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生产要素分配与劳动价值论并不矛盾,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价值论论文,生产要素论文,分配论文,矛盾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O-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585(2002)05-0061-04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按生产要素分配是所有市场经济活动主体共同遵守和乐于接受的分配方式与分配原则。违背这一分配方式和分配原则,市场的动作和发展就会遇到障碍,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就无法发挥。正因为如此,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在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前提下,允许属于个人的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中共十五大对这一思想又作了重大发展,进一步提出了“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但是,按照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观点,商品的价值是由活劳动创造的,任何非劳动要素都不能创造价值。现在按生产要素分配,给人的感觉似乎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生产要素也可以创造价值,从而参与价值的分配。于是,理论界不少人撰文认为,按生产要素分配与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相矛盾,有人甚至提出应该从现实需要出发,用“生产要素价值论”来替代科学劳动价值论。
从表面现象来看,按生产要素分配与科学劳动价值论似乎相矛盾。但是,如果我们不是静止地、片面地、现象地看待生产要素,而是运动地、全面地、本质地看待生产要素,则不难发现,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与科学劳动价值论并不矛盾。为了说明其中的道理,这里我们借用马克思的货币资本循环公式来进行分析。
马克思的货币资本循环分式为:G-W(A,Pm)…P…W’(W+w)-G’(G+g)。
首先分析G-W(A,Pm)。这是商品生产经营者用货币资本到市场上进行生产要素配置的阶段,即商品生产经营者将货币资本转化为生产资本的阶段。这里的“G”代表货币资本,“W”代表生产资本(生产要素资本),包括劳动力(A)和生产资料(Pm)。因为生产资料由劳动对象和劳动手段(资料)构成,为了分析方便,我们用Pm1,代表劳动对象,用Pm2代表劳动手段。
商品生产经营者实现货币资本向生产资本的转化,一般可通过二条基本途径来实现。一是买断生产要素产权。此时的生产要素是以普通商品的身份存在于各要素市场的,当商品生产经营者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选定生产要素的配置对象,并与其所有者达到交易协议后,便向要素所有者支付(预付)货币资本(G),从而获得所购买的生产要素的产权;而生产要素(W)的所有者在向生产经营者让渡其产权的同时,获得了商品生产经营者支付的等价物——货币。双方交易成功,商品生产经营者的货币资本便转化为生产资本。
二是接受生产要素投资。此时,生产要素的产权被区分为所有权和经营权,其经营权以资本商品的身份存在于各要素市场。当生产经营者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各生产要素市场选定生产要素的投资对象,并与其所有者达成投资协议后,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只需生产经营者以出资证明书的形式认可其价值,而不需要生产经营者支付现实货币,便将其经营权以投资形式交付给生产经营者,自己则掌握其所有权,作为分享生产经营成果的依据;而生产经营者则不需支付现实的货币资本,只需从价值形态上认可其生产要素的价值,并向要素所有者出具其出资证明书后,便获得了该生产要素的经营权,完成了货币资本向生产资本的转化。
但是,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的是以上两条基本途径的各种不同组合。常见的有:(1)全部买断A和Pm1以及部分买断Pm2的产权,只接受部分Pm2作价入股,如经营规模较小的普通行业的各类企业;(2)部分买断A和Pm2以及全部买断Pm1的产权,接受部分A和部分Pm2作价入股,如经营规模较大的普通行业的各类企业;(3)全部买断A和部分买断Pm2的产权,接受全部Pm1和部分Pm2作价入股,如经营垄断性资源的企业;(4)部分买断A和全部买断Pm1的产权,接受部分A的全部Pm2作价入股,如经营高新技术的企业,等等。不论如何组合,只要生产要素被生产经营者占有和支配,其货币资本就转化为生产资料,就可以进入商品的生产阶段。
其次分析W(A,Pm)…P…W’(W+w)。这是商品生产经营者将已被自己占有和支配的生产要素投入生产经营过程中,生产商品或提供劳务的阶段,即商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资本转化为商品资本的阶段。这里的“…P…”代表生产经营过程,“W”代表生产出的包含有剩余价值的产品或提供的包含有剩余价值的劳务,即商品资本。在这个阶段中,通过劳动力的使用和生产资料的消耗,不仅可以生产出一种新的商品,而且可以生产出大于生产资本价值(W)的价值,也就是产生了一个剩余价值(w)。但是,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在价值形成和剩余价值的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作用是完全不同的。作为物化劳动的生产资料,不论是以商品的形式还是资本的形式投入生产经营的过程,在价值形成中只是转移原来的价值;而劳动力的使用即活劳动的支出,不论其是以商品形式还是以资本形式参与生产经营过程,它不仅可以创造出相当于劳动力价值的价值,而且还创造出大于劳动力价值的剩余价值。
以上分析表明,除劳动力外的生产要素并不创造价值,而持“生产诸要素共同创造价值”观点的学者认为,因为商品的价值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生产诸要素共同影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变化和劳动生产力的高低,从而共同创造价值”。有人还援引了马克思关于决定劳动生产力的五个因素的论述,并把这五个因素概括为劳动、科学技术、组织管理、生产资料和土地,认为这五个因素就是影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变化和劳动生产力高低的因素,是它们共同创造价值。不可否认,生产诸要素的先进与落后,其质量的高低好坏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劳动生产力有影响,但与价值的创造并不一定有直接关系。就以作者援引的马克思关于决定劳动生产力的五个因素来看,其中既有属于人的因素,又有属于物的因素。在人的因素中,有的与劳动者的熟练程度有关,有的与劳动者的科技水平和组织状况有关;在物的因素中,有的是自然物质条件,有的则是经过人们劳动所创造的物质条件,如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等。我认为,与创造价值有关的只能是可以支出活劳动的人的因素,其他因素虽影响价值(更确切地说应是影响价值的物质承担者)的创造,但不创造价值。这里,我们需要明确以下二点:第一,不要把活劳动与物化劳动相混淆。创造价值的一般人类劳动是指活劳动,当活劳动凝结在物当中并同物结合在一起,便成了物化劳动,劳动物化后表现为新产品,它的价值的大小与其凝结的一般人类劳动成正比。当物化劳动作为生产要素与活劳动相结合进行商品生产时,它的原有价值便通过活劳动转移到新商品中去,并成为新商品价值的组成部分,而不发生增值,即不创造价值。第二,不要把使用价值(财富)的生产与价值创造相混淆。生产诸要素的科技含量越高,质量越好,劳动生产力会越高,创造的使用价值就越多,包含在单位商品中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越少,单位商品的价值量也越小。反之,结果相反。但是,“生产力当然始终是有用的具体的劳动的生产力,它事实上只决定有目的的生产活动一定时间内的效率。”“不管生产力发生了什么变化,同一劳动在同样的时间内提供的价值量总是相同的。但它在同样的时间提供的使用价值量会是不同的:生产力高时就多些,生产力低时就少些”。因此,认为“生产诸要素共同影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变化和劳动和生产力的高低,从而共同创造价值”的观点显然是不正确的。
“生产诸要素共同创造价值”并不是什么新观点,法国庸俗资产阶级经济学家萨伊于1803年就提出来了。他主张效用价值论,反对劳动价值论。他认为亚当·斯密“把创造价值的力量,完全归之于人的劳动,这是一种错误”。“事实已经证明,所生产出来的价值,都是归因于劳动、资本和自然力这三者的作用和协力”。这种所谓“生产三要素”共同创造价值的观点,实际上是混同了创造价值的要素和创造使用价值的要素。李嘉图曾针对萨伊的这种观点评论说:“这些自然要素尽管会大大增加商品的使用价值,但是从来不会使商品增加萨伊先生所说的交换价值”。
19世纪初价值源泉问题的争论,今天被重新提了出来,而且对立的观点如此相似,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深思。我们虽不说今天重提“生产诸要素共同创造价值”观点的学者,其目的和萨伊一样,是为了掩盖资本主义矛盾,为资产阶级辩护,但至少可以说是被市场经济和“知识经济”的表面现象所困扰,对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产生了动摇。
最后分析W’(W+w)-G’(G+g)。这是商品生产经营者将生产出的包含有剩余价值的新产品销售出去,收回预付资本和其增殖额的阶段,即商品生产经营者的商品资本转化为货币资本的阶段。这里的“G’”代表包含有剩余价值的价值,其中的“G”,相当于预付资本的价值,“g”是补偿预付资本后的余额,即剩余价值。由于货币资本向生产资本转化有两条基本途径,因而在分析商品资本向货币资本转化时我们亦从两方面进行。
在买断生产要素产权的情况下,商品生产经营者将预付资本G支付给了各生产要素的所有者,经过生产过程,这部分价值被转移到新商品中,商品销售出去后,这部分价值得到了实现,为了使生产经营继续进行,这部分价值即G要继续用来购买劳动力和生产资料,补偿已消耗掉的生产要素的价值:活劳动创造的大于劳动力价值的剩余价值(g)则归生产经营者占有和支配,而与其他生产要素的让渡者无关。
在接受生产要素投资的情况下,商品生产经营者不需要预付资本G,就得到了生产经营权,而且这种经营权不到合同或企业终止,其所有者不能收回。因此,在一个生产经营周期之后,生产经营者不需要用G来补偿已消耗掉的生产要素的价值,而生产要素则由其所有者依合同源源不断予以提供,使生产经营继续得以进行。因此,当生产出来的商品被全部销售出去,价值全部得到实现后,其G’不应由生产经营者占有和支配,而应在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进行分配。经过分配,各生产要素的所有者的要素所有权在经济上得到实现,并用其所获价值对各自提供生产要素时所消耗掉的价值进行自我补偿,若有盈余,则成为各自的应得利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行的原则是等量资本获取等量利润。从理论上看,经各生产要素所有者补偿各自消耗掉的生产要素价值的总和应与G在量上大致相等;而各生产要素所有者获得的盈利总和应与g在量上大致相等。
通过对商品资本转化为货币资本这一过程的分析表明,参与价值分配的生产要素只是以资本形式投入生产经营的那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参与价值分配的这部分生产要素与它们是否创造价值没有直接关系,它们之所以能够参与价值分配,是因为它们是以资本作为生产要素为前提的。这种以资本作为生产要素为前提的分配方式,“就对象说,能分配的只是生产的成果,就形式说,参与生产的一定形式决定分配的特定形式,决定参与分配的形式。”如果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不能将其生产要素作为资本投入生产过程,而是将其以普通商品的形式出售给生产经营者,他们便失去了参与价值分配的权利。
这里有必要提及的是,我国现阶段的按生产要素分配与萨伊的“三位一体”的分配(劳动——工资、资本——利息、土地——地租)是有根本区别的。一是理论基础不同。萨伊的“三位一体”的分配是建立在他的“效用价值理论”基础上的;我国现阶段的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建立在科学劳动价值论和价值分配论的基础上的。二是目的不同,萨伊提出“三位一体”的分配,其目的是为了掩盖资本主义剥削实质,为资本主义制度辩护;我国现阶段提出的按生产要素分配,其目的是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分配制度,运用一切激励手段,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三是参与分配的对象不同。萨伊“三位一体”的分配的参与对象是资本家私人占有的劳动、资本、土地;我国现阶段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参与对象是消灭了剥削制度之后,劳动者过去劳动积累的收入、知识、技术、管理才能等投资性生产要素。四是发展的前景不同。萨伊认为他的“三位一体”的分配方式是永恒的,是一种完美的分配方式;我国现阶段的按生产要素分配,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提出来的,只与市场经济相联系,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它将逐渐被按劳分配方式所替代。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提出以下结论。第一,进入商品生产经营过程的生产要素具有两种性质,即商品性和资本性。作为商品性质的生产要素,目的是为了实现自身的价值,因而不参与价值分析。作为资本性质的生产要素,目的不仅仅是为了实现自身的价值,而且还要获取大于自身价值的价值即剩余价值,因此,它必须依照等量资本获取等量利润的原则,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参与价值的分配。
第二,除劳动力要素外,不论是作为商品出售的生产要素,还是作为投资入股的生产要素,它们都是过去劳动的凝结,其自身都有价值,他们的价值量的大小取决于物化在其中的一般人类劳动量的大小,其价值是通过劳动者的活劳动在具体劳动过程中转移到新产品中去的,是新商品价值的组成部分,但不发生价值增殖,即不创造价值。
第三,劳动力是一种特殊的生产要素,如果劳动者以商品形式出售给生产经营者,那么,劳动者只能获得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则归生产经营者占有和支配。如果它是以人力资本的形式参与生产经营,那么,劳动力的所有者则必然参与生产经营成果的分配,这个分得的劳动成果有可能大于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这是劳动者将劳动力作人力资本投入的目的),也有可能等于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还有可能小于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这就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真正内涵。
第四,资本性生产要素不创造价值却参与价值分配,这与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并不相矛盾。价值是一般人类劳动的凝结,它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劳动者的活动创造出来的,价值被创造出来后,经过流通过程得到实现,然后进入分配过程进行分配。只要进行分配过程的价值是一般人类劳动的凝结物,这就与劳动价值论不相矛盾。至于怎么分,由谁分,分给谁,这不是劳动价值论解决的问题。价值的分配只能按分配规律办事,分配问题只能用分配理论来解答。我们不能硬性规定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之间一定要有因果对应关系,更不能断言参与价值分配者就必须是价值创造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