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研究述评_公共服务设施论文

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研究述评_公共服务设施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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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回日期:2012—09—10

中图分类号 G80—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 1000—5498(2013)01—0001—08

国家“十二五”规划首次提出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并把大力发展包括公共体育事业在内的各项社会事业作为其重要内容。从现有的研究来看,国内关于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的建设意义、相关概念内涵、体制与机制、建设主体和路径、基础设施建设及服务方式创新、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公共体育服务体系评价等诸多方面。从整体上看,研究已有了相当的深度和广度,但依然存在不足。譬如,这些研究多利用了社会学、管理学、经济学学科视域的新观点诠释公共体育服务的相关问题,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宏观整体论述多、微观个案研究少,主观推理研究多、客观调查研究少,意义分析肯定多、内容细化研究少,对策建议研究多、学理把握研究少,浅层描述研究多、横向纵向研究少,定性研究多、量化研究少。同时缺乏对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的系统研究。笔者拟选择一些代表性的研究成果进行述评。

1 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的意义和内涵

1.1 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的意义 国内学者和政府主管部门关于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意义的讨论主要从以下几个角度或方面展开:一是从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关系角度,讨论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1];二是从公民体育权利的角度,认为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是社会大众(尤其是农村居民或弱势群体)基本体育权利保障和实现的重要途径[2];三是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角度,认为公共体育服务体系与国民健康、民生密切相关,是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3];四是从施政理念和体制改革的角度,论述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提出的时代价值,公共体育服务的提出本身就是体育发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种响应,是在新的社会发展理念与价值取向下的重新定位[4];五是从文化“软实力”的角度,论述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对提升中国的国际形象与影响力的意义[3];六是从“体育强国”构成要素的角度,认为体育公共服务体系是具有基础作用的关键要素,是最能体现体育的整体实力和最易获得公众认同的方面,做强体育设施、体育组织、体育科技服务,可以为建设体育强国奠定基础[5]。

1.2 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的内涵或概念争辩

1.2.1 体育公共服务与公共体育服务概念之辩 郇昌店等[6]对“体育公共服务”和“公共体育服务”2个概念进行比较分析,认为用“公共体育服务”来指称体育领域的公共服务更为规范,原因是我国教、科、文、卫、体长期以来被并称为我国5大公共事业,普遍使用“公共教育服务”“公共体育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和“公共科技服务”等指称并获得广泛认可。贾文彤[7]认为,使用“体育公共服务”更为妥帖,理由是“公共体育”的另一种用法,即关于高校公共体育课程或教学研究成果已在中国知网占了绝大多数。刘亮[4]指出,“体育公共服务”的逻辑起点是重视大众体育需求、以体育公共利益为导向,其价值取向是实现公平与正义,内在目标是实现均衡发展。他认为采用“体育公共服务”较“公共体育服务”更为合适,并从体育公共利益需求与价值选择出发,重新界定了“体育公共服务”的概念。

范冬云[8]认为,“体育公共服务”才是唯一正确和规范的概念。理由是“公共体育服务”的构词结构有2种,分别为“公共+体育服务”和“公共体育+服务”,“公共+体育服务”强调的是体育服务的公共属性,而“公共体育+服务”则是与“私人体育+服务”相对,强调的是服务的公共体育领域。“公共体育服务”在使用中若不加特别说明就会出现歧义。“公共服务”是一个上位概念,作为抽象化的概念,其词语结构是不能随意改动的,具有不可分割性;而作为下位概念,只能采用表明差异性的词语再加上位概念的方法表达。

从以上研究成果可以看出,学界目前依然对2个专有名词的概念存在争议。笔者在行文和表述过程中使用的是“公共体育服务”这一用法。虽然《2011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课题指南》体育学类中“体育公共服务研究”使用的是“体育公共服务”这种称谓,但2011年最新公布的《体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中并未出现“体育公共服务”这种提法,相反“公共体育服务”作为关键词一共出现了16次。同样,国家体育总局刘鹏局长在2011年全国体育局长会议上的讲话中,也使用的是“公共体育服务”,可见,官方已达成共识。笔者也认为,采取统一的称谓更有利于研究。在本文研究过程中,尤其是在文献综述和引用过程中为遵照个别研究者的原文原意,依然可能出现“体育公共服务”这一提法,其实这并不代表笔者的意见,其根本目的也是出于研究的需要。事实上,绝大多数研究者并没有就这2个专有词汇做更细致的区分,他们文中的“体育公共服务”和“公共体育服务”均指代同一个概念。

1.2.2 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内涵的争论 目前学术界对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内涵的争论聚焦在“公共体育服务”的界定上,其中最主要的概念争辩围绕公共体育服务之“公共性”展开。从既有讨论来看,主要有2种代表性的界定。一种是经济学式定义,即把公共体育服务区别于以一般市场方式提供的体育商品(产品及服务)的体育类公共产品及其相关活动。如肖林鹏等[9]认为,公共体育服务即公共组织为满足公共体育需要而提供的公共物品或混合物品。作者运用经济学或制度经济学的相关概念,讨论公共体育服务的公共属性,将之归类于公共物品,把公共体育服务直接与具有经营性的非公共物品对应。对公共体育服务的这种经济学式认识往往造成误解,把公共体育服务简单理解为由政府或体育事业单位等公共部门或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免费享受的体育产品或服务。另一种是管理学式的定义,即把公共体育服务理解为除公共体育产品或服务提供外,还包括体育政策服务(体育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和体育市场监管服务。后者的界定较前者突破了公共体育服务单纯具化为物态层面的含义,认识到了公益体育事业与经营性体育产业的分类,以及政府或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对体育市场或体育产业发展的管理,并从中可以延伸至对公共体育服务的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体育发展政策制定、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等内容。如李丽等[10]认为,体育公共服务是体育事业发展对公共财政保障的需求。李静等[11]认为,关于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模式中政府主要扮演着政策制定者、资金供应者和生产安排者的角色。这种界定存在把政府确定为公共体育服务的唯一主体之嫌,同样缩小了公共体育服务的内涵和外延。

在对公共体育服务之“公共性”讨论和界定的基础上,学者们提出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的内涵。有人认为,公共体育服务体系是公共服务体系的下位概念,所谓公共体育服务体系是指由满足公共体育需求的要素构成的有机整体[12];也有人认为,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包括竞技体育在内的社会体育、学校体育等全部体育领域[8]。齐立斌等[13]认为,体育服务体系由体育场地设施、活动指导、健身组织、组织管理和信息供给5个子系统构成。上海市体育局“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研究”课题组则把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理解为包括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特色体育活动、社会体育组织、体质监测网络、社会体育指导员、体育健身信息平台等内容[14]。刘庆山[15]认为,体育公共服务体系是指体育公共产品和体育公共服务的生产、供给体系。肖林鹏等[12]则认为,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包括9大要素,即体育活动、体育组织、体育场地设施、体育信息、体育指导、体育资金、体育政策法规、体育监督反馈和体育绩效评价。从既有研究来看,对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的内涵、内容与实现路径,不同专业背景的研究者有不同认识,而且对它的理解角度各异。

2 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的体制与机制

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是我国公共体育建设的重要内容,其建立和运行所需的制度或体制环境必然受到我国体育体制改革和发展的宏观背景影响。陈玉忠[16]指出,应对当前体育公共服务管理体制发展进行反思,兼顾不同社会阶层的体育公共服务需求,完善政府体育公共服务职能,充分发挥民间社会体育组织的作用等,实现体育公共服务管理体制的创新,促进社会公平。董新光[17]从政府公共体育资源的人、财、物、信息4个方面,分析群众体育的政府公共体育资源的配置结构,讨论了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资源配置的不平衡。他认为根本出路在于深化体育体制改革,一是改革竞技体育管理体制,二是改革体育财政体制。

我国当前的公共体育服务发展机制无法实现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的目标,主要原因为:各级政府公共体育服务事权、财权不对称;体育行政部门体育发展策略存在缺陷;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决策机制不规范;公共体育组织不健全[18]。孟文娣[19]认为:不同类型的群众体育公共产品和服务与各种市场机制引入方式有着不同程度的关联。决定采用何种制度安排,需要考虑不同类型群众体育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性质、特点以及不同制度安排的特征及若干相关因素。樊炳有[20]认为,我国体育公共服务供给的制度安排面临的首要问题是体育公共服务体制实践抉择问题,应正确面对城市与农村二元体育公共服务体制的格局,在不同地区实行体育公共服务体制的梯度推进。

公共体育服务的运行机制也是学者关注的热点之一。王伯超[21]认为,体育公共服务的运行机制离不开4个方面的联动,即效率机制、公平机制、激励机制和公共监督机制。蔡景台[22]认为:应当尽快把体育公共服务数量和质量指标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中,并且大幅度提高其权重;建立严格的体育公共服务问责制,将体育公共服务绩效评估与干部选拔任用和内部激励相联系,在此基础上建立相应的问责机制。潘雪梅等[23]认为,应根据体育公共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分类制定体育公共服务标准,以保护弱势群体为重点,扩大体育公共服务的覆盖面,从而实现使人人都享有基本体育公共服务的目标。

由上述研究可以看出,不少学者已认识到改革公共体育服务的投融资体制和管理体制问题,因为建立规范的公共体育服务财政、资金投入体制是建设和运行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的基础内容和重要前提。普遍的共识和建议:一是规范、改革作为传统主体——政府的公共财政投入体制,在此基础上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同时引入绩效考评机制,建立一系列的量化评估指标,对公共体育服务投入的财政资金的经济、社会效益进行考察和评价,以促进公共财政的有效使用,保证基本公共体育服务的实现和均等化;二是拓展公共体育服务资金的筹资渠道和降低社会团体的准入门槛,引入市场化机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社会团体加入,形成投资主体和参与主体的多元化格局。对于前者的研究,更多地表达了学者们的呼吁和愿景,尤其是对绩效评估机制的引入建议,较多地论述了这种机制引入带来的可能性作用和效果,尤其是对现有公共体育事业单位服务状况的改善可能带来的积极影响,但较少进一步深化、细化研究评估指标体系的详细内容。对于后者的研究,同样也多是提出宏观建议,缺少更深入的、可操作性的方案设计。

总体而言,当前关于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的体制与机制研究存在以下几点不足:1)基础性研究与应用型研究均较薄弱;2)既有研究成果侧重于方向性的研究,还不够深入;3)侧重于宏观管理体制改革研究,微观管理体制和服务机制改革研究还很薄弱。

3 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主体和路径

基于公共体育服务“公共性”属性,或者经济学上的市场失灵理论,有学者认为,政府(或公益性体育事业单位或机构)应成为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的主体[2,10],这一观点为大多数学者所坚持。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上,大包大揽的政府具有垄断性质或效率低下问题,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时,无法应对差异化的需求,造成一部分人无法享受公共物品,导致政府失灵;因此,提出公共体育产品供给可进行市场化运作[21,24]。基于政府与市场双重失灵理论,有学者提出,第三部门或非营利组织在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中可以发挥补充作用[20,25—26],这就为第三部门或非营利组织或民间组织的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主体定位和生长提供相应的理论空间。

对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主体的争论,引发了学者对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不同路径选择的研究。一种观点认为,公共体育服务具有鲜明的公益性和社会功能,公共体育建设完全是政府的职责,不能采取市场化、商业化的经营管理方式,所有经费全部由政府来承担。这种观点可称之为国家化路径[27—29]。另一种观点认为,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不能脱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应当完全走市场化的道路,把公共体育事业单位推向市场,缩减公共财政支出,提高公共体育建设效率,充分满足多层次的体育需求。这种观点可称之为市场化路径[30—31]。这2种观点各有合理性但也有局限性,因此,有部分学者基于2种建设路径可能出现的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问题,提出第3种较为综合的观点,即国家与市场相结合,走公共机制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建设路径[32—33]。

在关于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主体的众多争论之后,我们应该看到,政府、企业、非营利组织或第三部门、个人应成为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问题的关键在于,各个主体在建设公共体育服务体系中的职责或定位应如何科学界定,即如何划定或定位各自在建设公共体育服务体系中的作用边界,而不是一味陷入谁应成为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的主体争论中,应关注这些主体各自应在何种边界范围内做些什么、怎么做。另外,对公民个体在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中应如何发挥作用的讨论缺失。在众多讨论中,公民一直是以体育权益的被动享受者身份出现,却忽略了其作为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主体的自主性价值。公共体育服务体系最根本的核心目标之一在于社会大众体育需求的满足和体育权益的获取,但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的建设并不仅仅是政府单纯给予或提供什么的问题,更主要的是社会大众需求什么及作为需求主体如何参与公共体育生活的问题。因而,在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的主体讨论中脱离了社会大众的参与,显然是不够的。

4 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及服务方式

陆亨伯[34]认为: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经营模式是降低政府运作成本,提高体育场馆运营效益可尝试的途径。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经营必须明确经营定位,清晰公共体育场馆具有公益性与经营性并存的属性,考虑本地区民营经济基础及民营经济参与公共体育场馆经营与管理的可能性,在多种模式尝试中进行优劣势比较分析,选择具有中国特色的民营化经营模式。梁金辉[35]认为,有效建构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必须建立和谐社会与公共体育资源优化配置之间的必然联系,进而用构建和谐社会的标准衡量我国公共体育资源配置的现状,找出人力、投资、场地设施等有形资源配置中存在的效率缺乏和公平不足等问题,并探寻我国公共体育资源优化配置的政策选择。唐立慧[36]对我国公共体育服务领域应用市场化的相关问题进行初步探索,认为我国公共体育服务市场化的边界限定在政府供给成本高、效益低的领域,即公共体育场馆服务、公共体育设施服务等,可能应用的市场化方式有 PPP、政府购买和合同外包等。赖其军[37]研究发现:政府购买是优化公共体育服务政府供给的创新路径之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2008年财政投入50万元,以政府购买体育场馆活动时段的形式,免费向市民和外来务工人员开放区内体育场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由此可见,政府购买对改变公共体育经费投入模式具有重要意义。

公共体育设施是提供公共体育产品和服务的载体,是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的基础。党和国家各级部门也把各级各类体育场馆和健身场所等的建设作为构建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的要素。当人们在讨论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时,部分学者把目光关注于公共体育服务的基础设施建设及服务方式运作与创新研究,如对体育场馆和设施等在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及其管理与运作方式的改革研究。

以上学者均关注到了在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中,公共体育服务设施的重要性、意义及其作用的发挥,但对于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及其运作方式,对公共体育服务设施的长效管理机制和服务方式,以及效用评估等较少论述。

5 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

关于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的研究中,学者们关注和论述较多的是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供给不足及结构失衡、非均等化问题,提出增强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力度、促进农村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的建议和愿景。主要观点集中在: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不平衡性矛盾;无法满足农民在经济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前提下的多元体育需求,造成农民体育生活的匮乏,尤其是农村公共体育生活的衰败;城市与农村在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中非均等的结构性矛盾,造成农村公共体育投入不足,农村体育事业的发展滞后,从而成为城乡统筹、一体化发展过程的障碍;农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而导致的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差异化特征;广大农民因生活地域的差别而形成了体育权利享受的非平等性;落后的农村体育管理体制与缺乏灵活的供给机制之间的矛盾,造成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的主体缺失(或缺位),农村体育服务的匮乏与供需错位,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体系不健全等[38—42]。

当然,新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的构建,不仅在于政府作为重要的建设主体对基层体育服务的经费投入和财力供给,体育管理体制和服务机制的改革及创新,还应在于农村体育尤其是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的建设、创造和发展;因此,许多学者开始强调农民在新农村体育发展中的主体性作用。任继跃[43]认为:广大农民既是体育公共服务的参与者,又是监督者。政府、体育活跃分子、农民三者在农村体育公共服务的建设和发展中应各尽其职,相互配合,协调一致,这是顺利发展体育公共服务的保证。

齐立斌[44]认为:农村公共体育服务的内容体系由体育场地设施、活动指导、健身组织、组织管理等要素构成。体育制度、经费、人力资源、场地设施、体育信息构成了农村公共体育服务的保障系统。效率机制、公平机制、问责机制、监督机制构成了农村公共体育服务的运行机制。唐鹏[45]提出了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构的发展思路,认为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的建构是逐步改善农村公共体育服务环境,推进农村体育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是建设和谐社会、体现政府公平和高效服务的重要指标。卢文云等[46]对西部农村公共体育服务进行了研究,认为必须建立西部农村公共体育服务有效供给的长效机制,即明确政府责任,建立与完善西部农村公共体育服务的责任分担机制、资金保障机制、激励与约束机制等。

关于农村公共体育服务现状、问题及建设的调查研究,绝大多数以定性论述为主,很少有量化分析。从对既有关于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的研究内容来看:对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十分重要的人才服务体系建设的研究还很欠缺;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等弱势群体的体育生活关注及其体育服务体系研究也相对不多。

6 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绩效评价

曹可强等[47]认为,为了保证公共体育资源能够发挥最大效益,必须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士确定评估指标并进行科学论证:一是对政府的宏观管理,以服务数量、质量、满足社会需求的程度、对反馈信息的回应能力等作为标准;二是在具体的体育公共服务机构方面,建立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相结合、以外部评价为重点的绩效评估指标,强调公共利益,重视公平公正;三是在指标设计方面,将体育公共服务绩效评估从以前的静态拥有评估转向动态过程评估;四是在指标的运用方面,注重差异性和灵活性,对城市与农村、在职与退休人员等要区别对待。

樊炳有[31]认为,我国还缺少对公共服务的专门和系统的绩效评估体系,我国政府领域的绩效评估尚处于初级阶段。体育公共服务绩效评估系统主要考虑2个方面:第一,体育公共服务的绩效评估;第二,体育公共服务的公平度评估。王景波[48]为建立、健全体育公共服务绩效评估制度,提高体育公共服务供给质量,以经济学、政治学、管理学、系统论等相关学科理论为指导,把地方政府体育公共服务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分为系统层、子系统层、状态层、要素层4个等级,运用层次分析法得出地方政府体育公共服务绩效评估指标体系中各个指标的相对权重。

张清华[49]采用自制量表调查了江苏省城市居民公共体育服务满意度情况,对影响居民满意度的变量进行分析。高军[50]通过对浙江省11个地级市体育公共服务城市居民满意度的调查研究,认为:体育组织服务因子的贡献率最大,对体育公共服务居民满意度的影响最大;不同年龄与文化程度居民对体育公共服务总体满意度有差异,均呈现中间高两头低的形态;随着年龄的增长与文化程度的提高,居民对体育公共服务的总体满意程度呈下降趋势。蔡景台[51]对河南省10个城市的体育公共服务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结果显示:随着年龄与文化程度的增长,居民对体育组织服务和体育设施服务总体满意度呈现上升趋势,而对体育指导服务、体育信息服务和体育活动服务满意度呈现下降趋势,其中在体育指导服务方面尤为明显。

从以上研究不难看出:一方面是关于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的评价研究和绩效研究刚刚起步,且更多的是关于原则层面的;另一方面是关于公共体育服务体系构建实践的评价也仅仅来自于民间,这充分说明我国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服务型政府建设步伐还需进一步加快,绩效评价的科学性、制度性建设有待加强。

7 共识、不足与后续研究方向

7.1 共识 一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建立中国特色公共体育服务体系不仅是社会全面发展和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更是我国民生建设的重要目标。

二是公共体育服务体系是政府公共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旨在实现、维护、发展好人民群众基本体育权益,满足公民公共体育需求,涵盖公共体育产品和体育服务。

三是构建公共体育服务体系是我国体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选择,也是当前体育部门最重要的工作任务。其建设应始终围绕保障公民的体育权益、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性体育需求这个中心。

四是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的建设是一个庞大的工程,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更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其建设应充分考虑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等因素,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强化体系构建的前瞻性、科学性、可行性。

五是政府作为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的核心主体,责无旁贷。政府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增加公共体育服务投入。同时,更需要社会各界力量普遍参与,充分发挥它们各自的优势,形成政府与民间多方平等参与、主体同律、多元合作、良性互动的格局,促进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方式的多元化,优质、高效地满足人民群众的体育需求。

7.2 当前研究的不足 一是对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发展现状及公众的公共体育需求缺乏调查研究。对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现状不了解,对广大人民群众的体育需求缺乏深入的研究,无客观依据,政府在制定公共体育政策时就会偏颇、盲目,亦会造成重大失误;因此,多角度、不同层面的现状和需求调查及实证研究至关重要。

二是对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的基本理论研究还处于浅层次的初级阶段。对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的框架及构成要素、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的价值取向及基本原则、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及目标任务、公共体育服务体系评价指标体系及实施方案、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的体制机制保障等具体制度安排和设计的研究相对不足。

三是现有研究成果大多阐述的是与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相关的问题,论述得不够深入。缺乏理论研究的连续性、系统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重复研究的问题。宏观概括性的研究多,微观研究少;个体研究多,集团研究少。

四是中国化、本土化研究不够充分,缺乏站在全国高度研究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的成果,缺乏供政府实施的可操作性方案。相当一部分成果是对公共服务理论及实践经验进行介绍和移植,甚至是简单的套用。结合我国历史和现实情况、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研究极为薄弱。

五是对农村公共体育服务的研究相对不足。一些研究者把目光更多地投向城市,而对人口众多、地域广阔、公共体育产品和服务供给严重不足的农村公共体育服务研究不足,对许多农村和农民的具体利益要求和体育需求问题关注不够。

六是研究人员多来自体育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多从自身的知识背景和工作环境出发,研究视角局限,观点单一、片面。从研究方法来看,现有的研究大都以理论论述和逻辑分析为主,缺乏相应的实证研究,过于强调理论推演而缺少可行性分析,理论成果的政策指导意义不强。

七是研究成果数量不多,2008年以来的高水平文章不足百篇,而且其中有感而发的“短平快”文章相对较多,相关知识积累不够,导致研究无法深入展开。当然,对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的研究起步于2008年,用仅仅4年的时间来解决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这一巨大工程所遇到的各种问题显然是不现实的。

7.3 后续研究方向 一是公共体育服务外延研究。目前关于公共体育服务的研究所指向的都是群众体育领域,但从当前体育事业发展的体制和管理的角度看,公共体育服务的领域还应包括竞技体育、学校体育以及体育产业。如竞技体育的后备人才培养、运动员教育与保障体系,体育产业的结构优化、体育市场规范管理,学校体育中学生身体素质、体育参与等内容均应属于政府提供的公共体育服务范畴;因此,加强公共体育服务外延研究应是后续研究的一个重点。

二是不同层级政府间公共体育服务职责研究。在当前的背景条件下发展公共体育服务,必须准确界定政府的公共体育服务职能,其核心在于确定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和重点,并不是所有公共体育服务均需要政府干预;因此,公共体育服务运行必须合理安排不同阶层政府间的公共体育服务责任,加强公共体育服务的地理范围、受益范围、成本范围、管理范围与政府层级间关系的研究[24]。

三是我国公共体育服务模式研究。作为资源掌控方的国家、政府所主导的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不仅需要面对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更重要的是能否真正实现“为谁服务、如何服务”的思维转换,同时,在公共体育服务建设过程中,公众地位同样重要。换言之,在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中构建一个包括自下而上的社会公众体育需求反馈机制也是服务体系建构中的核心内容。需要改变政府供给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单向度公共体育“灌输服务”格局,引入公众、社会评价和需求决定的自下而上的“以需定供”的公共体育服务模式研究。

四是公共体育服务体系运行机制研究。公共体育服务体系运行机制是指公共体育服务体系所具有的、使体系整体保持正常运行所需要的各种功能的组合、联动和循环,是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各组成部分或要素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运行方式[39]。它应包括决策机制、供给机制、保障机制、监督机制、评价机制等。加强运行机制的研究,使公共体育服务体系运转和谐、高效应是后续研究的重点。

五是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及实施方案研究。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的建设是一个要求长期努力的持续性过程,在不同阶段应有先导性和前瞻性的发展蓝图和行动纲领作为指导。同时,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还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随现实环境的变化,制订我国具体的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实施方案;因此,结合我国当前的客观实情以及群众的需求,加强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的研究则显得十分重要。

六是基本公共体育服务标准及指标体系研究。公共体育服务标准和指标体系是保证基本公共体育服务走向高水平、提高均等化程度的基本参照系,是能够提供有参考实践价值的方向标和路线图;因此,按照提高基本公共体育服务水平和均等化程度的要求,分类制定基本公共体育服务标准和指标体系,为各类基本公共体育服务的推进建立一个基本参照体系也应是研究的重点之一。

七是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的普适性研究。当前,公共体育服务在城乡之间、不同地区之间存在明显的失衡现象,不同社会群体享有的公共体育服务也存在较大差异。为此,在公共体育服务体系构建的过程中,要加强普适性研究,处理好普及与适度的关系,既让大众都能享有基本的公共体育服务、体现公平,也要适度,不能滞后也不能太超前,统筹兼顾,促进公共体育服务在城乡、区域间的协调发展。

八是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研究。加强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研究,满足农民大众在经济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前提下多元的体育需求是当前十分迫切的任务。

当然,后续研究还应包括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的时代、政策背景研究,公共体育服务体系框架及内涵研究,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的实证研究,我国公共服务(教育、科技、文化、体育)体系构建的演进与经验研究,国外公共体育服务经验借鉴及启示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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