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税前扣减应注意的七点_税前扣除论文

实施税前扣减应注意的七点_税前扣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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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文中简称实施条例)已于2008年1月1日施行,1994年2月4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以简税制、高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新税制改革为原则,新税法制定了统一规范的新企业所得税条例,对促进国家经济发展、优化外资利用结构、堵塞税收漏洞都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新发生的支出是否准予在税前扣除以及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大小,决定了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正确计算,进而影响到纳税额的大小,事关国家利益。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为进一步明确企业支出准予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实施条例规定了准予企业税前扣除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费用成本的必要和正常支出。在此基础上,实施条例对企业支出扣除的具体范围和标准作了具体规定。

一、明确了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

老税法对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制度,这是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均的重要因素之一。实施条例统一了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规定了“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对合理的判断,主要从雇员实际提供的服务与报酬总额在数量上看是否配比合理,凡是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而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或者与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可见,新税法实施条例明确了工资薪金支出的扣除范围。

二、规定了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

老税法规定,对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2%、1.5%计算扣除,实施条例继续维持了职工的福利费和教育经费的扣除标准,但由于计税工资已经开放,实施条例“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相应提高。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调整了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

老税法对内、外资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额扣除。考虑到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之间难以区分,为了加强管理,同时借鉴国际经验,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60%扣除。但最高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但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管理的一般原则有四条:(1)企业开支的业务招待费必须是正常和必要的;(2)与经营活动要求直接相关的;(3)必须有足够有效凭证证明企业相关性陈述,比如费用金额,招待,娱乐旅行的地点、时间、目的、企业与被招待人的业务关系等;(4)特别是虽然纳税人可以证明费用已经真实发生,但费用金额较大无法证明,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推算最确切金额。如果纳税人不同意,则有证明义务。

四、社会保险支出的税前扣除

老税法规定,基本养老、基本医保、基本失业属于国家基本保障性质的保险支出可以据实扣除。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补充养老是一种社会养老制度,又是一种企业福利,对调动企业职工劳动积极性、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国家一般给予支持。

五、统一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

关于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税前扣除,对内资企业而言,老税法实行的是根据不同行业采用不同比例限额扣除政策,对外资企业则没有限制。实施条例统一了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同时考虑到部分行业和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发生情况较为特殊,需要根据情况作具体规定。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六、明确了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范围和条件

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老税法对内资企业采取了在比例内的扣除办法(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对外资企业则没有比例限制。为了统一内、外资企业税负,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扣除”。为增强企业所得税可操作性,实施条例对公益性捐赠作了界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七、在特别纳税调整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借鉴国际反避税经验,实施条例对关联交易中的关联方、关联业务的调整方法、独立交易原则、预约定价安排、提供资料义务、核定征收、防范受控外国企业避税、防范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条款以及对补税款加收利息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对进行特别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规定,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与补税期间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加收利息,对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与补税期间同期人民币款基准利率计算加收利息。对能够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扣除5个百分点的加收利息。实施条例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日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总之,如何掌握实施条例,时刻想着国家利益至上,如何做到依法纳税、清清楚楚缴税,关键在于增强学习意识、增强法制观念,熟练掌握法律和法规,熟练掌握会计处理技巧,通过主观努力来全面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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