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教育公平的重大决定_教育公平论文

促进教育公平的重大决定_教育公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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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年秋季学期开始,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全部免除了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这是我国完善义务教育体制,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进教育公平的重大决策。

义务教育百年之路

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总则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附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在法律实施短短的两年时间里,国务院在过去已经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费,全面实施了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的基础上,进而决定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杂费,充分体现了我国政府依法治教的高度责任感。

义务教育是根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是义务教育的基本特点。

从1619年,德意志魏玛邦公布的学校法令规定父母应送其6~12岁子女入学,否则政府得强迫其履行义务开始,世界义务教育发展的历史至今已有300余年。全世界大约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施了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已成为现代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但是,各个国家和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和民族传统文化差异,实施义务教育的年限、免除费用的范围以及普及程度也很不相同。

我国自20世纪初开始,清政府即在其《钦定学堂章程》中体现了义务教育的思想,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也都曾倡导义务教育,但在当时的政治和社会背景下,都只能是一种设想。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有计划有步骤地普及小学教育,并在有条件的地区普及初中教育。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这标志着我国正式确立了义务教育制度。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从当时我国的实际出发,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小学和初中学生仍需缴纳一定的杂费。在本世纪初,面对农村义务教育出现的新情况和基于减轻农民负担的考虑,2002年经国务院批准下发了《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全面免除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和书本费,并在部分城市地区试行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今年国务院又决定,自2008年秋季起,在全国范围内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这充分表明,我国在科学发展观指引下,随着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不断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使百年前的梦想,终于成为现实。这一具有历史意义的举措,是我国普及义务教育的根本保证,是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前提,是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新的起点,必将在我国教育发展的史册上写下浓重的一笔。

义务教育“全免费”是提高教育质量的新起点

在全国范围内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是我国普及义务教育的根本保证。义务教育的免费性是义务教育普及性的保障条件。我国具有世界最大规模的义务教育,入学率令世人瞩目,特别是城市地区义务教育的普及程度更高。但是,即便如此,仍然有部分群体存在着子女入学的困难。城市义务教育免费政策的实施,减轻了城市低收入家庭的社会负担,尤其是使城市低保家庭、下岗职工家庭、进城务工人员家庭,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这样就保障了所有适龄儿童、少年能够实现有学可上的愿望,进一步降低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的辍学率,使普及义务教育目标的实现得到更加有力的保障。

在全国范围内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是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前提。新中国建立以来,由于当时国家发展对人才的迫切需求以及各地经济、文化水平基础的差异,形成义务教育阶段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乃至学校之间较大的发展差距。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依照我国现实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将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作为指导思想纳入了法制的轨道。而实现入学机会的平等是均衡发展的先决条件,只有在实现接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前提下,才谈得上逐步实现接受大致相同条件的教育机会的平等。因此,全面免除学杂费以实现接受教育机会的平等,为我国推进教育的均衡发展,进一步落实教育公平的基本教育政策,创造了良好的前提条件。

在全国范围内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是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新的起点。人民对义务教育的需求正在由对上学的需求向上好学的需求转变,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不仅要使适龄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而且要使他们接受保证质量的教育。当前,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已经成为义务教育的首要问题。全面免除学杂费较为彻底地解决了入学机会问题,就为实现义务教育由规模发展向内涵发展转变奠定了基础,这意味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了以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为主题的新的阶段。

如何确保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顺利实施

在城市地区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是一项较农村地区更为复杂的工作。不仅关系城市义务教育的发展,学校的正常运行,也关系社会的安定与和谐。因此,正如国务院指出的那样,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确保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顺利实施,把好事切实办好。

完善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确保义务教育经费的依法增长和合理使用。政府承担义务教育的责任,首先是承担保障义务教育经费的责任,因此,必须切实保证义务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城市义务教育免除杂费所需款项,应当由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解决。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此项经费的分担比例,不尽相同,有些已经试行的省份机制尚不够健全,应当由地方法规加以规范,以防止“挤出效应”,更要防止挤占、截留、挪用义务教育经费。同时,需要制定适应义务教育发展需要的公用经费标准,并依照教育年度及时拨付,不使学校因收取杂费的现金流动改变为按照财政年度逐级下拨,而难以正常运转。

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已经解决了接受义务教育的基本费用问题,尚有书本费以及部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必要的收费项目。这些费用有的根据地区不同情况将逐步免除,有的将严格规范。在实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学杂费政策的过程中,国务院对规范城市义务教育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明确要求: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的项目和标准要经省级人民政府审定;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强行代收;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因此,各级政府在向社会宣传收费相关政策的同时,应当下定决心从实际出发逐步解决规范收费这一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切实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问题。从先行试点地区的情况看,总体上没有出现农村地区儿童、少年因为城市地区免除学杂费而大量涌入城市就读的情况。但由于城市化进程加速,以及群众对接受高质量教育的迫切需求,农村地区儿童、少年进入城市就读步伐加快的趋势是明显的。目前,有些地区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所确定的以流入地为主、公办学校为主解决的原则,尚缺乏体制和条件保障。因此,在对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的随迁子女,要统筹安排在就近的公办学校就读,免除学杂费,不收借读费的同时,应当进一步探索流入地与流出地的衔接机制,以防止流动过程中因失控而产生学生辍学。并合理调整城市地区学校布局,以适应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人数增长的需求。

对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照当地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给予补助。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因此,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是对每个中华人民共和国适龄儿童、少年而言的。在民办学校接受小学和初中教育的学生理应同样享受这种权利。因此,国务院作出的相关规定是必要的,各地应当规范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的标准和程序,以及相应的补助办法。有的先行试点的地区,从地区的实际出发,已采取了对所有在经过批准的民办小学和初中就读的学生给予补助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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