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俊[1]2006年在《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的重构》文中指出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和第叁人的权益,有利于法院对案件的公正裁判,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但是我国的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无法实现该制度设立的预期目的。因此,本文从社会实践出发,以诉的理论为基点,合理借鉴国外的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试图重新构建一个和谐有效的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 文章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揭示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的现状。分析了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在法律规定上的缺陷和不足,指出了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对理论界的各种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的学说进行了评述。 第二部分:审视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的相关问题。提出以诉的理论作为重建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的基点,分析了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诉讼的特殊构造,说明了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产生的原因,并对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的确认标准作了初步探讨。 第叁部分:对国外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的考察。分别考察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对美国、德国和日本这叁个国家与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有关的制度进行了重点比较研究,得出的结论是:不能移植美国的追加第叁当事人制度,可以适当借鉴大陆法系的辅助参加制度,但是应当对其缺陷加以修正。 第四部分:重新构建我国的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对我国的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模式作了总体思考,进而在具体构建中提出以下主张: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参加诉讼有实体标准和程序标准,其核心是双向影响标准;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以非诉方式参加诉讼,设立诉讼告知制度、审查和异议程序;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不是当事人,是特殊的诉讼参加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和广泛的诉讼权利;裁判对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具有参加效力。最后提出了对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相关立法的建议。
任雪峰[2]2002年在《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确认标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第叁人制度作为民我国事诉讼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从1982年民诉法(试行)第一次规定就存在先天不足,尤其是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这主要表现在立法条文的简略和立法意图的模糊。何为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确认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的标准是什么?立法上没有做出规定,理论上也未有定论。这导致了司法实务中第叁人制度运用的混乱,助长了地方保护主义。笔者在法院工作中,也曾不断为这一问题所困惑。正因为如此,本文试图从一个新的角度来探讨这一问题,从实体和程序方面来匡定一个有形的标准来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本文主要采用比较法的方法,结合审判实践进行讨论。本文的内容分为五大部分。 前言部分概略介绍了设立第叁人制度的原因以及目前我国民事诉讼中该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写作此文的意义。第一部分首先从第叁人制度的分类出发,引出了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的概念。接着阐述了此制度的立法价值,并对之进行了理性分析。文章指出,正是出于追求正义、效率、灵活这叁种价值判断的要求,法律才设立了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这种制度。文章又比较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这种制度的不同规定,并对我国设立此制度的历史进行了追溯,明确了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存有问题的历史原因。并提出了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新的定义。 第二部分首先介绍了国外法上对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诉讼地位的有关规定,然后又分析了现在我国的有关规定,并将这种第叁人与证人进行了比较。接着介绍了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参与诉讼的类型,指出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参加诉讼的方式只应是申请参加,而不应由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 第叁部分开始对确认标准进行了研究,指出作为程序法的第叁人制度,必须受制于实体上的第叁人和程序上的第叁人两种规定性,要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就要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来把握。实体上的规定性反映第叁人在实体上的特定要求,侧重于两案件法律关系在实体上的相互关系。程序上的规定性则反映第叁人在程序上的特定要求,侧重于两案件在适用制度上的协调。在对实体标准进行研究时,文章重点分析了“案件的处理结果”、“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两个称谓的内涵。指出“案件的处理结果”就是判决的内容所确定各当事人间权利义务的分配。而“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一种由此及彼的预决关系。通过两大法系的比较,结合我国审判实践,提出了确认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的实体标准:己经认定的并且会在诉讼的判决或调解书中出现的事实或结果将直接或间接影响到第叁人的民事权益或法律地位。 在对程序标准进行研究时,文章从叁个方面进行了匡定。指出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只能通过申请的方式加入正在进行的诉讼中,通过辅助一方当事人来间接维护自己的利益。并且,确定适格第叁人,必须正确解决案件的主管和管辖问题。 文章第四部分论述了建立第叁人主体资格异议制度的必要性,指出这是对此确认标准的救济,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利益。对这种异议权设计,是从异议主体、提出异议的理由、期问、形式及后果等方面进行的。 第五部分是结语,表明进行此种制度设计的原则、理由以及本文的写作目的。
王福强[3]2001年在《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确认标准研究》文中认为第叁人制度做为民事诉讼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从1982年民诉法(试行)第一次规定就存在先天不足,尤其是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这主要表现为立法条文的简略和立法意图的模糊。何为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确认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的标准是什么?立法上没有做出规定,理论上也未有定论。这导致了司法实务中第叁人制度运用的混乱,助长了地方保护主义。笔者在法院工作期间,也曾为这一问题所困惑。正因如此,本文试图从一个新的角度来探讨这一问题,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来匡定一个有形的标准来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本文主要采用比较法的写作方法,结合审判实践进行论述。本文的内容分为五大部分。前言部分概略介绍了设立第叁人制度的原因。第一部分首先从第叁人制度的分类出发,引出了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的概念。接着阐述了此制度的立法价值,并对之进行了法理性分析。文章指出,正是出于追求正义、效率、灵活这叁种价值判断的要求,法律才设立了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这种制度。文章又比较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这种制度的不同规定,并对我国设立此制度的历史进行了追溯,明确了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存有问题的历史原因。并提出了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新的定义。第二部分首先介绍了国外法上对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诉讼地位的有关规定,然后又分析了现在我国的有关规定,并将这种第叁人与证人进行了比较。接着介绍了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参与诉讼的类型,指出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参加诉讼的方式只应是申请参加,而不应由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第叁部分开始对确认标准进行了研究,指出做为程序法的第叁人制度,必须受制于实体上的第叁人和程序上的第叁人两种规定性,要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就要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来把握。实体上的规定性反映第叁人在实体上的特定要求,侧重于两案件法律关系在实体上的相互关系。程序上的规定性则反映第叁人在程序上的特定要求,侧重于<WP=3>两案件在适用制度上的协调。在对实体标准进行研究时,文章重点分析了“案件的处理结果”、“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两个称谓的内涵。指出“案件的处理结果”就是指判决的内容所确定各当事人间权利义务的分配。而“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一种由此及彼的预决关系,是本诉案件的处理结果对身处另一法律关系的第叁人权利义务的预决关系。通过两大法系的比较,结合我国审判实践,提出了确认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的实体标准:已经认定的并且会在诉讼的判决和调解书中出现的事实或结果将直接或间接影响到第叁人的民事权益或法律地位。在对程序标准进行研究时,文章从叁个方面进行了匡定。指出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只能通过申请的方式加入正在进行的诉讼中,通过辅助一方当事人来间接维护自己的权益。并且,确定适格第叁人,必须正确解决案件的主管和管辖的问题。文章第四部分论述了建立第叁人主体资格异议制度的必要性,指出这是对此确认标准的救济,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利益。对这种异议权设计,是从异议主体、提出异议的理由、期间、形式及后果等方面进行的。第五部分是结语,表明进行此种制度设计的原则、理由以及本文的写作目的。
惠翔[4]2007年在《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1、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但由于原有立法理念及立法技术的缺陷,导致在我国民事诉讼的各类主体中,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处于权利与义务显着失衡的状态,越来越不符合民事诉讼中强调“当事人主义”的发展方向,因此急需改革与完善。2、第叁人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发展、完善于德国,并形成了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模式,其中类似于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的制度称为“辅助参加制度”。而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虽然没有形成系统化的第叁人制度,但也规定了“第叁方被告”的类似制度。之所以形成上述不同的制度,主要是因为两大法系不同的法律传统与思维方式。3、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师承苏联的第叁人理论,强调职权主义,忽视对民事诉讼主体权利的保护。由于理论的薄弱与立法的原则化倾向,立法中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的表述过于简单,语意模糊,疏漏较多,实践中也出现了滥列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等侵害第叁人权益的情况。4、解决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存在问题的思路,应当是引进大陆法系的“辅助参加制度”,同时结合我国的国情,加以适当改造,通过赋予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程序选择权的方式保护其合法权益,并兼顾第叁人制度“达到诉讼经济,减少矛盾裁判”的立法目的。但鉴于我国的法律传统与法律运行的状况,尚不足以引进美国的“第叁方被告”制度(或类似制度),否则要么会出现现行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的种种弊端,要么会使诉讼程序过于繁琐复杂,不利于诉讼效率及司法权威的树立。
邵蔚蔚[5]2007年在《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研究与重塑》文中指出第叁人诉讼制度打破传统两造格局,已为各国民事诉讼法中普遍认可。但对于其中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叁人制度却仍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纷争,而我国相关规定过于简单和模糊,理论界对于诸多问题也未厘清,导致司法实践中矛盾层出不穷,笔者就此在本文中展开了对该项制度的研究。本文首先概述了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产生的背景和历史沿革,并从正义和诉讼经济两个角度简要分析了其制度价值。并基于我国现行立法,从实体和程序两个角度对我国目前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的法律认定标准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剖析,同时廓清了与其内涵理解相关的一些基本概念:诉讼标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等,对一些既往思考及研究方式提出了反思,并依据对司法实践现状中该制度运行状况的考察,对其反映出的诸多不良因素的进行了列举式的分析。其次,从比较法研究的角度,对于美国、日本、法国、德国的相关诉讼参加制度进行了简要的介绍和评析,同时通过对我国的司法传统、诉讼目的等方面的考察,对我国制度移植的背景进行了分析,综合我国制度移植的背景考虑,认为适宜采用日本或德国的制度蓝本进行制度重建。同时还提出我国在理论上对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的研究缺乏类型化的细分和正确的诉讼地位的认定,才是其长期在理论和实践中均处于尴尬境地的根源。因此,笔者对解决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问题的两大理论基石:诉讼地位和分类方式进行了研究。通过简要介绍学术界几种主流观点,提出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诉讼地位为辅助参加诉讼的诉讼参与人,具有附属性和独立性两大属性,并且经过较为详尽地分析将准独立第叁人(被引入的第叁方被告)排除出了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的外延范围。最后笔者提出了基于上述定位的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的重建模式。在对观念更新后的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的辅助参加诉讼的基本制度框架进行了重新的搭建,并对该制度固有的如参诉效力、参诉立场、诉讼行为等一些基本的程序问题提出了反思。随即从参加效力学说展开了进一步的思考,在辅助参加的模式下,以裁决结果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的不同影响为新的分类标准,将其分为:权利参加型第叁人和强制参加型第叁人,并详述了这两类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的诉讼权利、确认标准和参诉方式的具体设置。其中前者采取申请参加和通过诉讼告知选择参加的方式,后者则在设立主体资格异议制度的前提下采取法院通知强制参加的方式。另外,还移植了类似于参加效力、诉讼告知、第叁人主体资格异议等程序保障制度。
周丽婷[6]2005年在《再论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文中研究说明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法律制度的主要问题,在于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的确认,以及它的类型划分、参诉方式、义务承担方式等方面。本文从分析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的概念和现行立法规定的弊端入手,在制度重构的框架内逐一分析了上述问题。文章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章是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的概述。先分析了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的概念,然后介绍了该制度的历史演进,最后阐释了该制度的立法意义不仅在于诉讼经济和避免裁判矛盾,还在于保障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的程序权利。第二章是对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现状的揭示和反思。第一部分具体分析了该制度存在的问题,包括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的诉讼地位不明确,确认标准模糊,权利义务规范缺失,等等。第二部分着重解析了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的概念中,对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的确认有重要意义的两个概念,一是什么是“诉讼标的”,二是什么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第叁章开始,是对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进行拆分、重构、完善的过程。第叁章的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比较法上的规定。第二部分是对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类型的重构,主张将我国传统意义上的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拆分为第叁方被告和辅助第叁人,并将传统分类中的权利性第叁人重新归类。第叁部分是对第叁方被告和辅助第叁人各自参诉方式的重构,主张前者应采取被起诉的方式,后者应采取申请参加或诉讼告知的方式,逐步废除法院依职权追加的方式。第四章是重构后的体系完善。第一部分分析了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在第叁方被告的权利设置中,涉及其是否有管辖异议权,可否再引入新的案外人作为自己的被告等;同时对辅助第叁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也给出了自己的分析。第二部分阐释了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的义务承担方式,对于第叁方被告,本诉判决可直接确定其承担责任,但不能直接判决第叁方被告向本诉原告承担责任;而对于辅助第叁人,判决不得确定其承担责任,本诉判决对辅助第叁人应该是一种“参加的效力”。
凌晓明[7]2007年在《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初探》文中指出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和第叁人的权益,有利于法院对案件的公正裁判。但是我国的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无法实现该制度设立的预期目的。因此,本文从我国国情出发,合理借鉴国外和台湾地区的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试图重新构建一个和谐有效的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文章共分为四章。第一章诉讼第叁人的沿革。回顾民事诉讼的发展史,揭示诉讼第叁人的发展轨迹以及我国第叁人制度的来源。第二章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的现状及不足。从我国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的法律规定,分析我国目前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存在的六个不足的方面。第叁章国外和台湾地区诉讼第叁人制度的考察。通过对美国、德国、日本、法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对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的法律规定,分析对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的启示。第四章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的重构,结合我国国情,确定设立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的指导思想,对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进行重新建构。
任重[8]2016年在《回归法的立场:第叁人撤销之诉的体系思考》文中研究表明立场之争贯穿于第叁人撤销之诉相关讨论的叁个阶段。肯定适用论和否定适用论的立场会对《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产生截然相反的解读。为了解决理论与立法、司法的割裂局面,应当在第叁人撤销之诉的法律解释中摒弃个人偏好之争,使其真正回归法的立场。《民诉法解释》的颁布实施也为第叁人撤销之诉的体系思考提供了契机。通过以程序条件和结果条件为中心并结合《物权法》第28条,第叁人撤销之诉针对的民事生效裁判可分为实体权益侵害型和程序权利侵害型,前者仅包括合同被撤销后前诉当事人回复所有权和前诉当事人协议不成时请求法院分割共有财产的生效形成判决;后者包含不可另诉和本可另诉两个子类。以尊重《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明确法律文义为基础,在与第叁人撤销之诉重合的适用范围内原则上应优先适用再审制度。
王玲[9]2008年在《论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的认定》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第叁人制度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一直以来备受争议,尤其是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的认定,参诉方式,参诉地位,权利义务等关键问题立法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导致理论上众说纷纭,实务上各行其是。本文从分析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的立法缺陷入手,试图从实体上和程序上认定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廓清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的本质,同时对围绕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争议的关键问题进行了分析。本文分为五章:第一章是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的概述。首先介绍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的历史发展,接下来对我国通说的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的概念和特征进行了简单的阐述,对其诉讼地位的立法规定进行了简要分析,最后阐明该制度的立法价值在于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其次才是诉讼经济、效率,避免矛盾裁判。第二章是对两大法系第叁人相关制度的考察和比较。简单介绍了两大法系诉讼参加的类型和情况,阐述了大陆法系国家辅助参加的方式以及辅助参加人的权利义务,并与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进行了比较。对英美法系相关制度介绍后,对比分析了美国的第叁人引入制度与我国的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第叁章分析了我国现行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的缺陷。立法上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违背民事诉讼基本原理、“独立的请求权”含义模糊、确认标准笼统、诉讼地位不明确和救济手段缺失,这种立法状态造成实践中存在裁判错误、地方保护主义泛滥和制造虚假诉讼的司法混乱,最终使得该制度无法实现其立法价值。第四章从实体上和程序上对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进行了认定。在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和国内学者各种观点的基础上,在实体上对“独立请求权”和“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关系上的利害关系”进行分析认定,阐明了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的实质;在程序上分析了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的参诉方式、参诉地位、主管与管辖的协调。第五章阐述了本诉判决对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效力为预决效力。在明确了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认定标准的基础上,填补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救济手段的空白,赋予其异议权。
陈岩筠[10]2009年在《论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的权利保障》文中提出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十分粗略,造成对其权利的规定和保护就更为单薄。这导致了司法实务中第叁人制度运用的混乱,助长了地方保护主义。在实践中出现了乱列、滥列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的情况,而在错案责任追究制日益严格适用的今天,或导致另一种极端情况的出现,法院为了减少职业风险而慎用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从而使其实现诉讼经济与效率的目的落空。因此,完善对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权利的规定,使其功能得以充分发挥,是十分必要的。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五个部分,试图按诉讼进程的顺序来讨论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的诉讼权利。第一部分从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保护的现状出发,引出了在其权利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包括对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等方面的权利侵害,并对其原因进行了分析,认为需要加强对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的权利保护。第二部分通过对国外立法现状的考察,并就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的分类进行了分析,建议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可以分为辅助参加人和准独立第叁人,进而根据不同种类的第叁人规定不同的权利保护标准。通过将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的权利置于诉讼的动态过程进行分析,建议应该从诉讼进程将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的权利划分为程序抗辩权、程序保障权和与程序保障有关的权利。第叁部分论述程序抗辩权,在引入本诉阶段扩大对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的权利保护,主要从赋予当事人更多的抗辩权,包括主体资格异议制度和管辖权异议制度入手,给予案外人事前救济的机会,以防止滥列、错列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的情况产生。第四部分论述程序保障权,在本部分中着重讨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有关的上诉权利,在不同主体提起的上诉程序中,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具有不同的诉讼地位,享有不同的诉讼权利。第五部分主要讨论与程序有关的保障机制。认为可以借鉴刑事诉讼法的制度,对任意将案外人引入本诉的主体采取程序性制裁措施,并根据造成损失的程度对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予以赔偿,从而使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的损失降到最低。
参考文献:
[1]. 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的重构[D]. 谈俊.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2]. 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确认标准研究[D]. 任雪峰.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2
[3]. 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确认标准研究[D]. 王福强. 中国政法大学. 2001
[4]. 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研究[D]. 惠翔. 华东政法学院. 2007
[5]. 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研究与重塑[D]. 邵蔚蔚. 四川大学. 2007
[6]. 再论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D]. 周丽婷. 中国政法大学. 2005
[7]. 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初探[D]. 凌晓明. 吉林大学. 2007
[8]. 回归法的立场:第叁人撤销之诉的体系思考[J]. 任重. 中外法学. 2016
[9]. 论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的认定[D]. 王玲. 中国政法大学. 2008
[10]. 论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的权利保障[D]. 陈岩筠. 河南大学. 2009
标签:诉讼法与司法制度论文; 法律论文;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论文; 诉讼参与人论文; 立法原则论文; 制度理论论文; 法律主体论文; 案件分析论文;