能力,此外的组织和集体都不可能具有理性。 埃尔斯特说:“方法论个人主义没有对人性作出实质性的假定。……其次,方法论个人主义抑制的只是各种扩展性的关系。当聚合性实体出现在各种意向性关系中的时候,它们不能还原为低级实体。”(38)实际上,埃尔斯特的方法论个人主义有一种类似于理性经济人的假设。他说:“无私行为在逻辑上寄生于(parasitic on)自私性。”(39)“自利的态度甚至可能在更高的层次上出现在共产主义中。”(40)他用方法论个人主义研究人的需要、爱好、兴趣、技能、自我实现等问题,研究自由、平等问题,研究当代社会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试图重构马克思的分配正义理论。 (三)评埃尔斯特的方法论个人主义 马克思在研究分配正义理论时大量运用了逻辑—数学工具,广泛地运用了分析与综合、抽象与具体、逻辑与历史的统一等辩证思维方法,把方法论个人主义和方法论整体主义有机结合起来,超越了两者的对立。方法论的个人主义具有反整体性、非历史性等明显的缺陷,(41)对此,埃尔斯特缺乏全面深入的认识,对马克思的辩证法也存在一些误解。(42) 在马克思看来,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真正的自由,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社会、集体是由个人组成的,但在形成过程中生成了一些不同于部分之和的新东西——系统所生成的质,它不能从个体行为中推导出来。个人的需要、爱好、兴趣、自由、自我实现等都不能离开社会、集体,对分配正义的研究也不能离开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 由于抛弃了整体主义的方法论,埃尔斯特得出的某些结论是错误的。如,他把一个工人受到了剥削的标准概括为:“如果他的境况在撤出其平均占有的那份生产资料时活得更好的话。”(43)从系统论的观点来看,这一结论是错误的。因为,在工人协作劳动的过程中,创造了超过单个工人运用其所占有的生产资料所创造的生产力总和的社会生产力(44);而在埃尔斯特的理论视域中“劳动的社会生产力”消失了。他对个人的需要、爱好、兴趣、自由、自我实现等问题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也离开了社会、集体,离开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状况,因此,对“需要原则”存在很多误解。 埃尔斯特的论证强调分配正义的相对性,忽视了“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原理在研究分配问题上的绝对性。他的论证看似条分缕析,实际上,有些结论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具有普遍意义。如,他对“穷人可能剥削富人”的论证就仅仅具有“概念旨趣”。(45) R.韦尔(Robert Ware)曾经说过,当身处分析哲学传统中的哲学家已经看透了它的方法论的局限性,正试图克服这种局限性时,分析马克思主义哲学家却热衷谈论分析马克思主义,这本身有点讽刺意味。(46)施瓦兹认为,埃尔斯特的方法论个人主义实际上是一种选言推理,只有方法论集体主义可以代替它。(47)“唯有遵照总体性思维方式来切入到马克思的文本中,才有可能真正渗透马克思哲学的理论实质和思想用意。”(48)确实,抛弃了辩证法、方法论整体主义,埃尔斯特在方法论上已误入歧途,没有在马克思的分配正义理论的研究上取得实质性的突破。 五、结语 埃尔斯特试图以剥削理论为核心、以方法论个人主义为分析工具,对马克思的分配正义理论进行重构。 他把剥削理论作为重构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的核心,比较详细地研究了影响剥削率的各种因素,这表现出他消除剥削的愿望及其对受剥削者的深切关怀。但由于他否定方法论整体主义、劳动价值论,而用方法论个人主义、博弈论作为主要研究方法,因此,某些结论不仅违背了马克思的本义,而且有失科学性。他对当代分配问题的关注突显了他的问题意识,所提出的改善收入分配状况的某些原则性建议也比较契合当代社会的实际情况。 埃尔斯特认为前资本主义社会的分配不公主要表现在奴隶主、封建地主用超经济的强制手段进行非市场的剥削;资本主义社会的分配不公主要表现在通过市场强迫工人出卖劳动力,工人的自由、平等权利具有片面性;社会主义的分配不公主要表现为不重视奖励机制,没有准确地体现劳动者之间适当的收入差距;“需要原则”是一种真正的自由、平等原则,它照顾到了每个人的个性差异,但在很大程度上是“乌托邦”。他对“需要原则”存在诸多误解。 埃尔斯特对马克思的分配正义理论的解读及重构表明:继承、发展马克思的分配正义理论不仅需要有问题意识,而且需要有方法论的继承与创新;马克思在分配问题上的个别观点可以放弃、修改,但是基本原理、方法上必须继承,不能放弃,否则就会误入歧途。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72页。 ②乔恩·埃尔斯特:《理解马克思》,何怀远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62页。 ③同上书,第167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893—894页。 ⑤同上书,第7卷,第379页。 ⑥同上书,第5卷,第226页。 ⑦同上书,第5卷,第672页。 ⑧《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12页。 ⑨乔恩·埃尔斯特:《理解马克思》,何怀远等译,第210页。 ⑩ 同上书,第207页。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311页。 (1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第307页。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94—95页。 (1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第272页。 (15)[美]乔恩·埃尔斯特:《理解马克思》,何怀远等译,第188页。 (16)同上书,第182—183页。 (1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36页。 (18)乔恩·埃尔斯特:《理解马克思》,何怀远等译,第201页。 (19)同上书,第205页。 (20)朱春晖:《马克思评资本主义分配的正义性》,载于《国外社会科学》,2014年,第1期,第10页。 (21)马俊峰:《马克思主义公正观的基本向度及方法论原则》,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6期第50—51页。 (22)乔恩·埃尔斯特:《理解马克思》,何怀远等译,第192页。 (23)同上书,第215—216页。 (24)同上书,第218页。 (25)乔恩·埃尔斯特:《理解马克思》,何怀远等译,第217页。 (26)同上书,第219页。 (27)同上书,第219页。 (28)同上书,第83页。 (29)同上书,第191页。 (3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90页。 (3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19页。 (32)乔恩·埃尔斯特:《理解马克思》,何怀远等译,第210页。 (33)Jon Elster,“Marxism,Functionalism,and Game Theory:The Case for Methodological Individualism”,in Theory and Society,vol.11,no.4,1982,pp.453-459. (34)乔恩·埃尔斯特:《理解马克思》,何怀远等译,第3—4页。 (35)Jon Elster,An Introduction to Karl Marx,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6,p.35. (36)Jon Elster,Logic and Society,Wiley,1978,p.3. (37)乔恩·埃尔斯特:《理解马克思》,何怀远等译,第4页。 (38)同上书,第5页。 (39)同上书,第7—8页。 (40)同上书,第498页。 (41)Douglas Moggach,“Monadic Marxism:A Critique of Elster's Methodological Individualism”,in Philosophy of the Social Sciences,vol.21,no.1,1991,pp.40-63. (42)Tony Smith,“Analytical Marxism and Marx's Systematic Dialectical Theory”,in Man and World,vol.23,no.2,1990,pp.328-330. (43)乔恩·埃尔斯特:《理解马克思》,何怀远等译,第205页。 (4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第387页。 (45)乔恩·埃尔斯特:《理解马克思》,何怀远等译,第167页。 (46)罗伯特·韦尔:《导论:马克思主义是如何被分析的》,载于《分析马克思主义新论》,罗伯特·韦尔、凯·尼尔森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3页。 (47)Justin Schwartz,“Functional Explanation and Metaphysical Individualism”,in Philosophy of Science,vol.60,no.2,1993,p.293. (48)李佃来:《论马克思政治哲学研究的历史主义方法》,载于《学术研究》,2013年,第11期,第4页。标签:个人主义论文; 资本主义制度论文; 自由资本主义论文; 个人价值论文; 历史主义论文; 社会问题论文; 经济论文; 自我实现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